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名称: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九五智驾股票代码:430725
收购人:xxx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
一致行动人(一):xx住所:山东省龙口市
一致行动人(二):xxxxx:山东省龙口市
一致行动人(三):xxx住所:山东省龙口市
一致行动人(四):姜开学住所:山东省龙口市
一致行动人(五):xxxxx:山东省龙口市
一致行动人(六):xxxxx:山东省龙口市
二〇二四年九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权益变动与收购》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九五智驾拥有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九五智驾拥有权益。
三、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14
七、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22
八、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前二十四个月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23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33
收购人声明 34
一致行动人声明 35
收购人财务顾问声明 36
收购人法律顾问声明 37
释 义
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本报告、收购报 告书 | 指 | 《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公众公司、xxxx、被收 购公司、公司 | 指 | 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 | 指 | xx男 |
一致行动人 | 指 | xx、xxx、xxx、xxx、xxx、xxx |
兴民智通、上市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 | 指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姜开学、xxx、xxx分别与xx男签署的《表决 权委托协议》 |
万家瀛海资管计划 | 指 | 万家基金-兴业银行-万家基金瀛海资产管理计划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投资者管理办法》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监督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股转系统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收购人财务顾问、银河证券 | 指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法律顾问 | 指 |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姓名 | xx男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06811981******** |
住所 | 山东省龙口市 |
境外永久居留权 | 无 |
持有九五智驾股份情况 | 0股 |
2、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xxx先生现任兴民智通董事长、总经理,其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起止时间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含间接) |
2007 年 8 月 至今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曾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 | 汽车钢制车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龙口市 | 是,本人直接持股 |
2011 年 9 月- 2023 年 4 月 | 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 北京市 | 是,为兴民智通参股公司 |
2016 年 5 月- 2023 年 5 月 | 深圳广联赛讯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库、车辆远程管理信 息技术开发 | 深圳市 | 是,为兴民智通参股公司 |
2016 年 12 月 至今 | 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曾任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 车联网服务运营 | 北京市 | 是,为兴民智通子公司 |
2017 年 5 月 至今 | 龙口市工商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 | 以自有资产投资及咨询服务 | 龙口市 | 否 |
2017 年 6 月- 2020 年 10 月 | 江苏珀然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重工机械及配件研发、销售 | 徐州市 | 否 |
起止时间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含间接) |
2018 年 2 月 至今 | 兴民智通(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202 1 年 12 月起任总经理 | 数据库、车辆远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生产 | 武汉市 | 是,为兴民智通子公司 |
2018 年 7 月 至今 | 兴民力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民力驰”) | 董事长、经理 | 车轮毂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和销售 | 龙口市 | 是,为兴民智通子公司 |
2019 年 4 月- 2022 年 4 月 | 云南永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生物技术的研 发、咨询,工业 大麻种植 | 玉溪市 | 否 |
2019 年至今 | 赛诺特(龙口)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 董事 | 加工、制造和销售各种车轮 | 龙口市 | 是,为兴民智通子公司 |
2020 年 6 月- 2021 年 12 月 | 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计量检测系统集成,软件开发 | 武汉市 | 是,为兴民智通参股公司 |
2020 年 11 月 至今 | 青岛兴民璟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互联网信息服 务、移动通信设备制造和销售 | 青岛市 | 是,为兴民智通全资子公司兴民力驰的子公司 |
2020 年 12 月 -2022 年 12 月 | 山东龙口兴民国贸有限公司 | 董事 | 车辆车轮、传动轴、汽车及农用车配件的销售 | 龙口市 | 否 |
2021 年 6 月- 2022 年 11 月 | 安徽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董事 |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 阜阳市 | 否 |
2021 年 11 月 至今 | 烟台融丰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龙口市 | 是,本人直接持股 100% |
2021 年 12 月 至今 | 烟台隆赫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 | 对企业进行投资管理、投资咨 询,资产管理, 股权、债券投资 | 龙口市 | 是,本人直接持股 25% |
2022 年 5 月 至今 | 兴民投资控股(山东)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龙口市 | 是,本人间接持股 100% |
2022 年 5 月 至今 | 山东兴民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新材料技术研 发、工业机器人制造 | 龙口市 | 是,本人间接持股 60% |
起止时间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含间接) |
2022 年 5 月 至今 | 山东兴民集团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和互联网数据服务 | 龙口市 | 是,本人间接持股 100% |
2023 年 8 月 至今 | 山东颐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和销售 | 龙口市 | 是,本人间接持股 30% |
2023 年 11 月 至今 | 兴民卓通(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和销 售 | 深圳市 | 是,为兴民智通子公司 |
2023 年 12 月 至今 | 山东兴民丰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机器人制造 | 龙口市 | 是,为兴民智通子公司 |
2024 年 2 月 至今 | 北京九五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计算机系统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北京市 | 是,为兴民智通子公司九五智驾的子公司 |
2024 年 3 月 至今 | 安徽兴民海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合肥市 | 是,为兴民智通子公司 |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xx女士为xxx先生配偶,xxx女士为xx女士母亲,xxx先生为xx女士兄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xx男先生、xx女士、xxx女士、xxx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xx女士、xxx女士、xxx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承诺函》,xx女士、xxx女士、xxx先生在行使兴民智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xxx智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等权利以xxx先生意见为准。该《一致行动承诺函》在xx女士、xxx女士、xxx先生作为上市公司兴民智通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024 年 7 月 8 日,xxx先生与x开学先生、xxxxx、xxxxx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x开学先生、xxxxx、xxxxx分别将其直接持
有的兴民智通股份 12,095,600 股、10,570,000 股、8,259,400 股(合计 30,925,000
股,占兴民智通股份比例为 4.98%)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xxx先生行使,并且根据姜开学先生、xxxxx、xxxxx签署的《一致行动承诺函》,x开学先生、xxxxx、xxxxx与xxx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协议》自签署后生效,委托期限为 18 个月,一致行动关系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持续有效。
2、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xx女士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王艳 | 曾用名 | 无 |
国籍 | 中国 | 性别 | 女 |
现地址 | 山东省龙口市 | ||
身份证号码 | 3706811983******** | ||
