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项目管理资格,提供本合同明细表载明的专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x条款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简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xxx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提供本合同明细表载明的专业服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委托的顾问、承包人、分包人或代理人提供本合同明细表载明的专业服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电子数据等资料损毁、灭失、删除、误置或遭盗窃抢夺的,但由此产生的恢复费用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三)与被保险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被保险人之间提出的赔偿请求;
(四)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
任限额、每次事故恢复费用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按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服务范围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委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批单、保险费发票;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执业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委托合同及委托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书面证明;
(四)能够确定被保险人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与委托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
(五)保险出险或索赔通知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委托人或其代表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依照本条第(二)、(三)项计算赔偿;
(二)对于被保险人为恢复有关文件、账册、报表、电子数据等资料的费用,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恢复费用限额;
(三)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对主险及附加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四)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保险人对主险及附加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主险及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七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任何信息。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如存在商业重复保险,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作为第一顺位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
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
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若未能续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保险人认可的额外保险费,可以获得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被保险人在发现期内首次收到赔偿请求,并于发现期内书面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四条 x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专业服务:指保险单中载明的专业服务范围。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责任限额一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责任限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1)“投保人、被保险人”,即为保单列明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且它一般是作为法人形式出现的。(2)“及其代表”一般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派驻项目的授权代表、现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职责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