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條款1. 定義
為本旅遊保險合同之效力,下列用詞定義如下:
1. 「意外事故,意外」是指突發、不可預見及意料之外的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唯一而直接及別無其他原因導致身體損傷。
2. 「身體損傷」是指被保人身體的損傷純粹因「意外」而非任何其他事故所造成。
3. 「中醫師」是指任何於澳門有關當局合法註冊的跌打、針灸或中醫師,惟被保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為中醫師者除外。
4. 「內戰」是指相同國家的公民或民族互相對抗而發生互相攻擊的爭鬥或戰爭。
5. 「密切商業夥伴」是指被保人的密切商業夥伴,並可提供商業登記或公司的註冊文件予本公司作為佐證。
6. 「本公司」是指忠誠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 「受保旅程」是指被保人由受保旅程預定之出發日期離開澳門出入 境事務處櫃枱開始,直至受保期完結或被保人於旅遊完畢而到達澳 門出入境事務處櫃枱為止的一段旅遊時間,或受保旅程出發後100日,以較早者為準。
8. 「疫情 」是指在世界衛生組織或澳門政府宣佈屬疫情。
9. 「緊急援助提供者」是指列於保險憑證內之緊急援助供應者,或其授權的代表。
10. 「劫機」是指被保人所乘的飛機或運輸工具及其機員遭受非法扣押或不當行為控制。
11. 「醫院」是指合法經營並為傷者提供治療及照顧,須設有完善的診斷及外科手術設備,並由具有合法專業資格醫生及護士提供二十四 (24)小時專業護理及醫療服務之機構,但不包括診所、護理院或療養院、靜養所、老人院、精神病院、康復中心或延續護理設施、或戒酒戒毒之醫療機構。
12. 「直系親屬」是指被保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xxx、或被保人兄弟姊妹的子女。
13. 「賠償」是指被保人在法律上有責任為受傷害一方所支付之金額,包括:(a)為他人的財產損失或損壞作出賠償;(b)急救或陸/海上救傷車服務的費用;或(c)訴訟、仲裁律師費、妥協或和解的費用,所有費用經本公司同意後由被保人承擔。
14. 「被保人」是指名字列於保險憑證內之被保人士。該人士需持有有效的澳門身份證或居留在澳門的許可證。
15. 「斷肢」是指一手或手腕以上之部位或一腳或腳踝以上之部位完全分離。
16. 「失明」是指完全且無法復原之視力喪失。
17. 「殘廢」是指完全喪失功能效用,其性質與完全失去肢體或器官相同。
18. 「澳門」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
19. 「醫療必需費用」是指被保人由遭遇身體損傷或感染疾病起365日以 內所需支付給醫生、外科醫生、護士、醫院及/或救傷車服務的費用,包括醫藥、手術、X光檢查、醫院或護理治療包括醫療用品及租用 救傷車的費用,但不包括牙科護理(除非因身體損傷而損害健全及天 然牙齒所必須之診治費用),亦不包括保單中保障範圍內3a項「緊急 醫療撤離」和3d項「遺體或骨灰遣返」所需之費用。本保單僅負責 賠償經由合格醫生所處方或治療的費用。倘若被保人可從其他來源 取回全部或部份費用,本公司則根據保單條款負責賠償剩餘的費用。
20. 「NBCR(核子,生物,化學,放射性)恐怖主義行為」是指完全或部份包含、涉及或有關使用或威脅使用、釋放或威脅釋放任何核子、生物、化學或放射性試劑、材料、設備或武器的下列蓄意、非法行為:
1. 任何經授權的政府官員宣佈證實為或涉及恐怖主義,恐怖主義活動或恐怖主義行為;或
2. 與以下任何意圖的全部或部份,包括(a)意圖發起、推動或表示反對任何政治、意識形態、哲學、種族、民族、社會或宗教事
業或目標,或(b)意圖影響、破壞或干涉任何與政府有關的運作、活動或政策;或(c)威脅、脅迫或恐嚇公眾或任何部份的公眾; 或(d)破壞或干擾國家經濟或國家經濟的任何部份。
以上第2項中所述NBCR恐怖主義活動應被視為恐怖主義活動,除非被保人能向本公司證明這種活動或其威脅的動機純粹是基於犯罪者的個人目的行為。
21. 「永久」是指由意外事故發生當日起計持續至少12個月,並於此段時間終結時沒有好轉之跡象。
22. 「永久完全殘廢」是指由意外事故發生當日起計至少12個月內,被 保人因損害而完全及永久殘廢及不能從事任何根據被保人的學歷、 專業訓練或經驗之有薪酬或利潤的工作或職業。殘障必須為完全的、持續的及永久性的,並於此段時間終結時並無好轉之跡象。該情況 必須經醫生檢定證明。
23. 「醫生」是指任何獲得合格西醫學位並得到當地政府承認並准許在其管轄範圍內提供醫療及手術服務之人士,但不包括被保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
24. 「保單持有人」是指保險憑證上列明之機構/人士。
25. 「受保前已存在之狀況」是指被保人、其直系親屬、密切商業夥伴 或旅遊夥伴於單次「安心遊」旅遊保單的申請前六個月內,或於多 次「安心遊」旅遊保單的預定受保旅程前出現的任何疾病、疾痛、 或其他狀況,包括(a)被保人曾病發、病情惡化、出現急性或表面病 徵而導致被保人尋求診斷、護理或治療;或(b)被保人需要服用處方 藥物,除非在沒有改變處方下,其已服用處方藥物的狀況受到控制;或(c)被保人曾接受醫生之治療或建議。
26.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由註冊的公共交通公司經營以接載付款乘客 的巴士、旅遊巴士、的士、渡輪、氣墊船、水翼船、船、火車、電 車或地下火車;及由註冊的航空公司或包機公司營運以接載付款乘 客的飛機及直升機,來往於已建成的商業機場或持牌直升機場之間;及有固定路線及班次的機場巴士。
27. 「重置費用」是指在損失當日以同類型材料和質量作出修理或重置損失或損壞的財產之費用,包括關稅,但其費用不能超過被保人在同一國家中修理或重置相同用途或相似的財產上之費用。重置費用無須扣除折舊額。
28. 「搶劫」是指被保人的行李或個人財產遭威脅或強迫剝奪而遭受損失或損壞。