境外永久居留权 | 无 | ||
工作履历 | 2005年11月至今,任龙口市财政局科员;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任烟台融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5月至2022年 12月,xxx投资控股(山东)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5月至 2022年12月,任山东兴民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 ||
持有九五智驾股份情况 | 0股 |
(2)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xxx女士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无 |
国籍 | 中国 | 性别 | 女 |
现地址 | 山东省龙口市 | ||
身份证号码 | 3706231957******** | ||
境外永久居留权 | 无 | ||
工作履历 | 1991年1月至今,xxx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2007年8月退休后返聘) | ||
持有九五智驾股份情况 | 0股 |
(3)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xxx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xxx |
国籍 | 中国 | 性别 | 男 |
现地址 | 山东省龙口市 |
身份证号码 | 3706811990******** |
境外永久居留权 | 无 |
工作履历 | 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xxx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9月至今,xxx智通(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3月至今,xxx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2021年11月至今,任烟台灏璞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烟台隆赫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5月至今,任山东兴民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12月至今,任山东兴民集团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12月至今,任烟台融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022年12月至今,xxx投资控股(山东)有限公司监事 |
持有九五智驾股份情况 | 持股数量为1,361,000股,持股比例为3.0009%,无质押或冻结股份;北京兴民智行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兴民智行”)持有1,800,000股,持股比例为3.9689%,无质押或冻结股份(xxx及xxx担任实际控制人的烟台灏璞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兴民智行的出资比例分别为13.3333%和 0.5553%,且烟台灏璞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兴民智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资产委托人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北方信托·瀛海一号单一资金信托”) |
资产管理人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资产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受益人 | xxx |
持有九五智驾股份情况 | 0股 |
(4)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xxx先生作为最终受益人的万家瀛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5)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x开学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x开学 | 曾用名 | 无 |
国籍 | 中国 | 性别 | 男 |
现地址 | 山东省龙口市 | ||
身份证号码 | 3706231952******** | ||
境外永久居留权 | 无 | ||
工作履历 | 1991年10月至2017年3月xxx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已退休) | ||
持有九五智驾股份情况 | 0股 |
(6)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xxxxx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xxx | x用名 | 无 |
国籍 | 中国 | 性别 | 男 |
现地址 | 山东省龙口市 | ||
身份证号码 | 3706231966******** | ||
境外永久居留权 | 无 | ||
工作履历 | 1990年2月至今任职xxx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董事、 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财务部副总经理;2005年1月至今任赛诺特 (龙口)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2017年5月至今 任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持有九五智驾股份情况 | 0股 |
(7)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xxx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无 |
国籍 | 中国 | 性别 | 男 |
现地址 | 山东省龙口市 | ||
身份证号码 | 3706231963******** | ||
境外永久居留权 | 无 | ||
工作履历 | 1987年2月至今任职xxx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董事、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销售部经理;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任安徽江淮车轮有限公司董事 | ||
持有九五智驾股份情况 | 0股 |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及任职情况 | 主营业务 |
1 | 烟台融丰投资有 限公司(简称 “烟台融丰”) | 500.00 | 持股 100.00%;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 |
2 | 烟台利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00,000.00 | 持股 99.50%;烟台融丰持股 0.50%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 管理服务 |
3 | 烟台盈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简称“烟台盈 | 100,000.00 | 持股 99.50%;烟台融丰持股 0.50%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兴民智通及其子公司外,收购人xxx先生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及任职情况 | 主营业务 |
捷”) | ||||
4 | 山东兴民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烟台盈捷持股 80.00%;烟台汇佰持股 20.00%; 担任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终端测试设备制造与销售 |
5 | 兴民投资控股 (山东)有限公司(简称“兴民投资山东”) | 10,000.00 | 烟台盈捷持股 60.00%;烟台汇佰持股 40.00%; 担任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
6 | 山东颐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兴民投资山东持股 30.00%;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与销售;新 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 |
7 | 山东兴民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烟台盈捷持股 45.00%;烟台汇佰持股 15.00%; 担任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经理 | 新材料技术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采购代理服 务;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汽车零配 件零售 |
8 | 烟台汇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简称“烟台汇 佰”) | 100,000.00 | 持股 99.50%;烟台融丰持股 0.50%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
9 | 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简称“兴民汽车”) | 100,000.00 | 持股 84.90% | 汽车产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
10 | 烟台隆赫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 | 持股 25.00%;担任董事 | 对企业进行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资本管理,股权投资,债券投 资 |
11 | 图达(山东)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 | 兴民投资山东持股 100.00% |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 机系统服务 |
12 | 龙口市工商联合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6,366.00 | 担任董事 | 以自有资产投资及咨询服务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及任职情况 | 主营业务 |
1 | 烟台灏璞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 “灏璞源”) | 500.00 | 持股 100.00%;担任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 |
2 | 烟台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简称“烟台x x”) | 10,000.00 | 持股 99.50%,灏璞源持股 0.50%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
3 | 山东兴民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烟台xx持股 40.00%; 担任监事 | 新材料技术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采购代理服务;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 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 |
