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本公司控股股東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廣藥集團」)持有廣藥資本80%的權益。因此,廣藥資本為香港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本公司關連人士之聯繫人。因此,根據 上市規則第14A章,合作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基金合作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之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中最 高者超過0.1%但低於5%,合作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獲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