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〇區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地標售案
日勝幸福站
A〇區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契約審閱權
x契約(含附件)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地標售案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目錄
A〇區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1
附件一 建造執照影本 附 1-1
附件二 房屋平面圖影本 附 2-1
附件三 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 附 3-1
附件四 面積計算方式、土地持分之分攤方式及公共設施分配說 附 4-1
附件四附圖一 地下一層平面圖 附 4-3
附件四附圖二 地下二層平面圖 附 4-4
附件四附圖三 地下三層平面圖 附 4-5
附件五 不動產開發信託契約書節錄本 附 5-1
附件六 不動產開發信託確認書 附 6-1
附件七 繳款期別明細表 附 7-1
附件八 住宅建材設備表(合宜住宅) 附 8-1
附件九 裝潢(修)工程切結書 附 9-1
附件十 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 附 10-1
附件十一 代辦貸款委託書 附 11-1
附件十二 x刻印章授權書 附 12-1
附件十三 [日勝幸福站 A〇區]社區住戶規約草約 附 13-1
附件十三之一 規約標的物件登錄表、圖說 附 13-27
附件十三之一 附圖一 露台 附 13-28
附件十三之一 附圖二 外牆廣告招牌 附 13-29
附件十三之一 附圖三 一樓庭院 附 13-30
附件十三之一 附圖四 開放空間 附 13-31
附件十三之二 停車空間使用契約書 附 13-32
附件十三之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 附 13-33
附件十三之四 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託書 附 13-34
附件十三之五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 附 13-35
附件十三之六 租賃(或使用)契約書及切結書 附 13-36
附件十四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
地標售案」契約書部分條文節錄 附 14-1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地標售案
A〇區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買賣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地標售案」A〇區(以下簡稱本案)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事宜,經雙方一致同意訂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1 條:契約效力
1.1 甲方於購買本案 2 樓以上合宜住宅時,已知悉其承購條件須符合「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地標售案」契約書第 11-1.2 條第 2 項規定,並於簽約時提供並繳交承購資格證明正本及預告登記同意書正本予乙方,始得承購;簽約後經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指定機關發現不符資格者,本契約不生效力。
1.2 甲方知悉同一家庭僅能承購一戶合宜住宅(包括非本案之合宜住宅),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同一家庭成員(以家庭組成條件為依據,包括申請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之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惟申請人與配偶分戶時,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亦屬家庭成員)如購買合宜住宅超過一戶並已簽訂本契約者,簽約後經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指定機關發現不符資格者,本契約不生效力。
1.3 甲方購買之房地屬本案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屬住宅(即店舖或辦公室)者,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 2 條:廣告義務
本案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3 條: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3.1 土地坐落:
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〇-〇地號(由原〇-〇、〇-〇及〇-〇地號合併,如【附件一 建造執照影本】,如有分割或合併情事者,以分割或合併後之地號為準)。土地面積共計〇平方公尺(約〇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一種住宅區。
3.2 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日勝幸福站】社區 A〇區,編號第 ○ 棟
○ 樓房屋共一戶,使用用途為🗹住宅□店舖□辦公室,詳如【附件二 房屋平面圖影本】。
3.3 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停車位性質:本案汽車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無獨立權狀。
(2)停車位位置及編號:
地下第 ○ 層第 ○ 號之平面大車位 ○ 位、地下第 ○ 層第 ○ 號之平面小車位 ○ 位。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如【附件三 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
(3)停車位尺寸規格:
大車位之規格為長 6 公尺,寬 2.5 公尺,淨高高於
2.1 公尺(含),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 ○ 平方公尺(約 ○ 坪)。
小車位之規格為長 5.75 公尺,寬 2.25 公尺,淨高高於
2.1 公尺(含),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 ○ 平方公尺(約 ○ 坪)。
(4)前述面積按車位(格)數量、形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計算之,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〇%,計算方式如附件四。
第 4 條: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4.1 土地面積:
(1)房屋土地持分面積:
本房屋土地持分面積 ○ 拾 ○ 點 ○ 平方公尺
(約 ○ 拾 ○ 點 ○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 ○ 。計算方式係以本案土地總面積扣除停車位土地持分總面積後,依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陽臺面積
○ 佰 ○ 拾 ○ 點 ○ 平方公尺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陽臺總面積〇平方公尺比例計算。
(2)停車位土地持分面積:
汽車停車位,不論樓層位置或尺寸,每位應有權利範圍均持分十萬分之一。
本案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4.2 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不含停車位面積) ○ 佰 ○ 拾 ○ 點 ○平方公尺(約 ○ 拾 ○ 點 ○ 坪),包含:
1. 專有部分,面積計 ○ 佰 ○ 拾 ○ 點 ○ 平方公尺 (約 ○ 坪)。
(1)主建物面積: ○ 佰 ○ 拾 ○ 點 ○ 平方公尺(約
○ 拾 ○ 點 ○ 坪)。
(2)附屬建物面積: ○ 拾 ○ 點 ○ 平方公尺 (約 ○拾 ○ 點 ○ 坪),包含:
a、陽臺: ○ 拾 ○ 點 ○ 平方公尺
(約 ○ 拾 ○ 點 ○ 坪)。
b、雨遮: ○ 拾 ○ 點 ○ 平方公尺
(約 ○ 拾 ○ 點 ○ 坪)。
2. 共有部分,面積計 ○ 拾 ○ 點 ○ 平方公尺(約 ○拾 ○ 點 ○ 坪)。
3. 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為百分之
○ 。
4.3 前二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應依本契約第 6 條規定互為找補。計算坪數或平方公尺一律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並四捨五入至第二位為準。
第 5 條: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5.1 共有部分除法定汽車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廊、各層梯廳、電樓梯間、排煙室、中繼水箱與機房、屋頂突出物、汙水機房、水箱、泵浦室、機械室、消防泵浦室、進氣室、電錶室、電梯機坑、台電配電室、資源回收室、垃圾車暫停區、電氣室、進氣機房、緊急發電機室、儲槽專用室、電信室、廁所、機車停車使用空間(含機車停車位及其車道)、防空避難室
(未兼作法定停車使用)、防災中心、地下一層通往一樓之專用電梯及其走道、通往地下一層之專用電梯及其走道、管委會使用空間(部分空間設置健身房、會議室、桌撞球室、
閱覽室及交誼廳)、警衛室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本案共有部分總面積〇平方公尺(約〇坪)。
5.2 前項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陽臺面積與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陽臺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本案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陽臺總面積〇平方公尺(約〇坪)。公共設施項目、範圍及分配方式如【附件四 面積計算方式、土地持分之分攤方式及公共設施分配說明】第 3 條所示。
第 6 條: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6.1 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該計算所得之無法登記面積除雨遮外仍應計價)。
6.2 依第 4 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6.3 前項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6.4 停車位面積誤差之找補,準用前三項約定辦理,惟甲方行使解除權時僅得解除停車位部分之買賣契約。
第 7 條:契約總價
7.1 本案 2 樓以上合宜住宅之每戶坪數及售價依「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地標售案」契約書第 11-1.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但該戶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屬住宅(即店舖或辦公室)者,不在此限。
7.2 本契約總價款(含汽車停車位價款新台幣 ○ 佰 ○ 拾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合計為新台幣 ○ 仟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其價款分別為:
(1)房地價款:
總 價: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
土地款: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
房屋款: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本價款含加值型營業稅),包含:
1. 專有部分: 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
a、主建物部分: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
b、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計入買賣價格)。
2. 共有部分: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
(2)車位價款:
總 價: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
土地款: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
房屋款: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本價款含加值型營業稅)。
第 8 條:履約保證機制
8.1 本案履約保證採不動產開發信託方式辦理。由乙方將本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及將本案建造中及興建完工之建物信託予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履約管理並委任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案申請核准之建造執照起造人,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簽訂本契約時,乙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節錄影本予甲方,詳如【附件五 不動產開發信託契約書節錄本】。
8.2 甲方確認並知悉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簽訂【附件六 不動產開發信託確認書】。
第 9 條:付款條件及方式
9.1甲方應依【附件七 繳款期別明細表】所列之應繳預售款價款金額,於接獲乙方書面繳款通知單之通知期限按期如數繳納各期價款,將款項逕匯入乙方指定專戶臺灣銀行武昌分行活期帳戶,帳號: ,戶名:「台灣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預售款」,或開具指名抬頭「台灣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預售款」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辦理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其繳交銀行專戶者,憑繳款通
知單之存根聯,由乙方開立發票為憑。
9.2 甲方應依【附件七 繳款期別明細表】所列之應繳非預售款(金融機構貸款及交屋保留款)價款金額,於接獲乙方書面繳款通知單之通知期限按期如數繳納各期價款,將款項逕匯入乙方指定專戶臺灣銀行武昌分行活期帳戶,帳號: ,戶名:「台灣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款」,或開具指名抬頭「台灣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款」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辦理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其繳交銀行專戶者,憑繳款通知單之存根聯,由乙方開立發票為憑。
9.3 辦理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者,應填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
委託轉帳代繳業務費用授權書,轉入第 9.1 條及第 9.2 條所約定帳戶;甲方於交屋前解除代繳業務者,應以書面通知乙方。
第 10 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甲方逾期繳款達五日(含)以上仍未繳清期款,或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無法扣繳,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或繳付未到期支票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或未到期之票據期間)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如逾期二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於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乙方得依本契約第 28.4 條約定處理,但經乙方同意緩繳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11.1 地下層停車位