4 | 北京兴民智行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 208.00 | 持股 13.33%;灏璞源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 0.56% | 数字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 |
5 | 烟台隆赫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 | 持股 25.00%;担任董事长 | 对企业进行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资本管 理,股权投资,债券投资 |
6 | 龙口兴民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0.00 | 持股 21.41% | 新型建筑材料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新材料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和研发;通用设备修 理;金属制品销售和研发 |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兴民智通及其子公司外,一致行动人xxx先生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及任职情况 | 主营业务 |
1 | 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0 | 担任董事 |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贷 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兴民智通及其子公司外,一致行动人xxxxx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及任职情况 | 主营业务 |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 |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兴民智通及其子公司外,一致行动人xx女士、xxx女士、x开学先生及xxx先生不存在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1、收购人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等因与xx之间的合同纠纷被xx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xx男向xx支付收购xx所持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财产份额价款 4,262 万元及相应的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xxx等人对xx男承担的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 年 7 月 14 日,xx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2022 年 3 月 4 日,xxxx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终结案件执行;2023
年 5 月 22 日,xx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
已全部履行完毕。2023 年 7 月 5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
2、收购人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开学、xxxx因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信托纠纷被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案金额为 11,916.67 万元,2023 年 3 月 14 日北京仲裁委作出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决,北京金融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5 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3、收购人xx男、兴民力驰有限责任公司等因与阜阳智泉恒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被阜阳智泉恒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 2023 年 9 月 1 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申请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兴民力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被告xxx等对被告兴民力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一致行动人xx成因与上海康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被上海康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入到执行程序,判决金额为 2,040 万元,2023 年 6 月 26 日双方签署执行和
解协议,和解案款金额为 1,838 万元,2024 年 3 月 29 日,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结案证明,经核实申请人上海康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理律师,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除上述情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相关)、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情况。
四、收购人资格情况
(一)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收购人投资者适当性
本次收购系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层面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所致,除xxx先生直接及通过兴民智行间接持股外,其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直接持有公众公司股份。xxx在收购事实发生前即持有九五智驾股份,为九五智驾股东,已开立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账户,已具有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三)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中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因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投资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五、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高赫男系公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一致行动人xx系xxx的配偶;一致行动人xxx系xx男配偶的母亲;一致行动人xxx系公众公司监事xxx的父亲;一致行动人xxx系xxx配偶的弟弟及公众公司股东(持股情况详见“第一节 一、(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上述五人为公众公司关联自然人。
除以上所述,无其他关联关系。
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本次收购为间接收购。
2024 年 7 月 8 日,xxx先生与x开学先生、xxxxx、xxxxx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x开学先生、xxxxx、xxxxx分别将其直接持有兴民智通的 12,095,600 股、10,570,000 股、8,259,400 股(合计 30,925,000 股股
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 4.98%)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xxx先生行使,委托期限为 18 个月。
姜开学先生、xxxxx、xxxxx 2024 年 7 月 31 日出具《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就兴民智通相关事项的决策、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等方面与xx男先生保持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诺以与xxx先生意见为准。x开学先生、xxxxx、xxxxx与xxx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xxx 先生、xx女士、xxx女士、xxx先生为一致行动人,xx女士、xxx女 士、xxx先生合计持有兴民智通 25,443,276 股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 4.10%。xx女士、xxx女士、xxx先生在行使兴民智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向股东 大会行使提案权等方面以xxx先生意见为准。
xx女士、xxx女士、xxx先生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出具《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在其作为兴民智通股东期间在重大事项决策、行使股东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如意见不一致,则均按照xx男先生的表决意见为准。该《一致行动承诺函》在xx女士、xxx女士、xxx先生作为上市公司兴民智通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xxx先生直接持有兴民智通 3,205,000 股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 0.52%,通过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控制兴民智通 9.60%股份表决权;同时,xxx先生推荐或提名兴民智通 7 名董事中的 6名,对兴民智通董事会具有重大影响,从而成为兴民智通实际控制人。
九五智驾为兴民智通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对九五智驾的间接收购。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未发生股份权益变动,兴民智通仍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58.2269%)。本次收购后,收购人xxx先生通过直接持股、接受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兴民智通 9.60%股份,且对兴民智通董事会具有重大影响,成为兴民智通实际控制人。兴民智通为九五智驾控股股东,故xxx先生成为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2024 年 7 月 8 日,xxx先生分别与x开学先生、xxxxx、xxxxx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委托方):xxx/xxx/xxxxx(受托方):xxx
2、委托股份的数量
( 1 ) 甲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兴民智通 12,095,600 股/10,570,000 股
/8,259,400 股股份(对应兴民智通股份比例为 1.95%/1.70%/1.3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以下简称“委托权利”,具体范围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为准)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2)委托期间,如因甲方失去部分股份的所有权,则甲方委托乙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标的股份是指其仍享有所有权的剩余股份。