29. 「嚴重身體損傷或嚴重疾病」是指被保人因身體損傷或疾病而需要醫生治療,並由醫生證明會有生命危險、不適合旅行或不適合繼續原定的受保旅程;若此項套用於被保人的直系親屬、密切商業夥伴或旅遊夥伴,則是指他們因身體損傷或疾病及經醫生證明他們會有生命危險,導致被保人需要停止或取消原定的受保旅程。
30. 「疾病」是指被保人於受保旅程期間所罹患或感染之病症,並需要醫生治療。
31. 「恐怖行為」是指任何人士或團體(包括但不限於對人或財物)使用或恐嚇使用武力或暴力的行為,目的為威嚇政府、民眾或其任何部份或擾亂任何經濟體系。不論是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政府、勢力、政府機構或軍事力量有關係的,或作出一些對人類生命或財物造成危險的行為,或作出一些干擾或擾亂電子或通信系統的行為。
32. 「盜竊」是指被保人的行李或個人財物在未經被保人的同意下遭拿走而造成損失或損壞,並不等同搶劫。
33. 「旅遊警示」是指由澳門有關監管當局根據旅遊警示糸統發出的旅遊警示。
34. 「旅遊夥伴」是指在整個受保旅程中與被保人同行之人士。
35. 「實際、合理及慣常」是指(1)在合資格醫生之照顧、監管或指示下為被保人提供必須的治療、醫療設施及服務的收費;(2)不超過同一地區內接受類似治療、醫療設施及服務費用之正常水平收費;及(3)不包括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便不會收取之費用。
36. 「戰爭」是指不論有否宣戰之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的行為,包括任何國家利用軍事力量達到經濟、地理、民族、政治、種族、宗教或其他目的。
條款2. 基本條款
1. 完整的保險合同及修改
x保單,包括保險憑證、所有修訂本和任何其他附加文件,構成一 份完整的保險合同。任何保單的修改須經由本公司以書面形式批准,且經本公司授權代表簽署同意及背書批准或附奉批准書,否則本保 單的任何修改一概無效。若投保表格為保單持有人或被保人填寫, 該投保表格將成為保單的一部份。
若投保單或聲明中有任何欺騙、虛假聲明或隱瞞,不論是以此保單為基礎,或有關任何影響此保單的事情,或與此保單的索償有關,本保單將會失效,及所有索償、保費或任何已付款項將不獲賠償。
2. 保單條款之遵從
x保單持有人或被保人有違反本保單內所載的任何條文,任何索償申請均不被接納。
3. 重複保障
x被保人為同一受保旅程購買多於一份由本公司承保的旅遊保單,本公司只會根據可獲較高賠償額的一份保單作出賠償,並會退還已付的重複保障保險費。
4. 其他保險
x被保人在得到本保單的賠償時或之前已受保於任何其他有效保單,則本保單會根據其限制、不承保事項、條款和其他條文而作出該其 他有效保單賠償後之剩餘費用的賠償,不論其他保險性質是否主要、分擔、額外、附加或其他方式。
5. 身體檢查及驗屍
於處理索償時,本公司有權隨時按合理需要要求被保人作身體檢查,而其費用由本公司承擔。倘被保人死亡,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在支付任何賠償前作出驗屍,而其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6. 司法管轄權限
x保單受澳門法例約束及按其詮釋。本保單上的任何爭議應按照澳門法例解決。
7. 法律訴訟
根據本保單規定,索償人向本公司遞交索償書面證明後六十(60)日 內,不得援引普通法或衡平法展開法律行動以求獲取本保單的賠償。索償人亦不可在本公司要求其提供索償證據的指定限期屆滿兩(2)年 後提出任何索償。
8. 仲裁
所有因本保單之條款及細則而引起的分歧,可通過仲裁解決。
9. 賠償金之受益人
根據澳門法例,除非保險憑證已列明指定受益人,否則若被保人死亡,賠償金將成為被保人之遺產。至於其他賠償,除保障範圍條款3第3項外,所有賠償須付予被保人。
10. 年齡限制
除非由本公司明確確認接納外,否則下列情況應適用於本保單:
a) 本保單的被保人年齡限制由6個月至75歲。
b) 所有16歲以下之兒童必須與年滿16歲或以上之人士同行。
11. 賠償的權利
x本公司或其授權代表支付了及/或核准支付包括緊急援助服務的費用,對於不包括在本保單條款下之已付賠償總額或本公司為被保人承擔之費用,本公司保留權利向被保人追討本公司需向任何第三者承擔之金額減去按本保單條款本公司需承擔的責任。
12. 代位權
x本公司已就本保單作出賠償,便可取代被保人爭取賠償之權利, 向有關人士或團體追討,而被保人必須簽署及遞交法律文件和所需 文件,或利用任何方法去保證此權利。被保人沒有權利侵害此權利。
13. 地區限制
全球
14. 保單貨幣
x保單的保費及賠償應為澳門幣。
15. 「安心遊」旅遊保單次旅程之延長
倘被保人在受保旅程期間因不能控制的原因令其無法按照原定行程在保險期內返回澳門,本保單的保險期將自動延長最多十(10)日。否則,對於保單持有人延長保險期的要求,需視乎本公司之決定。
16. 關於單程單次旅程「安心遊」旅遊保險
對於不返回澳門的被保人,其保障範圍將於到達終點站的國家或原先申報保險期屆滿後不多於一(1)日內終止,以較早者為準。
17. 取消單次旅程「安心遊」旅遊保險保單
除非本公司沒有收到保費,否則本公司或保單持有人沒有權利取消保險憑證。倘保險憑證已發出及保單一經生效,被保人將不獲退還保費。
18. 多次旅程「安心遊」旅遊保險條款
a) 保單有效期
保單保障範圍條款4a項之「取消行程」應在受保旅程出發日期 前三十(30)日或保單生效開始方為有效,以較遲者為準。保單其 他部份之保障將於被保人離開澳門出入境事務處櫃枱,以展開 其以假期或商務為目的的旅程開始直至其返回澳門出入境事務 處櫃枱止,或待至旅程開始壹佰(100)日後屆滿,以較早者為準。
b) 終止保單
(i) 保單持有人可隨時給予本公司不少於七(7)日的書面通知終止本保單。若於保障期間沒有提出或報稱索償,本公司將會退還餘下期間相應的已繳保費的50%予保單持有人。
(ii) 本公司有權給予保單持有人三十(30)日通知情況下終止本保 單,而終止通知會以掛號信形式寄至保單持有人最後所報地 址。此終止會在發出通知起計第三十一(31)日開始生效。本 公司會按比例退還按餘下期間相應的已繳保費予保單持有人。
