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一樓管理室內部空間」公開標租 契約書(稿)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向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承租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房地,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租賃房地標示(使用範圍):
不動產建物標示
xx
xx
xx
x
樓層數
租用面積
(平方公尺)
範圍
xxx
xxx
xxxxx
00x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一樓管理室內部空間
9.10
如附圖所示部分
契約存續期間
x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期間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租期屆滿前經評鑑優良者,得續約2年,共計5年。
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乙方不得主張不定期租賃,或要求任何賠償。租期屆滿,除有本約第十二條情形外,同條件乙方有優先承租權。乙方如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1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另行與甲方訂定租賃契約,並由甲方另訂租金,未於前開期限前提出續租申請者,經通知仍未提出時,視同無意續租,房地由甲方收回,乙方未經辦妥續約申請仍為繼續使用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有其他主張。
乙方應於本契約消滅(包含契約原定期間屆滿及契約提前終止等)時停止營業,並於本契約消滅之翌日起 15日內將本場地清理乾淨,設備及裝潢復原交還甲方,但乙方自費之裝潢不得任意拆除或破壞,如乙方逾期或未配合甲方進行點交,遺留物品均視為廢棄物,交由甲方全權處置,拆除運棄費用由履約保證金內扣抵,乙方不得要求賠償或提出異議。
租金、稅金及其他費用負擔
租金每月新臺幣(以下同) 元整,以1個月(共12個月)為一期,由乙方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就各該期租金自動向甲方繳納。
本合約期間內,有關使用租賃標的物所生之電費、電話費、環境清潔費、廢棄物處理費及其他一切必要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承上,電費計算方式依據台灣電力公司電價表非營業用電,夏月(6/1~9/30)每度6.41元、非夏月每度5.03元計算(本資料為107年4月1日實施,如有異動隨台灣電力公司公告電價表修正之),每月5號結算用電度數,乙方應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併同租金繳交電費,如有延遲繳交,衍生之滯納金或違約金由乙方自行吸收。
因本合約所生之相關稅捐,其負擔方式如下:
租賃房地之房屋稅及土地稅,由甲方負擔。
乙方使用房地所生之其他稅捐,由乙方負擔。
乙方逾期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5%。但逾期2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者,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10%。
逾期繳納在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15%。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5%,最高以欠額之30%。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故致廠商乙方無法營業時,乙方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機關,並由甲方認定是否符合停業事由,經甲方核可後,得依甲方認定之停業日數按投標金額比例扣減租金。
雙方權利義務
乙方對租賃房屋應盡善良保管責任,如房屋損毀,應於7日內通知甲方查驗,其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並應照甲方規定價格賠償或按原狀修復,作為賠償,終止租約時不得要求補償。租賃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論為承租人所為或第三人所為,承租人均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堆置雜物、掩埋廢棄物。
採取土石、破壞水土保持。
其他違反租賃物之效能之使用。
乙方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維護租賃房舍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乙方就租賃房屋為室內裝修時,應遵守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如下:
租賃房屋供公眾使用者,其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租賃房屋非供公眾使用者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乙方亦應遵照辦理。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租賃房屋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因承租人違反建築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出租機關之罰鍰或強制拆除等所需費用,應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並應負責改善,及一切損失之賠償責任。
使用限制
乙方使用租賃房地,應受下列限制:
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乙方應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就使用房地任意增建或改建。若經同意裝修、增建或改建地上物,須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及相關消防法規規定取得許可者,乙方應自行申請通過後始可為之,並應依法辦理施工監造,其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乙方應保持所使用房地完整,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乙方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營業產生之垃圾或廢棄物應依法自行處理運棄。
乙方有違反前項約定之違約情事者,經甲方催告仍未改善者,甲方將依契約違約處理。
違約處理
因乙方違反建築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出租機關之罰鍰或強制拆除等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並應負責改善,及一切損失之賠償責任。
乙方因營業使用或管理租賃物不當,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導致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向乙方求償,乙方違反法令致甲方受到損害時亦同。
乙方如有積欠租金或不繳違約金、賠償金或不履行本租約時,甲方得自乙方已付履約保證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乙方應付賠償之完全責任。
契約終止條款
租賃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政府因舉辦公共、公用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有收回必要時。
甲方因開發利用或另有使用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達3個月之總額時。
承租人違反本租約規定時。
租賃房屋滅失時。
承租人死亡而無法定繼承人時。
承租人騰空申請退租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收回者。
依法令規定或本租約約定得終止租約時。
上開情形可歸咎於乙方違反契約規定而終止契約時,已繳納之租金不予退回。如甲方依國家政策、公共需要或依法有必要收回原因時,賸餘租期之租金依比例退回乙方。
終止租約時,乙方應將房屋整理回復原狀後,交還甲方。其由乙方修繕、改建或增建部分,應無條件交出接管收歸公有,並放棄任何補償或公法上任何拆遷補償權利。
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繳清租金或其他未清款項,及騰空房屋及清運廢棄物,回復原狀後,返還租賃房地。乙方已設立登記者,應一併遷出或註銷。承租人修繕或擅自修、改建部分,依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房屋之重要成分者,甲方取得該動產所有權,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補償,並應就拆除公有房屋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擅自增建公有房屋者,應拆除增加部分,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乙方擅自拆除公有房屋新建者,應拆除房屋,返還土地,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並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不配合辦理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前項乙方應繳清租金,應計算至租約終止日之前一個月底或租期屆滿日止。
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訴訟,雙方當事人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花蓮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作業原則」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出租機關: 花蓮縣政府
代表人:縣長 xxx
住址:000xxxxxx00x
xx:00-0000000
承租人: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簽章)
住址:
電話/手機:
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日
附圖:出租不動產範圍
出租不動產範圍:位於xxxxxxxxxxxxx(xx)標示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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