x契約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〇平方公尺(約 x x),xxx 0 xxxxxx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
的者外,其餘面積〇平方公尺(約〇坪),由乙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11.2 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11.3 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建築型態屬透天厝產品除外),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11.4 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另有約定專用部分,詳如【附件十三 社區住戶規約草約】第二條第三款之約定。
第 12 條: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12.1 本案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八 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八 建材設備表】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12.2 乙方保證本案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12.3 前項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乙方應依法負責。
12.4 乙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 28.1 條約定辦理。
第 13 條: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13.1 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影響甲方所購買房屋之專有部分之權益時,乙方有權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申請店舖或辦公室建物用途或樓層隔間、戶數之變動。
13.2 為要求本案住宅部分建物設計之協調完整,各立面外觀(含門、窗)及色澤、大樓門廳及與外觀相關舖面、大樓屋頂及其他共有部分,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或需配合建管相關法令而修改,甲方不得異議。
13.3 本案建物所需之給排水、供電、電信、瓦斯、消防、污水等設備及管線鋪設位置,係依照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圖說及各該事業單位設計之標示位置裝設,倘該事業單位有變更位置或增減之需要時,甲方不得異議。
13.4 各戶瓦斯外管路裝設由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本瓦斯管線係整體合併申請,故甲方於簽訂本契約時即已同意裝設由乙方統籌辦理。
13.5 甲方不得對本案建物之結構、外觀、管道間及公共設施等要求變更或為將來加蓋違建之準備。
13.6 甲方同意就承購之本房屋,不得要求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及選材選色作業。但甲方購買之房地屬依本案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所載為非屬住宅(即店舖或辦公室)者,得依乙方提供之工程變更設計及選材選色作業規範辦理。
13.7 甲方及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之親屬如屬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者,得於簽訂本契約後二個月內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重大傷病卡影本,就本房屋無障礙環境需求向乙方提出通用設計之申請,乙方同意於通用設計原則及法令許可範圍內且不影響本案建物之結構、外觀、公共設施及已完成建築裝修部份之前提下辦理通用設計。
第 14 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14.1 本案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之前開工,民國 107 年 2 月 28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包括但不限於內政部營建署依「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地標售案」契約書第 6-3.7 條規定所展延之開發時程)。
14.2 大樓外水、外電、電信及瓦斯外管等配管及埋設工程由乙方負責申請,其施工接通日期悉依各該事業單位之作業程序定之。
14.3 乙方如逾本條第 1 項約定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壹日應按甲方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給付甲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28.1 條約定辦理。
第 15 條:驗收
15.1 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甲方應依驗收通知單所載日期配合辦理驗收手續。
15.2 雙方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甲方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壹次詳細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
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第 16 條: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16.1 乙方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申辦有關稅費之申報及土地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16.2 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16.3 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後,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 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 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以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乙方(乙方於交屋時一併返還該本票予甲方)。
(3) 第(1)款及第(2)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乙方通知甲方辦理對保後二十日內全部兌現。
(4) 於辦理銀行對保或於本條第 4 項之期限內,檢具已蓋
用印鑑之以「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 10 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為內容之預告登記同意書及有效期間之印鑑證明書,其預告登記之請求權人應為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指定之機關。
(5) 甲方無其他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16.4 本房地所有權之登記由乙方指定地政士辦理,倘為配合各項
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17 條:通知交屋期限
17.1 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1)乙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甲方。
(2)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甲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
17.2 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書、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影本(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影本乙方得以交付電子檔代之)、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及鎖匙交付甲方,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17.3 甲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後,依交屋通知所載之交屋日配合辦理交屋手續,逾期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17.4 甲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擔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
由甲方負擔。
17.5 甲方應俟辦妥交屋手續後始得進行室內裝潢或裝修工程施工,並應遵守【附件九 裝潢(修)工程切結書】及【附件十 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等相關約定。
17.6 第 14.2 條所定之大樓外水、外電、電信及瓦斯外管等配管及埋設工程,如因各該事業單位之作業程序遲延致乙方無法依本條第 1 項規定期限內交屋者,該期限應隨遲延期間展延之。
第 18 條:共有部分之點交
18.1 乙方應擔任本案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18.2 乙方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乙方並解除本案共有部分管理人責任。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乙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18.3 於符合法令前提下,乙方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交付一輛中型節能巴士及 〇 輛自行車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前,該運具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工作,並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後移交之。
第 19 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19.1 本契約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
因時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結構物)負責保固三十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防水...等)負責保固一年,乙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書予甲方作為憑證。
19.2 前項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第 20 條:貸款約定
20.1【附件七 繳款期別明細表】中銀行貸款部分,由甲方與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並由甲乙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
20.2 前項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款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a、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乙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b、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乙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c、前述分期清償者,甲方同意就未付款項於本契約房地設定一般抵押權予乙方以保障乙方權益。
d、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
同年限及條件同意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無法同意時,甲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給付其差額。甲方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視為可歸責於甲方:
a、經金融機構徵信結果,認與辦理貸款規定不符合
者。
b、有其他原因致金融機構不能接受貸款申請者。
c、拒辦或未能依照乙方通知期限辦理貸款手續或出具撥款同意書。
d、主動向金融機構表示拒絕貸款。
e、未履行代辦貸款委託書事項,經乙方終止委託者。
20.3 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20.4 甲方如需自辦銀行貸款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但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時,開立以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票面金額與未付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乙方作為保證本票,並要求貸款銀行就其貸款金額出具撥款同意書或相類之文書,承諾乙方將甲方買受之房地(或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方名下,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即無條件將貸款金額撥交乙方或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若甲方貸款銀行拒絕出具前述撥款同意書或相類之文書者,依第 20.2(3)條約定辦理。
20.5 甲方如不貸款(含減少貸款),應於收到乙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文件通知後十日內繳納【附件七 繳款期別明細表】中銀行貸款部分(或減少貸款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並於收到乙方寄發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影本後十日內繳清該期
款之餘額,同時為確保雙方權益,甲方同意於繳清該部分價款後(交屋保留款除外),乙方始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甲方。
20.6 甲方如委託乙方向金融機構洽辦貸款給付者,應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簽立代辦貸款委託書,詳如【附件十一 代辦貸款委託書】。
第 21 條:貸款撥付
本案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乙方。
第 22 條:房地轉讓、所有權移轉條件及預告登記
22.1 本案依「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地標售案」契約書第 11-2.2 條規定,甲方知悉並同意承購本案房屋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轉讓。
22.2 本案依「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地標售案」契約書第 11-1.2 條第 3 項暨內政部 101 年 2 月 4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00548 號函規定,甲方知悉並同意購買本案房屋及其基地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 10 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
