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atview Aseptic Packaging Company Limited
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份經修訂及經重訂組織章程細則之
Greatview Aseptic Packaging Company Limited
紛美包裝有限公司
(根據於2021年5月25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採納)
索引 | ||
主題 | 細則編號 | |
A表 | 1 | |
釋義 | 2 | |
股本 | 3 | |
資本的更改 | 4-7 | |
股份權利 | 8-9 | |
權利的更改 | 10-11 | |
股份 | 12-15 | |
股票 | 16-21 | |
留置權 | 22-24 | |
催繳股款 | 25-33 | |
股份的沒收 | 34-42 | |
股東登記冊 | 43-44 | |
記錄日期 | 45 | |
股份的轉讓 | 46-51 | |
股份的傳轉 | 52-54 | |
未能聯絡到的股東 | 55 | |
大會 | 56-58 | |
大會通知 | 59-60 | |
大會的議事程序 | 61-65 | |
投票 | 66-74 | |
委任代表 | 75-80 | |
由代表行事的法團 | 81 | |
股東的書面決議 | 82 | |
董事會 | 83 | |
董事卸任 | 84-85 | |
董事喪失資格 | 86 | |
執行董事 | 87-88 | |
候補董事 | 89-92 | |
董事袍金及開支 | 93-96 | |
董事的權益 | 97-100 | |
董事的一般權力 | 101-106 | |
借款權力 | 107-110 | |
董事的議事程序 | 111-120 | |
經理 | 121-123 | |
高級人員 | 124-127 | |
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 | 128 | |
會議紀錄 | 129 | |
印章 | 130 |
主題 | 細則編號 |
文件核證 | 131 |
銷毀文件 | 132 |
股息及其他付款 | 133-142 |
儲備 | 143 |
化為資本 | 144-145 |
認購權儲備 | 146 |
會計紀錄 | 147-151 |
審計 | 152-157 |
通知 | 158-160 |
簽署 | 161 |
清盤 | 162-163 |
彌償 | 164 |
修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與公司名稱 | 165 |
資料 | 166 |
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份經修訂及經重訂組織章程細則
之
Greatview Aseptic Packaging Company Limited
紛美包裝有限公司
(根據於2021年5月25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採納)
A表
1. 公司法(經修訂)附表的A表所載的規例不適用於本公司。
釋義
2. (1) 在本章程細則內,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表第一欄的詞彙分別具有第二欄相應位置所載的涵義。
詞彙 涵義
「法案」 開曼群島第22章公司法(1961年法例3,經綜合及修訂)。
「公告」 本公司以電子通訊或報紙上刊登廣告,或以上市規則和適用法律所賦予和允許的有關方式或形式,正式刊發的通告或文件,包括出版物,惟受上市規則所允許範圍限制。
「章程細則」 具有現時形式或不時經補充、修訂或替代的本組織
章程細則。
「核數師」 本公司當其時的核數師,可包括任何個人或合夥。
「董事會」或「董事」 本公司董事會或出席本公司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
議的董事。
「營業日」 指定證券交易所在香港一般開市從事證券買賣業務的日子。為免生疑問,如指定證券交易所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其他類似事件而於某營業日停止在香港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則就本章程細則而言,該日不得計入為營業日。
「資本」 本公司不時的股本。
「整天」 就通知期而言,該期間不包括發出或視作發出通知當日,亦不包括通知所涉事項當日或通知生效當日。
「結算所」 獲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掛牌之證券交易所所屬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認可的結算所。
「緊密聯繫人」 就任何董事而言,應具有與經不時修訂的上市規則
所界定者相同的涵義,惟就第100條而言,如董事會將予批准的交易或安排為上市規則中所指之關連交易,其應具有與上市規則中「聯繫人」所賦予者相同的涵義。
「本公司」 Greatview Aseptic Packaging Company Limited(紛美包裝有限公司)。
「主管監管當局」 獲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掛牌之證券交易所所屬地區的
主管監管當局。
「債權證」及
「債權股證持有人」
分別包括債權股證及債權股證持有人。
「指定證券交易所」 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掛牌的證券交易所,而該證券交
易所視該次上市或掛牌為本公司股份第一上市或掛牌。
「元」及「$」 香港法定貨幣元。
「電子通訊」 通過電線、無線電、光學方式或其他電磁方式以任
何形式通過任何媒介發送、傳輸、傳送及接收的通訊。
「電子會議」 股東及╱或委任代表通過電子設施方式以虛擬出席
和參與來完整與唯一地舉行和進行的股東大會。
「總辦事處」 董事不時定為本公司主要辦事處的本公司辦事處。
「混合會議」 (i)股東及╱或委任代表親身出席主要會議地點及(如
適用)一個或以上會議地點及(ii)股東及╱或委任代表透過電子設施虛擬出席及參與而召開之股東大會。
「上市規則」 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
「會議地點」 具有於細則第64A條所賦予之涵義。
「股東」 就本公司資本內股份不時正式登記的持有人。
「月」 曆月。
「通知」 除本章程細則另外明確列明及進一步界定外,指書面通知。
「辦事處」 本公司當其時的註冊辦事處。
「普通決議」 有權表決的股東在已根據細則第59條妥為發出通知
的大會上,親自(或如任何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委派代表(如可委派代表)以過半數票通過某決議,即為普通決議。
「繳足」 繳足或入帳列作繳足。
「現場會議」 由股東及╱或委任代表在主要會議地點及╱或(如適
用)一個或以上會議地點出席及參加而舉行及進行的股東大會。
「主要會議地點」 具有於細則第59(2)條所賦予之涵義。
「登記冊」 在董事會不時決定的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地點備存的股東登記主冊及(如適用)任何支冊。
「登記處」 就任何類別股本而言,指董事不時決定備存本公司該類別股本股東登記支冊的地點,以及將予遞交該類別股本的過戶文件或其他所有權文件以供登記及將予登記該類別股本的過戶文件或其他所有權文件的地點(董事會另外協定者除外)。
「印章」 本公司在開曼群島境內或開曼群島境外任何地區使用的法團印章或任何一個或多個複製印章(包括證券印章)。
「秘書」 任何獲董事會委任履行任何本公司秘書職務的人士、商號或法團,包括任何助理秘書、副秘書、臨時或代理秘書。
「特別決議」 有權表決的股東在已根據細則第59條妥為發出通知
的大會上,親自(或如該等股東為法團,則彼等各自的正式授權代表)或委派代表(如可委派代表)以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多數票通過某決議,即為特別決議。
對於本章程細則或法規的任何條文所明確要求的普通決議,特別決議對於任何目的均有效。
「法規」 法案及開曼群島立法機關當其時生效並適用於或影響本公司、其組織章程大綱及╱或本章程細則的每條其他法例。
「主要股東」 有權在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
或以上(或上市規則不時規定的其他百分比)的表決權之人士。
「年」 曆年。
(2) 在本章程細則中,除非所述主題或文意與有關解釋有所抵觸,否則:
(a) 表示單數的詞彙包含眾數,反之亦然;
(b) 表示性別的詞彙包含兩種性別及中性涵義;
(c) 意指人士的詞彙包含公司、組織及團體,而不論是否屬於法團;
(d) 以下詞彙:
(i) 「可」須詮釋為許可;
(ii) 「須」或「將」須詮釋為必須;
(e) 凡提述「書面」,除非另有相反用意,否則須詮釋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攝影及其它清晰及非臨時形式的反映或轉載辭彙或數字,或遵照規程及其他適用法規、規則及規例並在其允許的範圍內,任何視象書面替代形式
(包括電子通訊),或部分採用一種視象形式而部分採用另一種視象形式的反映或轉載辭彙的形式,並包括電子展現方式(倘以該方式xx),惟相關文件或通告及股東選擇須符合所有適用法規、規則及規例;
(f) 凡提述任何法例、條例、法規或法定條文須解釋為有關該條文當其時生效的任何法定修訂或重新立法。
(g) 除上文所述者外,法規所界定的詞彙及表述如在文意中與主題並無抵觸之處,則在本章程細則內須具有相同涵義;
(h) 凡提述(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決議)簽立文件,均包括提述親筆簽署或加蓋印章或電子簽署或電子通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簽立文件,凡提述通知或文件,均包括提述以任何數碼、電子、電氣、磁化或其他可還原的方式或媒介以及可見形式的資料記錄或儲存的通知或文件,而不論有否實體;
(i) 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案(2003年)第8條及第19條(經不時修訂)所施加除本章程細則所載以外的責任或規定,不適用於本章程細則。
(j) 對會議的提述:(a)應指以細則允許的任何方式召開及舉行的會議,且就規程及細則而言,任何透過電子設施出席及參與會議的股東或董事應被視為出席該會議,而出席及參與應據此解釋;
(k) 對某人參與股東大會之事項之提述包括但不限於及(如有關)(包括若為法團,透過正式獲授權的代表)發言或溝通、投票、由委任代表代表及以印刷本或電子形式獲得規程或細則規定須在大會上提供之所有文件之權利,而參與股東大會之事項將據此解釋;
(l) 對電子設施的提述,包括但不限於網址、網絡研討會、網絡廣播、視頻或任何方式的電話會議系統(電話、視頻、網絡或其他);及
(m) 如股東為法團,本章程細則中對股東的任何提述,如文義要求,應指該股東正式授權的代表。
股本
3. (1) 於本章程細則生效日期,本公司的股本分為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
(2) 在法案、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如適用)上市規則及╱或主管監管當局的規則規限下,本公司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其本身的股份,此項權力可由董事會按其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以其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方式
行使,就法案而言,董事會決定的購買方式須視作已獲本章程細則授權。本公司謹此獲授權從資本或根據法案可授權作此用途的任何其他賬目或資金中撥付款項購買其股份。
(3) 在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關的上市規則的情況下,本公司可為或就任何人士已經或將會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而提供財政資助。
(4) 董事會可無代價接收放棄之任何繳足股款的股份。
(5) 不得發行不記名股份。
資本的更改
4. 本公司可不時依照法案藉普通決議更改其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以:
(a) 增加其資本,該新增資本的金額及須拆分的股份款額由決議訂定;
(b) 將其全部或任何資本合併及拆分為款額較其現有股份為大的股份;
(c) 在不損害之前已賦予現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將其股份拆分為數個類別,並分別附加任何優先、遞延、合資格或特別權利、特權、條件或有關限制,倘本公司於大會並無作出任何有關決定,則董事可作出決定,惟倘本公司發行不附表決權的股份,則須在有關股份的名稱中加上「無投票權」一詞;倘股本包括具不同表決權的股份,則須在各類別股份(附有最優先表決權的股份除外)的名稱中加上「限制投票權」或「有限投票權」一詞;
(d) 將其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再拆分為款額較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所訂定為小的股份,但仍須受法案規限,並可藉有關決議決定,對該項再拆分所產生的股份的持有人而言,一股或以上的股份可較其他一股或以上的股份享有任何優先、遞延或其他權利,或受任何限制規限,一如本公司有權將該等權利或限制附加於未發行股份或新股份之上;
(e) 將截至有關決議通過當日尚未被任何人承購或同意承購的任何股份取消,並且按如此被取消股份的款額縮減其資本的款額,或如屬無面值的股份,則縮減其資本所拆分的股份數目。
5.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宜的方式解決根據前條細則進行任何合併及拆分時可能出現的困難,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可就零碎股份發出股票或安排售賣該等零碎股份,並按適當比例向本應有權享有該等零碎股份的股東分派售賣所得收益淨額(在扣除該項售賣的開支後),董事會可就此授權他人向購買人轉讓零碎股份,或議決將支付予本公司的該等所得收益淨額撥歸本公司所有。該購買人對於如何運用有關股份的買款無須理會,而其對該等股份的所有權,將不會因有關該項售賣的程序有任何不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6. 本公司可不時藉特別決議,以法例許可的任何方式削減其股本或任何資本贖回儲備或其他不可分派儲備,惟須按照法案規定取得任何確認或同意。
7. 除發行條件或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藉增設新股份所籌集的任何資本須視作猶如其構成本公司原有資本的一部分處理,而該等股份須受本章程細則所載有關支付催繳股款及催繳股款的分期款項、轉讓及傳轉、沒收、留置權、取消、交還、投票表決及其他事宜的條文所規限。
股份權利
8. (1) 在法案、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條文以及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任何特別權利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按董事會決定發行在股息、投票表決、資本退還或其他方面附有權利或限制的任何股份(不論是否構成現有資本的一部分)。
(2) 在法案、上市規則、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條文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加的任何特別權利的規限下,股份在發行時可設定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方式(包括自資本撥款)可予贖回或在本公司或持有人的選擇下須予贖回的條款。
9. 若本公司購買可贖回股份以供贖回,而有關購買並非在市場或以競價方式作出,則須以本公司在大會上不時釐定的最高價格為限(無論就一般情況或就特定購買而言)。如以競價方式購買,則全體股東同樣可取得該競價。
權利的更改
10. 在受法案規限且不損害細則第8條的情況下,當其時附於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所有或任何特別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在獲得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四分之三的人書面同意下,或在獲得該類別股份持有人於另外舉行的大會上通過的特別決議認許下,可不時(無論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盤)予以更改、修訂或廢除。本章程細則有關本公司大會的所有條文,經必要變通後適用於每一次此等獨立舉行的大會,但:
(a) 所需的法定人數(不包括延會)為兩人(或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所持有或憑委派代表書代表的股份須佔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三分之一;任何延會所需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親自或(如股東為法團)由正式授權代表或委派代表(不論彼等所持的股份數目多少)出席的上述持有人;及
(b) 每名類別股份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每股該類別股份均有一票。
11. 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的持有人所獲授予的特別權利,除非附於該等股份的權利或發行該等股份的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不得當作因有產生或發行更多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而有所更改、修訂或廢除。
股份
12. (1) 在法案、本章程細則、本公司可能在大會上作出的任何指示,以及(如適用)上市規則的規限下,並在不損害當其時附於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的情況下,本公司的未發行股份(無論是否屬於原有或任何增大資本的一部分)須由董事會處置,董事會可按其在行使絕對酌情權下決定的人士、時間、代價、條款及條件,將該等股份要約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惟任何股份均不得按低於其面值折價發行。在就股份作出或授出任何配發、要約發售或購股權或處置股份時,本公司或董事會均無須在董事會認為缺乏登記說明或其他特別手續而於當地作出或提供任何該等配發、要約、購股權或股份即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不可行的任何特定地區或多個地區向股東作出或提供任何該等配發、要約、購股權或股份。就任何目的而言,受上述句子影響的股東不得成為或被視為獨立類別的股東。
(2) 董事會可按照其不時決定的條款,發行賦予持有人認購本公司資本中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的權利的認股權證或可換股證券或類似性質的證券。