(iii) 若被保人死亡,本保單即終止。條款3. 保障範圍說明
第1項. 緊急醫療保障
1a. 醫療費用
倘被保人在受保旅程中蒙受身體損傷或患上嚴重疾病,本公司會根據本保單之條文賠償被保人於受保旅程所需的實際、合理及慣常的醫療必需費用,最高總額為澳門幣1,000,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350,000(「至便利」計劃)。
覆診費用
倘被保人從外地返回澳門後九十(90)日內,在受保旅程中因意外遭受身體損傷或疾病在海外作首次治療並需要繼續在澳門接受覆診治療,本公司會負責賠償被保人上述所需的實際、合理及慣常醫療必需費用。於海外因意外遭受身體損傷而需接受的覆診治療,本公司會對合理的醫療費用賠償上述醫療費用保額的未使用部份,或最高總額為澳門幣500,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200,000(「至便利」計劃),以較低者為準。由海外感染疾病而需接受的覆診治療,本公司會對合理的醫療費用賠償上述醫療費用保額未使用部份之10%,或最高總額為澳門幣75,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30,000(「至便利」計劃),以較低者為準。
此覆診費用包括支付已註冊或登記中醫師的費用,每日每症診金最高為澳門幣150,最高累積至澳門幣2,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 1,500(「至便利」計劃)。
不保事項 (適用於1a)此部份不包括任何:
a) 被保人返回澳門後到澳門境外接受之醫療或手術治療;
b) 根據醫生之意見,在合理情況下可延期至被保人返回澳門後進行的醫療或手術治療;
c) 非由意外身體損傷直接導致之牙科治療;
d) 聘用特別或私家看護之費用;
e) 任何整容手術、眼鏡和助視或助聽器、及相關處方,但因意外事故蒙受身體損傷引致而必須作出上述治療者除外;
f) 因使用或操作機動車輛而導致身體損傷之有關醫療護理或相關服務,惟該項受傷事故所應獲之賠償費用已超越被保人在其他保單或保險計劃或賠償下可得之賠償則除外;
g) 以手術、機械或化學方法控制生育,以及與不育有關之任何及所有症狀情況;
h) 非由醫生建議之治療或服務;
i) 例行身體或健康檢查及非因旅程中及於受保期內發生的懷疑受傷或疾病感染而須作出治療或診斷的身體或健康檢查;
j) 根據本合同,本公司的責任在被保人遭遇意外事故或感染疾病之日起365日後終止,及本公司不會負責此後之任何醫療及有關費用;
k) 有違醫生勸告的旅行或目的為接受醫療或手術治療的旅程。 1b. 海外住院現金
x被保人於受保旅程期間,因身體損傷或感染疾病而需入住醫院或
x院以進行醫療,本公司會根據本保單條文,按留院日數賠償每日 住院津貼澳門幣5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200(「至便利」計劃),最高總額為澳門幣6,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4,000(「至便利」 計劃)。
被保人住院時間必須超過二十四(24)小時,及醫院會收取其在此接受身體損傷或疾病醫療期間之房租及膳食費,只有在這情況下本公司才支付此津貼。
1c. 延伸醫療設備保障
x被保人於受保旅程期間,在直接及並無其他原因下蒙受意外身體損傷,導致其永久完全殘廢及需要操作:
1) 自供電式爬樓輪椅,及/或;
2) 經適當調整控制器之機動車輛,及/或;
3) 在被保人澳門永久住所範圍內的電梯、必需的坡道和欄杆。
如屬1)和3)的情況,本公司會賠償被保人的設備及其安裝之費用,如屬2) 之情況, 本公司會賠償調整費用。最高總額為澳門幣 10,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5,000(「至便利」計劃)。
第2項. 人身意外
2a. 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遇持械行劫
x被保人在受保旅程期間,以付費乘客身份(非機師、操作員或空勤人員)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或旅行社安排之旅行車、或汽車時發生意外,或遇持械搶劫而遭受身體損傷,於事故發生後365日之內在直接及並無其他原因下引致下列賠償表中所列之事項,本公司會依據本保單之條款及下列賠償表,以澳門幣1,500,000( 「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700,000( 「至便利」計劃) 的百分率作出賠償。
2b. 其他一般意外
除保障範圍2a項之「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遇持械行劫」外,若被保人於澳門以外的受保旅程中因意外事故導致其死亡或殘廢,在意外發生後365日之內在直接及並無其他原因下導致下列賠償表所列之事項,本公司會依據本保單之條款及下列賠償表,以澳門幣 750,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350,000(「至便利」計劃)的百分率作出賠償。
賠償表(適用於2a及2b部份)
▪ 死亡 100%
▪ 永久完全殘廢 100%
▪ 永久喪失及無法痊癒之四肢癱瘓 100%
▪ 喪失任何雙肢或任何雙肢永久完全喪失功能 100%
▪ 雙眼永久完全失明 100%
▪ 一眼永久完全失明 50%
▪ 喪失任何一肢或任何一肢永久完全喪失功能 50%
賠償:
1. 本公司對同一次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身體損傷,會依據賠償表中所列事項而負責賠償任何一項。若被保人於同一次意外中遭受多於一項的損害事項,本公司會負責賠償較多金額之事項。
2. 應付的賠償將會減去因同一次意外按本保單已付或將付的賠償。