22.3 本案依「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地標售案」契約書第 11-1.2 條第 4 項規定,甲方應於簽約時,檢具本契約第 22.2 條內容之預告登記同意書等相關文件,供乙方或信託受託人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連件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為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指定機關。若甲方於簽約時不配合提供預告登記同意書等相關文件,本契約失其效力。
22.4 本條規定,於甲方購買之房地係依本案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所載為非屬住宅(即店舖或辦公室)者,不適用之。
第 23 條: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23.1 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以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方自行繳納。
23.2 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以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 24 條:稅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負擔之約定
24.1 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第 16 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24.2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甲方負擔。但起造人為乙方或乙方委託之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24.3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提供所有權移轉文件同時預繳 6 個月之管理費(預估每月每坪新台幣 60 元整);購買停車位者,應預繳 6 個月之停車位管理費(預估平面汽車停車位每月每位新台幣 500 元整)。
24.4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提供所有權移轉文件同時,以即期支票或
現金繳交裝潢保證金新台幣 3 萬元整及裝潢環境維護費新台
幣 4,500 元整;保證金及裝潢環境維護費之扣抵及退回依【附件十 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辦理。
24.5 甲方於乙方通知辦理對保手續時,應將其應繳納之稅費及其他費用依乙方通知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按實際發生費用結清,多退少補。
第 25 條:公共事務之管理
25.1 甲方同意乙方自第一戶通知交屋日起至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本契約第 18.1 條成立或推選前,由乙方擔任本案之管理人,乙方亦得委任第三人實際執行管理服務工作。
25.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於本案社區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乙方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決議有關本案社區住戶規約,如【附件十三 社區住戶規約草約】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事宜。
25.3 自乙方擔任本案之管理人時起,至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行通過正式規約時止,甲方同意本案之所有公共事務均依
【附件十三 社區住戶規約草約】辦理。
25.4 管理費用(含管理人事費用、公共清潔費、公共設備(設施)操作、維護保養費、公共安全管理費、環境管理費、公共水電費、公共行政事務相關費用等)之負擔:
(1)自乙方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至交屋日前一日止:本期間之管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2)自交屋日起:
自交屋日起之管理費用由甲方負擔,並先由甲方預繳之管理費中扣抵。
25.5 管理費用之結算:
甲方依本條所需負擔之管理費用,由本契約第 24.3 條之管理費支付。甲方同意於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本契約第
18.2 條完成移交時,應由乙方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就實際管理總支出費用進行結算;管理費及其孳息於結算後若有不足,應由甲方補足乙方之代墊款項;結算後若有餘額應製作清冊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第 26 條: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26.1 乙方保證所有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案交屋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
26.2 有關本買賣標的物於危險負擔移轉時,仍存在有物之瑕疵者,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令規定行使權利。
第 27 條: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甲方。
第 28 條:違約之處罰
28.1 乙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28.2 乙方違反「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甲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28.3 甲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解除契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
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28.4 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第 16.3 (4)條、第 20 條及第 21 條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甲乙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28.5 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28.6 契約解除時,所有權如已移轉登記為甲方名義者,甲方應無條件將房地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予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登記名義人,並於解約之日起七日內,備齊移轉登記所需之文件用印完成。其因返還登記而生之所有費用,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契約解除者,由雙方平均負擔;如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契約解除者,由該方負擔。
第 29 條:其他約定
29.1 本案一樓店舖及辦公室,乙方得依法規劃設計夾層面積。甲方於訂購上述戶別時,乙方即已告知應依相關建築法規合法使用;甲方於交屋後不得於非夾層面積另行施作夾層或違法使用。
29.2 為辦理所有權移轉、各項稅費申報、申請貸款及各項水、電、瓦斯及電信申請,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代刻印章壹枚代為保管及使用,代刻印章授權書如【附件十二 x刻印章授權書】。
29.3 甲方知悉乙方係依內政部營建署主辦之「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地標售案」辦理本契約房地出售事宜,並依此基礎同意下列事項:
(1)如本房地於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前,乙方與內政部營建署間之契約書因故終止、解除或由信託受託人啟動續
建機制時,甲方同意乙方得依內政部營建署之指示,將本契約乙方之一切權利義務移轉予任何第三人。
(2)甲方於簽署本契約時應符合內政部營建署或各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公告之合宜住宅承購資格,並應依本契約第 22.3條規定提出預告登記同意書等相關文件,如有不符合之情事或拒不提出相關文件者,本契約不生效力,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之日起 7 日內,無息領回已繳交之價款。
29.4 甲方知悉並同意乙方即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集團子公司蒐集甲方個人資料之目的為「營建業之行政管理」及
「客戶管理」,資料類別為「辨識個人者」、「辨識財務者」、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住家及設施」、「財產」、「財務交易」、「約定或契約」,甲方個人資料將運用於本契約房地買賣之相關事宜及乙方企業集團相關訊息之告知及廣告,並可能因應內政部營建署或本案融資銀行及信託受託人之查核等需求提供之。甲方得就乙方蒐集之甲方個人資料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蒐集、停止處理、停止利用或刪除,但甲方之請求有礙於本契約之執行者,乙方得解除契約,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之日起 7 日內,無息領回已繳交之價款。
甲方簽章:
第 30 條:混凝土鑽心取樣試驗及補強施工
30.1 本房地之建物,曾進行混凝土鑽心取樣試驗,本房地(專有部分)□是□否曾進行屋內混凝土鑽心取樣試驗。鑽心取樣試驗後,均已完成修復。
30.2 本房地之建物,已進行結構補強修繕,本房地(專有部分)□是□否進行屋內結構補強修繕。結構補強修繕設計依建築相關法規經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審查通
過,乙方據以施工補強修繕。 甲方簽章:
第 31 條: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 32 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33 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33.1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乙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甲方。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33.2 本契約簽訂時業經經紀人員 詳細解說。
(甲方簽章: )。第 34 條:相互通信方式
甲乙雙方有關本契約互為徵詢、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本契約所載之聯絡地址為準,以掛號或限時專送方式郵寄,聯絡地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更正。雙方同意信函如遭拒收或無法投遞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
第 35 條: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附件一 建造執照影本 附件二 房屋平面圖影本
附件三 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
附件四 面積計算方式、土地持分之分攤方式及公共設施分配說明附件四附圖一 地下一層平面圖
附件四附圖二 地下二層平面圖附件四附圖三 地下三層平面圖
附件五 不動產開發信託契約書節錄本附件六 不動產開發信託確認書
附件七 繳款期別明細表
附件八 住宅建材設備表(合宜住宅)附件九 裝潢(修)工程切結書
附件十 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附件十一 代辦貸款委託書
附件十二 x刻印章授權書
附件十三 [日勝幸福站 A〇區]社區住戶規約草約附件十三之一 規約標的物件登錄表、圖說
附件十三之一附圖一 露台
附件十三之一附圖二 外牆廣告招牌附件十三之一附圖三 一樓庭院
附件十三之一附圖四 開放空間
附件十三之二 停車空間使用契約書
附件十三之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附件十三之四 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託書 附件十三之五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
附件十三之六 租賃(或使用)契約書及切結書
附件十四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〇區土地標售案」契約書部分條文節錄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連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甲方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連絡電話:
乙 方: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 x x
xx編號:12373243
公司地址:103 台北市大同區市民大道一段 209 號 14 樓公司電話: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建造執照影本
附件二 房屋平面圖影本
附件三 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
附件四 面積計算方式、土地持分之分攤方式及公共設施分配說明
第 1 條:本契約買賣房屋面積計算依下列方式計算:
1.1 建物之外牆,以牆之外緣為界計算。
1.2 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中心線為界計算。
1.3 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若地政法令變更無法辦理登記時,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名稱之範圍計算面積為準)。
1.4 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本條第 2 項之規定,如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第 2 條:本契約土地持分之分攤方式:
2.1 房屋應有之土地持分面積為基地總面積扣除全部汽車停車位土地持分總面積後,乘以本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陽臺面積與本案全部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陽臺面積總和之比例。
2.2 汽車停車位,不論樓層位置或尺寸,每位均持分土地十萬分之一。
第 3 條: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計算方式:
本案汽車停車位面積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〇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〇平方公尺,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〇%。
第 4 條:公共設施項目、範圍及分配方式如下:本案(A〇區)之公共設施包括下列項目:
4.1 公共設施(一)
A.範圍:包含
(a) 〇棟、〇棟、〇棟、〇棟、〇棟、〇棟、〇棟之一樓管委會使用空間及各層梯廳、排煙室、電樓梯間、中繼水箱與機房、屋頂突出物,及上開公共設施緊鄰之陽臺及雨遮等。
(b) 〇棟、〇棟之一樓、二樓管委會使用空間及各層梯廳、排
煙室、電樓梯間、中繼水箱與機房、屋頂突出物,及上開公共設施緊鄰之陽臺及雨遮等。
(c) 〇與〇之地下三層之排煙室、電樓梯間、污水機房、水箱、泵浦室、消防泵浦室、機械室;北側與南側之地下二層之機械室、排煙室、電樓梯間、進氣室、電梯機坑;北側與南側之地下一層通往一樓之專用電梯及其走道、機械室、電錶室、排煙室、台電配電室、資源回收室、垃圾車暫停區、電氣室、進氣機房、緊急發電機室、儲槽專用室、電信室、廁所、防空避難室、機車停車位及其車道、電樓梯間、防災中心及一樓之管委會使用空間及其電梯、通往地下一層之專用電梯及其走道、警衛室、門廊及其他必要之共同使用空間項目皆屬之。
