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九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碧桂园中兴·江山府(城央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广东阳春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xxxxxxxxxx 00 x xxxx: 000000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17007076567835企业资质证书号: 2018110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 通讯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x 0 xxx
xxxx: 000000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41700MA4UHBQA1R 负责人: xxx 委托代理人:xxx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碧桂园中兴·江山府(城央花园)(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碧桂园中兴·江山府(城央花园) ;
2、物业类型: 商住物业 ;
3、座落位置:阳春市阳春大道轴承厂地段;
4、建筑面积:712916.3;
5、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虎山路; 南至:环城北路;西至:茶山路; 北至:阳春大道。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二条乙方在本物业内,提供以下物业管理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要求: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时间,定期对房屋建筑共用部位进行
巡查及日常维护。发现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有损坏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在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配合下,组织对损坏部位进行修复,使受损的房屋共用部位基本恢复原状及外观,保持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要求:根据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养护要求,定期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发现共用设施设备有损坏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在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配合下,组织对受损部位进行维修,保持共用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要求:根据本物业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行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对有损坏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保持公共文体康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4、公共绿化与园艺小品的养护和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要求:根据植物的生长特性对花草树木进行施肥、浇水、防病防虫、除草、培土,修枝整理、补栽补种、处理枯枝落叶、清理场地,对受损的园艺小品进行修复。
5、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服务标准,对本物业内的公共道路、公共楼梯等公共场所进行保洁服务,保持本物业公共区域公共环境的整洁。
6、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要求: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巡检、维护本物业公共区域道路交通标识、指引、警示等标志;配合公安部门维持本物业公共区域的交通及车辆停放秩序。
7、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防范管理。
服务内容与要求: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物业的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制度,对公共区域设定合理的巡查管理方案,并按照该方案开展巡查服务。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处置。
8、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告知业主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本物业的装饰装修活动。
9、对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档案资料的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与要求:对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及竣工验收资料收集齐全、分类清楚,并建立相应档案,完善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条 x物业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方式。
1、乙方按以下方式及标准计收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
(1)甲方或业主所有的物业若为住宅或商铺,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或业主按以下标准计算交纳:步梯洋房:按房屋建筑面积/元/月·平方米计收;
电梯洋房:按房屋建筑面积 1.5 元/月·平方米计收;公寓:按房屋建筑面积 1.5 元/月·平方米计收;
双拼/联体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元/月·平方米计收;
/:按/面积/元/月·平方米计收。
本合同期限内,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相关费用(如有)。
(2)甲方或业主所有的物业若为商业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或业主按其所有的建筑面积计算交纳,计收标准为:
商铺:按房屋建筑面积 2 元/月•平方米计收;
/ :按房屋建筑面积 / 元/月•平方米计收;
/ :按房屋建筑面积 / 元/月•平方米计收。
上述(1)、(2)项物业服务费的计算面积以房管部门的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3)甲方或业主所有的物业若为停车位,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实际收费名称以当地政府审批的收费名称为准,下同)由甲方或业主按以下第①种方式及标准交纳,计收标准为:
①以“个”为计价单位,其中:汽车车位 50 元/月•个;
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车位 / 元/月•个;自行车车位 / 元/月•个。
②按面积计收,其中:
汽车车位 / 元/月•平方米;
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车位 / 元/月•平方米;自行车车位 / 元/月•平方米。
2、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本物业公共绿化养护费用;
(4)本物业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5)本物业公共安全防范及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的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管理费分摊;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8)法定税费;
(9)经乙方与业主协商同意后的其他费用。
除以上支出项目外,国家、地方法规政策规定直接向甲方、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征收的其他费用,均不计入物业服务费支出。
3、本物业的二次供水、电梯、公共照明、消防、安防、发电机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和按质监部门规定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的费用,及因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所产生的公共水电费用和公共水电损耗费用,属代收代交费用,均不计入物业服务费支出,由乙方按实际产生费用和以下约定方式及标准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1)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及按质监部门规定对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的费用,乙方单独列账,由相应设计配置使用的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实际用水量分摊。
如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维护移交由供水部门负责,则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维护费的计收方式及标准由供水部门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2)电梯、消防、安防、发电机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及按质监部门规定对上述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的费用,乙方单独列账,由相应设计配置使用的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所有(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分摊。
(3)除上述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公共水、电费用外,公共照明、公共用水及因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所产生的公共水电费用和公共水电损耗费用,乙方单独列账,由甲方、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所有(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分摊。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实际用水量以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为准;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的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水电费的分摊有规定的,本物业公共水电费的分摊按相关规定执行。
4、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防雷设施检测等费用由相关公司、部门按规定标准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如有需要,有关部门可委托乙方代收代交上述费用,并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乙方向委托单位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上述费用,并承担不按时交费的责任。