13. 本公司可就發行任何股份,行使法案所賦予或允許的一切支付佣金及經紀佣金的權力。在法案規限下,佣金可以現金付款或配發全部或部分繳足股款股份,又或部分用此一方式而部分用另一方式償付。
14. 除非法律有所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本公司承認以任何信託方式持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不受任何股份中的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不足一股的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僅除本章程細則或法例另有規定者外)有關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權利所約束,在任何方面亦無須承認該等權益或權利(即使本公司已知悉有關事項),但登記持有人對該股份全部的絕對權利不在此限。
15. 在法案及本章程細則規限下,董事會可於配發股份後但在任何人記入登記冊作為持有人前,隨時確認承配人以某一其他人士為受益人而放棄獲配發股份,並給予任何股份承配人權利以按照董事會認為適合施加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使該放棄生效。
股票
16. 發行的每張股票須蓋上印章或複製印章或印章的摹印本,並須指明其所涉及的股份數目、類別及用於分辨的編號(如有)以及就該等股份已繳付的款額,並可按董事可能不時釐定的其他格式發行。除非董事另作決定,否則本公司印章僅可在董事授權情況下加蓋於股票或印在股票上,或加蓋於經獲法定授權的適當行政人員簽立的股票上。所發行的股票不得代表多於一個類別的股份。董事會可在一般情況下或在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情況下,藉決議決定可以親筆簽署以外的某些機械方式或以印刷形式在任何該等股票(或其他證券的證書)上加蓋簽署。
17. (1) 如股份是由數人聯名持有,本公司無須就此發出多於一張股票,如向數名聯名持有人中的一人交付一張股票,即已作為充分交付股票予各聯名持有人。
(2) 如股份是以兩名或以上人士的名義持有,則就通知送達及(在本章程細則的條文規限下)與本公司相關的所有或任何其他事宜(股份轉讓除外)而言,在登記冊內排名在先的人士須被視為唯一持有人。
18. 於股份配發後,凡姓名或名稱已記入登記冊作為股東的人,均有權無須繳費而就任何一類別的所有該等股份獲發給一張股票,或就第一張股票以外的每張股票繳付董事會不時釐定的合理實際開支費用後就該類別的一股或多股股份獲發多張股票。
19. 股票須於配發後或向本公司遞交轉讓書(本公司當時有權拒絕登記且沒有登記的轉讓除外)後,在法案訂明或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釐定的相關時限內(以較短者為準)發行。
20. (1) 在每次轉讓股份後,出讓人所持有的股票須交回註銷,並須隨即據此註銷,而就獲轉讓股份所涉及的新股票須按本章程細則第(2)段規定的費用發行予受讓人。如在交回股票內所包涵的任何股份須由出讓人保留,則須在出讓人向本公司就此支付上述費用後,就餘下股份向出讓人發行新股票。
(2) 上文(1)段所述的費用不得超過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釐定的相關最高金額,惟董事會可隨時就該費用釐定較低的金額。
21. 如股票遭損壞或污損或聲稱已遺失、失竊或銷毀,可在繳付有關費用(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釐定的最高應付費用或董事會可能釐定的較低金額),並在遵守關於證據及彌償的條款(如有的話),以及支付本公司調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有關證據及預備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有關彌償的成本及合理實際開支費用後,應要求向有關股東發行代表該等股份的新股票;如屬股票損壞或遭污損的情況,則在向本公司交回舊有股票後,可予以補發,但如發行的是認股權證,則除非董事在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信納原本的認股權證已遭銷毀,否則不得發行新認股權證代替已遺失的認股權證。
留置權
22. 如股份(非全部繳付股款的股份)涉及任何已催繳或於規定時間應繳付的款項(不論是否當前應繳付),本公司就該款項對該股份擁有首要留置權。對於以某股東名義登記
(無論是否與其他股東聯名登記)的每股股份(全部繳付股款的股份除外),本公司亦就該股東或其遺產當前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而對該等股份擁有首要留置權,而不
論該等應付款項是在通知本公司有關該股東以外任何人士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權益之前或之後產生,亦不論實際上是否已到達該等應付款項的支付或解除期限,且不論該等應付款項是否屬該股東或其遺產及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股東)的聯名債項或法律責任。本公司對於股份的留置權(如有的話),須延伸至有關該股份或就該股份應付的一切股息及其他款項。董事可隨時在一般或任何特別情況下放棄已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或宣佈任何股份完全或部分獲豁免遵從本細則的條文。
23. 在本章程細則規限下,本公司可按董事會決定的方式,將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售賣;但除非留置權存在涉及若干當前應繳付的款項、或留置權存在涉及須於當前履行或解除的法律責任或承諾,並且已向該等股份當其時的登記持有人送達一份書面通知,或向因該持有人去世或破產而享有該等股份的人送達一份書面通知,述明及要求予以繳付當前應繳付的款項,或指明該法律責任或承諾並要求履行或解除該法律責任或承諾,及表明如沒有遵照以上規定行事將出售有關股份,而且該通知發出後已屆滿十四(14)整天,否則不得將有關股份售賣。
24. 售賣所得收益淨額須由本公司收取,並用作或用於繳付或償付留置權存在所涉及並應於當前繳付的債項或法律責任,而任何剩餘款項須付予售賣之時享有該等股份的人(但須受涉及非當前應繳付的債項或法律責任而在售賣前已存在的同樣的留置權所規限)。為使上述任何售賣得以生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將售出的股份轉讓予購買人。購買人須登記為該等獲轉讓股份的持有人,其對於如何運用有關股份的買款無須理會,而其對該等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該項售賣的程序有任何不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催繳股款
25. 在本章程細則及配發條款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該等股東的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股款(不論是作為股份的面值或溢價),而各股東須(在獲發出最少十四 (14)整天的通知,指明繳付時間及地點後)按該通知規定向本公司支付就其股份催繳的股款。董事會可決定延期、押後或撤回催繳全部或部分股款,惟除獲得寬限及優待外,任何股東概無權享有任何有關延期、押後或撤回。
26. 任何股款的催繳,須當作是在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的決議時已作出,並可以一筆款項或分期款項支付。
27. 被催繳股款的人士即使其後轉讓有關被催繳股款的股份,仍有責任支付被催繳的股款。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共同及各別地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到期應付的一切催繳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就前述各項而到期應付的其他款項。
28. 就股份催繳的款項,如並未於指定的繳付日期當日或之前獲繳付,欠下該款項的人士須支付未繳款額的利息,利息由指定的繳付日期起計算至實際繳付當日,息率為董事會所決定的不超過年息二十(20)釐者,但董事會可憑其絕對酌情權免除全部或部分利息。
29. 任何股東在繳付其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共同到期應付本公司的所有催繳股款或分期款項連同利息及開支(如有的話)前,概無權收取任何股息或紅利,或出席任何大會並在會上投票(不論親自或委派代表),或被計入法定人數或行使任何其他作為股東的特權。
30. 在為追討任何催繳股款的到期應付款項而進行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審訊或聆訊時,只須證明被控告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在登記冊登記為與所應計債項有關的股份的持有人或持有人之一,作出催繳股款的決議已在會議記錄冊妥為記錄,並已根據本章程細則妥為向被控告的股東發出該催繳股款通知,即已足夠;無須證明作出上述催繳股款的董事的任命或任何其他事宜,但前述事項的證明須為有關債項的確證。
31. 在配發後或於任何指定日期就股份應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按面值或溢價或作為催繳股款的分期付款,均須當作是妥為作出的催繳股款及應於指定繳付日期繳付者,如不繳付,本章程細則的條文即告適用,猶如該款項是憑藉一項妥為作出及通知的股款催繳而已到期應繳付的一樣。
32. 董事會在發行股份時,可按催繳股款須予繳付的款額及繳付的時間將獲配發人或股份持有人區分。
33. 如有任何股東願意就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提前繳付(不論以現金或現金等值支付)該等股份所涉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催繳及未繳付的款項或應繳付的分期款項,則董事會如認為適合,可收取此等款項;董事會可就如此提前繳付的全部或任何款項
支付利息(直至如沒有預繳則此等款項當前應付為止),息率(如有的話)可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在給予該股東不少於一(1)個月的通知後隨時償還上述預繳款項,但如在該通知期滿之前,提前繳付款項所涉及的股份已被催繳股款則另作別論。預繳款項不得賦予該一股或多股股份持有人權利參與其後就股份所宣派的股息。
股份的沒收
34. (1) 倘催繳股款在到期應付後仍未繳付,董事會可向應付該催繳股款的人士發出不少於十四(14)整天的通知:
(a) 將未繳付的款項,連同任何應已累算的利息及截至實際付款日期可能仍會累算的利息一併繳付;及
(b) 述明如未有遵照通知,則該催繳股款所涉及的股份可被沒收。
(2) 如上述任何通知內的規定未獲遵從,可在其後的任何時間及在該通知所規定的所有催繳股款及應付利息未獲繳付之前,將有關通知所涉及的任何股份沒收,而此項沒收可藉董事會一項表明此意的決議達成。上述沒收包括就被沒收股份已宣派但在沒收前並無實際派付的所有股息及紅利。
35. 倘沒收任何股份,則須向該等股份於沒收前的持有人送達沒收通知。遺漏或疏忽發出該通知不得導致沒收失效。
36. 董事會可接受交還根據本章程細則任何須予沒收的股份,在該情況下,本章程細則所提述的沒收將包括交還。
37. 任何被如此沒收的股份須當作為本公司的財產,可向董事會認為合適的人士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方式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而在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該股份前的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廢止該項沒收。
38. 如任何人的股份已被沒收,則就該沒收的股份而言,該人即停止作為股東,但即使有此項規定,在沒收股份當日其就該等股份當前應繳付予本公司的一切款項,連同
(如董事按其酌情決定如此要求)自沒收日期起直至付款時為止的利息,仍須由其負責繳付,息率由董事會釐定,但不得超過年息二十(20%)釐。倘董事會認為合適時,可強制執行上述支付,並無須就被沒收股份於沒收日期的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減免,但倘若並且當本公司已全數收取有關該股份的一切該等款項時,該人的付款責任即告停止。為施行本章程細則,根據股份發行條款須就該股份在沒收日期後的某指定時間支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作為該股份的面值或溢價),即使尚未到達該指定時間,仍須當作為須於沒收日期支付,並在沒收之時立即成為到期應付,但只須就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的任何期間支付有關利息。任何書面證明,如述明聲明人是董事或秘書,並述明本公司某股份於證明所述的日期已被妥為沒收或交
還,則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而言,即為該證明內所述事實的確證。本公司可收取由重新配發、售賣或處置該股份所獲給予的代價(如有的話),並可簽立一份股份轉讓書,該轉讓書的受惠人是獲得所重新配發、售賣或處置的股份的人,而該人須隨即被登記為股份持有人;該人對如何運用有關股份的認購款或買款(如有的話)無須理會,而其對該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沒收、重新配發、售賣或處置股份的程序有任何不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39. 凡董事或秘書聲明某股份於指明日期已被沒收,則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而言,即為該證明內所述事實的確證,該聲明(本公司須在必要時簽立轉讓文書)構成股份的妥善所有權,而獲處置股份的人須被登記為股份持有人,其對如何運用有關代價(如有的話)無須理會,而其對該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沒收、售賣或處置股份的程序有任何不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沒收任何股份時,x向在緊接沒收之前以其名義持有該股份的股東發出有關聲明的通知,並隨即在登記冊內登載該沒收事項及其日期,但不得因遺漏或疏忽發出該通知或登載該事項而在任何方式上導致沒收失效。
40. 即使有任何上述沒收,董事會可於出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被如此沒收的股份前,隨時允許在支付一切到期應付的催繳股款及利息以及就該股份產生的所有開支的情況下,按照董事會認為適當的進一步條款(如有的話)購回所沒收的股份。
41. 任何股份被沒收不得影響本公司對已就該股份作出的任何催繳股款或就該股份作出的任何分期付款的權利。
42. 本章程細則中關於沒收的條文,均適用於根據股份發行條款而於所定時間到期應繳付而沒有繳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作為股份的面值或溢價),猶如該款項已憑藉一項妥為作出及通知的催繳股款而應繳付一樣。
股東登記冊
43. (1) 本公司須存置一本或多本有關其股東的登記冊,並於其內登載下列資料,即:
(a) 各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其所持股份數目及類別,以及就該等股份已支付或同意視為已支付的股款;
(b) 各人登載於登記冊的日期;及
(c) 任何人不再為股東的日期。
(2) 本公司可存置一本海外或地方或居於任何地方股東的其他登記支冊,而董事會在決定存置任何有關登記冊及維持相關登記處時,可訂立及修訂有關規例。
44. 股東登記冊及登記支冊(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在辦事處或按照法律存置登記冊的其他地點,於每個營業日最少開放兩(2)個小時免費供股東查閱,或供已繳付最多2.50元或董事會訂明的較低費用的任何其他人士查閱,或(如適用)在登記處供已繳付最多 1.00元或董事會訂明的較低費用的人士查閱。在根據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於報章以啟事形式發出通知,或按指定證券交易所就此接納的形式以任何電子方式發出通知後,可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及期間就股份整體或任何類別股份閉封登記冊(包括任何海外或地方或其他股東登記支冊),惟登記冊整體每年不得閉封超過三十(30)整天。
記錄日期
45. 在上市規則之規限下,儘管本章程細則訂有任何其他條文,本公司或董事可就下列事項釐定任何日期為記錄日期:
(a) 釐定股東有權收取任何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的記錄日期;
(b) 釐定股東有權收取本公司任何大會的通知及於會上投票的記錄日期。
股份的轉讓
46. (1) 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股東可採用慣常或普通形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訂明的形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轉讓文書,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該等文書可以親筆簽署;或如出讓人及受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以親筆簽署或機印簽署或董事會可能不時批准的其他簽立方式進行。
(2) 儘管上文第(1)分段有所規定,只要任何股份於指定證券交易所上市,該等上市股份的擁有權可根據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適用於或應當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規則證明和轉讓。本公司有關其上市股份的股東名冊(不論是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分冊)可以不可閱形式記錄法案第40條規定的詳細資料,但前提是該等記錄須符合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適用於或應當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規則。
47. 轉讓文書須由出讓人及受讓人簽立,或由他人代其簽立,但董事會可憑其酌情權在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情況下免除受讓人簽立轉讓文書。在不損害上條細則的原則下,董事會可議決在一般情況或在任何特定情況下,應出讓人或受讓人要求而接納機印簽署的轉讓書。在受讓人未就獲轉讓的股份在登記冊記入姓名或名稱前,出讓人仍須當作為該股份的持有人。本章程細則的任何規定不得阻止董事會承認獲配發人為若干其他人士的利益而放棄任何股份的配發或臨時配發。