B.持分方式:由各戶依主建物加附屬建物陽臺面積占本案各戶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陽臺面積總和之比例持分計算之。
4.2 公共設施(二)
A.範圍:包含一樓汽車車道、地下一樓至地下三樓各層之汽車停車位及其車道與必要空間,詳如【附件四 附圖一~三地下一~三層平面圖】。
B.持分方式:不論樓層位置或尺寸,由購買汽車停車位者按所購買停車位數與本案總車位數比例分算之。
附件四附圖一 地下一層平面圖
地下一層平面圖
實際施作成果,仍以使用執照竣工圖為準
附件四附圖二 地下二層平面圖
地下二層平面圖
實際施作成果,仍以使用執照竣工圖為準
附件四附圖三 地下三層平面圖
地下三層平面圖
實際施作成果,仍以使用執照竣工圖為準
附件五 不動產開發信託契約書節錄本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一區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
不動產開發信託契約書(節錄)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即委託人兼土地、建物受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下稱乙方即受託人)
立約人:融資管理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下稱丙方)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建經即本案關係人)
為使甲方與內政部營建署共同簽訂「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一區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契約書」(下稱「標售案契約」)之規劃、開發、興建、銷售及出租等計畫(下稱「本專案」)能順利完成,特訂定信託契約約定如下:
第一條 信託當事人、信託關係人信託當事人:
委託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受益人:本契約為自益信託,受益人即委託人甲方。惟如發生「甲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係指甲方因解散、破產、重整、廢止許可、撤銷登記、連續停業達三個月以上或歇業而無法續建且本專案亦未由乙方啟動續建機制或未能執行續建,致客觀上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下同),或有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但書之情事者,除有應依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外,甲方就預售屋承購戶所繳價金交付信託所享有之受益權,應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三款但書歸屬於預售屋承購戶。
受託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乙方)信託關係人
融資管理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以管理銀行
之身分代表與甲方就本專案於 101 年 4 月 23 日簽署授信總額度新臺幣貳佰伍拾億元聯合授信合約(下稱「聯合授信合約」)之聯合授信銀行團)(丙方)
關係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係本專案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契約之受託人。
第二條 信託目的
為使本專案工程能順利完工(取得建物使用執照、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使本專案預定出售予符合標售案契約所定資格承購戶之合宜住宅產權順利移轉予承購戶,甲方委任乙方辦理
(一)興建資金之專戶控管(二)不動產信託之移轉、登記與管理(三)符合「預售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規定之信託管理。
第三條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一、甲方提供興建本專案之土地(土地地段地號:坐落xxxxxxxxx 000-0、000-6、408-7、408-8、408-13、408-14、 408-40、408-41、408-43、1197-5、1197-6、1197-7、1197-11、
1198-1 等地號計 14 筆土地(分割前地號為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 408、408-4、408-6、408-7、408-8、408-13、408-14、408-18、
1197、1198-1 等地號計 10 筆土地,分割前後之地號對照表如附件一所示,地籍圖如附件二),如地號合併、分割則以合併、分割後之地號為準,面積約 110,309.5 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依地政機關登載為準),下稱「本專案土地」)所有權全部
(土地價額以「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登記之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核計)。
二、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信託專戶資金。
三、乙方因前二項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而取得之財產權。
第四條 信託存續期間
一、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生效日起至完成本專案預定出售予符合標售案契約所定資格承購戶之合宜住宅產權移轉登記予承購戶暨聯合授信銀行團、管理銀行及主辦銀行依聯合授信合約對甲方所有之債權(下稱「本案融資債權」)全數受償之日止。
二、前項「完成本專案預定出售予符合標售案契約所定資格承購戶之合宜住宅產權移轉登記予承購戶」之認定,應排除未於買賣契約所定繳款期限繳納所有應繳款項(交屋款除外)之承購戶。
三、信託存續期間得經立約人全體之共同書面同意而延長,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非依本契約第十六條之約定,當事人不得提前終止本契約。第五條 契約之生效
x契約於本專案土地信託登記完成或於任何信託財產完成信託時,始生效力。
第六條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為利乙方控管本專案資金之需求,甲方同意乙方於丙方處開立下列活期存款帳戶做為信託專戶,且該等專戶係屬乙方所投保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理賠對象、範圍及其金額xx,xxxxxxxxxxxxx):
(x)「台灣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款」(下稱「本專案融資款信託財產專戶」),以存放信託財產項下之聯合授信銀行團依聯合授信合約撥貸之融資款項、本信託專戶存款利息所得及其他依約定存入或撥入之款項。
(二)「台灣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預售款」(下稱「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以存
放預售屋承購戶繳交之價金款項、本信託專戶存款利息所得及其他依約定存入或撥入之款項;本專戶之餘額應至少維持承購戶已繳價金之百分之十五,但於本專案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前述百分之十五餘額,得由甲方於其已清償之本案融資債權金額占本案融資債權總金額比例之範圍內於本案專款專用。前所稱「價金」係指承購戶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於所有權登記前所給付甲方之預售屋買賣價金,包括定金、簽約款、開工款及各期工程款等自備款,但不包含所有權登記款及交屋款。
(三)「台灣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籌款」(下稱「本專案自籌款信託財產專戶」),以存放甲方應存入之自有資金及本信託專戶存款利息所得。
(四)「台灣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款」(下稱「本專案銷售款信託財產專戶」),以存放承購戶扣除本項第(二)款所定之價金後,應向甲方繳納之購屋價金(包含所有權登記款、交屋款及/或交屋保留款)。
二、本契約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管理運用,乙方對信託財產無運用決定權且乙方應依甲方之書面指示,為甲方之利益,妥善管理信託財產。
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信託專戶
「專款專用」係指興建資金(融資款、預售款價金、自籌款)經交付信託後,除辦理信託契約約定之有關完成本專案興建開發(包括清償本案融資債權)、管理銷售及處理信託事務所需之一切支出外,不得供作其他用途;第一項第(四)款專戶之資金應用於清償本案融資債權,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將該專戶之資金撥入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以清償本案融資債權。於本專案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本案融資債權全數獲得清償後,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扣除
二年信託報酬及預期之稅費支出後,將信託專戶之剩餘資金撥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四、甲方應依聯合授信合約約定將本專案土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丙方後,將本專案之土地信託登記在乙方名下,土地權狀正本由乙方保管,若甲方在信託前已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設定抵押權者,仍應個別向丙方辦理轉貸,並塗銷前順位抵押權。
五、甲方應委任合眾建經於本專案興建期間擔任本專案建造執照起造人、本專案在建工程進度之查核,並提供丙方工程進度查核、工程估驗等查核報告、協助本專案產權管理及協助本專案融資款、預售款價金及本專案自籌款信託財產專戶資金控管等服務。甲方應另行與合眾建經簽訂本專案之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契約書。
丙方根據合眾建經出具之工程進度查核、估驗報告書,並依甲、丙雙方之聯合授信合約約定辦理工程請款審核確認後,將請款當期之融資款撥入本專案融資款信託財產專戶;乙方依甲方與合眾建經簽訂之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契約辦理撥款事宜。
六、甲方得委託經乙方同意之地政士辦理本信託關係之土地相關移轉、登記事宜。但乙方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同意。
七、因本信託關係辦理各項登記、稅款等相關費用及由乙方擔任納稅義務人所繳納之一切稅捐款項,由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支付。
八、略。九、略。
十、於本專案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合眾建經及乙方應依甲方之書面指示(甲方應副知丙方),並經丙方同意後,由合眾建經將已銷售建物及乙方將該等已銷
售建物之土地持分直接辦理產權移轉予預售屋承購戶,其餘未出售或已出售而尚未辦理交屋還款之建物(不包括 10%出租住宅部分)及該等建物之專有部分暨附屬之公共設施及享有專用權之約定專用部分及附屬之公共設施,應於 6 個月內或屆時經丙方同意之較長期間,按當時聯合授信合約項下之未清償本金餘額之 1.2 倍計算之金額辦理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丙方,俟本案融資債權全數清償後,合眾建經及乙方應依甲、丙方之書面指示辦理產權移轉予甲方。但前揭建物暨其附屬設施於辦理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丙方後經銷售或辦理交屋還款者,合眾建經及乙方應依甲方之書面指示(甲方應副知丙方)並經丙方同意後,分別由合眾建經將該已銷售或已辦理交屋還款之建物及乙方將該已銷售或已辦理還款建物之土地持分直接辦理產權移轉予預售屋承購戶。
十一、略。十二、略。十三、略。
第七條 承購戶價金之交付
一、 價金應由承購戶直接匯入本專案預售款價金及銷售款信託財產專戶,若承購戶將定金、簽約款以信用卡支付或支票繳納予甲方,甲方至遲應於收訖該筆價金之次一營業日將該筆價金繳交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
二、 乙方憑甲方填具之「臺灣銀行帳單代收服務網申請書」,由乙方以信託財產專戶名義向開立本專案預售款價金及銷售款信託財產專戶之分行申請代收服務,並授權甲方於該服務網建立繳款期別及承購戶資料後,列印繳款單交予承購戶按期繳交價金款項,承購戶並可按繳款單所列「繳款人代號」及「繳款人驗證碼」於該服務網查詢其每期繳交款項明細。
三、 甲方應整理交付信託之價金明細,載明契約編號及金額,按月逐筆結算造冊,於次月底前提供予乙方核對,同時另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之影本供乙方留底備查。
第八條 房地買賣契約轉讓、解除及誤入
一、 預售屋買賣契約如因繼承、強制執行等因素或相關法令、契約所允許之其他正當情形而承購戶需辦理轉讓時,甲方應於受理轉讓手續完成後,儘速以書面通知乙方及合眾建經。通知內容應至少包括轉讓文件影本、受讓買方之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及價金付款明細表等。
二、 甲方與承購戶雙方合意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者,甲方應出具申請書,提供承購戶解約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乙方及合眾建經。乙方應由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及本專案銷售款信託財產專戶將應返還之價金逕行撥付承購戶,或於甲方提供已返還承購戶所繳價金之證明文件後,依甲方指示撥付至其指定帳戶。
三、 甲方或承購戶如有將價金誤入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或本專案銷售款信託財產專戶之情形,應由甲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予乙方及合眾建經,經乙方及合眾建經查核無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承購戶誤存入之價金撥付至其指定帳戶。
四、 甲方同意預售屋買賣契約如因承購戶違約而遭甲方解除或因其他任何情事而失其效力時,甲方應以郵局存證信函方式將該等情事通知承購戶,並以副本知會乙方及合眾建經,且準用本條第二項後段之約定辦理。
五、 於發生前述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之任一情事或其他類似之情事時,乙方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及甲方之書面指示辦理,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僅就其形式為審查,不負實質認定之責任,如因甲方未及通知或提供
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等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致乙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六、 本條約定於甲方與承購戶簽訂成屋買賣契約之情況,亦準用之。
第九條 略。第十條 略。
第十一條 瑕疵擔保責任
不論於信託存續期間內或信託終止後,乙方就信託財產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略。第十三條 略。
第十四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一、 本專案有關之支出項目除聯合授信合約第 10 條第 1 項第(14)款所約定外,尚包括變更起造人費用(變更承造人費用)、建設公司管理費、廣告銷售費用、規費及建築規劃、設計、拆遷、測量等相關費用及其他因信託關係所衍生之必要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之。於甲方提出申請,並經合眾建經審查核准後送請乙方同意,由乙方自本專案信託財產專戶(但本專案銷售款信託財產專戶款項僅能用以償還本專案融資債權)支付。
二、 前項興建工程營造費用之支付,應由乙方依據聯合授信合約第 3 條第 2 項第(2)款所約定及合眾建經出具之工程進度查核、估驗報告審核無誤後自本專案信託財產專戶(不包括本專案銷售款信託財產專戶)支付之。