5、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提供特约服务(如室内清洁、维修、紧急呼叫等服务),服务的内容和费用由乙方与委托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在本物业内,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收物业服务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与要求提供服务。
在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年度同比增长低于 1%的情况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运营由乙方采取包干制的方式自负盈亏。
如当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年度同比增长大于或等于 1%,乙方可按当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年度增长幅度调整物业服务费的计收标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当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年度同比增长小于 1%,但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累计年度增长率大于或等于 2%的,乙方可按当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累计年度增长幅度调整物业服务费的计收标准。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计收由乙方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按月交纳,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公历每月 5 日前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及上一月度实际产生的各项分摊费用。
1、自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实际收楼之日(二者以时间在前者为准)起,无论业主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
若甲方超过业主购买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本物业内业主最早实际收楼之日(二者以时间在前者为准),还未能将本物业移交给乙方,且乙方同意继续为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则业主自甲方将本物业移交给乙方之日起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
2、本物业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已出售但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商业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及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自其将本物业移交给乙方之日(以甲乙双方签订的物业交接记录表记载的日期为准)起向乙方支付上述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
3、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及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作减免承诺。如甲方承诺代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或本合同所约定的分摊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向乙方交纳。
若甲方或业主与该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的,从其约定。若该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的,甲方、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4、如甲方与业主就物业未能交付的责任存在争议,致使乙方无法收到争议物业的相关费用的,相关争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及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直至业主实际收楼之日止。
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有规定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到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 x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的经营与管理:
1、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甲方,甲方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有偿方式处分,且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本物业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业主共有的绿地
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甲方及业主同意交由乙方以有偿使用方式经营。本物业采取“停车位有偿使用,车辆有偿停放”的管理模式,甲方、业主同意服从乙方对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2、如当地政府规定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实际收费名称以当地政府审批的收费名称为准,下同)须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则按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长期场地使用费除外)。
若当地政府规定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无需政府部门批准,由车位使用人与车位所有权人、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乙方)自行约定的,则由双方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协议约定。对于临时停车收费,双方无须签订协议约定,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按政府有关文件和要求执行。
3、停车位的管理服务由乙方负责,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由所有权人按第三章的约定向乙方交纳。
4、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和物业服务费并不包含对车辆及其车内财物的保管费用,乙方对车辆不承担保管责任。车位所有权人、车位使用人如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协议,交纳保管费用。
第七条 甲方及业主同意委托乙方对本物业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空间、道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乙方按经营收入总额的 30%提取增值管理服务费
(含公共资源经营成本)后,剩余部分全部纳入园区服务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增设,或用于经业主依法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x物业管理区域内属甲方所有的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会所、便利店),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
甲方若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本物业内权属甲方所有的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会所、便利店、销售案场),相关经营管理内容、收费标准及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对权属甲方所有的拟售未售、自行持有、已售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相关物业本体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费、改造费、特种设备年检费、保险费、保洁费、垃圾处理费、治安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维护及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续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支出,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十条 以下费用由甲方承担:
1、乙方接管本物业的前期开办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前期开办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人工成本人民币¥ /元(大写: /),物资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本条其他款项约定的费用须甲方另行支付不包含在前期开办费中。甲方同意于 / 年 /月 /日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2)前期开办费用据实结算,待双方核算完毕后个工作日由甲方全额支付给乙方。
(3)前期开办人员的费用据实结算,待双方核算完毕后 / 个工作日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开办物资由乙方在 / 年 /_月 / 日前根据本物业的情况编制《物业开办物资清单表》交由甲方,甲方在收到该物资清单表后应于 /_日内负责采购完毕并交由乙方无偿使用,若因甲方不能及时采购或不能按照清单要求提供物资的,对可能造成的物业服务品质无法达标或标准下降的,乙方不承担有关责任。
上述约定的开办物资(甲方按约定支付费用后由乙方购买的物资或甲方购买交由乙方使用的物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开办物资的所有权归属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 行。
2、本物业内的二次供水、电梯、公共照明、消防、安防、发电机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应装设
的各种水表、电表的首次购置及安装费用。
3、本物业内各种门牌、标识牌、道路指示牌、交通指示牌、信报箱、灭火器、防火面罩、应急灯的首次配置费用。
4、因甲方需要对本物业内的公共环境、公共配套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康乐健身设施、园艺、景观、标识)进行更新、改造、完善、提升等产生的费用。
5、甲方若在本物业内使用相关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轿厢、路灯、屋顶等)产生的场地使用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6、当地法规要求或经甲方同意免费提供给物业买受人的出入证(卡)的采购及制作费用。