3. 倘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或身體損傷,而當時年齡未滿16歲或超過75歲者,第2項所述之賠償依據賠償表,以澳門幣300,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140,000(「至便利」計劃)的百分率計算。
賠償備忘(2b項附件)
a) 失踪處理
x被保人在旅程中所乘搭之飛機或其他陸上或海上運輸工具發生意外而失蹤、沉沒或墮毀,被保人因而失蹤及於此意外發生後連續十二(12)個月內仍無法尋回,本公司將視被保人在失蹤、沉沒或墮毀時受本保單保障範圍之意外事故導致其身體損傷以及死亡。本公司會根據受保範圍2b項「其他一般意外」作出保障賠償,但該被保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受益人須和本公司簽署保證書,同意日後如發現被保人並未因該次意外導致死亡,將退回此項賠償予本公司。
b) 在以下期間所遭受的身體損傷,此部份提供額外保障予被保人:(a)當被保人於原定公共交通工具出發前四(4)小時內直接由其澳門住所前往澳門出入境事務處櫃枱期間以開始其受保旅程;(b)當被保人在受保旅程完畢,於原定公共交通工具到達後四(4)小時內直接由澳門出入境事務處櫃枱前往其澳門住所期間。
c) 任何由此引致的索償,被保人均須按本公司之要求提交有關死亡或永久完全殘廢之證明,以及負責其有關證明之費用。
2c. 燒傷保障
x被保人因意外導致其遭受下列程度之嚴重燒傷,經醫生診斷後, 本公司會按下列賠償表的百分率賠付不超逾澳門幣100,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50,000(「至便利」計劃)之賠償金額。
三級程度燒傷
▪ 燒傷部份達身體總面積45%或以上 100%
▪ 燒傷部份達身體總面積27%或以上 60%
▪ 燒傷部份達身體總面積18%或以上 50%
▪ 燒傷部份達身體總面積9%或以上 30%
▪ 燒傷部份達身體總面積4.5%或以上 20%
三級程度燒傷是指被保人因熱的導體所燒傷,引致身體所有深度的皮膚層和皮下組織受到損傷或破壞,而有關的損傷或破壞程度評估必須根據澳門的慣常釐定燒傷之單位。
對於同一次意外事故所引致的多於一項的身體損傷,本公司會依據賠償表中所列事項而負責賠償其中一項。若被保人於同一次意外中遭受多於一項的損傷事項,本公司會負責賠償金額較高之事項。而受保範圍2a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遇持械行劫」及2b項「其他一般意外」所述之死亡賠償金額則會減去受保範圍2c項「燒傷保障」所述的任何有關賠償。
第3項. 二十四小時全球緊急支援 3a. 緊急醫療撤離
當被保人蒙受嚴重的身體損傷或嚴重疾病而需要即時醫療時,若在
當地沒有適當的醫療設施,緊急援助提供者會利用一切醫療上需要的方法安排緊急運送被保人至最近及有適當醫療設施之醫院。
3b. 治療後遣返
於上述醫療撤離後,若醫療上需要,緊急援助提供者會安排被保人乘坐固定班次之航機(經濟客位)或任何其他合適之交通工具返回澳門,並支付一切護送費用,包括往來機場的附加交通費用,若被保人之回程機票在此種安排下失效,被保人則必須把原有機票之未使用部份交回緊急援助提供者。任何被保人之護送將由其主診醫生及緊急援助提供者共同決定及監督。
3c. 醫院按金擔保
倘被保人無法支付住院按金,緊急援助提供者會代被保人安排擔保或墊支入院所需不超逾澳門幣40,000之入院按金。在擔保支付任何按金之前,被保人須獲得緊急援助提供者的事先批准。
3d. 遺體或骨灰遣返
x被保人死亡,緊急援助提供者會負責所需的安排(包括辦理當地手 續必要的任何措施或安排),並支付(i)運返其遺體或骨灰回澳門,或 (ii)應被保人之繼承人或代表之要求,安排被保人在當地安葬之費用,惟在當地安葬之費用不可多於被保人遺體或骨灰運回澳門之費用。 棺木之費用並不包括在內。
3e. 親屬探望
x被保人遭受嚴重身體損傷或患上嚴重疾病而在澳門以外住院連續七(7)日或以上,緊急援助提供者會根據本保單之條文,安排及支付一位親人或指定人士乘搭來回客機(經濟客位)前往探望被保人,包括每一(1)日不超逾澳門幣1,500 之一般酒店普通房之住宿費用,最長可達連續七(7)日,但不包括飲料、膳食及其他房間服務之費用。航空公司及酒店均由緊急援助提供者決定。本保單不包括任何非由緊急援助提供者安排之探望。
3f. 小童護送
x被保人在澳門以外地方因身體嚴重損傷或患上嚴重疾病而住院,並遺下與其同行之16 歲以下兒童,而該名(或多名)兒童之回程機票已失效,則緊急援助提供者將安排該名(或多名)兒童乘坐客機(經濟客位)或其他合適之交通工具返回澳門並支付有關機票費用,包括往返機場的附加交通費用,而被保人需把機票之未使用部份交回緊急援助提供者。如有需要,緊急援助提供者會聘請專人陪同該名(或多名)兒童返回澳門並支付有關費用。
3g. 轉介及協助服務
在被保人要求下,緊急援助提供者可在旅程開始前或期間提供轉介 服務,如防疫注射和疫苗接種的要求、世界各地天氣資訊、機場稅、海關條例、護照和簽證的要求、領使館或大使館資料、兌換率、銀 行營業日、語言資訊、翻譯服務的安排、兒童護送的安排、因醫療 緣故傳遞緊急訊息、世界各地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轉介、因緊急事 故令被保人必須更改原定行程而重新安排航班之協助、重要文件(如 護照、簽證等)遺失或被盜時向當地機關或機構補辦的正式手續及資 料以及當運送機構遺失或誤送被保人的行李時代其與有關機構交涉
(包括但不限於航空公司、海關官員等)並安排將尋回之行李運送到被保人指定的地方。
第4項. 旅程障礙 4a. 取消行程
倘被保人在保單發出後或出發日期前三十(30)日內(以較遲者為準)因
下列原因而需要取消受保旅程:
1) 被保人、其直系親屬、密切商業夥伴或旅遊夥伴死亡、遭受嚴重身體損傷或患上嚴重疾病;或
2) 被保人須出任審判證人、陪審員或遭強迫性隔離;或
3) 在受保旅程出發前一星期內,澳門有關當局對目的地發出最高級別的旅遊警示;或
