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2022AFWGZ00015)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附属学校改造项目
(二期)
(招标项目编号:2022AFWGZ00015)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明珠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2022 年 1 月 4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18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19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20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21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22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23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25
1. 总则 26
2. 招标文件 30
3. 投标文件 31
4. 投标 34
5. 开标 35
6. 评标 36
7. 合同授予 37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8
9. xxx监督 39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9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40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合理价格法(中位值)(执行 1073 号文) 43
1. 评标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评审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评标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6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06
1. 计价依据 106
2. 工程造价确定 106
3.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106
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 107
5. 投标报价参考编制要求 108
6. 工程量清单 110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11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6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117
评审因素索引表 118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142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159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附属学校改造项目
(二期)招标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附属学校改造项目(二期)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1.4 招标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1.5 项目业主: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1.6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自筹资金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附属学校改造项目(二期)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2AFWGZ00015
2.3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2AFWGZ00015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
2.6 建设规模: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附属学校改造项目(二期),建设内容包括基础、土建、装饰、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工程。具体内容以清单和图纸为准。
2.7 合同估算价:4000 万元
2.8 计划工期:137 日历天(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必须完工,2022 年 7 月 15日必须竣工验收)
2.9 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以及补充答疑文件全部内容。
2.10 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 1 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2200 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施工业绩(不含厂房)。
3.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 1 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2200 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施工业绩(不含厂房)。
3.5 投标人财务要求:/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 10 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0 分(含 10 分)到 15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6 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
记录累计记分达 15 分(含 15 分)到 20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12 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24 个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 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00-5:00,节假日休息)拨打中心服务热线(非项目咨询):
4009980000。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 11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 2022 年 1 月 26 日 11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
道与南京路交口)3 楼 10 号开标室。
备注:本项目无需递交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等电子数据资料或其他纸质版材料,投标人无需至现场开标,参与远程在线开标并解密投标文件即可。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安徽省• 合肥市)
( xxxx://xxxx.xxxxx.xxx.xx/ )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安徽省)
(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8.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地 址: xxxxxxxxxx
x x: 000000联 系 人: xx
电 话:0551-65591210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明珠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000000
联 系 人:迟工、金工
电 话:13965023889、15256254859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话:000 000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000-00000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地 址:xxxxxxxxxxxxx 0000 x
电 话:0551-66223530、66223546
9.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 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工具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在使用投标工具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网络技术服务电话:0000-00000000
9.3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 期 间 交 易 服 务 指 南 》 ( 官 网 链接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xx00 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10.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开户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184252412015
开户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
xxxx:10237010210010959932362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以及补充答疑文件全部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工期: 137 日历天(2022年7月15日前必须完成所有竣工验收) 开工日期: 2022 年 3 月 1 日(必须开工) 竣工日期: 2022 年 7 月 15 日(必须竣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关键节点完成时间,投 标人中标后须按招标人要求确定。2022 年 4 月 1 日前基础完成,2022 年 5 月 15 日前结构完成;2022 年 7 月 15 日前工程竣工验收 2022 年7 月 15 日必须竣工验收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1.4.1 | 投 标 人 资 质 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 5 (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但必须经招标人和监理方同意。分包内容及分包项须得到业主及监理单位的认可。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满足相关资质规范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 2022 年 1 月 10 日 17 时 0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3.2.1 | 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 足额预缴增值税。 |
3.2.4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招标控制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元) ☑有,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报价文件投标函填写的投标报价精确到分(人民币)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第二类:☑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第三类:☑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二维码;或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 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标 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备注: 1、保证金的递交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2、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汇出帐户名称应与投标单位名称应完全一致,投标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中资料。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4、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不要求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 (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 x、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1 |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 | x项内容与施工组织设计重难点评审相对应,投标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全面重点阐述。 由于园区内需正常办公及小学正常教学,质量要求严格且安全xx施工要求高,具体如下: 1、施工现场不得影响正常科研工作及小学正常教学,施工时需xx安全施工,施工噪音、粉尘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2、施工期间的防盗防护安全措施。 