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基石配售
作為國際發售的一部分,我們、中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及xx大通證 券(亞 太)有限公司已與基石投資者東風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東風資產管 理」,即「基石投資 者」)訂立基石投資協 議(「基石投資協 議」),據 此,基石投資者提呈認購按發售價購買金額 194 百萬港元可購得的發售股份數 目(詳述於下 文)。基石投資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須受有關中國政府機關批准的規限。
假設發售價為3.09 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述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則基石投資者將予認購的最高國際發售股份數為62,783,000 股發售股份,相當於緊隨資本化發行及全球發售完 成(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 使)後我們已發行股份的約2.62% 或緊隨資本化發 行及全球發售完成(假設超額配股權獲悉數行使)後我們已發行股份的約2.50%。其亦相當於發售股份約8.72%(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 使)或約7.58%(假設超額配股權獲悉數 行使)。基石投資者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第三 方,且並非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於上市時基石投資者將不會或預期將不會成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基石投資者除了根據 基石配售的基石投資協議認購股份外,將不會認購全球發售項下的任何發售股份。緊隨資本化發行及全球發售完成後,基石投資者將不會在本公司有任何董事會代表。
根據上市規則第8.24 條規定,基石投資者將予認購的國際發售股份將於所有方 面與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權益,並將計入本公司的公眾持股量。誠如「全球發售的架構—發售股份的分配基準」一節所 述,基石投資者將會認購的國際發售股份將不受於香港 公開發售下因超額認購而股份重新分配的影響,亦不受任何超額配股權獲行使的影響。
我們的基石投資者
下列為我們基石投資者的簡述:
東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東風資產管理同意按發售價認購合共194 百萬港元可購買的有關數目發售股份(向下調整至最接近每手1,000 股發售股份)。假設發售價為2.60 港 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載發 售價範圍的下限),東風資產管理將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為74,615,000 股,相當於緊隨 資本化發行及全球發售完成後已發行股份約3.11%(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 使)。假 設發售價為3.09 港 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載發售價範圍的中位 數),東風資產管理將認購的 發售股份總數為62,783,000 股,相當於緊隨資本化發行及全球發售完成後已發行股份約 2.62%(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 使)。假設發售價為3.57 港 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載發售價 範圍的上限),東風資產管理將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為54,341,000 股,相當於緊隨資本 化發行及全球發售完成後已發行股份約2.26%(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緊隨資本化發行 | 緊隨資本化發行 | |||||
及全球發售 | 及全球發售 | |||||
(假設超額配股權 | (假設超額配股權 | |||||
未獲行使) | 獲悉數行使) | |||||
完成後本公司 | 完成後本公司 | |||||
已發行股本 | 已發行股本 | |||||
可認購的股份 | 總額的股權 | 總額的股權 | ||||
發售價 | 總數 | 概約百分比 | 概約百分比 | |||
所載發售價範圍下限 2.60 港元 . . . . . . . . . . . . . . . . . | 74,615,000 | 3.11% | 2.98% | |||
所載發售價範圍中位數 3.09 港元 . . . . . . . . . . . . . . . . . | 62,783,000 | 2.62% | 2.50% | |||
所載發售價範圍上限 3.57 港元 . . . . . . . . . . . . . . . . . | 54,341,000 | 2.26% | 2.17% |
東風資產管理為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其業務包括資產管理、實業投資、風險投資、投資管理與諮詢、土地和房地產開發、國際經濟和技術合作、以及有關的 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信息服務和售後服務。東風資產管理為東風汽車公司的全資子 公司,東風汽車公司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從事商用車、乘用車、汽車零部件和裝備 的生產及其他汽車相關業務。
預期於2013 年10 月4 日(星期五)刊發之分配結果公告將會披露東風資產管理於緊隨資本化發行及全球發售完成(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後的股權。
先決條件
基石投資者的認購義務 受(其中包 括)下列根據基石投資協議條款先決條件獲達 成或豁免所規限:
(1) 香港包銷協議及國際包銷協議已訂立且不遲於香港包銷協議及國際包銷協 議所指定的時間及日期生效並成為無條 件(根據其各自的原訂條款作為隨 後由訂約方以協議修訂或豁免的條款);
(2) 香港包銷協議及國際包銷協議概無根據其條款終止;
(3) 任何政府機構並無制定或頒佈禁止香港公開發售、國際發售或基石投資協 議過程中擬進行交易完成的法律,且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並無頒佈阻止或禁 止該等交易的命令或禁令;
(4) 上市委員會批准股份上市及買賣,而有關批准並未被撤銷;及
(5) 基石投資者及本公司於基石投資協議各自作出的xx、保證、承諾及確認、約定及承認於所有方面均屬真實準確,且本公司或基石投資者並未違反基 石投資協議;
(6) 基石投資者就其履行基石投資協議項下責任不遲於基石投資協議定明日期 前已取得有關中國政府機關的批准。
基石投資者的投資限制
基石投資者已同 意(其中包 括),在未取得本公司及聯席全球協調人各自的事先 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其將不會直接或間接在上市日期後六(6) 個月內的任何時間,提呈發售、質押、抵押、銷售、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轉讓或出售 由其根據基石投資協議認購的任何發售股份的法定或實益權益,或任何可轉換或可行 使或可交換或代表可收取任何該等股份權利的證券,惟轉讓予基石投資者的任何全資 附屬公司則除外,條件為該全資附屬公司作出書面承諾,以及基石投資者承諾促使該 全資附屬公司將會,遵守對基石投資者施加的股份出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