4) 在受保旅程出發前一星期內,目的地發生突發公共交通工具機構員工罷工、未能預料的疫情爆發、暴亂或民眾騷亂;或
5) 在受保旅程出發前一星期內,被保人及/或旅遊夥伴在澳門的主要住所受到火災、水浸或類似自然災害(例如颱風或地震)而嚴重損毀,被保人/旅遊夥伴因而須續留在該主要住所而不能如期出發;
本公司會根據本保單之條文,賠償被保人不能退回而且是未能從其他方法追索之預付費用,及法律上需負責支付之旅程費用及/或住宿費用,最高總額為澳門幣30,000( 「至尊貴」計劃) 或澳門幣 10,000(「至便利」計劃)。
保障備忘(4a項附件)
a) 被保人須採取一切適當步驟追索交通、住宿及旅行團的費用。
b) 若被保人有權從政府計劃、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旅行社、預約旅程的服務提供者、任何其他保單或途徑,為同一意外事故或由某一事件引致的一連串意外事故獲得賠償或退款,則本公司在此部份的保障只限於上述途徑賠償或退還結餘之費用。
c) 若保單持有人及/或被保人已於保單生效前知道或可合理地知道任何情況將會引致受保旅程中斷,則4a項的保障不會生效。
4b. 行程縮減或改道
(i) 行程縮減
x被保人因下列情況所引致而無可避免地必須在旅程開始後取消其受保旅程返回澳門:
1) 被保人、其直系親屬、密切商業夥伴或其旅遊夥伴死亡、遭受嚴重身體損傷或患上嚴重疾病或遭劫持,而該人士須在澳門合法居留;或
2) 目的地發生突發公共交通工具機構員工罷工、未能預料的自然災難、疫情爆發、暴亂或民眾騷亂,並阻止被保人繼續其預定之受保旅程;
3) 澳門有關當局於受保旅程期間對目的地發出最高級別的旅遊警示;
本公司會根據本保單之條文,賠償被保人旅費之損失,及/或已預付但不能退回的住宿費用及/或額外旅程費用及/或額外住宿費用,最高總額為澳門幣30,000(「至尊貴」計劃) 或澳門幣 10,000(「至便利」計劃),此限額與保障範圍4b(ii)項的「行程改道」共用。
(ii) 行程改道
x被保人在旅程開始後,目的地發生突發公共交通工具機構員工罷工、未能預料的自然災難、疫情爆發、暴亂、民眾騷亂或惡劣天氣情況,導致被保人不能繼續其預定之受保旅程,並需更改行程, 本公司會根據本保單條文賠償不超逾澳門幣 30,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10,000(「至便利」計劃)的金額 (此限額與保障範圍4b(i)項「行程縮減」共用),供被保人繼續前往其預定受保旅程的目的地而合理地引致的額外旅程費用及/或住宿費用。
為免存疑,澳門應被視為出發地而非目的地的一部份。保障備忘(4b項附件)
a) 被保人須採取一切適當步驟追索交通、住宿及旅行團的費用。
b) 若被保人因行程縮減而索償旅行團費用,本公司將按比例賠償剩餘旅程日數未享用之旅行團費。
c) 受保範圍4b項「行程縮減或改道」及4c項「行程延誤」不能因同一損失作出賠償。
d) 若保單持有人及/或被保人已於保單生效前知道或可合理地知道任何情況將會引致受保旅程中斷,則4b項的保障不會生效。
不保事項(適用於4a項及4b項)
本部份不保障下列事項所引致的「取消行程」,「行程縮減或改道」:
a) 政府之規例、監管或法令。
b) 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旅行社或其他預訂旅程的服務提供者之破產、清盤、出錯、疏忽或違約。
c) 在申請本保單時已存在的罷工、暴亂、民眾騷亂或其他情況而引致的索償。
d) 被保人不願成行或因個人、經濟或其他商業問題縮減或將行程改道。
e) 被保人在知悉必須取消或提早結束旅程安排時沒有立即通知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旅行社或其他預訂旅程的服務提供者。
f) 被保人於其他保險、政府計劃可獲賠償的損失或將會獲得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任何其他旅行及/或住宿提供者的退款。
g) 被保人於申請單次「安心遊」旅遊保險時,或於多次「安心遊」旅遊保險的預定受保旅程時因最高級別的旅遊警示而引致的損 失。
4c. 行程延誤
x被保人在受保旅程中因意料之外的惡劣天氣、天然災害、罷工、 機件故障或騎劫以致令被保人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比在旅程表上列 x之到達時間延誤最少五(5)小時到達,本公司會根據本保單的條文,在被保人遭受延誤五(5)小時後賠償澳門幣300(「至尊貴」計劃)或澳 門幣200( 「至便利」計劃), 而之後每十(10) 小時會賠償澳門幣 5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300(「至便利」計劃)。在任何情況下,此部份之總賠償不超逾澳門幣3,000(「至尊貴」計劃) 或澳門幣 2,000(「至便利」計劃)。
保障備忘(4c項附件)
a) 就本部份提出索償時,被保人須提交公共交通工具機構發出之書面證明,列述延誤時間和原因。
不保事項(適用於4c項)
本部份不保障下列情況所引致的延誤:
a) 政府之規例、監管或法令。
b) 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旅行社或其他預訂旅程的服務提供者之破產、清盤、出錯、疏忽或違約。
c) 在申請本保單時已存在的罷工、工業行動、暴亂、民眾騷亂或其他情況而引致的索償。
d) 被保人沒有於預定時間辦理登記手續。
e) 在辦理登記/預訂手續後沒有準時到達機場或碼頭。
f) 被保人沒有登上由公共交通工具機構安排的首班替代交通工具。 4d. xxxx
在受保旅程中,若公共交通工具機構誤送或暫時誤放被保人之行李,
使其在抵達澳門以外之預定目的地後至少八(8)小時仍未
能取回行李,本公司會根據本保單的條文,賠償被保人以應付緊急需要購買必需之衣服或梳洗用品之合理費用,賠償金額不
超逾澳門幣2,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1,000(「至便利」計劃)。保障備忘(4d項附件)