3、施工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园区安保条例要求。入场人员必须服从统一安排、统一调配、统一标识,分阶段安排综合进度计划。施工组织上服从管理,所有进场材料按总体规划定点堆放。 4、投标人必须提前认真勘察现场,合理报价。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造价或顺延工期,因事先不勘察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本项目是否设置项目部生活区,投标人需自行考虑,合理安排。 6、确保疫情防控的措施及方案。 7、建筑垃圾堆放指定位置并及时清理出科学岛。本招标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风雨操场楼一层层高 5.5 米,二层层高 9.9 米。 2)报告厅层高 5.6 x 3)施工前必须提供专项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需经专家论证,所有费用均含在报价内。 本项目因工期紧,必须有工期保证措施专项方案,投标单位措施费项 目中需考虑因工期紧赶工期可能产生的费用,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 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1)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2)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安徽省库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2 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纸质 □数据电文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形式: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 (3)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4)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4)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满一周内需提供到位,否则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成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5)如采用工程担保,工程担保由注册地在合肥市或在合肥具 有分支机构的国有担公司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工程缺陷责任期前保函有效期满的,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有效保函。履约保函内容必须包含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7)中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时不得拒收中标 人依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合法保函。中标人有权对招标人的违规行为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 (8)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 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x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 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x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 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 主要材料要求 | □主要材料甲供,其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其中甲供材料为: ☑主要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1、如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产品、设备等,投标人如认为招标人推荐的品牌有限定性、唯一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异议的,应在本项目疑问提出的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提交。 3、如本项目图纸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4.凡涉及到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实验、检测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费用均含在投标 报价中,投标单位自行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 5、桩基、幕墙必须检测出示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内。 ☑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 …… |
10.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10.3.1 | 投标所需资料 |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使用说明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标资料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4)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为准。 | ||
10.3.2 |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 (1)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 18ZHZB 格式,投标人应及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缀名须为 18ZHTB。 (2)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电话。 (4)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应为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鉴于现阶段为造价员取消过渡阶段,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价员,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时间有效性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进行评审。 (5)本标段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 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
10.3.3 | 相关政策要求 |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 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 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 号文件)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已按《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13】 16 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xxxx://xxxxx.xxxxx.xxx.xx)规定包含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作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无需在“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单独列出,中标后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2)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按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已按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率和单价列出招标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清单,投标人应承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项目, 应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3)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足额预缴增值税。 (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5)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 号文件)。 (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严格执行《合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合人社秘〔2020〕45 号文件)。 (7)劳资专管员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治欠发〔2021〕6 号文件)。 (8)涂料使用管理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 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0]37 号文件)。 (9)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 [2020]84 号文件)。 (10)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 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 ||
10.4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 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5 |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招标控制价)编制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及最高投标限价审核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 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 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 计委计价[2002]1980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60%计取,投 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 单独计量支付。 2)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造价咨询机构缴纳工程量 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方式。造价咨询服务费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皖 价服【2007】86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10.6 | 其他 | 1、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2、如本项目图纸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3、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4、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1)招标文件载明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应领取《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4)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5)投标人须将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运出科学岛至政府指定场所,费用含在本次报价内。 (6)扬尘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政府管制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承担合肥市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如因大气污染治理等原因造成政府部门下达的工程施工限令等政策性影响),不予增加费用。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合肥市对施工场地xx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要求。进场后要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包括便道维护、水电管理、维护及保洁等)、临时水电保护协议、渣土管理办法、“三车”整治等文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8)竣工资料(含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一切资料)备案费(含光盘和电子版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影像资料费用等,项目施工全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5、中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应按以下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1)中标人在进场后发生的所有投入视为无偿投入,涉及的所有费用不予补偿,同时,责令投标人限期退场;若投标人拒不退场的,投标人留置在施工现场的所有物资设备等均视作废弃物,招标人可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若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等重大损失的,投标人应全权承担,并赔偿 招标人。 | ||
