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编号:320513101103GB10905
编号: CJ202110002 号
苏州工业园区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产业项目用地类)
二〇二一年六月
为坚持土地资源紧凑集约利用发展方向,保证区域产业发展目标实现,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
xx: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二、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320513101103GB10905
地块座落:东兴路南、通园路西、群力路北土地用途: 商服(邻里中心功能)用地
用地面积:11028.72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 40 年
项目总投资:32000 万元
产业准入类别: 社区商业服务业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授权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和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办事处为产业用地项目的规划、开工、建设、运营等提供相关服务。
(二)甲方授权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和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办事处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照本协议书核查项目履约情况。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和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办事处有权依约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地块主要用于发展 邻里中心功
能社区商业服务 项目,乙方入驻项目需符合苏州工业园区
产业发展要求,同时承诺以下事项:
1、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地块上的固定资产额,包括房屋、设备和土地出让金)不低于 32000 万元人民币(项
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 1900 万元/亩);
2、项目全面投入使用时间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 3 年;
3、根据苏园管〔2016〕89 号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功能,包括基础型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其中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 45%须作为基础型商业服务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用途,须包含以下服务功能:民众联络所(不低于 2500 平米)、邻里生鲜(菜场)、大众餐饮、生活超市、银行、通讯、药店、洗衣店、理发店、修理铺、缝补铺、文化用品等,该部分用房的不动产权须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即苏州工业园区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 45%中,基础型商业服务功能的面积、布局及区位须由园区经发委予以确定,公共服务功能中民众联络所的设计、建造、装修等环节,须与甲方授权单位充分协商,相关方案得到甲方授权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4、除上述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建筑面积外,项目其
余建筑面积在土地使用权年期内须由竞得人整体持有,不得
分割销售且不得分割转让。
(二)乙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须持本《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承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内开工,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 年内竣工。
(三)乙方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未经甲方授权单位同意不得发生变动,乙方应出具相应股东会决议承诺该事项。
(四)乙方应在项目全面投入使用后,主动配合甲方授 权单位对产业项目用地绩效进行的评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拒不配合的,视为乙方违约。
(五)乙方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的,需经甲方授权单位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或乙方提出的续期申请未予批准的,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并由出让人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根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经甲方授权单位批准,违反或未能完成本协议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中任意一项条款所涉及的要求
时,应按甲方授权单位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授权单位有权提请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甲方授权单位还可以采取措施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企业的后续行政审批手续。
(二) 乙方未经甲方授权单位批准,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或者股权变更等方式擅自或变相变更该地块产业类别用途、开发条件或违反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政策及发展要求的,应按甲方授权单位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授权单位有权提请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甲方授权单位还可以采取措施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企业的后续行政审批手续。
(三)针对乙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由管委会相关部门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同时,将其列入诚信平台中的失信企业。失信主体不得再次参与园区土地竞买,并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动惩戒。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授权单位各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甲方授权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