a) 延誤時間以公共交通工具抵達時間計算。
b) 按本部份提出索償時,被保人須提交公共交通工具機構發出之書面證明,列述延誤時間和原因。
c) 受保範圍5a項「個人行李」及4d項「xxxx」不能因同一損失作出賠償。
不保事項(適用於4d項)
本部份不保障下列情況所引致的延誤或損毁:
a) 遭海關、其他有關部門或政府人員沒收、扣留或毀壞。
b) 預先託運、分開郵寄或運送的行李。第5項. 個人財物
5a. 個人行李
x公司會根據本保單之條文,賠償被保人在受保旅程間所攜帶的個人行李或個人財物(金錢除外)的損失或損壞,最高金額為澳門幣 20,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10,000(「至便利」計劃)。
本公司就每位被保人的任何一件、一對或一套物品的賠償限額不超 逾澳門幣3,000;任何一件或一套運動體育器材之賠償限額不超逾澳 門幣5,000,任何手提電話(包括配件)之賠償限額不超逾澳門幣1,000,任何手提電腦之賠償限額不超逾澳門幣3,000(包括配件)。
保障備忘(5a項附件)
a) 本公司有權根據被保人個人行李自然損耗、磨損,以現金或更換或修理作為賠償。有關行李箱損壞,以下折舊率將適用:
▪ 已購買超過一(1)年之行李箱:折舊率為不少於原價百份之二十(20%)
▪ 已購買超過二(2)年之行李箱:折舊率為不少於原價百份之三十五(35%)
▪ 已購買超過三(3)年之行李箱:折舊率為不少於原價百份之五十(50%)
b) 任何損失或損壞的物件若為一套組合的其中部分,則此物件的損失或損壞的估值應按照所佔該套組合的總值的比例計算,在任何情況下,此損失或損壞不應被視為整套組合的損失價值。
c) 由酒店或公共交通工具機構看管時遺失或損壞,被保人須提交由酒店或公共交通工具機構發出的證明並列述損失或損壞。
d) 受保範圍5a項「個人行李」及4d項「xxxx」不能因同一損失作出賠償。
不保事項(適用於5a項)
本部份不保障下列任何情況:
a) 下列物品的損失或損壞:
1) 糧食、寵物或動物、公司貨品或樣本、傢俱、古董、義齒或義肢、金錢、證券、票券或文件、機動車輛(包括配件)、電單車、船隻、發動機、任何其他運輸工具、滑雪板。
2) 隱形眼鏡、眼鏡、假牙或假體。
3) 任何種類的資料數據。
4) 租用或租出的設備或財物。
5) 預先託運的行李、分開郵寄或運送的xxx或財物。
6) 因被保人在公眾場所疏忽保管其財物而導致行李及財物損失或損壞。
b) 下列原因引致的損失或損壞:
1) 磨損、自然損耗、爪刮、玷污、凹痕、逐漸變質、腐蝕、氧化、鏽蝕、大氣狀況、光的作用、加熱、烘乾、清洗或漂染過程。
2) 蟲蛀、寄生蟲、腐爛、霉爛或真菌。
3) 更換、修理或保養。
4) 故障或誤用。
5) 材料、手工或設計的缺陷。
c) 因遭海關、其他有關部門或政府人員沒收、扣留或毀壞。
d) 在事發後二十四(24)小時內被保人未有向當地警方、政府當局、酒店或公共交通工具機構報失及未能提交有效的警方報告或行 李事故報告書(若遺失事件在航機上發生)。
e) 原因不明的損失或神秘失蹤。
f) 已受其他保險保障,或已獲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或酒店賠償的損失或損壞。
5b. 個人現金
x公司會根據本保單之條文,賠償被保人在受保旅程間因盜竊、搶劫或入門盜竊而損失的現金、鈔票、旅行支票或匯票,最高金額為澳門幣3,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2,000(「至便利」計劃)。
不保事項(適用於5b項)
本部份不保障下列任何情況:
a) 因錯誤、遺漏、兌換率或貶值而出現的缺額。
b) 因遭海關、其他有關部門或政府人員沒收、扣留或毀壞而引致的損失或損壞。
c) 在事發後二十四(24)小時內被保人未有向當地警方或政府當局報失。
d) 原因不明的損失或神秘失蹤。
e) 已受其他保險保障的損失。 5c. 遺失旅行證件
x被保人因意外遺失辦理出入境手續所需之澳門身份證、護照、簽
證、旅行機票、或其他旅行證件,導致受保旅程延誤,本公司會根據本保單之條文,賠償其個人文件的重置費用,以及因補辦旅遊文件引發之額外的旅行費用和酒店住宿費用,而被保人必須在遺失旅遊文件後二十四(24)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失。任何索償必須附有警方的書面報告,最高賠償金額為澳門幣3,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2,000(「至便利」計劃)。
5d. 緊急現金
x被保人在受保旅程中,在外地遺失重要的旅遊證件而不能完成其旅程,本公司會按日賠償澳門幣500( 「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 200(「至便利」計劃),最高總額為澳門幣3,000(「至尊貴」計劃)或
澳門幣1,000(「至便利」計劃)直至:a)相關旅遊證件已獲補領或尋回;或b)被保人能夠繼續其受保旅程;或c)被保人能離開遺失證件的地 方(以較早者為準)。
被保人必須向當地警方報失其損失。而有關之警方報告須在事發後二十四(24)小時內存檔。
不保事項(適用於5c項及5d項)本部份不保障下列任何情況:
a) 被保人未有或延誤補領證件引致的罰款。
b) 因遭海關、其他有關部門或政府人員沒收、扣留或毀壞而引致的損失或損壞。
c) 在事發後二十四(24)小時內被保人未有向當地警方或政府當局報失及未能取得警方報告。
d) 原因不明的損失或神秘失蹤。
e) 已受其他保險保障的損失。 5e. 高爾夫球一桿入洞
x被保人在受保旅程中取得「一桿入洞」的成績,本公司將支付澳
門幣1,000(「至尊貴」計劃)。被保人必須附上書面證明和相關文件。
第6項. 特別保障 6a. 慰問x
x被保人於受保旅程中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死亡,本公司會賠償澳
門幣20,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10,000(「至便利」計劃)之保障額。本保障範圍不適用於16 歲以下或75 歲以上被保人士。