10.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8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9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业绩(如要求)、拟任本项目项目经理名称及项目经理业绩(如要求)、拟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名称及设计负责人业绩(如要求)、拟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名称及施工负责人业绩(如要求)进行网上公示。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采用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进行网上公示。 3、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4、特别提示: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 编 列 内 容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5、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时所报的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工程师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6、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确需更换时,须报经招标人同意, 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招标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7、中标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招标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招标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招标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中标人索赔。 8、措施费项目中需考虑因工期紧赶工期可能产生的费用, 9、中标人需编制相关的专项方案并自行考虑抢工措施费用及专家论证等相关费用,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投标人需慎重考虑报价。 10、地下原有基础及不明障碍物,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投标人需考虑报价。 11、开设梧桐路临时道口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自行勘察现场, 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投标人需慎重考虑报价。 |
10.10 | 异常低价评审 | 依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 1073 号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异常低价 评审。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 评标程序。 |
1、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人工费政策性调整相关问题的回复》(合造价函【2018】82 号)文件要求,该项目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要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费单价市场波动风险,竣工结算时人工费单价一律不予调整。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11 | 特别提示 | 2、施工场地靠近水源保护地,投标人应考虑水源保护的相关措施,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投标人需慎重考虑报价。 3、中标人需自行在施工地点附近设置办公及设备停放场所。中标人进场后负责场地平整、场地硬化、临建搭设、水电接引,安全防护、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雨污水分流接驳等工作,所有费用考虑在本次报价内。 3、竣工资料(含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一切资料)备案费(含光盘和电子版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影像资料费用等,项目施工全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4、中标人严禁挂靠、转包,否则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5、中标人涉及到房屋交付前一周内必须采用专业的保洁公司对校区进行保洁方能交付,发生的费用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6、所有缩短工期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7、施工现场不得影响正常科研工作及小学正常教学,施工时需xx安全施工,施工噪音、粉尘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8、所有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均须专业厂家深化设计,所有费用含在投标 报价中 |
1.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要求
注:证明材料的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注: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对于消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 10 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0 分(含 10 分)到 15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6 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5 分(含 15 分)到 20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12 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24 个月。
信誉要求
注:投标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如发现与实际不符,评标委员会可判定其资格审查不通过,已中标(或中标候选)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监管部门处理。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 个月的(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经理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3)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 ①法定情形; ②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
注: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
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对于消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2.业绩需在项目经理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3.项目经理业绩是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中能反映出本项目拟委任项目经理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岗位的业绩。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 1 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资历要求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该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开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技术职称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_中级_及以上。 |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要求)、职称证书。
附表 2 中标后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说明 |
施工员 | 不低于主管部门要求的人员配备数量标准 |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 号)要求,不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①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在此表中明确投标人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 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
质量员/质检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 | ||
劳资专管员 | 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 6 号文件) |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4.4 |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 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 ,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 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
3.4.5 | / | 3.4.5 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 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 | 3.4.6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 承担。 |
1. 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 2) 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 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10)投标人被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在合肥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
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
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3)其他资料。技术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如有);
(3)其他内容。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4.5 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监管部门处理。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
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
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应按投标人须要求提供。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
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
(4)如采用信价量化评审法评标办法的,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
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随机一次性发放签号(签号为 1~A, A 为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并公布给各投标人(无论投标人是否解密成功都将进行签号的发放);
(5)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6)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7)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
标结果。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制定依据】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电子招标投标】第二条 x规程所指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适用范围】第三条 x规程适用于《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资产类项目。