三、 除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外,乙方因信託關係所發生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或所受之損害,若甲方未於乙方通知後 10個營業日內償付乙方者,乙方得逕以甲方交付之信託財產抵充之。
四、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就續建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及合眾建經得收取之額外信託報酬等事宜,於啟動續建時由相關權利人另行議定之。
第十五條 續建機制
興建期間,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作輟無常達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連續停工達 60 日以上,於內政部營建署依標售案契約
7-5.7.3(2)以書面催告後無法在 30 日內復工,乙方、合眾建經得召集甲、丙方等相關權利人協商並通知內政部營建署列席,甲方無故不出席或甲方未能提出合理可行之解決方案時,甲方同意本專案土地及未完工程得由乙方啟動續建機制。前述由乙方啟動續建機制情事發生時,由合眾建經另覓廠商擬訂續建計畫及相關預算與時程後,並經乙、丙方同意及副知內政部營建署後續建。於開始續建後,乙方應以信託專戶內資金依序支應(1)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各項稅捐、費用及所受之損害(依本契約應由甲方賠償者)、(2)第十三條所定之信託報酬、(3)工程費用及續建相關費用、(4)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之因乙方辦理續建之額外信託報酬、 (5)本案融資債權及(6)其他所有甲方應負擔之費用。如續建計畫內容影響甲方在本契約下所享有之權利者,應先經甲方同意,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第十六條 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一、 於取得內政部營建署之事前同意後,立約人全體得共同協議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任一立約人均不得單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二、 立約人全體得共同協議修改本契約,如修改將影響甲方履行標售案契約或影響本專案承購戶之權益者,須取得內政部營建署之事前同意;就不影響甲方履行標售案契約或不影響本專案承購戶之權益之修改,甲方應於修改後將修改之本契約送交內政部營建署存查。
三、本契約下之信託關係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信託目的無法完成而消滅。
四、內政部營建署依標售案契約第 18 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標售案
契約或依標售案契約 17-4.4 依都市計畫法第 70 條原價買回時,除甲、乙方及內政部營建署另有合意外,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十七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應結算信託財產,扣除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各項稅捐、費用、所受之損害及信託報酬(以下稱相關必要費用)後,依下列情形返還甲方或分配予受益權人:
一、信託關係因信託目的已完成而消滅時,乙方及合眾建經應依甲方指示將本專案土地及本專案建物返還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本專案信託財產專戶內之款項於完納稅捐並扣除本契約所應支付之各項費用及乙方之報酬後,如有剩餘,應返還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如有不足,則由甲方補足。承購戶於已完工並達交屋狀態後,如發現工程品質有瑕疵或有第三人設定權利之情形,該「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應由甲方自行處理。
二、信託關係因信託目的無法完成而消滅時:
(一)乙方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清理與結算,本專案融資款信託財產專戶、本專案自籌款信託財產專戶及本專案銷售款信託財產專戶內之款項於完納稅捐並扣除本契約所應支付之各項費用、乙方之報酬及清償本專案融資債權後,如有剩餘,返還甲方,如有不足,則由甲方補足,且乙方並應依甲方指示將本專案土地返還甲方。
(二)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內之款項處理:
(1)除發生甲方之受益權已遭其債權人扣押、查封致無法辦理移轉外,甲方就承購戶所繳價金交付信託所享有之受益權
應歸屬於承購戶。
(2)本專案乙方未擔任起造人,前目受益權歸屬承購戶之範圍以承購戶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為限,即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專款專用之剩餘款項。
(3)倘經乙方結算後,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已無剩餘款項可供承購戶分配,乙方應依甲方已提供之承購戶資訊辦理通知,並於乙方網頁公告結算資訊。倘結算後,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尚有剩餘信託財產可供分配,乙方應即依甲方已提供之資訊通知承購戶,承購戶主張受益權利時,應出具買賣契約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及價金繳納撥入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之證明文件,以供乙方確認承購戶身分及計算個別承購戶應受移轉之受益權比例。
(4)前目所稱之受益權比例,係按個別承購戶所繳價金占乙方依前目已確認權利之全部承購戶所繳價金總額之比例計算。
(5)乙方應依前目受益權比例將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之剩餘款項分配予承購戶,並得視需要召開承購戶之受益權人會議,討論有關承購戶受益權之分配事宜。
(三)甲方就其交付信託之承購戶所繳價金因乙方依本契約及合眾建經依建經暨信託契約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包括興建中工程)可主張獲分配之權利應歸屬於承購戶,但承購戶所享有之權利可能因稅費、法定抵押權及抵押權等各項優先權利而受影響。
三、信託關係因第十六條第四項之事由發生而消滅時:
(一)乙方應經丙方同意後,依甲方指示將本專案土地返還(移轉登記)予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指定之人。
(二)內政部營建署依標售案契約就本專案興建中或已興建完成
之建物辦理有償移轉時,合眾建經應經丙方同意後,依甲方指示將本專案起造人名義及建物移轉與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指定之人。
(三)本專案融資款信託財產專戶、本專案自籌款信託財產專戶、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及本專案銷售款信託財產專戶內之款項於完納稅捐、扣除本契約所應支付之各項費用、支付乙方之報酬及清償本專案融資債權後,如有剩餘,應返還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如有不足,則由甲方補足。但甲方已發生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情事時,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內之款項應準用本條第二項第 (二)款規定辦理。
四、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應作成信託財產結算書及報告書,依本契約約定交付甲方承認,甲方無具體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認,如甲方於收受前開文書後十日內,未為拒絕承認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五、 若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導致本契約終止,甲方仍須支付全部信託報酬。
第十八條 略。 第十九條 略。 第二十條 略。 第二十一條 略。第二十二條 略。第二十三條 略。第二十四條 略。第二十五條 略。
本信託契約全部附件略
附件六 不動產開發信託確認書
緣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委託人兼受益人)所有坐落於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 408-4、408-6、408-7、408-8、408-13、408-14、408-40、 408-41、408-43、1197-5、1197-6、1197-7、1197-11、1198-1 等地號計 14
筆土地開發興建之工案「以下簡稱本專案」,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即受託人)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項目包括(一)興建資金之專戶控管(二)不動產信託之移轉、登記與管理(三)符合「預售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規定之信託管理,並於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3 日訂有不動產開發信託契約書在案,與預售屋履約保證相關之信託事項摘錄如下:
一、所稱「興建資金」指「銀行融資款項」、「建商自有資金」及「買方所繳價金」;其中,「買方所繳價金」指買方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於產權登記前所給付賣方之預售屋買賣價金,包括訂金、簽約款、開工款等自備款,但不包含產權登記款及交屋款。價金應由買方直接匯入本專案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或繳納予賣方。對於未存入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之價金,因非屬信託財產,受託人不負受託管理之責任。
二、所稱「執行履約管理」指受託人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之約定管理土地,及依據賣方指示辦理有關與本案興建開發所需之一切必要支出,並進行資金控管,按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三、所稱「專款專用」係指興建資金經交付信託後,除辦理信託契約約定之有關完成本專案興建開發(包括清償本案融資債權)、管理銷售及處理信託事務所需之一切支出外,不得供作其他用途。
四、不動產開發信託契約之信託存續期間,指自信託契約生效日起至聯合授信銀行團、管理銀行及主辦銀行依聯合授信合約對賣方所有之債權 (下稱「本案融資債權」)全數受償暨完成本專案預定出售予符合標售案契約所定資格買方之合宜住宅產權移轉登記予買方(但買方未於買賣契約所定繳款期限繳納所有除交屋款以外之應繳款項者應排除之)之日止。
五、所稱「賣方就建案已完工並達交屋狀態」指建物完成第一次所有權登
記,本專案完工後如買方發現施工品質有瑕疵或有第三人設定權利之情形,「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應由賣方處理;所稱「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指賣方因解散、破產、重整、廢止許可、撤銷登記、連續停業達三個月以上或歇業而無法續建且本專案亦未由受託人啟動續建機制或未能執行續建,致客觀上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此時視為信託目的不能完成,信託關係消滅。
六、賣方已告知買方向受託人專責人員或專戶網頁查詢價金是否已交付信託之方式,並自行了解交付信託之價金明細及相關資訊。買方若有任何疑問,應逕洽賣方或受託人處理。若發生「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由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結算並公告相關資訊使買方知悉。為保障買方權益及配合受託人之查詢網頁建置,買方同意賣方得將其個人資料、繳款明細等提供予受託人為履行其依信託契約所負之義務為蒐集、處理或利用。
七、若發生「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除有應依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外,賣方就預售屋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所享有之受益權歸屬於買方。受託人將依下列方式辦理信託財產結算:
(一)信託財產金額經結算,並扣除信託報酬及處理信託事務之相關必要費用後,倘已無剩餘信託財產可供買方分配,受託人應即就賣方已提供之買方資訊辦理通知,並於預售款價金信託財產專戶網頁公告信託財產之結算資訊。
(二)經前款扣除相關必要費用後,倘尚有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即依賣方已提供之資訊通知買方,受通知之買方應於受託人所定之期間內提出預售屋買賣契約正本及繳款憑證等證明文件,供受託人確認買方身分及計算個別買方應受移轉之受益權比例。
(三)前款所稱受益權比例,係按個別買方所繳價金占依前款規定確認權利之全部買方所繳價金總額比例計算。受託人應將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依前述受益權比例分配予買方,並得視需要召開受益權人會議,討論有關信託財產之分配事宜。
(四)本點第(二)款所稱「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係指賣方就其交付
信託之買方所繳價金,經受託人依不動產開發信託契約專款專用所餘款項及合眾建經(係本專案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契約之受託人,受託擔任起造人)依建經暨信託契約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包括興建中工程)可主張獲分配之權利,但買方所享有之權利可能因稅費、法定抵押權及抵押權等各項優先權利而受影響。
八、買方已明確知悉,預售屋買方所繳預售款價金交付信託後,會隨信託財產專款專用之支出而逐漸減少。
九、本專案之興建、完工與交屋,應由賣方單獨負完全之履約責任。買方就其未獲償部分,應依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約定向賣方請求,且其請求可能因稅費、法定抵押權及抵押權等各項優先權利而受影響。
十、不動產開發信託之信託目的係在確保興建資金之專款專用,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之功能。不動產開發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受託人非為買方受託管理信託財產。買方就預售屋買賣契約之任何請求,應由賣方負最終履約責任。受託人除有違反信託契約之義務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本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下之不動產開發信託,
其中有關「買方所繳價金」信託相關約定事項,業經立確認書人確實了解並同意簽立本確認書。
立確認書人
買 方:身分證編號:電 話(O):
(H):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 繳款期別明細表
(一) 房地繳款期別明細表
期別 | 參考比例 | 應 付 金 額 | |
一 | 簽 約 款 | 24% | 肆 拾 萬 元整 |
二 | 結構主體及屋頂層完成 |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 |
三 | 使用執照核發 | 1% |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
四 | 金融機構貸款 | 70% |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
五 | 交 屋 保 留 款 | 5% |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總價款 | 100% |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二) 車位繳款期別明細表
期別 | 參考比例 | 應 付 金 額 | |
一 | 簽 約 款 | 24% |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
二 | 結構主體及屋頂層完成 |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 |
三 | 使用執照核發 | 1% |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
四 | 金融機構貸款 | 70% |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