48. (1) 董事會可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就向其不批准的人士轉讓任何股份(並非全部繳足股款的股份)或轉讓根據任何僱員獎勵計劃發行且仍受轉讓限制規限的任何股份進行登記,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亦可拒絕就向多於四(4)名聯名持有人轉讓任何股份或就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並非全部繳足股款的股份)進行登記。
(2) 不得向未成年人或精神不健全的人士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作出轉讓。
(3) 董事會可在適用法例允許的範圍內,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隨時及不時將任何登記於登記冊的股份移至任何登記支冊,或將任何登記於登記支冊的股份移至登記冊或任何其他登記支冊。倘作出任何有關轉移,除非董事會另行決定,否則要求作出有關轉移的股東須承擔進行轉移的成本。
(4) 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此同意可按董事會不時憑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的有關條款及規限的有關條件作出,董事會可憑其絕對酌情權給予或撤回該同意而不給予任何理由),否則登記於登記冊的股份不得移至任何登記支冊,登記於登記支冊的股份亦不得轉移至登記冊或任何其他登記支冊,所有轉移及其他所有權文件均須提交作登記之用,並須(如為登記支冊的任何股份)於有關登記處及(如為登記冊的任何股份)辦事處或根據法案存置登記冊的其他地點登記。
49. 在不限制上條細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董事會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書,但以下情況除外:
(a) 已就轉讓文書向本公司繳付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指定應付的最高款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額的費用;
(b) 轉讓文書只與一個類別的股份有關;
(c) 轉讓文書連同有關的股票及董事會所合理要求用以顯示出讓人有權作出轉讓的其他證據(如轉讓文書由他人代為簽立,則包括該人的授權書),已送交辦事處或根據法案存置登記冊的其他地點或登記處(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d) 轉讓文書已妥為加蓋適當印花(如適用)。
50.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文書提交本公司的日期後兩(2)個月內,分別向出讓人及受讓人送交有關該拒絕登記的通知書。
51. 透過公告或電子通訊或於任何報章刊登廣告或根據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以任何其他方式發出通知後,可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及期間就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暫停辦理轉讓登記,但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整體不得超過三十(30)天。倘股東以普通決議批准,則可就任何年度延長三十(30)日期間。
股份的傳轉
52. 如股東死亡,唯一獲本公司承認為對死者的股份權益具所有權的人,將為(如死者是一名聯名持有人)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聯名持有人及(如死者是單獨或唯一尚存持有人)死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但本章程細則所載的任何規定,將不會解除已故股東
(不論是單獨或聯名持有人)的遺產就其單獨或聯名持有的任何股份所涉的任何法律責任。
53. 任何人由於某股東去世或破產或清盤而成為有權享有任何股份,於出示董事會所要求其出示的有關其所有權的證據時,可選擇成為該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將其所提名的人登記為該股份的受讓人。如其選擇成為持有人,則須向本公司登記處或辦事處(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示明此意的書面通知。如其選擇將他人登記,則須以該人為受益人簽立一份股份轉讓書。本章程細則中關於股份轉讓及股份轉讓登記的條文,均適用於前述的通知或股份轉讓書,猶如有關股東並未去世或破產,而有關的通知或股份轉讓書是由該股東簽署的股份轉讓書一樣。
54. 由於股東去世或破產或清盤而成為有權享有任何股份的人,享有的股息或其他利益,如同假若他是該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本會享有的股息及其他利益。然而,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不予支付有關該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利益,直至
該人成為該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已獲有效轉讓該股份為止;但若符合細則第72(2)條的規定,則該人可在會議上投票。
未能聯絡到的股東
55. (1) 在不損害本公司根據本章程細則第(2)段擁有的權利的原則下,如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不獲兌現,本公司可停止以郵遞方式發出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然而,如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首次無法投遞而被退回,本公司可行使權力停止發出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
(2) 本公司有權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方式出售未能聯絡到的股東的任何股份,惟僅可在以下情況出售:
(a) 有關股份應以現金支付予該等股份持有人款項的股息相關的所有支票或股息單(合共不少於三份),在有關期間按本章程細則授權的方式寄發後仍未兌現;
(b) 於有關期間屆滿時,據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內任何時間並無接獲任何身為該等股份持有人的股東或因去世、破產或法律的施行而有權獲得該等股份的人存在的消息;及
(c) 如指定證券交易所規管股份上市的規則有此規定,本公司已通知指定證券交易所及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安排在報章刊登啟事,表明其有意按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方式出售該等股份,且自刊登啟事日期起計三(3)個月或指定證券交易所允許的較短期間已屆滿。
就上文而言,「有關期間」指本章程細則(c)段所述刊登啟事日期前十二(12)年起至該段所述期間屆滿止的期間。
(3) 為使任何有關的股份售賣生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人轉讓上述股份,而由該人簽署或以其他方式簽立或代表該人簽署或以其他方式簽立的轉讓文書,與由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有權通過傳轉獲得該等股份者所簽立的轉讓文書具有同等
效力,而購買人對於如何運用有關股份的買款無須理會,而其對該等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該項售賣的程序有任何不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司所有,而在本公司收取有關所得款項淨額後,本公司將欠負該前股東相等於該所得款項淨額的款項。本公司不會就有關債項設立信託,亦不會就此支付任何利息,本公司可將該所得款項淨額用於本公司的業務或按其認為合適的情況運用,而無須就該所得款項淨額所賺取的任何款項作出交代。儘管持有上述已出售股份的股東已經去世、破產或無法律行為能力或喪失行為能力,根據本章程細則進行的任何出售仍屬有效及具效力。
大會
56. 除本公司採納本章程細則的年度外,本公司的周年大會須每年舉行一次。每屆周年大會須於上一屆周年大會舉行日期起計不多於十五(15)個月內或本章程細則採納日期起計不多於十八(18)個月內舉行,惟倘相隔較長期間並無違反上市規則(如有的話),則另作別論。
57. 周年大會以外的各大會,均稱為特別大會。所有股東大會(包括週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會)可在按照董事會的全權酌情決定的,在世界任何地方及細則第64A條規定的一個或以上地點以現場會議方式、以混合會議或以電子會議方式舉行。
58. 當董事會認為適合時,可召開特別大會。如一名或多於一名股東在存放請求書當日持有不少於十分之一的本公司已繳足資本,而且該資本附有在本公司大會上表決的權利,則該等股東有權在任何時間向本公司董事會或秘書提呈書面請求書,要求董事會召開特別大會,以處理該請求書指定的任何事務;有關大會須在存放該請求書後兩(2)個月內舉行。如董事會在該存放日期起計二十一(21)天內,未有安排召開有關會議,則該(該等)請求人可自行召開會議,而請求人因董事會沒有妥為召開會議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費用,須由本公司付還請求人。
大會通知
59. (1) 周年大會須有不少於二十一(21)整天及不少於二十(20)個整營業日的通知。所有其他大會(包括特別大會)須有不少於十四(14)整天及不少於十(10)個整營業日的通知,惟在法案的規限下,倘上市規則允許並獲下列人士同意,則召開大會的通知期可較上述所規定者為短:
(a) 如屬作為周年大會而召開的會議,全體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股東同意召開該會議;及
(b) 如屬任何其他會議,多數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股東同意召開該會議;該等股東須合共持有面值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95%)的股份,而該等股份乃給予股東出席該會議並表決的權利。
(2) 通知書須指明(a)會議時間及日期,(b)會議地點(電子會議除外),及(若董事會根據細則第64A條決定於多個地點舉行會議)主要的會議地點(「主要會議地點」),(c)若股東大會將以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方式召開,通知須載有相關聲明,並附有以電子方式出席及參加會議的電子設施的詳細資料,或本公司在會前將於何處提供相關詳細資料,及(d)將在會議上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亦須註明上述資料。各屆股東大會的通知須寄發予所有股東、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取得股份的所有人士及各董事及核數師,惟按照細則或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收取本公司該等通知者除外。
60. 意外遺漏發給大會通告或(倘連同通告寄發委任代表文件)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並無收到該通告或委任代表文件,則有權收取該通告的任何人士不得令任何已獲通過的決議案或該大會的議程失效。
大會的議事程序
61. (1) 在特別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均須當作為特別事務,而在周年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亦須當作為特別事務,惟以下事務除外:
(a) 宣佈及認許股息;
(b) 審議並採納帳目、資產負債表、董事與核數師的報告書及須隨附於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文件;
(c) 推選董事以接替輪換卸任或以其他方式卸任的董事;
(d) 委任核數師(根據法案無須就該委任意向作出特別通知)及其他高級人員;
(e) 釐定核數師酬金,並就給予董事的薪酬或額外薪酬表決;
(f) 向董事授予任何授權或權力,以要約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公司資本中佔其現有已發行股本面值不多於百分之二十(20%)的未發行股份;及
(g) 向董事授予任何授權或權力以購回本公司的證券。
(2) 在任何大會上,當開始處理事務時,除非有法定人數出席,否則不得在會上處理事務,惟有關委任會議主席的事務則除外。就所有目的而言,法定人數須為有權表決並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或(如股東為法團)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的兩(2)名股東。
62. 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之後三十(30)分鐘內(或會議主席可能決定等候的較長時間,但不得超過一小時),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則(倘應股東要求而召開)須予散會。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同一時間及(如適用)同一地點或大會主席(或如無,董事會)全權決定的其他時間及(如適用)地點以細則第57條所述的形式及方式舉行。倘於有關續會上,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半小時內並無法定人數出席,則須予散會。
63. 本公司主席或(如有多位主席)主席間協定的任何一位主席或(如無法達成協定)所有在場董事推選出的任何一位主席應在各股東大會出任主席主持大會。如於任何會議上,主席於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之後十五(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其不願意擔任會議主席,則本公司副主席(或如存在一名以上副主席,則由彼等協定之其中一位,或如未能達成有關協定,則由董事選擇的其中任何一位)須以主席身份主持。若主席或副主席概無出席或概不願擔任大會主席,則在場董事須推舉其中一位出任主席,或如只有一位董事出席,則其須出任主席(如願意出任)。倘概無董事出席或出席董事概不願主持,或倘獲選主席已退任,則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且有權投票之股東須推舉彼等其中一人擔任大會出席。
64. 在細則第64C條規限下,在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大會上取得同意後,主席可(及倘大會作出如此指示則須)按照大會的決定押後大會舉行時間至另一確定(或不確定)時間,及╱或更改大會舉行地點,及╱或更改會議形式(現場會議、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惟於任何續會上,概不得處理若在未押後舉行大會的情況下可能已經於會上合法處理事務以外的事務。倘大會押後十四(14)日或以上,則須就續會發出至少七(7)個整日的通知,其中指明細則第59(2)條所載的詳情,但並無必要於該通知內指明將於續會上處理事務的性質及將予處理事務的一般性質。除上述者外,並無必要就任何續會發出通知。
64A. (1)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安排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在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的一個或多個地點(「會議地點」)透過電子設施同步出席及參加股東大會。任何以上述方式出席和參加會議的股東或委任代表,或任何透過電子設施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或委任代表,均被視為出席會議並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
(2) 所有股東大會均須符合以下規定,且(如適用)本第(2)分段內「股東」的所有提述均應分別包括一名或多名委任代表:
(a) 若股東於會議地點出席及╱或在混合會議的情況下,如果會議在主要會議地點開始,則該會議應被視為已經開始;
(b) 親自或委任代表於會議地點出席的股東及╱或透過電子設施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應計入有關會議的法定人數並有權在該會議上投票,且該會議妥為召開及其程序有效,但前提是會議主席信納在整個會議期間有足夠的電子設施可確保所有會議地點的股東以及透過電子設施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能夠參與已召開會議的事務;
(c) 若股東於會議地點之一親身出席會議及╱或若股東透過電子設施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電子設施或通訊設備(由於任何原因)發生故障,或安排出現任何其他問題,致使在主要會議地點以外的會議地點的股東無法參與
已召開會議事務,或(如為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儘管本公司已經提供了足夠的電子設施,但一個或以上股東或委任代表無法使用或繼續使用電子設施,只要在整個會議期間達到法定人數,則不應影響會議、會上通過的決議案、會上進行的任何事務或根據該等事務採取的任何行動的有效性。
(d) 若任何會議地點與主要會議地點不在同一司法權區及╱或若召開混合會議,則細則中有關送達及發出會議通知和遞交委任代表表格之時間的規定,應參考主要會議地點適用;若召開電子會議,則遞交委任代表表格的時間應於會議通知中註明。
64B. 董事會及(任何股東大會上)會議主席可不時作出安排,以其全權酌情認為合適的方式管理在主要會議地點、任何會議地點的出席及╱或參加及╱或投票的情況及╱或透過電子設施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情況(無論透過發出憑票或其他身份識別方式、密碼、座位預訂、電子投票或其他方式),且可不時更改任何該等安排,但根據該等安排無權親身或委任代表在任一會議地點出席的股東,應有權在其他會議地點之一出席;而任何股東在上述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出席會議或續會或延會的權利,應符合任何當時有效的安排,且於會議或續會或延會通知中註明適用於相關會議。
64C. 倘股東大會主席認為:
(a) 主要會議地點或可能參加會議的其他會議地點的電子設施就細則第64A(1)條所述目的而言變得不充足,或不足以使會議大致上按照會議通知中的規定進行;或
(b) 倘召開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本公司提供的電子設施不足;或