6b. 租車自負額保障
在受保旅程中,若租賃車輛因盜竊、碰撞或破壞而損壞,而被保人在法律上需負責支付該因盜竊、碰撞或破壞而引致損失的費用,倘事件在中國境內發生,本公司會賠償其自負額的50%,倘事件在中國以外的地方發生,本公司則會賠償其自負額的80%。最高金額為澳門幣3,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1,000(「至便利」計劃)。
只有在下列情況,被保人才獲得賠償:
a) 車輛必須租自持牌租賃公司。
b) 租賃協議必須包括自負金額(可扣除的或類似的情況),使被保人在法律上必須負責該車輛的損失或損壞。
c) 當車輛在被保人控制情況下,該車輛因碰撞或盜竊而導致意外的損失或損壞。
d) 被保人遵守該出租車租賃協議的所有規定。
e) 在意外發生時,被保人的確獲准駕駛該車輛,而並非參與或練習任何的速度或計時賽。
6c. 空置家居被竊
x被保人在澳門的主要住所在受保期間空置,遭人使用暴力進出及 入門盜竊以致其家居物品(指被保人的所有傢俱、陳設品、家庭電器、家庭用品及個人用品包括被保人或其家庭成員使用的家庭用品)損失 或損壞,本公司會賠償被保人重置或修理該家居物品的費用,最高 金額為澳門幣10,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5,000(「至便利」計 劃)。
不保事項
a) 因使用任何鑰匙或複製的鑰匙而導致的損失或損毀,無論該鑰匙是否屬於被保人;
b) 因被保人或其家庭成員的魯莽或故意的行為而導致的損失。
第7項. 法律責任 7a. 個人責任
在受保旅程中,若被保人因a)意外導致第三者死亡或身體損傷(不論致命與否);或b)意外導致第三者的財物損失或損壞,需以個人身分對該第三者負上法律責任,本公司會根據司法管轄權限條款和本保單條文作出賠償,最高賠償金額為澳門幣2,000,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750,000(「至便利」計劃)。
司法管轄權限條款
x部份的賠償不適用於並非由澳門具管轄權的法庭在初審中所作出的或獲得的裁決,亦不適用於自前述法庭獲得執行在澳門境外作出的裁決,不論是否透過互惠協議或其他方式獲得的裁決。
若本公司負責賠償多於一方,賠償總額最高為澳門幣2,000,000(「至尊貴」計劃)或澳門幣750,000(「至便利」計劃)。
保障備忘(第7項附件)
a) 對於此部份所適用的索償,本公司會根據上述所列的保障金額,賠償(1)由被保人賠償給索償者的所有費用;及(2)事先獲得本公 司書面同意下的所有成本及費用。
b) 若被保人死亡,對於其法律責任,本公司會根據本保障範圍的限制性,賠償予被保人的法律代表,但該法律代表必須以被保人的身份遵守、履行及受制於本保單的條文。
c) 沒有獲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被保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出或承諾付款、或承認過失、或參與任何的訴訟。本公司有權代表被保人採取任何法律程序、和解或為其辯護索賠。
不保事項(適用於第7項)
本公司不會負責下列事項:
a) 下列人士之死亡或身體損傷:(1)被保人的家庭成員;或(2)在發生身體損傷時,其為被保人的僱員、或為被保人服務的人士。
b) 被保人、任何家庭成員、任何僱員或任何為被保人服務的人士所擁有、託管或控制之財物損失或損壞。
c) 以下事項所引致或附帶的法律責任:(1)被保人的職業、生意或 貿易;(2)由被保人擁有、佔有或使用任何土地、建築物或房屋; (3)由被保人擁有、持有或使用電梯、扶手電梯、機動車、飛機、船隻或由機械及/或電力發動的車輛、槍械、寵物或動物;(4)侵 犯計劃、版權、專利、商標或已註冊設計;及(5)誹謗或誣衊。
d) 因某項協議而產生的責任,而若無該等協議則不會負有的任何責任。任何由合同承擔的責任造成的傷害。
e) 罰款、刑罰或任何種類的刑罰。
f) 屬於被保人或受其看管或控制的財物的損壞。
g) 因被保人故意、蓄意或進行非法活動所引起的責任。
h) 任何刑事訴訟。
i) 已受其他保險保障的責任。
j) 因製造、開採、加工、配送、檢測、矯正、拆除、儲存、處置、銷售、使用或接觸石棉或含有石棉的材料或產品,而直接或間 接引致任何的損失或費用,無論是否有其他並存的損失或導致 任何損失。
條款4. 一般不保事項
x保單不承保由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導致或造成之賠償:
a) 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行動或類似戰爭行動(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兵變、叛亂、革命、起義、軍事或篡奪權力、或直接參與罷工、暴亂或民眾騷亂。
b) 源自任何核燃料、任何核廢料、任何燃燒核燃料(這不承保項目之目的是由於燃燒過程包括任何核裂變或核聚變的自持過程)、任何核武器材料或任何核放射性物質之放射性所得之電離、輻射或污染。
c) 如被保人為恐怖分子、恐怖組織成員、從事毒品買賣者、或核武、化學或生物武器提供者。
d) 任何恐怖主義行為,但本保單中第3條款第一項「緊急醫療保障」和第二項「人身意外」除外。
e) 所有由本保單定義的NBCR恐怖主義活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與其相關的任何阻止、防衛或響應之行動所引致的損失、費用或開支。本不保事項適用於無論同時或不依時序之原因或事件引致之損失、費用或開支。
f) 犯案、參與不法行為、故意、蓄意或違法的行為、拒捕或任何形式之打鬥(善意自衛除外)。
g) h) | 自殺、企圖自殺、故意自我傷害或故意暴露於危險中(企圖拯救 人的生命除外)。 被保人從事任何一種職業運動或因參與該運動、賽車或任何種 | c) | 如屬「緊急醫療保障」: ▪ 醫療收據正本列明收費明細、處方藥物及所涉服務 ▪ 完整的醫療報告列明診斷結果、殘疾開始日期及一份列明 |