五 | 交 屋 保 留 款 | 5% |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總價款 | 100% |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
備註:
1. 簽約款、結構主體及屋頂層完成、使用執照核發、金融機構貸款金額,以上四期金額取至仟元,仟元以下金額與交屋款金額合併計算。
2. 甲方就房地及汽車停車位各期期款應於乙方通知之繳款期限前一次以匯款或即期支票繳予乙方。
3. 本契約稅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負擔依本契約第 24 條辦理。
第 1 條:結構
附件八 住宅建材設備表(合宜住宅)
1.1 本大樓結構經由專業結構技師設計及電腦程式計算,採用鋼筋混凝土構造,經國立台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結構外審審核通過,並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圖樣施工,無論承重、抗壓、耐震、防颱、防火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及 CNS 要求之安全標準設計施工。
1.2 本大樓採用之鋼筋符合『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之規定,絕無輻射污染現象,並將抽樣檢送政府核准具公信力之材料檢試驗室取得檢驗合格,以確保混凝土氯離子含量符合國家 CNS 標準。
第 2 條:外觀
2.1 建築物外觀由知名建築師事務所精心規劃設計。地上一樓及二樓採天然石材基座,地上三樓以上(含)採二丁掛山型磚搭配平磚、抿石子等作整體設計。
2.2 景觀陽台正面採玻璃欄杆,工作陽台加設金屬格柵,部分樓層梯廳排煙窗外設置菱形鋼窗,大樓外觀照明整體精心規劃設計,並統一控制照明啟閉。
第 3 條:一樓門廳
3.1 各棟入口門廳採藝術造型大門,配合知名設計師建築外觀整體設計。
3.2 平頂採矽酸鈣板及符合綠建材標準之水性水泥漆,並搭配燈飾作整體規劃。
3.3 牆面及地坪、踢腳鋪設天然石材及其他飾材。第 4 條:各層梯廳及地下室門廳
4.1 各層梯廳地坪鋪設天然石材。
4.2 牆面、踢腳採天然石材及其他飾材。
4.3 平頂採矽酸鈣板及符合綠建材標準之水性水泥漆,並搭配燈飾作整體規劃。
4.4 依相關法令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樓層指示標誌及緊急照明燈。
第 5 條:公共樓梯間
5.1 梯面及平台地坪舖設止滑地磚,並設置木質扶手。
5.2 牆面及平頂採水泥漆刷漆處理。第 6 條:電梯
6.1 客用電梯(含緊急電梯但不含停車場專用電梯)採用台灣三菱或永大或崇友或大同奧的斯等品牌,載客量十七人份,每分鐘運輸速度為 105 公尺。
6.2 電梯地坪舖設耐磨專用地板、平頂採造型天花板搭配照明燈飾。車廂門採不銹鋼蝕花門扇或髮紋門扇,車廂壁為不銹鋼蝕花或髮紋處理。
6.3 各電梯均設監控攝影系統及緊急求救按鈕、對講機與監控中心連線,並設置防夾裝置及樓層顯示器。緊急電梯於停電時,自動切換至緊急電源系統。
第 7 條:門窗
7.1 各戶玄關大門採用藝術造型雙玄關門及高級門鎖。
7.2 各戶室內門採實心木門或 SMC 門搭配水平鎖。
7.3 浴廁門採高級塑鋼門嵌百葉。
7.4 各戶門窗採用高級氣密鋁門窗或南亞塑鋼窗(附紗窗)搭配清玻璃,連接陽(露)台部分採用落地鋁門或南亞塑鋼門(含紗門)搭配清玻璃。其隔音性(噪音減量)為 30db 以上,抗風壓強度為 300kgf/ cm2。
7.5 通往陽台之廚房門採用單扇三合一鋁門或南亞塑鋼門。
第 8 條:室內地坪
8.1 室內客、餐廳及走道,鋪設 80cm×80cm 拋光xx磚。
8.2 臥室及廚房,鋪設 60cm×60cm 拋光xx磚。
8.3 浴廁:鋪設 30cm×30cm 止滑地磚。
8.4 陽台:鋪設 20cm×20cm 止滑地磚,工作陽台設置升降式曬衣架;陽台並於適當位置設置水龍頭及平面式排水孔,工作陽台另設洗衣機專用水龍頭。
8.5 露台:鋪設 30cm×30cm 止滑地磚。第 9 條 :室內牆面
9.1 分戶牆採鋼筋混凝土牆、分間牆(室內隔間牆)採輕質灌漿牆或白磚牆構造。
9.2 室內:採用水泥漆及竹炭面漆處理,並附 PVC 木紋踢腳板。
9.3 浴廁:貼 30cm×60cm 板岩磚。
9.4 廚房:貼 30cm×60cm 高亮釉磚。第 10 條:室內平頂
10.1 室內:採用水泥漆及竹炭面漆處理。
10.2 廚房:採暗架矽酸鈣板天花板及符合綠建材標準之水泥漆。
10.3 浴廁:採防潮PVC 企口天花板。
10.4 陽台:前陽台採油性水泥漆且附陽台燈、工作陽台採防颱型鋁企口板附陽台燈。
第 11 條:衛浴設備
11.1 馬桶:各戶採和成或凱撒等品牌之二段式省水馬桶。
11.2 面盆:各戶採人造石檯面搭配和成或凱撒等品牌下嵌面盆及單槍冷熱水面盆龍頭。
11.3 三房及四房主臥浴室設備:採鋼板琺瑯浴缸及蓮蓬頭、水龍
頭。
11.4 公共浴室(含二房浴室)設備:採安全玻璃淋浴拉門及蓮蓬頭、水龍頭。
11.5 各戶浴室均設毛巾桿、衛生紙架、明鏡及通風扇。
11.6 各戶之檯面尺寸規格依本契約【附件二 房屋平面圖影本】設計。
第 12 條:廚具設備
12.1 廚具尺寸規格依本契約【附件二 房屋平面圖影本】設計,廚具檯面採人造石檯面、門板採美耐板。
12.2 廚具配件:採櫻花或豪山或林內等雙口爐具、抽油煙機及烘碗機;並配備不銹鋼洗滌槽及單槍式冷熱水龍頭。
第 13 條:電氣設備
13.1 公共用電採三相四線式 380V/220V 供電,供泵浦、樓梯間公共照明、電梯等使用。
13.2 每戶採單相三線式 110V/220V 供電;獨立電錶集中設置以方便管理;公共用電部分另設公用電錶。
13.3 電線電纜:配線選用符合 CNS 正字標記電線電纜。
13.4 開關插座:採用接地型插座,室內開關採國產大型面板開關,並附夜光指示燈;工作陽台留設洗衣機戶外型專用插座乙只。
13.5 室內開關箱:裝置符合正字標記無熔絲開關及漏電斷路器
(依電工法規設置)。
13.6 接地系統:為保障本大樓內設備、人員安全,對於電氣、電信設備皆施行接地,確保安全無虞。
第 14 條:電話、電視設備
14.1 屋頂統一設置數位電視等系統共同天線。天線及腳架採不銹
鋼製並整合有線電視系統管路。
14.2 電話出線口:各戶客、餐廳、廚房及各臥室。
14.3 電視出線口:各戶客、餐廳、廚房及各臥室。
14.4 網路出線口:各戶客、餐廳及各臥室。第 15 條:門禁設備對講管制系統
15.1 社區入口設置指靜脈辨識系統、門禁感應系統及對講系統,可由管理員室控制開啟。
15.2 各戶客廳及主臥室均設緊急求救鈕;大門設影視對講系統
(具各棟一樓入口門口對講及管理員對講),影視對講機螢幕採四吋規格。
15.3 各戶均設瓦斯偵測器。
15.4 各戶玄關門、陽台落地門、工作陽台門均設磁簧開關,並與監控室(防災中心)連線。
第 16 條:數位監視系統
監控室(防災中心或警衛室)設有監視螢幕,並為使監控室(防災中心或警衛室)瞭解社區資訊及安全狀況,特別在各棟一樓主要出入口、停車空間及車道出入口、電梯車廂等設置攝影機,戶外攝影機加裝紅外線偵測器(附保護罩)。
第 17 條:停車管制系統
17.1 車道出入口設置感應式讀卡機及車牌辨識系統控制柵欄機,並整合悠遊卡功能,管制車輛進入。
17.2 地下層車道出入口處設置紅外線偵測器、紅綠燈或出車警示燈、反射鏡等設備。
第 18 條:大樓自動化系統
18.1 緊急發電系統
(1)緊急發電機啟動測試時,監視其運轉狀況。
(2)緊急發電機供電品質監視,監視其電壓、電流是否穩定。 (3)緊急發電機油量不足警示。
18.2 水箱水位監視系統
水箱水位感測及水箱防侵入訊號連線至監控室。第 19 條:消防設備
19.1 室內消防栓箱及自動撒水系統:依政府消防法規設置;並經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
19.2 緩降機:依法令設置。所設置戶別依消防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位置為準。
19.3 滅火器:各層皆依法規規定於適當位置放置乾粉滅火器。
19.4 消防水箱:依政府消防法規設置。
19.5 泡沫滅火系統:依政府消防法規設置。
19.6 自動火警警報系統:依政府消防法規設置。
19.7 緊急廣播系統:各層設有緊急廣播喇叭,連通至監控室(防災中心)之廣播主機,如有火警或異常時,由監控室(防災中心)做必要之廣播。
19.8 安全標示系統:大樓各層均依法規規定設置安全門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及緊急照明燈,於停電或火警時,用於指示逃生方向及疏散人群之作用。
第 20 條:安全、防災設備
20.1 機電設備系統:機電設備如消防、揚水、廢水、污水等泵浦,如有不正常之運轉,可立即發出警示。
20.2 水箱安全系統:水箱蓋設有磁簧感應器,如遭入侵,警示訊號將傳達至監控室(防災中心)。
第 21 條:給排水設備系統
21.1 採間接供水系統,除總錶外,各戶設獨立水錶;頂樓各戶於
屋突水錶區設置加壓馬達。
21.2 各棟設置活化水處理裝置;水箱壁內作防水處理並貼磁磚,方便清洗。
21.3 污排水管採用鑄鐵管。
21.4 冷水管使用不銹鋼壓接被覆管,熱水管採不銹鋼壓接被覆保溫管。
第 22 條:空調設備
各戶預留室內機排水管、套管及空調主機電源。第 23 條:環保設備
23.1 設置專用垃圾暫存區,並設有密閉式垃圾箱。
23.2 設置資源回收室,內附設冷藏廚餘設備。第 24 條:社區網路系統
採 FTTH 光纖系統,並統一設置資訊箱。社區另裝設 Wi-Fi 無線網路設備。
第 25 條:瓦斯設備
統一由乙方向瓦斯公司申請裝設,各戶設獨立瓦斯錶(由各戶自行申請裝設)、瓦斯安全裝置,瓦斯配管由瓦斯公司統一規劃設計及安裝。
第 26 條:避雷系統
屋突層裝設涵蓋全區建築物之避雷裝置。第 27 條:緊急發電系統
設置緊急發電機,於停電時發電提供緊急電梯、消防泵浦、污廢水泵及公共照明等法令規定必要之設備用電。
第 28 條:停車空間
28.1 一樓車道入口設置防洪閘門。
28.2 停車位地坪鋪設 EPOXY,斜坡道及平面車道地坪則鋪設花
崗石紋路 EPOXY。停車位格採熱拌漆劃線,牆面及平頂採水泥漆。
28.3 設置排風機及通風系統設備。
28.4 於各樓層適當位置設置樓層識別牌,停車空間設置柱角防撞條、停車輪檔及行車方向指示線等。
28.5 複壁採空心磚或輕隔間或預鑄版牆噴水泥漆
28.6 車道設置行動電話強波器。
28.7 依本契約【附件十三 社區住戶規約草約】第二條第五款 (一)-3 之地下停車空間屬乙方專用者,得由乙方自行加設感應式卡機搭配自動柵欄機、出票機、收費機及票亭辦公室以管制進出。
第 29 條:其他
29.1 為提昇本開發案在設計及功能上之協調整合,各立面外觀及色澤、大樓門廳、大樓屋頂及其他共同使用部分,於不影響使用用途之範圍內,乙方保留修改之權利,且甲方經乙方明確告知,其已明瞭銷售現場之建物模型僅供參考之用。
29.2 甲方不得對本開發案之結構、外觀及公共設施等要求變更或將來加蓋違建之準備。
29.3 上開表列之各項建材設備,甲方同意乙方得視市場供需,及建物細部設計情況,自行選購同級品施作。
29.4 接待中心、樣品屋所展示的建材品牌,為乙方未來完工施作選擇品牌之一。
附件九 裝潢(修)工程切結書
茲承諾於裝潢施作期間,將遵守 貴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為管理負責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規定「裝潢(修)管理辦法」與住戶規約及其他一切社區規範之規定,如有違反者將依規定接受處理,絕無異議。
此致
[日勝幸福站 A〇區]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為管理負責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權人:地址:
電話: 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施作廠商: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 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本社區住戶規約,為維護本社區建物內外景觀、公共設備完整、環境清潔及安寧等權益,特訂定本辦法,並由全體住戶共同遵守之。
第 2 條:本社區裝潢(修)戶於規劃施工前,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及水、電設施、消防、監控等系統配置位置(相關資料可向管理中心查詢閱覽)及本辦法規定事項,規劃完成後需以正式圖說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為管理負責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負責人)經審核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後,始准施工。惟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審核,不免除裝潢(修)戶及承包商依據相關法令及本社區相關規範應盡之責任。
第 3 條:裝潢(修)戶與承包商需共同簽具「裝潢(修)工程切結書」,承諾在施工期間確實遵守本社區所有管理規章及社區住戶規約等規 定。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 4 條:為防止因施工不當毀壞、污損公共設施(備)、以及造成環境污染之損害,凡進入本社區裝潢(修)者,裝潢(修)戶或承包商應依規定於施工前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繳交裝潢保證金(每戶)新台幣参萬元整,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開立[日勝幸福站A〇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抬頭或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另行指定之抬頭,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後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開立收據為憑存入帳戶保管。本辦法所規定之所有罰款、承包商及裝潢(修)戶應負擔之費用及損害賠償,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皆有權逕自裝潢保證金中扣抵,如有裝潢保證金經依本辦法規定扣抵而不足之情事者,承包商及裝潢(修)戶應連帶負責於限期內補足,
如有違反,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沒收剩餘保證金,並得命承包商及裝潢(修)戶立即停止施工行為(如有違反者,應就未補足之金額按日加計1%違約金至繳清之日止)。
第 5 條:本社區裝潢(修)戶或裝潢(修)承包商於繳交裝潢保證金時,須同時以現金預繳45天裝潢環境維護費 (以每戶每日新台幣壹佰元為基準計算),總計新台幣肆仟xx元整,水電費由各戶自行負擔;若施工期超過45天,不足部分將直接由保證金中扣抵之,如有違反,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有權得命裝潢(修)戶及其承包商立即停止施工行為。工期計算以申請之開工日起算至實際申請完工勘驗日並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簽認無待解決事項止,自前揭完工勘驗簽認日起一個月內,承包商或裝潢(修)戶須主動至管理中心辦理退場手續,申請領回裝潢保證金及結清裝潢環境維護費。
第三章 施工規範
第 6 條:裝潢(修)戶及其承包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前須辦妥並繳交:1.裝潢保證金。2.裝潢環境維護費。3.簽具「裝潢(修)工程切結書」。4.施工圖(含隔間平面圖及水電配置)。5.詳閱本辦法及簽署施工完整手續。憑上述資料向本社區管理中心辦理初次進場施工登記,並領取「施工許可證」,貼於玄關門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命立即停止施工行為。
二、所有進場施工人員皆需配掛本社區專屬識別證(請於每日施工前至管理中心換證,離場前繳回識別證,未換證及未配掛識別證者不得進入本社區,識別證應妥善保管,遺失或當天未歸還者,或是未配掛識別證者,每次罰款新台幣參佰元整)。
三、施工人員進出或搬運材料、工具或施工物品,應統一由地下一層進出,並須遵守下列事項:
1、建材或廢棄物因施工必要需臨時放置時,應於三日前由承包商或裝潢(修)戶填具「裝潢暫存區/電梯使用申請單」,並向管理中心提出預約申請,經核准後始可堆放,但堆放當天下午六點鐘前需清運完畢。如有違反,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有權將未依規定申請放置之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視為廢棄物處理,相關處理費用由裝潢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裝潢(修)戶及承包商應連帶賠償。
2、凡已進入本社區之施工材料因實際必要而需運離本社區時,應於一日前由裝潢(修)戶或承包商填具「裝潢施工材料放行條」,並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放行。未經申請放行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或社區管理員有權禁止施工材料運離本社區。
3、砂石、廢料運出(入)社區應一律裝袋,不得有散落或造成汙染等行為。
4、建材及砂石運入本社區後,應立即搬運至裝潢(修)戶內,裝潢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承包商必須按日清運,不得在公共區域堆置,如有違反上述之情形,每次罰款新台幣伍仟元整,並由管理中心雇請車輛代為清運,且所產生之費用及罰款將從裝潢保證金中扣除,或應另行以現金支付。
