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协会货物条款(C)-1/1/09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协会货物条款(C)-1/1/09
(SIMI 注册编号:09OT2018000390111)
承保风险风险
1. 本保险承保下列损失,但下述第 4、5、6 和 7 条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除外:
1.1 保险标的物可合理归因于下列风险造成的毁损或灭失: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覆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除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2 保险标的物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毁损或灭失: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共同海损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及/或适用法律和惯例理算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应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前述原因须不是下述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情形。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就本保险承保风险而根据运输合同中“双方有责碰撞条款”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根据前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抗辩该索赔。
责任免除
4.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的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的正常损耗,或自然磨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包装或配置不足以或不适于承受所保运送中的常发事故所致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但该包装或配置须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实施或于本保险责任开始前实施(本条款所指的“包装”应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雇员”不包括独立承包人);
4.4 由于保险标的物的固有瑕疵或性质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4.5 由于迟延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该迟延系因承保风险所致(但根据上述第
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不在此限);
应当知悉前述丧失偿付能力或财务困境可能阻碍航程的正常进行为限。
毁损、灭失或费用,但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悉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
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丧失偿付能力或陷入财务困境所引起的
4.6
如保险合同已转让给依据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善意购买或同意购买保险标的物的其 他人,则其根据本保险索赔时,本项责任免除规定不适用;
4.7 由于任何人的不当行为对保险标的物或其组成部分造成的故意损害或故意毁损;
4.8 由于使用原子或核裂变、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物质的武器或装置所 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5.
5.1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航行,或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载保险标的物, 但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前述不适航或不适运者为限;
5.1.2 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载保险标的物,但以装载完成于本保险生
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为,且其于装载时已知悉前述不适运者为限。
他人,则当其根据本保险索赔时,上述第 5.1.1 项责任免除规定不适用。
如保险合同已转让给依据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善意购买或同意购买保险标的物的其
5.2
5.3 保险人放弃运载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的船舶不得违反任何默示适航和适运保证。
6.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反叛,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 为;
6.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及其后果,或任何此项行为的企图;
6.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它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7.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于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乱、暴动或内乱的人员所致;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乱、暴动或内乱所产生;
由于恐怖主义行为所致,“恐怖主义行为”指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人所
实施的旨在通过武力或暴力推翻或影响任何政府(不论是否依法组建)的行为;
7.3
7.4 由出于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方面的动机而行动的任何人所致。
责任起讫期间运送
8.
8.1 在遵守下述第 11 条规定前提下,本保险责任始于为直接装载到承运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中或之上起运而在位于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启运地的仓库内或储存处所首次搬运保险标的物时,经正常运送过程,止于下述任一情形最早出现时:
8.1.1 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目的地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全部卸离承运运输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
8.1.2 在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目的地或其途中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全部卸离承运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但前述仓库或储存处所以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用于正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或分配分发保险标的物为限;
8.1.3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为正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而使用任何承运车辆、其他运输工具或集装箱;或
8.1.4 保险标的物于最终卸货港全部卸离货轮之日起届满60天。
8.2 如保险标的物于最终卸货港卸离货轮后,但在本保险责任尚未终止之前,欲再运往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其它目的地,本保险责任在遵守上述第 8.1.1 至 8.1.4项规定前提下,应于为开始运往前述其它目的地而首次搬运保险标的物时终止。
8.3 在发生被保险人所不能控制的迟延、绕航、被迫卸货、重装或转运期间,以及在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自行决定的任何航行变更期间,本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仍以遵守上述第 8.1.1 至 8.1.4 项以及下述第9条的规定为前提。
运输合同终止
9.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形,致使运输合同在保险标的物在到达其载明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输因其它原因在保险标的物未能如上述第 8 条的规定卸载前即终止,则本保险合同亦同时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要求继续承保,并依保险人要求加缴保险费,但本保险终止于下述任一情形发生时:
9.1 保险标的物已在该港口或该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保险标的物到达该港口或该地点后届满 60 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或
9.2 如果保险标的物在上述 60 天内(或在任何约定的延长期间内)被运往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它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终止。
航程变更
10.
10.1 本保险责任开始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就保险费和条件达成协议。如达成协议之前发生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承担保险责任,但以按合理的市场条件以合理的市场保险费率本会获得的保险保障为限。
10.2 如保险标的物按照第 8.1 条的规定开始运送,但在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船舶驶往其它目的地的,则保险责任仍应视为始于启运时。
理赔
保险利益
11.
11.1 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方能获得本保险项下的赔偿。
11.2 在遵守上述第 11.1 条规定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之承保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亦同,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损失已经发生而保险人不知道。
转运费
12. 如果由于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致使承保运输终止于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标的物送达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则保险人将补偿被保险人因卸货、储存及转运保险标的物至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目的地所支出之的适当且合理的任何额外费用。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以及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疏忽、丧失偿付能力或陷入财务困境所引起的费用。适用本条规定须以遵守上述第4、5、6和7条责任免除规定为前提。
推定全损
13. 除非由于保险标的物显已无法避免实际全损,或恢复、整修及转运保险标的物到承保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其抵达后的价值,而合理委付保险标的物外,保险人于本保险项下不赔偿推定全损索赔。
增值
14.
14.1 如果被保险人为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物投保任何增值保险,则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保险价值应视为增至本保险与其它全部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而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占前述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本保险项下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向保险人证明所有其它保险的保险金额。
14.2 本保险为增值保险时,应适用下述条款:
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基本保险与全部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而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本保险项下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向保险人证明所有其它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权益
15.
15.1 本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包括以其名义或代表其签订保险合同的人或作为受让人而要求保险赔偿的人。
15.2 本保险不扩展承保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亦不得以其他方式享有本保险项下的权益。
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义务
16. 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负有下列义务:
16.1 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以及
16.2 确保适当地保留和行使对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偿的一切权利。
保险人除赔偿任何承保损失外,还应补偿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任何适当且合理的费用。
弃权
17.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施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物所采取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任何一方的权益。
避免迟延
18.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应在其所能控制的一切情况下,合理迅速地处置。
法律和惯例
19. 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律和惯例。
注意:如根据第 9 条的规定要求继续承保的,或根据第 10 条的规定变更目的地的,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履行该通知义务是享有本保险项下权利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