(c) 無法確定出席人士的觀點,或無法向所有享有相關權利的人士提供合理的機會在會議上進行交流及╱或投票;或
(d) 會議出現或有機會出現暴力、難受管束行為或其他干擾,或無法確保會議正常和有序地進行;
則在不損害會議主席根據細則或普通法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力的情況下,主席可在會議開始之前或之後(不論是否達到法定出席人數)絕對酌情(毋須經過會議同意)決定中斷或押後會議,包括無限期押後會議。在押後前的會議上進行的所有事務均為有效。
64D. 董事會及在任何股東大會上的會議主席可作出其(視情況而定)認為適當的任何安排及提出任何規定或限制,以確保會議安全和有秩序地進行(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與會人士出示身份證明、檢查其私人財物、禁止攜帶某些物品進入會場以及決定在會議上可提問的次數、頻率和時長)。股東亦須遵守舉行會議場所業主所提出的所有規定或限制。根據xx作出的任何決定均為最後及最終定論,拒絕遵守任何該等安排、規定或限制的人士,可能被拒諸會場(現場或電子形式)之外。
64E. 倘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之後但在會議召開之前,或在押後會議之後但在續會召開之前(不論是否需要發出延會通知),倘董事絕對酌情認為按會議通知所指定之日期、時間或地點或電子設施方式召開股東大會不適當、不可行、不合理或不適宜(不論基於任何原因),彼等可以更改或押後會議至另一日期、時間及╱或地點進行,及╱或變更電子設施及╱或變更會議形式(現場會議、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下,董事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一份通知中規定相關股東大會可自動押後而毋需另行通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在會議當天任何時間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或發生其他類似事件。xxxxx下述規定:
(a) 當會議如此押後時,本公司須盡力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本公司網站上發佈該押後通知(惟未能發佈該通知不會影響該會議的自動押後);
(b) 若僅是變更通知中訂明的會議形式或電子設施,則董事會須以董事會決定的方式向股東通知相關變更的詳情;
(c) 當會議按照本條押後或變更時,在不影響細則第64條的前提下,除非原始會議通知中已訂明,否則董事會須釐定續會或變更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如適用)及電子設施(如適用),並須以董事會決定的方式向股東通知相關詳情。此外,若按細則的規定在續會召開前不少於48小時內收到所有代表委任表格,則該等委任表格有效(除非已經撤銷或已由新委任表格替代);及
(d) 倘續會或變更會議有待處理之事務與呈交股東之股東大會原始通知載列者相同,則毋須再次呈交續會或變更會議上將處理之事務的通知,亦毋須再次呈交任何隨附文件。
64F. 尋求出席和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所有人士須負責維持充足的設施,以確保能夠出席和參與該等會議。在細則第64C條的規限下,一位或多位人士無法出席或參與以電子設施方式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使該會議的議事程序及╱或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無效。
64G. 在不影響細則第64條其他規定的前提下,現場會議亦可以能夠讓所有參與大會的人士相互即時溝通的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等方式召開,而參與該大會將視為親身出席相關大會。
65. 如建議對所考慮的任何決議作出修訂,但會議主席真誠地判定為不合乎規程,則該實質決議的議事程序不得因該判定的任何錯誤而失效。如以特別決議形式正式提呈決議,則無論如何不可考慮該決議的任何修訂﹙純粹為更正明顯錯誤而作出文書修訂則除外﹚或就此表決。
投票
66. (1) 在任何股份根據或依照細則的規定而於當時附有關於表決的特別權利或限制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每名親身出席股東或其委任代表凡持有一股繳足股份(惟催繳或分期付款前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股款就上述目的而言將不被視為繳足股份)可投一票。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將以股數投票方式表決,若召開現場會議,則大會主席可真誠准許就純粹與一個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在該情況下,每位親自或由其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均可
投一票,只有當身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股東委派多於一位委任代表時,則每位委任代表於舉手表決時可投一票。就本細則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並無列入股東大會議程或本公司可能向其股東發出的任何補充通函者;及(ii)涉及主席維持會議有序進行的職責者及╱或令會議事項獲適當有效處理,同時讓全體股東均有合理機會表達意見者。投票表決(不論是以舉手方式表決或是按股數投票方式表決)可以電子方式或董事或大會主席確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 若召開准許以舉手表決的現場會議,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之前或之時,下列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a) 最少三名當時有權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並於大會表決的股東;或
(b) 當時有權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並代表不少於全部有權於大會表決之股東總表決權十分一的一名或以上股東;或
(c) 任何一名或多名親身出席之股東或委任代表,而由其持有附帶權利可於大會投票之本公司股份之已繳股款,合共相等於附帶該項權利之所有股份之已繳股款總額不少於十分之一。
由身為股東委任代表的人士提出的要求應視為與股東提出的要求相同。
67. 倘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則主席宣佈決議案已獲通過或獲一致通過或獲特別大多數通過,或未能獲特別大多數通過或不獲通過,並就此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錄為有關事實之最終憑證,而毋須提供所記錄之有關贊成或反對該決議案之票數或比例作為證據。以投票方式表決之結果將被視作大會決議案。本公司僅須於上市規則有相關披露規定的情況下披露投票表決之票數。
68. 以投票方式表決時,可親自或委派代表投票。
69.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有權投多於一票的人士無須行使其全部投票權,或以相同方式行使其全部的投票權。
70. 提呈會議的所有事項須以過半數票決定,惟本章程細則或法案規定須以較大多數票決定者除外。如票數均等,該會議的主席有權在本身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票數外,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71. 如任何股份有聯名持有人,該等聯名持有人中任何一人可親自或委派代表就該股份表決,猶如他單獨有權表決一樣;但如有多於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會議,則須接納排名首位的持有人親自或委派代表作出的投票,而併除其他聯名持有人的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須按登記冊內就該聯名持有股份的排名次序而決定。就本章程細則而言,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當作為該股東名下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72. (1) 就任何有關精神健康的目的為病人的股東,或由對於保護或管理不能自行管理本身事務的人士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命令所指的股東,均可由其接管人、受託監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法院所指定具有接管人、監管人或財產保佐人性質的其他人作出表決;此等接管人、受託監管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均可由代表代為表決,並可以其他方式行事及就大會而言被視作猶如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但董事會就聲稱投票人士的權限而可能要求的證據,須不遲於會議、續會或延會(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指定舉行時間前四十八(48)小時,存放於辦事處、總辦事處或登記處(視何者適用而定)。
(2) 根據細則第53條有權登記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大會上就該等股份表決,猶如他是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但在他擬行使表決權的會議、續會或延會(視屬何情況而定)舉行前最少四十八(48)小時,他須令董事會信納其對該等股份擁有權利或董事會須在之前已承認他有權在該會議上就該等股份表決。
73. (1) 除非股東已妥為登記並已繳付他就本公司股份當前應繳付的所有催繳股款或其他款項,否則無權出席任何大會及在會上表決,亦無權計入任何大會的法定人數。
(2) 如本公司獲悉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放棄就本公司任何特定決議表決,或受限制只可就本公司任何特定決議投以贊成或反對票,則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有關規定或限制所作出的任何投票不得計算在內。
74. 如:
(a) 對任何投票者的資格提出任何異議;或
(b) 原不應計算在內或原應否決的任何票數已計算在內;或
(c) 原應予計算在內的任何票數並無計算在內;
有關異議或錯誤不得使會議、續會或延會就任何決議作出的決定無效,除非該異議或錯誤是在表決者作出有關表決或發生有關錯誤的會議、續會或延會(視屬何情況而定)上提出或指出的,則另作別論。任何異議或錯誤須交由會議主席處理,而只有在主席裁定該異議或錯誤可能已影響大會的決定時,才會使大會就任何決議作出的決定無效。主席對該等事宜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的決定。
委任代表
75. 任何有權出席本公司會議及在會上表決的股東,有權委任另一人為其代表,代其出席會議及表決。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大會或類別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代表本身無須是股東。此外,代表個人股東或法團股東的一名或多名委任代表,有權行使其或彼等所代表股東可行使的相同權力。
76.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妥為授權的受權人簽署;如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書須蓋上其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受權人或其他獲授權簽署的人簽署。如委任代表的文書看來是由某法團的高級人員代為簽署,則除非證明情況相反,否則須假設該高級人員已獲正式授權代表該法團簽署該委任代表文書,而無須進一步證明有關事實。
77. (1) 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提供電子地址,以接收有關股東大會委任代表之任何文件或資料(包括任何委任代表或邀請委任委任代表之文據,顯示委任委任代表之有效性或其他有關委任委任代表之任何所需文件(無論細則是否規定),以及終止委任代表權力之通知)。若提供該電子地址,本公司須被視作同意通過電子方式將與前述委任代表有關的文件或資料發至該地址,惟須遵守後文規定以及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時指明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條件。本公司可不受限制地不時決定將任何該電子地址一般性地用於前述事宜,或專門用於特定會議或目的,若確定如此使用,本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電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就傳送和接收
該等電子通訊施加任何條件,包括(為免生疑問)施加本公司規定的任何保安或加密安排。倘根據本細則須發送予本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資料以電子方式發送予本公司,則本公司非經其按本章程細則指定的電子地址(或若本公司並無就收取該等文件或資料指定電子地址)所收取的該等文件或資料概不被視作有效送交或送達本公司。
(2) 委任代表的文書,及(如董事會要求)其他據以簽署該委任代表的文書的授權書或特許書(如有的話),或該授權書或特許書的核證副本,須於該文書所指名的人擬行使表決權的會議、續會或延會的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交付至召開有關會議的通知或其附註或隨附的任何文件可能就此指明的該地點或該等地點之一(如有的話)(或如無指明地點,則交付至登記處或辦事處
(視何者適用而定)),或如本公司已按前款規定提供了電子地址,則應以指定的電子地址接收。委任代表的文書在其內指定的簽立日期起計十二(12)個月屆滿後無效,但原定在自該日期起計的十二(12)個月內舉行有關會議的續會或延會則除外。交付委任代表的文書不得妨礙股東親自出席所召開的會議並親自在會上投票,而在上述情況下,委任代表的文書須視作已撤銷論。
78. 委任代表文書須以任何一般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惟不排除使用兩種表格)及倘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隨任何大會通知寄出大會適用的委任代表文書。代表委任文據應被視為授權委任代表在其認為合適時對提呈會議決議案的任何修改進行表決。委任代表文書須(除非出現與本文相反的情況)對與該文件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或延會同樣有效。董事會可在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下決定將委任代表文書視為有效,即使尚未按照細則的規定收到委任文件或細則規定的任何資料。在不違反前述規定的前提下,若未按照細則規定的方式收到委任代表文書及細則規定的任何資料,則獲委任人士無權就有關股份進行投票。
79. 按照委任代表文書的條款作出的表決,即使委託人在表決前去世或患上精神錯亂,或撤銷委任代表的文書,或撤銷據以簽立委任代表文書的權限,該表決仍屬有效;但如在使用該委任代表文書的會議、續會或延會開始之前最少兩(2)小時,本公司的
辦事處或登記處(或召開會議通知或其他隨附寄發的文件可能指明的交付委任代表文書的其他地點)已接獲前述去世、患上精神錯亂或撤銷等事情的書面告知,則屬例外。
80. 根據本章程細則,股東可委任代表進行的任何事項均可同樣由其正式委任的受權人進行,且本章程細則有關委任代表及委任代表文書的規定經必要變通後,須適用於有關任何該等受權人及據以委任受權人的文書。
由代表行事的法團
81. (1) 凡屬股東的任何法團,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管治團體的決議,授權其認為合適的有關人士作為其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的任何會議。如此獲授權的人有權代表該法團行使權力,該等權力與該法團假若是個人股東時本可行使的權力一樣,而就本章程細則而言,如獲授權人士出席任何有關會議,則須視為該法團親自出席。
(2) 如有身為法團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為股東,其可授權其認為適合的該等人作為其代表,出席本公司的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的任何會議,但如授權多於一名人士,有關授權書須指明每名代表所獲授權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每名根據本細則的條文獲此授權的人,須視作已獲正式授權而無須進一步證明有關事實,並有權代表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權利及權力,一如該人為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記持有人,包括在允許舉手之情況下,進行舉手單獨投票的權利。
(3) 在本章程細則內,凡提述身為法團的股東的正式授權代表,均指根據本章程細則條文獲授權的代表。
股東的書面決議
82. 就本章程細則而言,當其時有權收取通知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所有人士,其書面簽署或代表其書面簽署的決議(明示或暗示以無條件批准的方式),須視為在本公司的大會上正式通過的決議(如適用,須視為如此通過的特別決議)。任何
有關決議須視為在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當日舉行的會議上通過;如該決議聲明某日期為任何股東簽署的日期,該聲明將為該股東已於該日期簽署該決議的表面證據。此等決議可包含數份每份經一名或多於一名相關股東簽署的同樣格式的文件。
董事會
83. (1) 除非本公司在大會上另行決定,否則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2)人。除非股東在大會上不時另行決定,否則董事人數不設上限。董事首先須由組織章程大綱的認購人或其中的多數人推選或委任,其後根據細則第84條推選或委任,並按股東可能釐定的任期任職,或如無釐定有關任期,則根據細則第84條或任職至其繼任人獲推選或委任或因其他原因停任為止。
(2) 在章程細則及法規的規限下,本公司可藉普通決議推選任何人出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的臨時空缺或增加現有董事會的董事名額。
(3) 董事有權不時及隨時委任任何人為董事,以填補董事會的臨時空缺或增加現有董事會的董事名額。任何獲董事會委任以填補臨時空缺的董事,可任職至他獲委任後舉行的首屆股東大會,並在會上再度當選;任何獲董事會委任以增加現有董事會的董事名額的董事,只可任職至本公司下屆周年大會,並於其時有資格再度當選。