【职责分工】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电子服务系统】第五条 为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的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电子交易系统】第六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具备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功能,为行政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交易主体信息库】第七条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合肥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主体库),对入库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公示。
主体库成员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维护,并作出信用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当主体库中填写的文字信息与上传扫描件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为准。
投标文件引用的主体库资料的有效性在评标时由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
【数字证书】第八条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招标文件制作】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布】第十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招标文件获取】第十一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
件。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第十二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
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投标文件制作】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文件上传】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投标截止时间】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开标环节】第十六条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现场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的情形,投标人应按照招标(磋商、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
程。
【解密特殊情形】第十七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作为备
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电子光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评标环节】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二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询标环节】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评标报告】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结果公示】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意外情况】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
响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处理流程】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
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规程解释】第二十五条 x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施行时间】第二十六条 x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合理价格法(中位值)(执行 1073 号文)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不低于有效值的投标报价折价后,按照最终评标价 由低到高依次进行商务、报价和技术文件共三个环节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中标候选人。如评标价相同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高的优先,信用评价等级相同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中房建专业 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以成员中最高者为准。 | ||
评标的先后顺序 | / | ||||
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 / | ||||
3.1 | 本项目类别 | ☑房建类项目 □市政、轨道类项目 | |||
规定降幅 M 值 | 8 % | ||||
☑ C 值 =1; □ C 值按下表确定: 设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为 X(无论是 否成功解密),将 X 除以 5,根据余数对应取 C 值,见下表(多标段按各自标段 X 值计算选取) | |||||
对应的C 值 余数 | C 值 | ||||
0 | 0.990 | ||||
1 | 0.991 | ||||
2 | 0.992 | ||||
3 | 0.993 | ||||
4 | 0.994 | ||||
3.2(1) | 是否折价 | ☑折价 □非折价 | |||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评标价折算规则 | 一、信用评价折算评审: 1.合理价格法(中位值)评审法报价文件评审过程中,对最高 AAA和次高 AA 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相同比例折算,计算得出评标价。对未获得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房建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分级情况为 AAA 或AA 的投标人评标价不予折价计算。 2.折算比例:折算比例为 0.99。 3.对于采用信用评价折算评审方式的,评标价=经折算的投标函文字报价。 4.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确认方式如下: 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的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最新分级结果相应专业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折 |
①执行 1073 号文项目 C 值按 1 进行勾选,不执行 1073 文项目 C 值按表格确定勾选。
价计算,折价规则如上。 本项目相应专业为房建专业。 注:(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评价等级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等级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等级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折价(或加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2)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监管部门处理。 (3)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中房建专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以成员中最高者计算,仅折算 1 次。 (例:①X 投标单位投标函文字报价为 1000 万元,其评价分级情况为 AAA。Y 投标单位投标函文字报价为 1000 万元,其评价分级情况为 A 或以下。 ②则对 X 投标单位的评标价按照折算比例 0.99 计算出该单位评 标价,其评标价为 1000*0.99=990 万元,即评标价为 990 万元。Y 投标单位评标价不予折算计算,其评标价仍为 1000 万元。 | ||
3.5.3 | 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 | ☑执行 □不执行 |
异常低价规定指标 | 90 % |
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本项目不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
未出现投标报价 | 商务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管理 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要求 | ||
分包计划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 情况表”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 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或使用相同 加密锁号的造价软件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出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5)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应为负值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的数据未出现该情形。 | |||
投标报价不可竞争内容 | (1)安全xx施工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人工费工日单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有)。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更改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 (4)税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总人工费 | 投标报价中的总人工费与技术文件中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相比,不 得明显过低。 | ||
投标报价偏差 |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缺漏的价格累计缺漏总额(高估冒算、多报价格不得抵消缺漏费用,缺漏金额计算时按照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数据计算)占投标报价未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凡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理由,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项目或费用。 (2)对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按本章第 3.2.4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与修正前投标报价的偏差未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3)投标报价中减少实体材料消耗量指标的,符合计量计价规 范或实际情况。 | ||
其他情形 | (1)清标结果未显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 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③弄虚作假的情形; ④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2)项目评审中,多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规律性集中出现在高价区域,明显与近期类似项目报价情况不一致,以致影响正常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确定项目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宣布流标,同时将异常报价提交监管部门调查。 (3)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2 | 详细评审 | 报价规范性评审 | 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及“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不可竞争费等进行规范性评审,对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或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可否决其投标(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 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低于主材价格等情况)。 |
不xx报价评审 | 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明显高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或与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相比明显降幅过大的情况,评标委员会 可认定为恶意不xx报价,否决其投标。 |