第五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物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最早收楼时间前的第 30 日(即/年/_月/日),甲方应会同乙方按照国家验收质量标准要求,完成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签订交接记录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向乙方移交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本物业。物业承接查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现场查验工作开始前,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设计方案;
(2)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3、甲方应在本物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最早的收楼时间前,完成对本物业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的整改。否则,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未能及时整改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自接到乙方要求其支付相关维修费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维修费用。
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本物业内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质量标准。甲方应承担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费用。甲方同意延长保修期限的,应承担保修期延长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及费用。
5、甲方应按相关规定、标准对本物业内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质量、数量负责,如交付的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未完全符合规定的,应承担需要更新改造、维修、增置的费用。
6、本物业内的业主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与甲方产生纠纷的,甲方应及时解决。甲方委托乙方解决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7、负责制定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并将其和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8、审议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
9、监督乙方各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
10、负责与每位购房业主签订《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协调、处理涉及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12、其他甲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工作,并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从事管理服务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方案。
3、承接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时,会同甲方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确工作。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等费用。
5、在保修期内,甲方应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否则乙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自接到乙方要求其支付相关维修费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维修费用。
若甲方不及时承担保修责任,严重影响乙方开展正常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可按相关法规规定依法终止本合同。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行为进行劝谕、制止、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处理。
7、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计划和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8、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工作,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服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9、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生活习惯,为本物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
10、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公共区域内的共用设施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改建、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乙方须经甲方和业主同意或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1、建立、健全本物业服务的档案资料。
12、其他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物业服务用房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转让或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如未能履行其约定使乙方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认为应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建筑物进行大、中修、更新、改造等,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乙方对该物业产生的损失或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相关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
(1)业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或续缴专项维修资金;
(2)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若有)征询业主意见未获通过;
(3)其他非因乙方原因无法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若有)。
上述任一情形经乙方书面公告后/日内仍未解决,导致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严重影响乙方开展正常物业管理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 贰万 元( 20000 元)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八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的,从应交费用之日的次月 1 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费用的 1‰交纳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连续 3 个月本物业物业服务费缴交率(实缴物业费与应交物业费的比值)低于 90%,或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户数占应交物业服务费的户数比例低于 90%的,经乙方催收无效,乙方有权按相关法规规定依法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下事由所致伤害,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乙方能控制的其他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所致损害。
2、本物业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盗窃、火灾、爆炸等)或第三人行为所致损害,因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3、甲方、业主或该物业使用人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装饰装修、加建、占用公用场地等行为),乙方或相关职能部门为了维护本物业其他物业使用人及公众的权益而采取措施阻止甲方、业主或该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所致损害。
5、甲方、业主或该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任何损害。
6、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该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损害。
7、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违反本合同或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物业管理制度的约定而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
8、乙方为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给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害。
9、任何非乙方过错所致损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x合同中下列词语的涵义是: 1、业主:指物业所有权人。
2、物业使用人:指物业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3、物业买受人: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物业购买人。
4、物业的自用部位: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二十一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x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x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中标注 “以下 ”为可选择项,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选择相对应项,选择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x合同中涉及的币种,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x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x合同壹式肆份,甲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壹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x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日期:2019 年 8 月 1 日 日期:2019 年 8 月 1 日
2. 临时管理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