(4) 董事或候補董事均無須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以符合資格,並非股東的董事或候補董事(視屬何情況而定)有權收取本公司任何大會的通知,出席本公司任何大會及本公司所有類別股東的大會,並在會上發言。
(5) 即使本章程細則或在本公司與董事所訂的協議中載有任何相反規定,股東仍可在任何根據本章程細則召開及舉行的大會上藉普通決議,於董事任期屆滿前將其免任(但此類免任並不損害根據任何有關協議提出的任何損害xx)。
(6) 根據上文第(5)分段的條文免任董事而產生的董事會空缺,可由股東在免任該董事的會議上藉普通決議以推選或委任的方式填補。
(7) 本公司可不時在大會上藉普通決議增加或減少董事人數,但董事人數不得因此而少於二(2)人。
董事卸任
84. (1) 儘管本章程細則另有任何其他條文,在每次周年大會上,當其時的董事中的三分之一,或如董事的人數並非三(3)的倍數,則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人數的董事須輪換卸任,惟每名董事須至少每三(3)年在周年大會上卸任一次。
(2) 卸任董事有資格再度當選,並在他卸任的大會上繼續擔任董事。輪換卸任的董事包括(在確定輪換卸任的董事人數所需的情況下)任何有意卸任且不願意再度當選的董事。任何其他卸任的董事,須是最近一次再度當選或獲委任後任職最長而須輪換卸任的其他董事,因此如在同一天有多人成為或最近一次再度當選為董事,除非他們彼此之間另有協定,否則須以抽籤決定他們當中須卸任的人選。在決定輪換卸任的董事人選或董事人數時,不得將董事會根據細則第83(3)條委任的任何董事予以考慮。
85. 除在會議上卸任的董事外,任何人如未獲董事推薦,均無資格在任何大會上獲推選擔任董事之職,除非已向總辦事處或登記處遞交一份由妥獲資格出席會議並於會上表決的股東(不包括獲推選人士)簽署的通知,表明其擬提議推選該人,以及遞交一份由獲提名人所簽署的表示願意接受推選的通知;惟發出該等通知的最短期限為最少七(7)天,倘該等通知是在發送指定進行有關推選的大會的通知後才遞交,則遞交該等通知的期間由發送指定進行有關推選的大會的通知翌日開始,直至不遲於該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天止。
董事喪失資格
86. 董事如有下述情形,即須停任董事職位:
(1) 向本公司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交付書面通知而辭去其職位;
(2) 精神不健全或死亡;
(3) 未經董事會特別許可而連續六個月沒有出席董事會會議,而其候補董事(如有的話)在此期間內不得代其出席,以及董事會議決停任其職位;
(4) 破產或收到針對其作出的接管令或暫停付款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
(5) 被法例禁止出任董事;或
(6) 憑藉法規的任何條文不再擔任董事或根據本章程細將他免任。
執行董事
87. 董事會可不時按其決定的任期(前提是他們繼續擔任董事)和條款,委任董事團中的任何一人或多於一人為常務董事、聯席常務董事或副常務董事或擔任本公司的任何其他工作或行政職位,而董事會可撤銷或終止任何有關委任。上述任何有關撤銷或終止不得影響該董事可能向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向該董事提出的任何損害申索。根據本章程細則獲委任出任某職位的董事須與本公司其他董事一樣,遵守有關免任的相同條文,如他因任何理由而停任董事,他即因此事實即時停任該職務(在他與本公司訂立的任何合約的條文規限下)。
88. 儘管有細則第93、94、95及96條的規定,但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7條獲委任擔任某職位的執行董事,須領取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酬金(不論以薪金、佣金、分享利潤或其他方式或以上述所有或任何方式)以及其他利益(包括退休金及╱或特惠金及╱或其他退休利益)及津貼,作為其董事薪酬以外的報酬,或以之取代其董事薪酬。
候補董事
89. 任何董事可隨時藉向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交付通知或在董事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包括另一名董事)擔任其候補董事。任何如此獲委任的人士擁有其所替任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的所有權利及權力,但在確定有否法定人數出席時,該人不得被計算多於一次。候補董事可隨時由委任他的團體免任,而在此規限下,候補董事須繼續留任,直至發生任何事件導致候補董事須停任(假如他是董事身分),或其委任人因任何原因不再為董事為止。凡委任或免任候補董事,須由委託人簽署通知並交付至辦事處或總
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提交後方始生效。候補董事本身亦有權為董事,並可候補多於一名董事。如候補董事的委任人提出要求,則候補董事有權按委任他的董事的相同範圍,代替委任他的董事接收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會議的通知書,並有權在該範圍內出席委任他的董事沒有親自出席的任何有關會議及於會上表決,及在一般情況下在該會議上以董事身分履行其委任人的一切職能、權力及職責,而就該會議的議事程序而言,本章程細則的條文均屬適用,猶如他為董事一樣;但他候補多於一名董事,他的表決權則可累計。
90. 候補董事僅就法案而言為董事,在履行其獲委任的董事的職能時,僅受法案與董事職責及責任有關的條文規限,並須單獨就其作為及失責行為對本公司負責,不得被視為委任他的董事的代理人。候補董事有權訂立合約並在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中擁有權益及從中獲取利益,並有權在猶如其為董事的相同範圍內(加以必要的變通後)獲本公司付還開支及獲得彌償,但他無權就其候補董事身分向本公司收取任何袍金,惟按該委任人不時向本公司發出通知所指示,原應付予該委任人的該部分酬金(如有的話)除外。
91. 每名作為候補董事行事的人士就其所候補的各董事擁有一票(除他本身的一票外(如他本人亦為董事))。如候補董事的委任人當其時不在香港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或未能行事,則除非其委任通知另有相反規定,否則候補董事對董事會或對其委任人為成員之一的董事會委員會的任何書面決議的簽署猶如其委任人的簽署一樣有效。
92. 若候補董事的委任人因任何原因不再擔任董事,候補董事即因此事實不再擔任候補董事。然而,該候補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可獲董事重新委任為候補董事,但如在任何會議上,任何董事卸任而又在同一會議上再度當選,則在其卸任前根據有效的本章程細則作出的任何候補董事委任須繼續有效,猶如他未曾卸任一樣。
董事袍金及開支
93. 董事的一般酬金須由本公司在大會上不時釐定,並須(除就該款項進行表決的決議另有指示外)在董事會之間按董事會可能協定的比例及方式分配,或如未能協定,則平
均分配,但任何董事如僅於獲支付該酬金所涉及的部分期間任職,則在該項分配中他僅有權按他任職董事的期間的比例享有酬金。 該酬金須當作為逐日累計。
94. 各董事有權獲付還或預付他在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會議或大會或另外舉行的任何類別股份或債權證會議或在其他方面就履行其董事職責而合理招致或預期招致的一切旅費、酒店住宿費及附帶開支。
95. 任何董事就本公司任何目的應要求出國或駐國外、或履行據董事會認為超出董事正常職責範圍的服務,可領取董事會可能釐定的額外酬金(不論以薪金、佣金、分享利潤或其他方式),作為任何其他細則所規定或根據任何其他細則的一般酬金以外的報酬,或以之取代任何其他細則所規定或根據任何其他細則的一般酬金。
96. 董事會向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前董事以離職補償形式或作為卸任的代價或就卸任而支付的任何款項(並非董事根據合約有權獲得的付款),必須由本公司在大會上批准。
董事的權益
97. 董事:
(a) 除擔任董事職位外,可兼任本公司屬下任何其他有酬勞的職位或崗位(核數師職位除外),任期及任用條款由董事會決定;就該任何其他有酬勞的職位或崗位向任何董事支付的任何酬金(不論以薪金、佣金、分享利潤或其他方式),須為任何其他細則所規定或根據任何其他細則的任何酬金以外的酬金;
(b) 其本人或其商號,均可以專業身分代本公司行事(擔任核數師除外),其本人或其商號均可就提供專業服務而收取酬金,猶如他並非董事一樣;
(c) 可在本公司所發起或於當中以賣主、股東或其他身分而可能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繼續出任或成為該其他公司的董事、常務董事、聯席常務董事、副常務董事、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股東,除另有協定外,該董事無須交代其在該其他公司擔任董事、常務董事、聯席常務董事、副常務董事、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股東或擁有權益而獲得的任何酬金、利潤或其他利益。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董事可按其在各方面認為適當的方式,行使或安排行使由本公司所持有或擁有的任何其他公司中的股份所賦予的表決權,或行使其作為該其他公司的董事可行使的表決權(包括行使表決權贊成任何決議,以委任他們本身或他們之中任何人士擔任該公司的董事、常務董事、聯席常務董事、副常務董事、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或投票贊成有關向該其他公司的董事、常務董事、聯席常務董事、副常務董事、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支付酬金的決議或就此訂定條文,而任何董事均可投票贊成按上述方式行使該等表決權,而不論任何董事可能或即將獲委任為該公司的董事、常務董事、聯席常務董事、副常務董事、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
員,亦不論該董事因此在按上述方式行使該等表決權中擁有或可能擁有利害關係。在法律及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任何董事或擬定或準董事並不因其董事職位而使他在任職任何有酬勞職位或崗位或作為賣主、購買人方面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喪失與本公司訂約的資格,而任何此類合約或任何董事於其中以任何方式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合約或安排,均無須失效;如此訂約或如此擁有權益的任何董事,並無法律責任因他擔任該董事職位或因他如此建立的受信人關係,而就任何此類合約或安排中變現所得的任何酬金、利潤或其他利益向本公司或股東作出交代,惟該董事須根據細則第99條披露其於當中擁有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的權益性質。
98. 在法案及細則的限制下,任何董事或建議委任或候任董事不應因其職位而失去與本公司訂立有關其兼任有酬勞職位或職務任期的合約或以賣方、買方或任何其他身份與本公司訂立合約的資格;該等合約或董事於其中有利益關係的其他合約或安排亦不得被撤銷;參加訂約或有此利益關係的董事毋須因其董事職務或由此而建立的受託關係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其由任何此等合約或安排所獲得的酬金、利潤或其他利益,惟董事須按照細則第99條xx其於有利害關係的合約或安排中的利益性質。
99. 如董事獲悉其本人在與本公司訂定或擬訂定的合約或安排中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該董事須在首次考慮訂立該合約或安排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上(如他知悉其權益在當時存在),或於任何其他情況下在他知悉其擁有或成為擁有如此權益後的首次董事會會議上,申報其於當中擁有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的權益性質。就本章程細則而言,如一名董事向董事會發出一般通知,表明:
(a) 其為某指明公司或商號的股東或高級人員,及須被視為在該通知日期後可能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權益;或
(b) 其須被視為在該通知日期後可能與一名與其有關連的指明人士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權益,
則該項通知須當作是一項根據本章程細則就任何有關合約或安排作出的充分利益申報;但除非該項通知是在董事會會議上發出,或該董事採取合理步驟確保該通知在緊隨其發出後的董事會會議上呈閱和宣讀,否則此等通知不具效力。
100. (1) 董事不得就批准其本人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擁有具關鍵性的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的任何董事會決議作出表決,亦不得計入有關法定人數內;但此項禁止條款不適用於下列任何事項:
(i) 向以下人士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
(a) 就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要求或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利益而貸給的款項或招致或承擔的責任,而給予該董事或其聯繫人;或
(b) 就董事或其聯繫人根據一項擔保或彌償或藉存交一項保證已個別或共同承擔有關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債項或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責任,而向第三者;
(ii) 有關認購或購買本公司或由發行人發起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要約,或本公司或由發行人發起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要約認購或購買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而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因參與包銷或分包銷該要約而擁有權益或將擁有權益的任何建議;
(iii) 董事或其聯繫人僅憑藉其在本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擁有權益,而與本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持有人以同一方式在其中擁有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iv) 有關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只是因他身為高級人員或行政人員或股東而在其中擁有權益(不論直接或間接)的有關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合約或安排,或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於該公司股份中實益擁有權益,惟董事及其任何緊密聯繫人並非合共實益擁有其已發行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或表決權的百分之五(5%)或以上的任何其他公司(或該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藉以獲得有關權益的任何第三方公司)的任何合約或安排;或
(v) 有關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僱員利益的任何建議或安排,包括:
(a) 採納、修訂或營運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可能受益的任何僱員股份計劃或任何股份激勵或購股權計劃;或
(b) 採納、修訂或營運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僱員有關的退休金或退休、死亡或傷殘津貼計劃,而其中並無給予任何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任何與該計劃或基金有關的類別人士未獲賦予的特權或利益。
(2) 如及只要(但亦只限於)董事及╱或其聯繫人持有或實益擁有(不論直接或間接)某公司的任何權益股本類別或該公司(或該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藉以獲得有關權益的任何第三方公司)股東可行使的表決權的百分之五(5%)或以上,該公司即視作由董事及╱或其聯繫人擁有百分之五(5%)或以上。就本段而言,不包括董事或其聯繫人以被動受託人或保管受託人身分持有而其或其任何聯繫人並無實益權益的任何股份、董事或其聯繫人在當中持有復歸權益或剩餘權益而若干其他人則有權收取其收入的信託中的任何股份,以及董事或其聯繫人僅以單位持有人身分擁有權益的認可單位信託計劃中的任何股份。
(3) 如董事及╱或其聯繫人持有百分之五(5%)或以上的公司在某項交易中擁有具關鍵性的權益,則該董事及╱或其聯繫人亦視作在該交易中擁有具關鍵性的權益。
(4) 如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對一名董事(會議主席除外)所牽涉權益的關鍵性產生任何疑問,或對任何董事(會議主席除外)是否有權表決產生任何疑問,而因該董事沒有自願同意放棄表決致使此疑問得不到解決,則須將有關問題提交會議主席解決,會議主席就該其他董事作出的裁決為最終及不可推翻,但如該董事沒有將其所知有關其所牽涉權益的性質或程度公平地向董事會披露,則另作別論。任何上述疑問如涉及會議主席,則須由董事會通過決議予以決定(就此而言,該主席不得就該決議表決),而該決議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但如該主席沒有將其所知有關其牽涉權益的性質或程度公平地向董事會披露,則另作別論。
董事的一般權力
101. (1) 本公司的業務須由董事會管理及經營,董事會可支付本公司成立及註冊所招致的所有開支,還可行使法規或本章程細則沒有規定須由本公司在大會上行使的本公司一切權力(不論是關於本公司的業務管理或其他方面),但須受法規及本
章程細則的條文,及須受本公司可能在大會上訂明並且與該等條文沒有抵觸的該等規例所規限;但本公司在大會上訂立的任何規例,不得使董事會在該規例訂立前所作出的若無訂立該規例則本屬有效的任何作為失效。本章程細則所賦予的一般權力不受任何其他細則賦予董事會的任何特殊權限或權力所限制或限定。
(2) 在日常業務過程中與本公司訂立合約或往來的任何人士,均有權依賴任何兩名董事共同代表本公司訂立或簽立(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合約或協議或契據、文件或文書,該等合約須視為本公司有效訂立或簽立(視屬何情況而定),在任何法律規則規限下,對本公司具有約束力。