技术文件评审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2.1.4 |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 | 1.工程概况 | 描述准确。 |
2.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 |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 ||
3.主要物资 供应计划 |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 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 ||
4.主要施工 机械、设备进 场计划 | 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 ||
5.劳动力安 排计划 | 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明细,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 计划,劳动力投入经济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 ||
6.确保工程 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 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 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 ||
7.确保安全 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 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 x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 ||
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 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 求。 | ||
9.确保xx施工的技术 组织措施 |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xx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xx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 实现现场xx施工目标的承诺。 | ||
10.施工总平 面布置图 | 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
11.重点、难 点 | 满足招标文件前附表重难点要求,应单独成章,可以根据投标人理解另行增 加内容。 | ||
12.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 | 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危大工程清单及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补 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
...... | ...... | ||
以上评审因素中第 2、6、7、8 项必须通过,且全部评审因素通过率在 70%以上,技术文 件方为通过。 |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合理价格法(中位值),即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价按照由低到高依次进行商务、报价和技术文件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商务、报价和技术文件中任一环节未通过评审,则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直至评出中标候选人。如评标价相同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有效值的计算见附件 1。
(1)评标价(项目是否采用信用折价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对于不采用信用折价的项目,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对于采用信用折价的项目,对不低于有效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根据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折算,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折算比例。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评标价折算规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评标价作为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据,最终中标价仍为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商务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xx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3.4.3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4.4 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第 1.12.4 项对细微偏差进行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等与招标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存在细微偏差的,以招标人提供的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5.3 异常低价评审(本项目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依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 号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异常低价评审,具体评审要求如下:
(1)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异常低价规定指标(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中对应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规定比例(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异常低价规定指标)的,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 c.人员闲置;
d.亏本让利;
e.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g.类似项目业绩;
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第 2.1.4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第 2.1.1 项、第 2.1.3 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或者不符合第 2.1.4 项规定的合格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对于技术文件未通过评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提出充足的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8.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8.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 评标结果
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1.初步筛查和中位值计算规则、范围
(1)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随机发放签号。
(2)纳入初步筛查范围的投标文件 1)纳入条件
①已发签号且成功解密并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的;
②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为最高和次高信用等级的(采用信用折价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具体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行业主管部门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本条不采用)。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中房建专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以成员中最高者为准。
2)数量
①按照已发签号从小到大的顺序,选取表 1 规定数量且符合纳入条件的投标文件纳入初步筛查;
②如符合纳入条件的投标文件数量不足表 1 对应“纳入初步筛查范围的数量”的,符合纳入条件的投标文件全部纳入初步筛查。
表 1
项目类别 | 投标人数量 (记为“X”) | 纳入初步筛查范围的数量 |
☼房建类项目 | X≤9 | 全部 |
X=10 | 9 家 | |
10<X≤15 | X-2 家 | |
X>15 | 15 家 | |
市政、轨道类项目 | X≤15 | 全部 |
X=16 | 15 家 | |
16<X≤20 | X-2 家 | |
X>20 | 20 家 | |
备注 | x项目类别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初步筛查内容:
①投标函文字报价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②投标函文字报价降幅≥M 值规定
[降幅=(1-投标函文字报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③投标总报价未出现明显失误,如数量级错误、金额单位错误等;
④投标文件符合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审标准。备注:
①初步筛查符合的投标函文字报价纳入中位值计算,初步筛查不符合的投标函文字
报价不纳入中位值计算,且不予递补。
②如出现符合初步筛查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确定中位值
1)平均值计算
对所有纳入中位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按照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 n 个较高投标函文字报价和 n 个较低投标函文字报价后,取其他纳入中位值计算范围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设纳入中位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数量为 X, n 按照以下规定取值:
①当 X≤5,n=0;
②当 5<X≤10,n=1;
③当 10<X≤20,n=2。 2)数据分组
对纳入中位值计算范围的投标函文字报价,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组:
①高于平均值 1.1 倍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全部只作为一组;
②在平均值 1.1 倍(含)至平均值 0.9 倍(含)之间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各自成为一组;
③低于平均值 0.9 倍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全部只作为一组。 3)计算中位值
对各组内的数据分别计算平均值作为本组的组值,由低到高对所有组值进行排序。 S 为分组组数,按以下规定确定中位值:
①当 S 为奇数时,取第(S+1)/2 个组的组值为中位值;
②当 S 为偶数时,取第 S/2 个组、第(S/2+1)个组的两个组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中位值。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2 年 3 月 1 日。竣工日期: 2022 年 7 月 1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37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招标代理公司存档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永久占地、临时占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如承包人需要临时占地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自行办理相关 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两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地勘报告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项目的人员配备、施工方案、各类专项方案、月进度报表、 竣工图、竣工资料、以及相关报建所需的各类文件以及发包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照发包人要求确定。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 执行通过条款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经理部或公司地址;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监理部或公司地址;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所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场内外交通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不在另行 支付费用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外交通均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费用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 通用条款。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采用通用条款,按下列规定办理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①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
