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5-0215
GF-2005-0215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受托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博州博 乐烈士陵园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博州博乐烈士陵园建设项目
地 点:博乐市 规 模:建设烈士纪念馆 1 座、陵园牌坊 1 座、纪念碑 1 座、纪念广场 1 处、浮雕墙 1 处、红色文化长廊 1 处、群雕 1 组、停车场 1 处、
步行道路 78 米及配套相关附属设施设备。 总 投 资:1000 万元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该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本项目
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 37000 元(大写:叁万柒仟元整)计算公式:
{100*1%+(500-100)*0.7%+(935-500)*0.55%}*0.6=37000 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8 月 18 日
合同订立地点:博乐市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xxxxxxxxxxxx 00 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833400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 4.1 款和专用条款 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
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
用条款第 12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招标方案批复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
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
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 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委托人支付。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 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预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 5 日内,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 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
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2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4 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7 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 7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7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 11.2 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 7 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 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放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 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委托人执两份,受托人执六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 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汉语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发布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签署招标代理合 同前
(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开标完成后一 个月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根据实际情况。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姓名:xx 职务: 职称: 电话:00000000000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
(7)应尽的其他义务:实行协商
5、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xxx 身份证号: 652722198904090244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发布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服务:发布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公告费、场地费。
(4)应尽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按通用条款执行,并可参加开标、评标、定标全 过程工作。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2 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按通用条款执行。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 :{100*1%+(500-100)*0.7%+(935-500)
*0.55%}*0.6=37000元
代理报酬的币种: 人民币 汇率 /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建设单位支付现金或转账支票。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发中标通知书,一次性付清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预计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
9.3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
9.4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9.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争议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合同签订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五、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8 份, 其中,委托人 2 份,受托人 6 份。 17、补充条款:
/
GF—2015—021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咨询人(全称):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博州博乐烈士陵园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博乐市
3.工程规模:建设烈士纪念馆 1 座、陵园牌坊 1 座、纪念碑 1 座、纪念广场 1 处、浮雕 墙 1 处、红色文化长廊 1 处、群雕 1 组、停车场 1 处、步行道路 78 米及配套相关附属设施设备。
4.投资金额:1000 万元
5.资金来源: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
6.建设工期或周期: /
7.其他: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工程量清单编制;2、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 A。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 2024 年 7 月 25 日开始实施,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终结。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该项目酬金为:41000 元(大写:肆万壹仟元整)
2.计取方式:(此费率以甲、乙双方按相关收费文件共同协商确定)
{200*0.7%+(500-200)*0.58%+(935-500)*0.46%}*0.8=41000 元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 A。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4 年 7 月 25 日
2.订立地点:博乐市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 生效。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8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2 份,咨询人执 6 份。
委 托 人: (盖章) 咨 询 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 理 人 : ( 签 字 ) 代 理 人 : ( 签 字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91652701MA7888N255
住 所: 住 所:博乐市现代中心城 1 号楼 12 层
账 号: 账 号:300925890910006338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北京路支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833400
电 话: 电 话:0909-8888863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第三部分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7 日内,将委托
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7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 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 C 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14 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
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
/ 。
委托人按照附录 C 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 自签订合同起 3 日内 。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 。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协调所有外 部关系,提供必要的外部文件,在双方协商的规定时间内答复咨询人的问题。
委托人同意在 3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全国注册造价员及以上 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3 人。
3.1.2 项目负责人为:郝惠颖,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 本合同咨询业务 有关事宜协调、答复等。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 。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 。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 。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工程 量清单及最高投标报价 。详见附录 B。
3.2.4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
_建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政策文件。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
4.1.1 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
4.1.2 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
4.1.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 。
4.2.1 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
4.2.2 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
币种为: 人民币 ,汇率为: / ,其他约定: / 。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 7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元) |
1 | 咨询工作全部结束 | 100% | 41000 |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按增加的累计投资额为基数,执行发改价格【2013】35 号相关的 收费标准计取 。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按变化后的总投资额为基数,执行发改价格【2013】35 号相关的收费标准计取
6.2.2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 。
6.2.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
/ 。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 管理部门 进行调解。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合同签订地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 / 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双方协商 。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4.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3 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周裴,送达地点:博乐市,电子邮箱: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潘妙然,送达地点: 博乐市现代中心城 12 楼,电子邮
箱: 。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委托人 。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咨询人 。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 。
9.补充条款
服务阶段 |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 酬金 | 备注 | |||
服务范围 | 工作内容 | 收费基数 | 收费标准(比例) | 酬 金 数 额 ( 单位: 万元) | ||
决策阶段 | 投资估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经济评价 | □编制□审核□调整 | |||||
其他: | ||||||
设计阶段 | 设计概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施工图预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其他: | ||||||
发承包阶段 | 工程量清单 | 🗹编制☑审核☑调整 | {200*0.7%+(500-200)*0.58%+(935- 500)*0.46%}*0.8=41000 元 | 41000 元 | ||
最高投标限价 | 🗹编制☑审核☑调整 | |||||
投标报价分析 | □编制□审核□调整 | |||||
清标报告 | □编制□审核□调整 | |||||
其他: |
实施阶段 | 资金使用计划 | □编制 | ||||
工程计量与工 程款审核 | □编制□审核□调整 | |||||
合同价款调整 | □编制□审核□调整 | |||||
工程变更、索 赔、签证 | □审核 | |||||
工程实施阶段 造价控制 | ||||||
其他: | ||||||
竣工阶段 | 竣工结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竣工决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其他: | ||||||
其他服务 | 工程造价鉴定 |
注: 1.附录 A 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
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 。
服务阶段 | 成果文件名称 | 成果文件组成 | 提交时间 | 份数 | 质量标准 |
决策阶段 | |||||
设计阶段 | |||||
发承包阶段 | |||||
实施阶段 | |||||
竣工阶段 | |||||
其他服务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名称 | 数量 | 面积、型号及规格 | 提供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