類之比賽(徒步除外)或登山(本公司允許除外)而可賺取收入或報 | 處方藥物及所涉的服務的療程報告 | ||
i) | 酬。 被保人以付費乘客身份進入或離開非註冊航空公司營運的任何 | d) | 如屬「取消行程/行程縮減/行程改道」: ▪ 提供有關醫療證據(所需資料或文件與上述「緊急醫療保障」 |
j) | 飛機。 人體免疫缺陷病毒(HIV),愛滋病毒有關的疾病,包括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AIDS),愛滋病併發症(ARC),任何基因 | 相同) ▪ 主診醫生認為有必要取消/縮減行程的書面建議 ▪ 旅行社/酒店及/或航空公司發出的書面證明或收據,必須 | |
突變所造成的衍生物或變化。 | 列明附加費用及/或不獲發還的旅費及/或所引致的酒店住 | ||
k) l) | 精神缺陷、神經紊亂、精神錯亂或任何形式之體弱。 墮胎、流產、懷孕或分娩及與懷孕或分娩或性病有關的身體損傷或疾病。 | 宿開支 ▪ 死亡證及/或驗屍報告(如適用) ▪ 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如適用) | |
m) | 被保人定期或以臨時服務或義務性質參與任何紀律部隊、軍事、 | e) | 如屬「個人行李及個人物品」,「行李延誤」,「個人現金及 |
n) | 海軍、空軍或武警的任何種類的服務。 被保人從事或參與任何空中活動,以航空公司機師或空勤人員 | 旅行證件」及「空置家居被竊」所引致的損失、破壞或損毀: ▪ 包括說明損失或遭破壞物品的購買日期、價值、型號和種 | |
身份進行任何交易或技術操作。若被保人以乘客身份進入、登 上或離開固定航班則除外。 | 類的收據等所有資料 ▪ 若損失或破壞在運送期間發生,須提交向航空公司/運輸公 | ||
o) p) | 任何受保前已知、已存在之狀況。 任何受保前既有、先天性或遺傳性疾病。 | 司作出的書面申報及其正式確認文件 ▪ 由警方及/或其他機構發出的相關報告 |
q) 疫症,在世界衛生組織或澳門政府宣佈疫症屬大流行時。
r) 受保旅程的目的為醫治疾病,或被保人在身體不適合旅遊的情況下展開其受保旅程。
s) 被保人違反醫生勸告出外旅遊,或被保人被診斷為末期狀態,或其外遊之目的是為接受治療。
t) 牙科護理(因意外蒙受身體損傷而損害健全及天然牙齒除外)。
u) 被保人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之行為觸犯法律。
v) 任何種類的手動、勞動或危險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近海鑽探、採礦、處理爆炸物、工地施工、特技和空中攝影。
w) 透過一般大眾媒體得悉會出現任何罷工、工業行動、暴動、民眾騷亂、惡劣天氣情況、自然災害、流行病或任何其他情況的警告下,被保人未能採取適當的管理和預防措拖以避免或減少本保單之賠償。
x) 遭任何政府或海關拘留所致之禁令或管制。
y) 被保人在犯重罪中或當犯下重罪時被官方拘捕時之行為。條款5. 索償程序
如遇緊急情況,請遵從以下索償程序。如需要索償,請填妥並遞交索償申請表及所需證明文件,並請保留一份複印本作記錄。
1. 任何索償申請須於本受保旅程完結後三十(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而就本保單「個人責任」一項提出之索償,則須儘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索償期限為事件發生後十四(14)日內。關於被保人親自或透過代表發給其代理人地址之通知,若資料充足並能確定被保人身份,則應被視為發給本公司之通知。
2. 任何索償之提出均須按本公司之要求,至於有關死亡、疾病、傷殘、受傷或損失,被保人須負責有關證明之費用,包括如屬下列情況所 需之證明:
a) 如屬「人身意外」及「恩恤保障」:
▪ 完整的醫療報告,闡述受傷之性質、殘疾開始日期及永久傷殘之程度等
▪ 警方報告(如適用)
▪ 死亡證及/或驗屍報告(如適用)
b) 如屬「二十四小時全球緊急支援」:
▪ 致電緊急援助提供者,並提供下列資料:(a)被保人姓名、聯絡電話和保險憑證編號;(b)事發地點(例如:醫院、酒店名稱);及(c)所需援助服務之性質
▪ 致電給有關機構或政府部門,例如:警方、醫院或緊急醫療救援隊等
▪ 所有服務必須由緊急援助提供者批准和安排
f) 如屬「行程延誤」和「xxxx」:
▪ 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所發出的損失證明,須列明延誤的時間及原因
▪ 登機證存根
▪ 因行李延誤而需緊急購買的日用品之收據正本
g) 如屬「個人行李/個人現金/遺失旅行證件/緊急現金」:
▪ 由有關當局/人士(例如:警方、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機構)發出之損失證明,須列明事發日期、損失情況、損失/損壞物品之價值等。
▪ 若損失/損壞發生在公共場所,並由於搶劫、盜竊或其他意外所造成,被保人必須在事發後二十四(24)小時內向事發地之警方報告事件。
▪ 擁有損失/損壞物品之證明,如發票、照片、保證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 若損失/損壞物品會由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或任何其他人士賠償,被保人必須報告其進展和結果。
h) 如屬「個人責任」:
▪ 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有可能出現之索償,指出事件 之性質及情況,並提交一份聲明,確定未經本公司知悉或 及書面同意前沒有作出任何責任承諾及達成任何和解協定。
▪ 必須提交完整的的文件予本公司,包括傳票副本、法庭文件、律師和其他法律書信往來之副本等。
▪ 向當地警方報告(如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