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②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 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 3%以上的情况。③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设计变更;
2、工期延期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
3、工程款支付;
4、停工通知;
5、分包商的确定;
6、主要设备、材料的确定;
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
8、主要管理人员更换;
9、发包人代表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发包人代 表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10、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11、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12、发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所有文件需经发包人的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承包人认为 该文件已通过发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未经发包人的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文件无效。
13、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7 天前(执行通用条款)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不执行通用条款,施工所需要的条件由承包 人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 为新图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2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纸质版及电子版资料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每月 22 日前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 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未及时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及下月工程计划表的,承包人按 5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②发包人因建设需要调整工程量的,施工单位必须予以配合;③施工现场应符合市、县对施工场地xx施工和清洁卫生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之中。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 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所有文件需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发包人认为该文件已通过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未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文件无效。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必须有不少于 22 个日 历天在施工现场,每少 1 天,将向发包人承担 1000 元/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无故缺岗 5 个工作日,罚款 1 万元;无故缺岗累计一个月,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不再支付工程款。技术负责人每月无故缺岗 5 个工作日,罚款 5000 元。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国家、省、 市相关规定执行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0 元 在结算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承包人并支付发包人 10 万元违约金,在进度款或结算中扣除。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当发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的项 目经理在执行合同中玩忽职守、不能胜任或做出一些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他人接替工作,并向承包人罚款 10 万元。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 3 天 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当发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 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执行合同中玩忽职守、不能胜任或做出一些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
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他人接替工作,并每人罚款 1 万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否 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并支付违约金每人 1 万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将不定期对工程 施工项目管理班子的现场到位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没有按时进场或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在岗的,承包人应按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5000 元/人•次、其他成员 2000 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详见招标文件规定;金额为中标价的 2% ; 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履约保函作为本合同附件。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连带责任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履约保函里须同时加保担保农民工工资。若履约保证金为现金形式,竣工验收后工期拖延未超过 30 天,履约保证金在 7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执行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执行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执行监理合同。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执行通用条 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执行通用条款)小时。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合肥市相关规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①遵守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的相关管理规定②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③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①按合肥市相关规定②施工现场施工范围内原有垃圾等由承包 人拆除,并将拆除的垃圾运至科学岛外政府指定地点。③施工过程中应保护附近室外管线、绿化等。若有损坏须予修复。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合肥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 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每月 20 日须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壹式肆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后 7 天内。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工 进度计划后 7 天内。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或因征地拆迁、杆管线等原因导致全部或者部分工程 180 天内不能进场施工的,承包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或甩项要求。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 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工程延期 15 天以上的,每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 30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没收履约保证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结算价的 4%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材料按照总价的 1 %计取保管费
(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0.4 %计取保管 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发包人分包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不计取。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符合见证取 样规范流程及管理部门和发包人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标准养护室、封样室等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其他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试验条件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①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结构 形式、装饰设计布局、甲审乙供材料品牌、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②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③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④如果承包人认为自 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⑤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⑥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⑦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标报价中分 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
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投 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 30%(含 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第 10.4.1.1 目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5)工期实际发生拖延的,措施费不予调整。
10.4.1.3 由于材料价格的上涨或下降,产生的差价额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正式发布文件相关规定,但工程拖延工期的,差价不予调整。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执行 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执行
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采用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 招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不采用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 ;
(2)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 / ;
(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 ;