3、委托表决权的范围
(1)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①请求召集或自行召集、出席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②表决权,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③提案权、提名权,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候选人在内的提议或提案;
④查阅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⑤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2)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为全权委托,乙方独立行使前款所述之表决权,甲方无需就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自行行使委托权利,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征求甲方的意见。
(3)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前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亦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乙方行使。
(4)xxx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
(5)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标的股份行使委托权利。
4、委托期限及减持约定
(1)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
(2)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主动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委托到期后如甲方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利。
5、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档、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乙方参与上市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可以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3)甲方承诺,委托期限内,甲方自身及/或其关联方不会对乙方行使委托权利进行任何不利干扰或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得委托除乙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
6、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应就其作为受托人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7、xx、保证与承诺
(1)甲方xx、保证与承诺:
①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的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②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的、真实的权利;
③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④其签署、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或其已签署的其他合同;
(2)xxxx、保证与承诺:
①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的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②其将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
8、保密
(1)双方承认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未经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已为外界公众知悉的信息;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
(2)本条约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终止的影响。
9、委托权转让
除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0、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至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适当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之生效与履行应符合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如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协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本协议自始不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收购系公众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所致,暂不涉及公众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本次收购为间接收购,收购人通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关系及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影响完成兴民智通的收购,从而间接控制公众公司。本次收购不涉及款项支付。
六、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1、2024 年 7 月 8 日,xxx先生与x开学先生、xxxxx、xxxxx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2、2024 年 7 月 31 日,x开学先生、xxxxx、xxxxx、xx女士、xxx女士、xxx先生签署《一致行动承诺函》;
3、2024 年 8 月 27 日,兴民智通聘请的中联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
4、2024 年 8 月 27 日,兴民智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层收购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本次收购事宜已通过兴民智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5、2024 年 9 月 12 日,兴民智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兴民智通管理层收购相关事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七、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众
公司股票的情形。
八、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前二十四个月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收购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存在交易,
具体情况如下:
2024 年,公众公司向收购人关联xx民力驰有限责任公司(兴民智通的子
公司)采购汽车电子元器件,缴纳订货保证金为 3,000,000.00 元;公众公司向收 购人关联方赛诺特(龙口)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兴民智通的子公司)采购汽车零 配件,缴纳订货保证金为 3,000,000.00 元;公众公司向收购人关联方武汉车联软 件技术有限公司(兴民智通的参股公司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采购数据标注平台开发及测试服务(一期),采购金额为 3,000,000.00 元。2024 年,收购人xx男先生为公众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办理的 5,000,000.00 元银行贷款承担相关还款责任。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 2024 年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除上述情况以外,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前二十四个月内与被收购公司未发生交易。
第三节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取得兴民智通的控制权,收购方致力于改善兴民智通的经营,提高兴民智通的资产质量,改善兴民智通的持续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本次收购完成后,兴民智通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xxx先生,xxx驾作为兴民智通的控股子公司,xxx先生亦成为九五智驾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一)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公众公司原有团队计划保留并继续开展原有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将努 力提升公众公司的经营能力,择机为公众公司增加新的业绩增长点,提升公众公 司的盈利水平。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如确有调整主营业务的需要,收购 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优化,并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对公众公司管理层没有改选计划。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如收购人根据公众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为提高公众公司运营管理能力和新业务开拓能力,需要调整公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众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以保证经营的持续性。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如确有调整组织结构的需要,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优化,并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公众公司章程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需要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对公众公司现有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现有资产进行处置的,收购 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发展的需求,在不损害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六)对公众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对公众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发展的需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众公司治理制度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调整。