(3) 在不損害本章程細則所賦予的一般權力的原則下,特此明確宣佈,董事會具有下列權力:
(a) 給予任何人權利或選擇權,要求在未來日期按面值或按可能協定的溢價向其配發任何股份;及
(b) 給予任何董事、本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受僱人在本公司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中的權益,或分享其中的利潤或分享本公司的一般利潤,而不論是增補或代替薪金或其他酬金;及
(c) 本公司在法案條文規限下,議決將本公司在開曼群島撤銷註冊在開曼群島以外的一個指定司法管轄區存續。
(4) 倘及僅限於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禁止的情況下,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向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士作出任何貸款(如同本公司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
只有在本公司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時間內,細則第101(4)條方始有效。
102. 董事會可在任何地方設立任何地區或地方部門或代理機構,管理本公司的任何事務,並可委任任何人擔任該等地方部門的成員或任何經理或代理人,並可以薪金或佣金方式或藉着賦予分享本公司利潤的權利,或兼採上述兩種或更多方式釐定他們的酬金,以及支付他們可能根據本公司業務所聘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董事會可將歸屬於董事會或可由董事會行使的任何權力、權限及酌情決定權(不包括董事會
催繳股份及沒收股份的權力)轉授予任何地區或地方部門、經理或代理人(附帶再轉授權力),以及可授權任何部門的成員填補地區或地方部門的任何空缺及在出現空缺的情況下行事。任何該等委任或轉授可根據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作出,並受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董事會可罷免按上述方式委任的任何人,亦可撤銷或變更任何該等轉授,但任何真誠地進行交易且不知悉該撤銷或變更的人不得因此而受影響。
103. 董事會可藉經蓋印的授權書委任任何經其直接或間接提名的公司、商號、個人或任何浮動團體,作為本公司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受權人,而委任的目的,所授予的權力、權限及酌情決定權(以不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歸於董事會或可由董事會行使者為限),以及委任的期限和規限的條件,均須按董事會所認為合適者而定;任何此等授權書,均可載有董事會認為適合用以保障及方便與任何此等受權人進行交易的人,以及可授權任何此等受權人將歸於他的所有或任何權力、權限及酌情決定權再轉授他人。該名或該等受權人如藉本公司的印章獲如此授權,則可以其私人印章簽立任何契據或文書,而其效力一如加蓋本公司的印章。
104. 董事會可按照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並附加其認為合適的限制,將任何可由董事會行使的權力(不論連同或摒除其本身的權力)委託及授予常務董事、聯席常務董事、副常務董事、執行董事或任何董事,並可不時撤銷或變更所有或任何有關權力,但任何真誠地進行交易且不知悉該撤銷或變更的人不得因此而受影響。
105. 所有支票、承付票、銀行匯票、匯票及其他文書(不論可否流轉或轉讓),以及就付給本公司的款項而發出的一切收據,均須按照董事會不時藉決議決定的方式簽署、開出、承兌、背書,或以其他形式簽立,視屬何情況而定。本公司的銀行帳戶須在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家或多家銀行開立。
106. (1) 董事會可設立或與其他公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與本公司有業務聯繫的公司)合作或聯同設立及以本公司的資金向任何計劃或基金供款,以向本公司的僱員(該詞在本段及下段中包括可能或已經擔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任何行政職位或任何有酬勞職位的任何董事或前董事)、前僱員及他們的受養人或任何一類或多於一類的該等人士提供退休金、疾病或恩卹津貼、人壽保險或其他福利。
(2) 董事會可依照或或不依照任何條款或條件,支付、訂立協議支付或可撤銷或不可撤銷地補助有關給予僱員、前僱員及其受養人或任何該等人士的退休金或其他福利,包括該等僱員或前僱員或其受養人按上段所述的任何該等計劃或基金而有權或可能有權領取的該等福利以外的退休金或福利(如有的話)。在董事會認為可取的情況下,任何該等退休金或福利可在僱員實際退休之前及預計實際退休之時或實際退休之後的任何時間授予僱員。
借款權力
107. 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權力,以籌措或借入款項,並將本公司的所有業務、財產、資產(現有及未來)及未催繳股本或其中任何部分予以按揭或押記,以及在法案規限下發行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不論是純粹為此等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而發行,或是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債項、法律責任或責任的附屬保證而發行。
108. 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可在不附有任何本公司與可能獲發行該等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及其他證券的人士之間的衡平法權益下自由轉讓。
109. 任何債權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可按折扣(不包括股份)、溢價或以其他方式發行,並可附有有關贖回、交還、提款、股份配發、在本公司大會上出席並表決、委任董事及其他方面的任何特別特權。
110. (1) 如本公司的任何未催繳股本被押記,則所有在隨後取得該未催繳股本的任何押記的人士須在該先前押記規限下取得該隨後押記,並無權藉給予股東通知書或其他方式取得較該先前押記為優先的權利。
(2) 根據法案的條文,董事會須安排備存妥善的登記冊,記入所有明確地影響本公司財產的押記及本公司所發行的任何債權證系列,並須妥為遵守法案就在登記冊內登記押記及債權證所註明及其他方面的規定。
董事的議事程序
111.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宜的情況下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續會或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其會議。在任何會議上產生的問題,須由多數票決定。如票數均等,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12. 董事會會議可由秘書應某董事的要求召開或由任何董事召開。秘書須於任何董事要求其召開董事會會議時召開董事會會議。秘書應將董事會會議通知以書面或口頭(包括親身或通過電話)或以電子方式傳送至由有關董事不時通知本公司的電子地址或
(倘接收者同意於網站查閱)於網站刊登或通過電話或按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發出,則被視為正式送達予該董事。
113. (1) 董事會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可由董事會釐定,除非另行釐定任何其他數目,否則法定人數須為兩(2)名董事。如某董事缺席,其候補董事須計算在法定人數內, 但在決定有否法定人數出席時,該候補董事不得計算多於一次。
(2) 董事可透過所有與會人士均可互相同步及即時溝通的會議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備參與任何董事會會議,在計算法定人數時,以此方式參與即構成親自出席會議,猶如其他親自出席的人士一樣。
(3) 任何在董事會會議上終止董事職務的董事,均可繼續出席會議、以董事身分行事及計入法定人數,直至該董事會會議終止,前提是其他董事沒有異議,且如不計入該董事,與會董事將不足法定人數。
114. 即使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在任的董事或唯一在任董事仍然可以行事,但如董事的人數減至少於本章程細則所訂定的或依據本章程細則所訂定的最少人數,則即使董事人數少於本章程細則所訂定的或依據本章程細則所訂定的法定人數或只有一名在任董事,在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仍可為填補董事會空缺或為了召集本公司大會而行事,惟不得為其他目的而行事。
115. 董事會可推選一名或多名董事會會議主席及一名或多名副主席,並決定他們各自任職的期限。如無推選主席或副主席,或在任何會議上,主席或副主席在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之後五(5)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在與會的董事中選出一人擔任該會議主席。
116. 凡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會會議,須有權行使當其時歸屬於董事會或可由董事會行使的一切權限、權力及酌情決定權。
117. (1)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權限及酌情決定權,轉授予包含其認為合適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及其他人士作為成員的委員會,並可不時撤銷該等轉授或撤銷委任及解散任何該等委員會,而不論整體或部分及不論是關於人士或目的。任何如此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獲轉授的權力、權限及酌情決定權時,x依從董事會可能施加於該委員會的任何規例。
(2) 任何該等委員會依循該等規例及為達致委員會獲委任的目的而非其他目的所作出的所有作為,須具有相等於董事會作出該等作為的效力及作用,而經本公司在大會上同意後,董事會有權向任何該等委員會的成員提供酬金,並將該等酬金從本公司的現行開支中扣除。
118. 擁有兩名或以上成員的任何委員會的會議及議事程序,須受本章程細則所載有關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條文管限,但以有關條文適用及沒有被董事會根據上條細則所施加的任何規例取代者為限。
119. 由所有董事(因健康欠佳或身體殘障暫時未能行事者除外)及所有替任董事(如適用,而其委任人如上所述暫時未能行事)簽署的書面決議案(有關人數須足以構成法定人數,以及一份該決議案須已發給或其內容須已知會當其時有權按細則規定的發出會議通知方式接收董事會會議通知的所有董事),將猶如在妥為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就本條而言,董事以任何方式(包括電子通訊方式)向董事會發出同意該決議案的書面通知應視為其對該決議案的書面簽署。該決議案可載於一份文件或形式相同的數份文件,每份經由一位或以上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就此目的而言,董事或替任董事的傳真簽署應視為有效。儘管上文所述者,就考慮本公司主要股東或董事於其中任何有利益衝突且董事會已釐定該利益衝突屬重大的事宜或業務而言,決議案不得以書面形式代替董事會會議形式獲通過。
120. 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任何以董事或委員會成員身分行事的人真誠地作出的一切作為,即使其後發現在委任董事會或該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在委任任何人如前述般行事方面有任何欠妥之處,或發現他們或他們當中的任何人已喪失資格或停任,仍屬有效,猶如每名該等人均經妥為委任、具有資格及繼續擔任董事或該委員會成員一樣者。
經理
121.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本公司的一名總經理、一名或多名經理,並可以薪金或佣金方式或藉着賦予分享本公司利潤的權利,或兼採上述兩種或更多方式釐定他或他們的酬金,以及支付總經理、一名或多名經理可能根據本公司業務所聘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
122. 委任上述總經理、一名或多名經理的任期可由董事會決定,而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向他或他們賦予董事會的一切或任何權力。
123. 董事會可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按其在各方面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與任何上述總經理、一名或多名經理訂立一份或多份協議,包括上述總經理、一名或多名經理有權為經營本公司業務而委任其屬下的一名或多名助理經理或其他僱員。
高級人員
124. (1) 本公司的高級人員包括至少一名主席、董事、秘書及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其他高級人員(可能是或不是董事),就法案及本章程細則而言,所有該等人士均須視為高級人員。
(2) 董事須在每次委任或推選董事後盡快在董事中推選一名主席,如有多於一(1)名董事獲提議擔任主席,則董事須按董事可能決定的方式推選多於一名主席。
(3) 高級人員須收取董事可能不時決定的酬金。
125. (1) 秘書及其他高級人員(如有的話)須由董事會委任,任職條款及年期由董事會決定。如認為適當,可委任兩(2)名或以上人士為聯席秘書。董事會亦可不時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委任一名或多名助理或副秘書。
(2) 秘書須出席所有股東會議,並須備存該等會議的正確會議紀錄及把該等會議紀錄記入就此提供的適當簿冊內。秘書須履行法案或本章程細則所指定或董事會可能指定的其他職責。
126. 在本公司的管理、業務及事務中,本公司高級人員擁有董事不時轉授給他們的權力,並須履行董事不時轉授給他們的職責。
127. 法案或本章程細則中的任何條文,如規定或授權某事須由或須對秘書及一名董事作出,則不得以該事由身兼董事及秘書的人作出或對其作出而獲遵行,亦不得以該事由身兼董事及代秘書的人作出或對其作出而獲遵行。
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
128. 本公司須安排在其辦事處備存一份或多份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其中須登載董事及高級人員的全名及地址以及法案所規定或董事會可能決定的其他資料。本公司須向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寄送該登記冊的副本,並按法案規定不時將任何有關該等董事及高級人員的變更通知該註冊處。
會議紀錄
129. (1) 董事會須安排在簿冊中妥為登載就下述事項作出的會議紀錄:
(a) 所有涉及高級人員的推選及委任;
(b) 每次董事會議及任何董事委員會會議的出席董事的姓名;
(c) 各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董事會委員會會議的所有決議及議事程序,如有經理,則經理會議的所有議事程序。
(2) 秘書須將會議記錄保存於總辦事處。
印章
130. (1) 本公司須按董事會決定設有一個或多於一個印章。本公司可設有一個證券印章,用以在創制或證明本公司所發行證券的文件上蓋所,證券印章為本公司印章的複製印章,其上刻有「證券」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的字詞。董事會須訂定保管每個印章的措施,未經董事會批准,或未經董事會為此而授權的董事會委員會的批准,不得使用印章。在一般或任何特定情況下,除本章程細則另行規定外,任何蓋上印章的文書,均須由一名董事與秘書或兩名董事或董事會可能委派的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董事)親筆簽署,但就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證明書而言,董事會可藉決議決定免除蓋上該等簽署或其中任何簽署或以機械簽署方法或系統蓋上該等簽署或其中任何簽署。每份按本章程細則所規定的方式簽立的文書,須視為已在獲得董事會先前授權下蓋印及簽立。
(2) 如本公司擁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就加蓋及使用該印章而言,董事會可書面委任任何海外代理人或委員會為本公司的正式授權代理人,而董事會可對使用該印章施加其認為合適的限制。凡在本章程細則內提述印章,該提述須在適用時及在適用範圍內視作包括上述的任何該等其他印章。
文件核證
131. 任何董事或秘書或董事會就此委任的任何人可核證任何影響本公司組織章程的文件及任何由本公司或董事或任何委員會通過的決議,以及任何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簿冊、紀錄、文件及帳目,並核證此等文件的副本或摘錄為真確副本或摘錄;若有簿冊、紀錄、文件或帳目置於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以外的地點,負責保管該等文件的本公司地方管理人或其他高級人員須視為獲董事會如此委任的人士。凡聲稱為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的某項決議或會議紀錄摘錄的副本的文件,如經如此核證,即屬向所有相信該等副本文件的與本公司交涉人士證明有關決議已獲適當通過,或
(視屬何情況而定)有關會議紀錄或摘錄是某次適當地組成的會議議事程序的真確紀錄
銷毀文件
132. (1) 本公司有權於下列時間銷毀以下文件:
(a) 在有關註銷日期起計滿一(1)年後,隨時銷毀任何已註銷的股票;
(b) 在本公司記錄股息授權書或其任何更改或撤銷或任何變更名稱或地址的通知日期起計滿兩(2)年後,隨時銷毀該等授權書、更改、撤銷或通知;
(c) 在登記日期起計滿七(7)年後,隨時銷毀已登記的任何股份轉讓文書;
(d) 在發出日期起計滿七(7)年後,銷毀任何配發通知書;及
(e) 在相關授權書、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關連帳戶關閉起計滿七(7)年後,隨時銷毀授權書、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副本;
下述數方面均須作不可推翻並惠及本公司的推定,即:登記冊中每項聲稱根據按上文所述銷毀的任何該等文件而作出的登記紀錄均是適當及妥善地作出;每張按上文所述銷毁的股票均是經適當及妥善註銷的有效證明書;每份按上文所述銷毁的轉讓文書均是經適當及妥善登記的有效文書;每份按本章程細則銷毁的其他文件均為有效文件並與本公司簿冊或紀錄中所記詳細資料一致;但:(1)本章程細則的前述條文只適用於在真誠及本公司未獲明確通知表示保存該文件乃與某項申索有關的情況下銷毁文件;若有任何在早於上文所述時間銷毁文件,或在任何並未達成上文(1)的但書的條件的情況下銷毁文件的情況,本章程細則所載內容亦不得解釋為就此向本公司施加任何相關法律責任;及(3)本章程細則所指「銷毁文件」包括以任何方式處置文件。