(4)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 /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不采用 。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准确;
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机械和材料价格变化(有政策性规定除外);
③、因天气、地形等自然条件变化或地勘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误差,采取的临时措施;
④、按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
⑤、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改变既定的施工组织、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导致的费用(包括技术 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等)增加;
⑥、与各种专业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引起的开口、工效损失,各种测试、检验、试验以及装饰材 料消防报验等相关工作而增加的费用。
⑦成品保护:
本合同约定可调整价款的项目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 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不执行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不执行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及配套文件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执行通用条款)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采用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含工资性工程款)合同范围内全部项目 2022 年 4 月 1 日 前基础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20%,2022 年 5 月 15 日前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30%; 2022 年 7 月 1 日前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 30%;2022 年 7 月 15 日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并资料齐全合格支付到合同价款(扣除甲供材及业主代缴、已付的费用)的 85%,待办理完工程决算终审且竣工资料移交招标人档案室后三周内同时结清业主水电等费用,支付到工程结算价款的 97%,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3%。如未在节点约定时间内完成,每延迟一天在进度款中扣 10 万元。
质量保证金退还:两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返还 50%质保金,如两年内出现防水及保温问题, 质保金延到五年返还,如五年内再次出现防水及保温问题,质保金不再返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30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3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 25 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 10 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执行通用条款)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执行通用条 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 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执行通用条款)。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承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 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承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 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投料试车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后 10 日内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 资料。工程结算总造价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为依据。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 并签字盖章确认且移交完成后方可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必须提交工程竣工移交的有效证明,否则,视为竣工结算资料不全,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竣工结算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核定并签字后,与竣工资料一起提交发包人办理结算。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在 28 天内审核完成。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审核单后 14 天内提交结算审计单位。结算审计单位应在 28 天内与承包人进行核对。扬尘防治增加费需提供实施方案及经验收资料。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满足办理竣工结算付款条件后,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争议部分在竣工结算审核阶段解决。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叁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 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屋面防水和外墙五年)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的工程款;
(3)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担保金额为: ;
(4)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 ;
(5)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 小时内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 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_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担保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发包人免费使用 。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执行通用条款)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 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x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投标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1.10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10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 变更与调整
21.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
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
励。
21.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
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1.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 分包与配合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
(2) /
2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
(2) /
2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 结算
2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 水电费的结算:
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水电费按照工程结算价款的千分之七缴纳。
2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1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 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0.4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21.4.6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 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 3%以上的情况。
21.4.7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5 其他
21.5.1 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21.5.2 审计费用:根据合政〔2018〕16 号文要求,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 10%的,
其超过 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审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监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监理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1.5.3 办理进度款付款的条件:
21.5.3.1 审批手续齐全。
21.5.3.2 工程资料齐全,经检查合格。
21.5.4 办理竣工结算条件:
21.5.4.1 竣工验收、移交完成,竣工资料完整;
21.5.4.2 合同、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单、竣工报告、竣工图等工程结算资料完整。
21.5.5 办理竣工结算付款条件:
21.5.5.1 施工档案资料已经全部移交发包人;
21.5.5.2 承包人已完全撤场,临时设施及现场已清理完毕;
21.5.5.3 承包人结清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
21.5.5.4 发包人收到结算金额的全额发票。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廉政协议
附件 9:履约保证金格式附件 10: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 筑 面 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 备 安 装 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 工 日期 | 竣 工 日期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 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 应 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 5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 年;
2. 工程,为 年;
3. 工程,为 年;
4. 工程,为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 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xx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
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
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 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 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 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 乙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x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x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x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签字: |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签字: |
廉政监督联系人 | 廉政监督联系人 |
姓名: | 姓名: |
签字: | 签字: |
电话: | 电话: |
地址: | 地址: |
日期: | 日期: |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