5、本社區任何區域未經管理中心同意,禁止書寫、塗鴉或張貼廣告,違者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6、所有裝潢施工人員之車輛,未經警衛人員同意或未登記換證而逕至地下室停車者,需立即駛離,違者每小時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至駛離止。
四、承包商於裝潢前應完成電梯內及該樓層與施作動線之防護措施,並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或總幹事驗收後,始得施工。
五、如有工程之必要須進入或穿越一樓門廳與中庭,需先向管理中心申請,經許可後始可進入,如未申請而進入者,違者每次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
六、搬運材料及工具如使用電梯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電梯車廂於搬運前應先做好防護措施,並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或總幹事驗收後,始得搬運材料及工具。
2、使用電梯不得超載,大型或超高、超長、超重之貨品運送,應由安全梯往返,以免電梯超載發生故障。
3、凡裝載貨物或任何施工物品導致電梯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4、進入電梯應保持車廂內之整潔並禁止吸菸,違者按次罰款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5、選擇樓層應輕按樓層顯示板,不得用力敲打按鈕。
6、電梯行駛中不得強行開門或將身體靠在門上,以策安全。
7、停電或發生火警時,請由安全梯進出,禁止使用電梯。
8、搬運貨物使用貨梯時間,每次以5分鐘為限,不得有占用電梯、控制電梯門扇開關或用異物卡住電梯之情事,如違反上述規定,按次罰款新台幣xx元整。
9、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社區管理中心服務人員均有權立即勸止,若不聽從勸告,除依上述規定罰款外,並立即強制驅離之。
七、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6時止,但會產生噪音之動態施工時間為上午9~12時及下午2~5時,而所有施工人員於下午6時前必須離開本社區,未經申請逾時離場按時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並由服務人員勒令施工人員立即離開社區。
八、夜間及國定例假日不得施工,但週六、日允許不發出聲響靜態施工,惟須向管理中心事前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可施工。
九、為保障本建物主要結構安全,不得有私自拆除、挖掘、穿鑿、銑孔、埋設管線等破壞行為,尤其樑、柱、剪力牆…等主結構,如擅自任意破壞,應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十、為保障本社區建物結構安全及社區住戶權益,住戶自行為室內裝潢(修)之工程,不得使用濕式鋼筋混凝土材料,同時為保障消防安全,裝潢需使用防火材料,其裝潢(修)工程之施工設計及材料設備仍須遵照相關法令及建築專業人員之建議,並應遵守本社區相關規定。
十一、為維護本社區高格調之外觀與建築物價值,住戶裝潢(修)時陽台不得外推、管道間不得變更、亦不得架設鐵窗或裝設氣密窗、不得改變陽台、外牆門窗尺寸與規格及顏色、不得於建築物外牆與供公眾使用區域任意油漆、張貼招牌廣告、鑽孔等有礙本社區整體外觀之變更與增設;另有住戶安裝冷氣空調主機時,應按照原設計之預留位置進行安裝,不得任意改變位置以確保全體住戶居住、使用之品質。
十二、為維護本社區全體住戶之權益,住戶裝潢(修)時,不得修改原建材之型式,或損及其他住戶之權益。
十三、為維護本社區之安全,住戶裝潢(修)時,火警感知器線路不得錯接或廢除而影響火警偵測,消防管路與灑水頭均不得隨意移位、廢除或隱藏,防盜保全系統或對講機,因施工而需要改變原設計位置時,應先取得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同意,並應連絡管理中心或通知原施工廠商配合處理,所發生之費用由裝潢(修)戶自理。在施作修改時,不得影響其他住戶系統之使用,如有違反者,應由裝潢(修)戶自行負擔一切賠償責任。
十四、為維護本社區住戶之居住品質,住戶在裝潢(修)時,汙水或
水泥漿或砂質等不得倒入馬桶與地面排水落水頭,以免造成排水系統阻塞;若因施工不慎損及排水管線、電力設備、消防系統或其他公共設備,應即時聯絡管理中心緊急處理,並負責維修之費用負擔及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備時,經管理中心通知而未能即時前來處理或維修者,緊急維修時,管理中心有權代為委外修理,其費用由裝潢保證金中扣除,當裝潢保證金費用不敷抵扣時,裝潢(修)戶及承包商應立即連帶於限期內補足。
十六、施工人員在現場作業不可大聲喧嘩、播放音樂或惡意破壞公共安寧之行為,在施工時應關閉住戶家中大門,不得有妨礙其他住戶之情形。
十七、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社區內留宿,亦不得於施工期間內在社區賭博、偷竊、喧嘩、酗酒、鬥毆等情事發生,違者報警處理並驅離本社區。
十八、施工人員不得有隨地丟擲菸蒂、垃圾、任意便溺、吐檳榔汁等破壞環境之行為,違者按次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並應自行清除。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或干擾非其承包工作之區域。
十九、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擅接他戶或公共水電,違者以竊盜罪報警處理。
第 7 條:裝潢(修)戶、承包商及其所屬施工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如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健康或權益時,應由裝潢(修)戶與其承包商共同負連帶責任。
第 8 條:裝潢(修)戶應嚴格要求承包商每日徹底清運垃圾,如因裝潢(修)戶數較多且同時施工,雖經清運但仍有部分垃圾殘留而不易分辨何者時,則由相關裝潢(修)戶共同分擔清潔費用。
第 9 條:裝潢(修)戶、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若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管理中
心規勸亦不改正時,得報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令其停工。第 10 條:裝潢(修)戶完成裝潢(修)後且經管理中心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
人檢查無任何違規事項或待解決事項,得於提出申請後無息退回該結餘之裝潢保證金及裝潢環境維護費。
第 11 條:有關裝潢(修)施工違規事項與罰責,請參閱「裝潢施工違規罰款一覽表」。
第 12 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隨時檢討修訂並公告之。
[日勝幸福站A〇區]社區「裝潢施工違規罰款一覽表」
施工戶: 施工廠商: 施工日期:
項次 | 違規事項 | 違規地點 | 附照 | 計算方式 | 扣款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
01 | 因違規事項經管理人員規勸時而口出穢言態度惡劣 | 每次 | 2000 元 | 停止施工 | ||
02 | 施工廠商未完成施工動線與設備防護即入內施作 | 每次 | 停止施工 | 停止施工 | ||
03 | 擅自私接公設用電 | 每次 | 5000 元 | |||
04 | 未依規定時間施工經勸導無效者 | 每小時 | 2000 元 | |||
05 | 工程廢棄物任意堆置梯間、門廳、公用區域時 | 每次 | 5000 元 | 除罰款外服務中心雇工清理費用由保證金扣除 | ||
06 | 施工時未關門而影響公共區域清潔與住戶安寧 | 每次 | 1200 元 | |||
07 | 隨地丟棄垃圾、菸蒂、吐檳榔汁 | 每次 | 2000 元 | |||
08 | 電梯內與各樓層梯間抽菸者 | 每次 | 1200 元 | |||
09 | 未經換證或未經同意進入地下室停車或未依安排停車位停放而隨意停車者 | 每小時 | 2000 元 | 含貨車在 B2,B3 卸貨 者 | ||
10 | 工程材料任意堆置於公共區域 | 每次 | 5000 元 | |||
11 | 識別證遺失者 | 每次 | 300 元 | |||
12 | 工程垃圾未使用袋裝清運時 | 每次 | 1200 元 | |||
13 | 打赤膊於室外活動者 | 每次 | 300 元 | |||
14 | 清運垃圾後未清理及由中庭搬運進出者 | 每次 | 2000 元 | |||
15 | 未依規定時間施工經勸導無效者 | 每次 | 2000 元 |
x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經甲方審閱無誤並簽署同意。甲方簽認:
附件十一 代辦貸款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因訂購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坐落於新北市板橋區〇-〇地號(由原〇、〇及〇地號合併)基地上之【日勝幸福站】社區 A〇區,房屋編號第 〇 棟 〇 樓房屋共一戶,及地下室第 ○ 層編號第 〇 號、地下室第 〇 層編號第 〇 號之汽車停車位共 ○ 位,委託並授權乙方統籌代為辦理金融機構貸款,特立此委託書以資遵守:
第 1 條:甲方委託辦理貸款之金額共計新台幣 〇 仟 〇 佰 〇 拾 〇 萬
〇 仟 〇 佰 〇 拾 〇 元整,貸款核撥後作為給付本契約房地總價款之一部。
第 2 條:甲方同意將前開房屋、車位及基地持分共同設定抵押權予承貸之金融機構作為擔保,設定金額依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貸款條件包括貸款期間、利率、償還方式及違約金等,悉依承貸金融機構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 3 條:甲方同意依乙方通知時間、地點及方式,配合完成所有貸款相關手續,包含證件資料之提供(如有效期間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身份證影本等)、書類文件之用印(如授權委託書、授信申請書、借款本票、切結書、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及覓妥保證人並完成對保作業。如須甲方親自會同辦理或開戶時,甲方不得藉故拖延、刁難、拒辦或印信證件提供不全或不予補正,或擅自向金融機構表示拒受貸款或為任何異議或阻止貸款核撥之行為。
第 4 條:甲方同意貸款銀行就其貸款金額出具撥款同意書或相類之文書,承諾乙方將甲方買受之房地(或車位)產權移轉登記於甲方名下,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即無條件將貸款金額撥交乙方或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第 5 條:甲方同意自放款日起不論交屋與否均應負擔該貸款本息,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銀行及有關單位提出異議或拒付本息,亦不得以未交屋、房屋有瑕疵或公設未點交為由,向乙方要求利息補貼。
第 6 條:甲方委託乙方代辦本件貸款之各項手續所發生之稅規費、印花稅、代書費、書狀謄本費、保險費(含信用貸款保險費或開辦費、火險費等)等費用,應於交付辦理產權移轉證件之同時一次以現金預繳乙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 7 條:甲方怠於履行本委託事項時,乙方得終止委託關係。
立委託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身分證字號:
甲方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 方: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 x x
xx編號:12373243
公司地址:103 台北市大同區市民大道一段 209 號 14 樓公司電話: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 x刻印章授權書
立授權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金融機構貸款等事宜,特立此授權書授權受託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約定如左:
第 1 條:甲方授權乙方於對保通知時代刻印章壹枚保管及使用,印模如下:
第 2 條:使用用途
2.1 本式印章僅得使用於坐落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〇-〇地號(由原〇、〇及〇地號合併)基地上之【日勝幸福站】社區 A〇區之房地稅捐、地政及有關機關申請辦理產權移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撤銷申報、申請貸款及抵押權設定、開戶及領取貸款等各項文件之申請、變更及領用。
2.2 水、電、瓦斯、電信等之申請、分配或變更等。
第 3 條:乙方不得將本項授權印章使用於本授權書以外之任何用途,否則願負法律責任。
第 4 條:甲方基於本授權書各項授權用途之瞭解,同意中途不得片面撤銷或終止委託、變更或對本項委託增加任何限制,並切結不得向工務局、地政事務所等有關主管機關或銀行就第 2 條授權使用之印章提出任何異議,否則乙方得解除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並依該契約書第 28.4 條之約定辦理。
第 5 條:甲乙雙方如有糾紛,甲方同意不得影響本授權書第 2 條各項用途之印章使用,甲方並同意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類糾紛而不影響本項授權之效力。
第 6 條:本項委託授權,甲方於簽訂本件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同時本於自由意志及誠實信用之原則為之,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為據。
此 致
被授權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 授 權 書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甲方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委託人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三 [日勝幸福站 A〇區]社區住戶規約草約
x[日勝幸福站 A〇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之共同遵守事項,訂定規約條款如下:
第 | 一 | 章 | 使用區分及管理 |
第 | 一 | 條 | x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
本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 | |||
及住戶。 | |||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如【附件十三之一】中所載之基地、建 築物及附屬設施 (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 | |||
第 | 二 | 條 |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 |
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下:
(一)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為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單位,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劃界限:詳如【附件十三之一】之附圖標的物件圖說。
三、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除下列約定專用外(詳如【附件十
三之一】標的物件之圖說),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
(一)露台
無獨立出入口露台之使用由緊鄰露台(依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附件二 房屋平面圖影本】為準)之住戶永久無償管理使用,詳【附件十三之一附圖一】著水藍色範圍部分,住戶應依法管理維護使用,其使用權不得獨立於建物而單獨轉讓予他人,並遵守本公寓大廈規約,不得增建任何違章建築。
(二)外牆廣告招牌
1. 一樓店舖廣告招牌
〇棟、〇棟、〇棟、〇棟、〇棟、〇棟、〇棟、〇
棟、〇棟地上一樓外牆約定供〇棟、〇棟、〇棟、
〇棟、〇棟、〇棟、〇棟、〇棟、〇棟店舖之住戶專用,並由其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共同管理使用,詳【附件十三之一附圖二】標黃線部分。
2. 企業與社區標誌
〇棟、〇棟屋頂裝飾物外牆設置企業與社區標誌,並同意由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
3. 二樓以上住宅外牆皆由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統籌使用管理,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三)屋頂平臺.