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控股股东为兴民智通,实际控制人为xx先生。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控股股东为兴民智通,实际控制人变更为xxx先生。
二、对公众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交易实施前,九五智驾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九五智驾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九五智驾盈利能力。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收购人知悉相关法律法规,知悉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能够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并为九五智驾提供合适的保护,保证九五智驾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不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xxx先生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仍然保持独立。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具体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如因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承诺人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部分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与公众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但上述企业均未开展实际经营,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避免与公众公司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任何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如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以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以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公众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公众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众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收购人在收购前已担任公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此本次收购不会对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产生影响。
为了减少和规范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可能减少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
2、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依法与公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众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报批事宜,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公众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的企业构成公众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第五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声明事项
(一)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收购所提供的信息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收购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承诺人保证向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收购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承诺人保证因本次收购编制并披露的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5、如违反上述保证,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收购人符合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并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两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中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参见“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参见“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参见“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主动转让持 有的公众公司股份。若因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权益遭受损害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责任并赔偿公众公司遭受的损失。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 月内,若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九五智驾股权因受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导致被动处置,本承诺人将根据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兴民智通也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在本次管理层收购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承诺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不注入金融属性、房地产开发业务或资产的承诺函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xx男作为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及xx、xxx、xxx、xxx、xxx、xxxxx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本承诺人不向公众公司注入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不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开展金融类业务,不
利用公众公司为相关关联方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上述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或相关资产:(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牌照的企业;(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4)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资产。
本次收购完成后,高赫男作为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王艳、梁美玲、王志成、姜开学、崔积旺、邹志强作为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本承诺人不将房地产开发相关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不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在今后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中,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监管规定。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下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由此给公众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承诺人承诺将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本承诺人将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众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公众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晟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电话:010-80928918
财务顾问主办人:孙德全、彭韦一、宋奥兰财务顾问协办人:董宇涵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37 层电话:0755-33339800
经办律师:彭商翁、孔富
(三)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曹驰
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东、经南二路北 2 号楼 18 层 1801
电话:0371-55656690
经办律师:曹驰、郑康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高赫男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被收购公司九五智驾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
(三)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收购出具的声明和承诺;
(四)财务顾问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证监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点。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名称: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 3 号知行大厦九层 901 室电话:010-62695190
联系人:蒋璐遥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查阅本收购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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