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18 号国际金融中心 A 座邮政编码:23000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甲方(客户)姓名: 证券资金台账: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工商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 – mail: 联系电话:
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xxxx:000000
客户服务中心:95578 网址:xxx.xxxx.xxx.xx
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银行号码:95595 网上银行:xxx.xxxxxxx.xxx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职责。银行承担的前述保管职责,仅限于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簿记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专户,由丙方根据乙方发送的证券交易轧差数据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丙方为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查询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对账单服务。
第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
款账户,在此指甲方个人客户办理的借记卡或机构客户开立的对公结算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甲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乙方不再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七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九条 甲方选定丙方作为其存管银行后,丙方出于监控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需要,在丙方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或银行结算账户(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证券资金密码,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证券资金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随时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一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
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六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八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九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
第二十条 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
(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
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
第二十五条 x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根据乙方数据,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七条 x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八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名称、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不能进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
第二十九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名称、证件类型、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名称、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
第三十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应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在重新指定存管银行成功前,甲方不能进行银证转账。
第三十二条 甲方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只能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丙方需校验甲xx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密码。
第三十三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乙方系统将甲方结息信息发送丙方,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乙方系统将甲方解约信息发送丙方,日终时丙方正式解除甲方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与管理账户的对应关系,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若甲方在撤消资金台账后未及时转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相当于银行活期利息的保管费用。
第三十四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④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
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二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
第四十四条 如因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冻结和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四十六条 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乙方、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由乙方调整证券资金台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xx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交易指令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及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八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
并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对账单,丙方发送对账单为收费业务,由甲方自行选择是否邮寄对账单。
第四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发起相关业务时,均使用在乙方的密码进行校验;甲方在丙方发起相关业务时,除发起客户签约、移植客户签约需校验乙方证券资金密码、丙方的银行账户密码外,发起其他相关业务时,只校验丙方的银行账户密码。
第五十条 乙方、丙方xx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证券资金台账卡及个人银行借记卡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甲方在解除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与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或办理证券资金台账销户之前,不得办理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转账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四条 x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
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八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
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九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当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五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六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七条 x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八条 x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
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x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出现下述情况的,本协议终止:1.根据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甲方变更存管银行的,自变更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2.根据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自销户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3.发生协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情形,自乙、丙双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第七十一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具体方式由乙方安
排)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且乙方及丙方电脑系统确定存管关系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丙方加盖第三方存管业务专用章;
3.甲方签约地点的营业网点(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
甲方(签字或盖章): 经办: 经办: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