各棟建築物住戶對屋頂平臺之使用,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且於空襲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開放供公眾避難逃生使用。
(四)一樓庭院
一樓庭院之使用由緊鄰庭院(依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附件二 房屋平面圖影本】為準)之住戶永久無償管理使用,詳如【附件十三之一附圖三】標藍線著綠色部分,該等住戶應依法管理維護使用,其使用權不得獨立於建物而單獨轉讓予他人,並遵守本公寓大廈規約,不得增建任何違章建築。
四、建築基地範圍內除「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外之共用部分(含開放空間)之範圍,皆為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維護管理。其管理維護範圍,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管理維護事項:建築基地內之鄰棟間隔、法定退縮、防災通道、開放空間(包含管理維護/夜間照明)、建物夜間照明、圍籬/綠籬、景觀植栽及垃圾車暫停車位。
五、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之權利
1. 為共用部分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號;未辦理登記編號者,依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為約定專用部分使用;停車位之產權及使用權均屬購買停車位者所有,其他住戶無任何權利。
2. 無登記車位編號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除垃圾停車位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授權管理委員會,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第三人使用,其契約格式如【附件十三之二】,。
3. 本公寓大廈之地下一樓至地下三樓停車空間屬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用者,得自由處分及使用收益 (含一樓店舖及辦公室因營運需求須提供予外部人士使用),住戶不得干涉。
4.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劃設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
(二)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在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由起造人訂定。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收費金額依「以每汽車停車位每月新台幣xx元」之標準計收。在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後,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六、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七、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除應符合法令規定外,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限制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八、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之住戶時,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如因設置理由消失(無十二歲以下之住戶)且不符前款規定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九、本公寓大廈依前款規定設置防墜設施之材質、顏色、形式,除須符合前款規定之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外,由管理委員會統一型式,住戶應依該統一型式施工防墜設施,以維持本公寓大廈之美觀,其施工費用由各住戶按廠商實際施工尺寸計算負擔之;違者依本規約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十、建築執照、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特別規定事項:
下列各目事項,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日後亦同意不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本規約之增修,變更或否決下列規定:
(一)消防車道與救災空間淨空
建築基地內外之消防車道與救災空間須依據「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及「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規定留設,並保持淨空。
(二)公眾開放空間需開放公眾使用
依據「變更板橋(浮洲地區)(配合榮民公司及其xx地區興建合宜住宅)細部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留設之開放空間,如跳島、生態池、綠廊、沿街開放空間等,須開放供公眾使用。
(三)節能減廢
1.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自行車〇輛予管理委員會接收,由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
2.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中型社區節能巴士一輛予管理委員會接收管理,並應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中,提撥營運專款專用之基金,供營運兩年。
(四)自行車道基於公共通行部分,管理委員會應無條件提供公部門予以維護管理。
(五)本公寓大廈建築物外牆設置雨遮,如有雨遮加蓋違建者,由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請拆除大隊列為政策立即拆除類別違建辦理並負擔拆除費用。
(六)本公寓大廈挑空戶不得於上下樓板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願無條件自行或由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請拆除大隊列為政策立即
拆除類別違建辦理並負擔拆除費用,若產權移轉時應明確告知繼受人。
(七)空調室外機等設備有影響立面者,其設置位置須依據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規定,統一設置於家事陽台。
第 三 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一、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開放空間之臨街退縮法定空地,詳如【附件十三之一附圖四】著綠色部分,應開放供公眾使用,並同意由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
二、本公寓大廈除依建築法規設置共用設施以外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如下:包括:於管委會使用空間內設置之健身房、會議室、桌撞球室、閱覽室及交誼廳等設施,其使用管理及維護辦法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三、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置或改善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者,管理委員會應予為之。其衍生費用之分擔或負擔方式如下:
(一)如係專有部分變更使用用途時,依法應設置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超過一戶者,按其各戶所占建物登記面積比例分攤。
(二)如係因法令規定須改善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設置者,其衍生費用之分擔或負擔方式,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之。
第 四 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一、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
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二、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三、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四、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六、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 五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目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係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
一、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少一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1.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2.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二、召集人之產生方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擔任之。
前項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無法產生時,以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依序輪流擔任。
三、開會通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出席資格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席,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應推由一代表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出席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以不超過全部之五分之一為上限。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如【附件十三之三】。
五、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其意見。
第 七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席
(一)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
(二)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
二、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更新(係指其工程金額新台幣〇萬元(含)以上者);未達該金額之修繕或改良行為,逕由管理委員會決議行之。
(三)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及決議額數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八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重新召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第三款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 九 條 議案成立之要件
一、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管理委員選任事項時,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二、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三、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四、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
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意見。
第 十 條 會議紀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會議紀錄,應與出席人員(包括區分所有權人及列席人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 三 章 管理委員會
第 十 一 條 管理委員會之目的、人數
一、管理委員會之目的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二、管理委員會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財務委員(負責財務業務之委員)一名。 (四)監察委員(負責監察業務之委員)一名。 (五)管理委員七名。
三、前項委員名額,合計十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十一名。
委員名額之分配方式,採分棟劃分:
(一)〇棟置委員名額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一名。 (二)〇棟置委員名額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一名。 (三)〇棟置委員名額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一名。 (四)〇棟置委員名額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一名。 (五)〇棟置委員名額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一名。 (六)〇棟置委員名額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一名。 (七)〇棟置委員名額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一名。 (八)〇棟置委員名額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一名。 (九)〇棟置委員名額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一名。
(十)〇棟~〇棟置委員名額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一名。 (十一)全區一樓店舖及辦公室,置委員名額〇名,並得置
候補委員〇名。
第 十 二 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選任、任期及解任
一、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及其限制
(一)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住戶任之,其他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二)每一區分所有權僅有一個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1.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
二年者。
2. 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5.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二、管理委員及職位之選任
(一)管理委員之選任方式: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二)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主任委員解職出缺時,由管理委員互推遞補之,並由該分棟候補委員遞補管理委員名額;主任委員出缺至重新選任期間,由副主任委員行使主任委員職務。
(三)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解職出缺時,應於管理委員中重新選任遞補之,並由該分棟候補委員遞補管理委員名額。
(四)管理委員出缺時,由該分棟候補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五)管理委員之選任,由管理委員會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辦理,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辦理選任。
三、管理委員之任期,由該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翌日起算一年。
四、管理委員之解任、罷免
(一)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1. 任職期間,喪失本條第一款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者。
2. 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3. 管理委員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二)管理委員之罷免
1. 主任委員及其他管理委員職務之罷免應三分之二以上之管理委員書面連署為之。
2. 管理委員之罷免應二分之一以上之管理委員書面連署為之。
第 十 三 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 (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監察委員應監督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八、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九、管理委員之報酬,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十、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第 十 四 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每二個月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
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委託書格式如【附件十三之四】。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地點。
(二) 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第 十 五 條 管理委員會之保管、公告及移交責任一、管理委員會之保管責任
(一) 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簽到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四)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保管。二、管理委員會公告責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二)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之定期公告。
(三)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
區分所有權人。
(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於限期內公告。
(六)本公寓大廈各棟一樓門廳設置公告欄。三、管理委員會之移交責任
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管理委員會保管之文件及資產等,於管理委員會解職、離職或改組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第 十 六 條 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解職,未組成繼任之管理委員會期間,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管理負責人準用下列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一、管理負責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職務規定事項。
二、管理負責人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三、管理負責人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第 四 章 財務管理
第 十 七 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起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總金額新台幣〇元整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 (二)管理費。
二、管理費之收繳
(一)管理費之分擔基準,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前,本公寓大廈管理費用之收取標準,依「每坪每月新台幣六十元」之標準計收。
(二)管理費之收繳程序及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三)管理費以足敷第十八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三、公共基金之收繳
(一)公共基金收繳基準,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收繳。
(二)每年管理費之結餘,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金額撥入。
四、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積欠之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前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即二個收費期別)或積欠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含),經五天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 10%計算。
五、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使用收益,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撥入為公共基金保管運用。
六、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 十 八 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公共基金與管理費應分別設專戶保管及運用,且任一管理委員不得同時保管二顆印鑑章。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本公寓大廈人事費用(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包括但不限於共用機械設備的操作、維護費用;環境清潔美護管理費;水電費等)。
(三)公共安全管理費(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
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事務費(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或委任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或委任酬金。
(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開放空間之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植栽更換費用、植栽定期維護費用、消耗性材料、設施設備維修準備金提列等)。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更新。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第 十 九 條 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更新指其工程金額符合新台幣〇萬元(含)以上者。
第 二 十 條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一、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
二、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訂有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之約定者。
三、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