(2) 儘管本章程細則載有任何條文,如果適用法例許可,董事可授權銷毀本章程細則第(1)段第(a)至(e)分段所列文件,以及任何其他已由本公司或已由股份過戶登記處代表本公司微型縮影或以電子儲存的有關股份登記的文件,但本章程細則將只適用於在沒有明文通知本公司及其股份過戶登記處表示該文件的提交與某項索償有關的情況下真誠銷毀文件。
股息及其他付款
133. 在法案規限下,本公司可不時在大會宣佈以任何貨幣向股東派付股息,但所宣佈的任何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所建議的款額。
134. 股息可從本公司的已變現或未變現利潤,或從董事釐定再無需要的利潤中撥出的任何儲備中宣佈及支付。在獲得普通決議的認許下,股息亦可從股份溢價帳或根據法案可授權作此用途的任何其他資金或帳目內宣佈及支付。
135. 除非任何股份附有的權利或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否則:
(a) 所有股息的宣佈及支付均須按照須就股份支付股息的該等股份所繳足的款額而作出,但在催繳股款之前就股份繳足的款額,就本章程細則而言,不得視為就股份所繳足的款額;及
(b) 所有股息須按支付股息期間有關股份的繳足股款比例分配及支付。
136. 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支付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可充分支持派付的中期股息,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若在任何時候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資本中的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以及就賦予其持有人股息方面優先權的股份支付中期股息;如果董事會以真誠行事,則董事會不須因任何附有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獲派發中期股息以致獲授任何優先權股份的持有人可能蒙受的損失而向該等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亦可在其認為利潤許可的情況下,每半年或在任何其他日期派付就本公司任何股份應付的任何定額股息。
137. 董事會可從本公司就任何股份應付予股東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中,扣除該股東由於催繳股款或其他原因而應於現時繳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的話)。
138. 凡本公司就任何股份應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本公司一概不付利息。
139. 就任何應以現金向股份持有人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可將支票或股息單郵寄至持有人的登記地址而支付,如屬聯名持有人,則郵寄至登記冊內就有關股份排名在先的一名持有人於登記冊所示的地址,或郵寄至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以書面指示的人及地址。除非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另外指示,否則每張有關支票或股息單概以持有人為收款人,或如屬聯名持有人,則以登記冊內就有關股份排名在先的一名持有人為收款人,郵誤風險由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承擔,而在獲提取該等支票或股息單的銀行付款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充分解除責任,即使其後顯示該支票或股息單已遭盜取或其上的簽註已遭假冒。兩名或多名聯名持有人中的任何一人,可就該等聯名持有人所持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或可分派財產發出有效的收據。
140. 所有在宣佈後一(1)年無人認領的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用作以本公司利益為前提的投資或其他用途,直至有人認領為止。所有自宣佈日期起計六(6)年無人認領的股息或紅利須沒收,並撥歸本公司所有。董事會向獨立帳戶支付任何有關股份的未獲認領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不得使本公司成為有關款項的受託人。
141. 每當董事會或本公司在大會上議決支付或宣佈股息,董事會可繼而議決該股息的支付方式為全部或部分採用派發任何種類的特定資產,尤其是分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繳足股款的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或購買證券的認股權證,或派發以上各類資產中的任何一種或多種;凡就派發有任何困難產生,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宜的方式解決,尤其是可就零碎股份發出股票,不理會零碎的權利或將其調高或調低至最接近的整數,及可訂定該等特定資產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派發價值,並且可將經如此訂定的價值作為基準而決定向任何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的權利,董事會如認為合宜,亦可將任何該等特定資產轉歸予受託人,以及可委任任何人代表有權獲取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需的轉讓文書及其他文件,而該項委任對股東屬有效及具約束力。如董事會認為在缺乏登記說明或其他特別手續下向登記地址在某一或某些地區的股東進行資產分配,即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不可行,則可議決不向該等股東提供該等資產。在此情況下,上述股東僅有權按上文所述收取現金付款。就任何目的而言,受上述句子影響的股東不得成為或被視為獨立類別的股東。
142. (1) 凡董事會或本公司在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本支付或宣佈股息,董事會可繼而議決:
(a) 有關股息全部或部分以配發入帳列作繳足股款股份的方式償付,但有權獲得有關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以現金收取該股息(或若董事會如此釐定,則其中部分)以代替有關配發。在此情況下,下列條文即告適用:
(i) 任何上述配發的基準須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在決定配發基準後,須就給予股東選擇權向相關股份持有人發出不少於兩(2)星期的通知,並須將選擇表格連同該通知書一併發送,指明須遵循的程序及填妥的選擇表格須於截止日期及時間前交往何處方屬有效;
(iii) 可就已獲給予選擇權的該部分股息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及
(iv) 凡未妥為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不選擇股份」)所涉及的股息(或以前述配發股份方式償付的該部分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為償付有關股息,須根據前述決定的配發基準,向不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全部繳足股款的相關類別股份,就此而言,董事會須按其決定把本公司未劃分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轉入及記在認購權儲備(定義見下文)以外的任何儲備或其他特別帳目、股份溢價帳、資本贖回儲備上的貸項的利潤)化為資本,並運用該款項以繳足按該基準向不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適當數目的相關類別股份;或
(b) 有權獲得有關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獲配發入帳列作繳足股款的股份,以代替全部或董事會可能認為合適的該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下列條文即告適用:
(i) 任何上述配發的基準須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在決定配發基準後,須就給予股東選擇權向相關股份持有人發出不少於兩(2)星期的通知,並須將選擇表格連同該通知書一併發送,指明須遵循的程序及填妥的選擇表格須於截止日期及時間前交往何處方屬有效;
(iii) 可就已獲給予選擇權的該部分股息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及
(iv) 凡已妥為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股份(「已選擇股份」)所涉及的股息(或已獲給予選擇權所涉及的該部分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取而代之者是根據前述決定的配發基準,向已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全部繳足股款的相關類別股份,就此而言,董事會須按其決定把本公司未劃分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轉入及記在認購權儲備(定義見下文)以外的任何儲備或其他特別帳目、股份溢價帳、資本贖回儲備上的貸項的利潤)化為資本,並運用該款項以繳足按該基準向已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適當數目的相關類別股份。
(2) (a) 根據本細則第(1)段條文所配發的股份須在各方面與當時已發行的相同類別股份(如有的話)享有同等權益,唯獨不得分享有關股息或在支付或宣佈有關股息之前或同一時間所支付、作出、宣佈或公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但如在董事會公佈其建議就有關股息應用本細則第(1)段第(a)或 (b)分段的同時或其公布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會指明依據本細則第(1)段條文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則另作別論。
(b) 董事會可作出所有其認為必需或合宜的作為及事情,以實施依據本章程細則第(1)段條文的任何資本化事項,而董事會有全權制定其認為適當的條文處理要分派不足一股的股份情況(包括藉該等條文,合計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的權利,並派發所得款項淨額予有權享有的人士,或不理會該等零碎的權利或將其調高或調低至最接近的整數,或藉以將可享零碎權利的利
益歸屬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代表所有享有權益的股東與本公司簽訂協議,載明該資本化及相關事項;任何根據該授權而訂定的協議,對所有相關人士均屬有效及具約束力。
(3) 本公司可應董事會的建議,藉普通決議就本公司任何一項股息議決,儘管本章程細則第(1)段的條文另有規定,可以配發入帳列作全部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支付全部股息,而不向股東提供選擇以現金收取該股息以代替該配發的權利。
(4) 在任何情況下,如董事會認為在缺乏登記說明或其他特別手續下向登記地址在任何地區的任何股東傳達有關選擇權的要約或配發股份,即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不可行,則可決定不根據本第(1)段向登記地址在有關地區的任何股東提供選擇權及配發股份。在此情況下,上述條文須在該決定的規限下閱讀及解釋。就任何目的而言, 受上述句子影響的股東不得成為或被視為獨立類別的股東。
(5) 就任何類別股份宣佈股息的決議,不論是本公司在大會上的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均可訂明該股息須支付或分派予於某一日期辦公時間結束之時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儘管該日期可以是在通過決議日期之前,而股息須隨即按照該等股份持有人各自如此登記的持股量向他們支付或分派,但不得損害任何該等股份的出讓人與受讓人相互之間就該股息享有的權利。本章程細則的條文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本公司向股東作出的紅利、資本化發行、已變現資本利潤分派或要約或授予。
儲備
143. (1) 董事會須設立名為股份溢價帳的帳戶,並不時將相等於發行本公司任何股份時所支付溢價的金額或價值的款項撥入該帳戶的貸項中。除非本章程細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否則董事會可以法案允許的任何方式運用股份溢價帳。本公司無論何時均須遵守法案內有關股份溢價帳的條文。
(2) 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前,可從本公司的利潤中撥出其所釐定的款項作為儲備;董事會可憑其酌情決定權將此等儲備運用於可恰當運用本公司利潤的任何目的,而在作出此等運用前,董事會亦可憑該酌情決定權,將此等儲備用於本
公司的業務上,或投資在董事會不時認為適當的投資上,以致無需將任何構成一項或多於一項儲備的投資與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投資保持分開及有所區別。董事會亦可將其認為為慎重起見不宜分派的任何利潤予以結轉,而不將其撥入儲備內。
化為資本
144. (1) 本公司可應董事會的建議隨時及不時通過普通決議,表明適宜將當其時記在任何儲備或資金(包括股份溢價帳、資本贖回儲備及損益帳)的貸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項化為資本,而不論有關款項是否可供分派,就此,該款項將可供分派予假設以股息分發利潤即可獲取該款項的股東或任何類別股東,並按若以股息分發利潤彼等即可分得該款額的比例分發,基準是該款項並非以現金支付,而是用於繳付該等股東各別所持有的任何本公司股份當其時未繳的股款、或用於繳足將入帳列為全部繳足股款而向該等股東配發及分派的本公司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責任,又或部分用此一方式而部分用另一方式處理,而董事會須實施該決議,惟就本細則而言,股份溢價帳及任何資本贖回儲備或代表未變現利潤的資金只可用於繳足將入帳列為全部繳足股款而向該等股東配發的本公司未發行股份。
(2) 儘管有細則所載任何規定,董事會可決議將當時任何儲備或資金(包括股份溢價賬和損益賬)之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賬款項(不論其是否可供分派)撥充資本,在下列情況下將有關款項用於繳足下列人士將獲配發之未發行股份:(i)於根據已於股東大會上經股東采納或批准之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僱員福利計劃或其他與該等人士有關之安排而授出之任何購股權或獎勵獲行使或權利獲歸屬之時,本公司僱員(包括董事)及╱或其聯屬人士(指直接或透過一家或多家中介公司間接控制本公司或受本公司控制或與本公司受相同控制之任何個人、法團、合夥、團體、合股公司、信托、非法團團體或其他實體(本公司除外));或(ii)任何信托之任何受托人(本公司就行使已於股東大會上經股東采納或批准之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僱員福利計劃或其他與該等人士有關之安排而將向其配發及發行股份)。
145. 凡根據前條細則作出任何分派有任何困難產生,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尤其是可就零碎股份發出股票,或授權任何人出售及轉讓任何零碎股份,或議決該分派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盡量貼近正確比例但並非確切為該比例,或可完全不理會零碎股份,如董事會認為合宜,亦可決定向任何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的權利。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代表有權參與分派的人士簽署任何必需或合宜的合約以使其生效,而該項委任對股東屬有效及具約束力。
認購權儲備
146. 在法案並未禁止及符合法案的範圍內,以下條文具有效力:
(1) 只要附於本公司所發行可認購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的任何權利仍可行使,如本公司作出任何作為或參與任何交易,而因按照認股權證的條款的條文對認購價作出任何調整,導致該等作為或交易會把認購價減至低於一股股份的面值,下列條文即告適用:
(a) 自該作為或交易日期起,本公司須按照本章程細則的條文,設立並於其後
(在符合本章程細則的規定下)維持一項儲備(「認購權儲備」),其款額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少於當其時將須化為資本並用以全數繳付在完全行使所有未行使認購權時,依據下文(c)分段須予發行及配發的入帳列為全部繳足股款的額外股份的面額,並須在配發該等額外股份時將認購權儲備用以繳足該等額外股份的股款;
(b) 認購權儲備不得用作上述所指明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但如本公司的所有其他儲備(股份溢價帳除外)均已耗盡則除外,而屆時亦只可在法例規定的情況下及範圍內用以彌補本公司的虧損;
(c) 在行使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所有或任何認購權時,可就相等於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該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時須支付的現金款額(或在部分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該現金款額中的相關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股份面額行使相關認購權,此外,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亦須就該等認購權獲配發面額相等於以下兩者的差額的入帳列為全部繳足股款的額外股份:
(i) 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該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時須支付的上述現金款額(或在部分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該現金款額中的相關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ii) 假設該等認購權可代表按低於面值認購股份的權利,在考慮到認股權證條件的條文後,本可行使的該等認購權所涉及的股份面額,而在緊隨上述行使之後,全部繳足該等額外面額的股份所需而記在認購權儲備的貸項的款額須化為資本,並用於全部繳足該等額外面額的股份;該等股份須隨即入帳列為全部繳足股款並配發予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及
(d) 如在行使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時,記在認購權儲備的貸項的款額不足以全部繳足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有權取得的相等於上述差額的額外面額的股份,董事會須運用當時或其後可供用作該用途的任何利潤或儲備
(在法例允許的範圍內,包括股份溢價帳),直至該等額外面額的股份獲繳足並按上文所述予以配發為止,而在此之前,不得就本公司當時已發行的全部繳足股款股份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在此等付款及配發之前,本公司須向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發出證明書,證明其有權獲配發該等額外面額的股份。任何該等證明書所代表的權利須採用登記形式,並可按與股份當其時可轉讓的相同方式以一股為單位全部或部分轉讓,而本公司須就備存證明書登記冊及與此相關的其他事宜作出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安排,並須在發出該證明書時,充分告知每名相關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有關該證明書的詳情。
(2) 依據本章程細則條文配發的股份,在各方面與有關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作相關行使時所配發的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權益。儘管本章程細則第(1)段已有任何規定,在行使認購權時,不得配發不足一股的股份。
(3) 在沒有經相關認股權證持有人或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藉特別決議認許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增補本章程細則有關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的條文,以變更或撤銷本章程細則項下任何認股權證持有人或任何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受惠的條文,或使該等受惠條文產生被變更或撤銷的效果。
(4) 由本公司當其時的核數師就是否須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及如須設立及維持則所須設立及維持的款額、使用認購權儲備的目的、其被用作彌補本公司虧損的範圍、須入帳列為全部繳足股款而配發給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的額外面額的股份,以及有關認購權儲備的任何其他事宜所作出的證明書或報告,在沒有明顯錯誤下,須具決定性並對本公司及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及股東具有約束力。
會計紀錄
147. 董事會須安排就本公司的收支款項及與該等收支有關的事項、本公司的物業、資產、信貸及負債,以及法案所規定的所有其他事宜,或為真實而公平地反映本公司的業務及解釋本公司所作的交易所需的所有其他事宜,備存真實的帳目。
148. 會計紀錄須備存於辦事處內,或備存於董事會決定的其他一處或多於一處地點,並且須經常公開讓董事查閱。任何股東(並非董事者),除獲法例授予權力或獲得董事會或本公司在大會上批准外,均無權查閱本公司的任何會計紀錄、簿冊或文件。
149. 在細則第150條的規限下,董事報告的印刷本連同截至適用財政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包括法例規定附連的每份文件),當中須載有以xx標題編製的本公司資產負債概要及收支表,以及核數師報告,須於大會日期前最少二十一(21)天並於發出周年大會通知的同時發送予有權收取的每名人士,並在根據細則第56條舉行的周年大會上提交予本公司,惟本章程細則不得要求把該等文件發送予本公司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發送予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多於一名聯名持有人。
150. 在妥為遵守所有適用法規、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並在獲得據此所需的所有同意(如有的話)的規限下,如以法規並未禁止的任何方式向任何人發送源自本公司年度帳目及有關董事報告的財務報表摘要,且該財務報表摘要的格式及所
載資料為適用法例及規例所規定者,則視作已就該人履行細則149條的規定,但任何有權收取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有關董事報告的人,可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知,要求本公司除發送財務報表摘要外,同時向其發送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有關董事報告的完整印刷本。
151. 如根據所有適用法規、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指定上市規則),本公司在其電腦網絡或以任何其他允許的方式(包括以任何電子通訊方式發送)刊發細則第149條所述的文件及(如適用)符合細則第150條的財務報告摘要,而該人已同意或被視作已同意把按上述方式刊發或收取該等文件視作解除本公司向他寄發該等文件的責任,則視作已履行向細則第149條所述人士發送該條所述文件或根據細則第150條向其發送財務報告摘要的規定。
審計
152. (1) 股東須在每年的周年大會或其後的特別大會上委任一名核數師以審計本公司的帳目,該核數師須任職至下屆周年大會止。該核數師可為股東,但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或僱員在任職期間沒有資格擔任本公司核數師。
(2) 股東可在核數師任期屆滿前隨時於任何根據本章程細則召開及舉行的大會上藉特別決議免任該核數師,並須在該大會上藉普通決議委任另一名核數師於餘下任期替任核數師。
153. 在法案規限下,本公司的帳目每年最少須審計一次。
154. 核數師酬金須由本公司在大會上釐定,或以股東可能決定的該等方式釐定。
155. 如核數師辭任或身故,或在需要核數師服務時因其患病或其他殘疾而未能行事,致令核數師職位出現空缺,董事須委任另一核數師填補該空缺,並釐定如此獲委任的核數師的酬金。
156. 核數師在所有合理時間可查閱本公司備存的所有簿冊以及所有有關帳目及單據,並可要求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提供其所管有與本公司的簿冊或事務有關的任何資料。
157. 本章程細則規定的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須由核數師審查,並與有關簿冊、帳目及單據比較,核數師並須就此製備書面報告,說明所編製的有關報表及資產負債表是否公平呈列於回顧期間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如他要求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提供資料,則須說明是否獲提供有關資料及有關資料是否令人滿意。核數師須按照一般公認核數準則審核本公司的財務報表。核數師須按照一般公認核數準則製備相關書面報告,而核數師報告須在大會上呈交予股東。本章程細則所指的一般公認核數準則可包括開曼群島以外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核數準則。如採用開曼群島以外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核數準則,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須披露此事,並註明該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通知
158. (1) 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根據上市規則獲賦予的涵意之內的「公司通訊」),不論是否由本公司根據本章程細向股東提交或發出,均應屬書面形式或是經由電報、電傳或傳真傳輸的資訊或其他電子傳輸或通訊形式。任何該等通知及文件均可以下列方式提交或發出:
(a) 以專人送達有關人士;
(b) 以預付郵資方式郵寄,信封須註明股東在股東名冊的登記地址或股東就此目的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
(c) 交送或留存於上述地址;
(d) 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定於適當報章或其他公佈(如適用)刊登廣告;
(e) 在本公司已遵守就取得該等人士之同意(或視作同意)而不時生效的規程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定的前提下,以電子通訊形式發送或傳送至有關人士根據細則第158(5)條提供的電子地址;
(f) 在本公司已遵守就取得該等人士之同意(或視作同意)及╱或向任何該等人士發送通知列明相關通知、文件或公佈可於本公司網頁查閱(「可供查閱通知」)而不時生效的規程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定的前提下,在本公司可供有關人士查閱的網站刊登;或
(g) 根據規程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之規定並在其允許之情況下,以寄送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供予該等人士。
(2) 可供查閱通知可藉以上任何方式(於網站上登載除外)發出。
(3) 在聯名股份持有人的情況下,在登記冊排名最先的該位聯名持有人應獲發給所有通知,而如此發出的通知視為向所有聯名持有人充份送達或交付。
(4) 各人士如藉由法律的實施、轉讓、傳輸或任何其他方式而擁有任何股份的權益,則應受於其姓名及地址(包括電子地址)登記於股東名冊而成為有關股份的登記持有人之前就有關股份向其獲取之股份權利的轉讓人妥為發出的一切通知所約束。
(5) 根據規程或細則的規定有權自本公司接收通知的各股東或人士,可向本公司登記能夠向其送達通知的電子地址。
(6) 除非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和規定以及細則條款另有規定,本公司可僅提供任何通知、文件或公佈(包括但不限於細則第149條、150條和158條所提及的文件)的英文版,或可同時提供英文版及中文版。
159. 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
(a) 如以郵寄方式送達或交付,在適當情況下須以空郵寄出,並在已妥為預付郵資及寫上地址的載有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投郵後翌日視為已送達或交付。為證明通知或文件已送達或交付,僅須證明載有該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妥為寫上地址及投郵,而由秘書或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簽署的書
面證明書,證明載有通知或其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妥為填寫地址及投郵,即為確證。
(b) 如以電子通訊發送,須視為於通知或文件從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的伺服器傳輸當日發出。 登載於本公司網站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網站的通知,於視為向股東送達可供查閱通知後翌日視為由本公司發給股東;
(c) 如在本公司網站上刊登,則在該通知、文件或公佈首次於本公司網站刊登可供有關人士查閱當日,或於可供查閱通知按細則視作已送達或交付該等人士當日
(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視為已送達;
(d) 如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或交付,須視為於面交或交付之時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有關發送或傳輸之時送達或交付。為證明通知或文件已送達或交付,由秘書或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簽署的書面證明書,證明該送達、交付、發送或傳輸的作為及時間,即為確證;及
(e) 如於細則允許之報章或其他公佈中作為廣告刊登,則於廣告首次刊登當日視為已送達。
160. (1) 任何按照本章程細則以郵遞交付或寄發予或留在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的通知或其他文件,不論有關股東當時是否已去世或破產或發生任何其他事件,及無論本公司是否已接獲其去世或破產或其他事件的通知,均視為已就登記於該股東名下的任何股份(作為唯一或聯名持有人)妥為送達或交付,直至其他人代替該股東登記成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為止(除非在送達或交付通知或文件時其作為股份持有人已從登記冊除名);就所有目的而言,上述送達或交付須視作已向擁有有關股份權益的所有人(不論與該股東聯名或透過該股東申索)充分送達或交付該通知或文件。
(2) 如有關人士因股東去世、精神紊亂或破產而享有股份,本公司可藉預付郵資的信函、信封或封套以郵寄方式向該人發出任何通知,並以該人的姓名或已故者的遺產代理人或已破產的股東的受託人或任何類似稱謂為收件人,寄發至聲稱
如此享有權利的人就此提供的地址(如有的話),或(直至獲提供有關地址前)以該股東未去世、精神紊亂或破產時本可向該股東發出通知的任何方式,發出通知。
(3) 任何人藉法律的施行、轉讓或任何其他方式而有資格享有任何股份,須受其姓名及地址記入登記冊前已妥為向其藉以取得該股份所有權的人士所發出的每份有關該股份的通知所約束。
簽署
161. 就本章程細則而言,聲稱來自股份持有人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董事或候補董事或身為股份持有人的法團的董事或秘書或獲正式委任受權人或正式授權代表的傳真或電子傳輸信息,在依賴該信息的人於有關時間未有獲得相反的明確證據時,須按收取時的條款視為由該持有人或董事或候補董事簽署的書面文件或文書。
清盤
162. (1) 董事會有權以本公司名義及代表本公司向法院提交將本公司清盤的呈請。
(2) 本公司由法院進行清盤或自動清盤的決議須為特別決議。
163. (1) 按照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類別股份當其時所附有關於分派清盤後剩餘資產的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i)如本公司須予清盤而可向股東分派的資產超逾償還開始清盤時的全部繳足資本,餘額須根據股東各自所持股份的繳足款額按比例平等分派予該等股東;及(ii) 如本公司須予清盤而可向股東分派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繳足資本,該等資產的分配方式為盡可能由股東根據開始清盤時各自所持股份的已繳足或應繳足資本數額按比例分擔虧損。
(2) 如本公司須予清盤(不論是自動或由法院頒令),清盤人可在獲得本公司特別決議的授權及法案所規定的任何其他認許下,將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不論此等資產是否包含同一類財產或包含按前述方法將予分配的不同類別財產)按
其原樣或原物在股東之間作出分配,並可為此目的而對於任何一類或多於一類財產訂出其認為公平的價值,以及決定如何在股東或在不同類別的股東之間進行分配。清盤人可在獲得類似的授權下,為了股東的利益,將此等資產的任何部分,按清盤人(在獲得類似的授權下)認為適當的信託安排而轉歸予受託人,而本公司的清盤可予結束,本公司可予解散,但任何分擔人不得因此項轉歸,而被強迫接受任何負有法律責任的股份或其他財產。
(3) 如本公司在香港清盤,當其時不在香港的每名股東均有責任在通過有效決議案將本公司自動清盤或在作出將本公司清盤的命令後十四(14)天內,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知,委任居於香港的人士及列明該人的全名、地址及職業,以使有關或根據本公司清盤的一切傳票、通知、法律程序文件、命令及裁決均可送達該人士。若股東沒有作出有關提名,本公司清盤人可自由代表該股東委任其他人。就各方面而言,向任何上述獲委任的人(不論是由股東或清盤人所委任)送達,即視為已妥為以面交方式送達該股東。如清盤人作出任何此等委任,清盤人須在方便範圍內盡快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刊登啟事,或以掛號信件方式郵寄予該股東在登記冊內所示的地址,藉以通知該股東有關委任事宜;該通知須視作在首次刊登啟事或投寄郵件翌日送達。
彌償
164. (1) 本公司於任何時候(無論現時或過往)的董事、秘書、其他高級人員、每名核數師及當時或曾經就本公司任何事務行事的清盤人或受託人(如有的話)及該等每名人士,以及其每名繼承人、執行人或管理人,對於彼等或彼等任何一方、其或任何其繼承人、執行人或管理人因執行或有關執行彼等各自的職位或信託的職責或建議職責時作出、同意或遺漏的任何作為而須要或可能招致或蒙受的所有訴訟、成本、收費、損失、損害及開支,均可從本公司的資產及利潤中撥付彌償及獲保證免受損害;而就彼等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方的作為、認收、疏忽或失責,或為遵守規則而參與任何認收,或屬於本公司的任何款項或財物須予或可予遞交或存放作保管的任何銀行或其他人,或須予提取或投資的本公司任何款項或屬於本公司的任何款項所作的任何抵押不足或缺漏,或在執行彼等各自的職務或信託或有關方面時可能發生的任何其他損失、不幸情況或損害,彼等均無須負上責任,但此項彌償償不得延伸至可能與上述任何人士的任何欺詐或不誠實行為有關的任何事宜。
(2) 各股東同意放棄其本可因董事在履行本公司職責時採取的任何行動或未有採取任何行動而針對董事提起申索或起訴的權利(不論個別或根據或憑藉本公司的權利),惟該權利的放棄不得延伸至與董事的任何欺詐或不誠實行為有關的任何事宜。
修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與公司名稱
165. 未經股東以特別決議批准,不得撤銷、更改或修訂任何細則,亦不得新增任何細則。組織章程大綱條文的更改或本公司名稱的變更,須以特別決議通過。
資料
166. 任何股東無權要求透露或取得以下任何資料:有關本公司商業活動的任何詳情,或可能牽涉本公司業務經營而屬於或可能屬於商業機密或秘密程序性質的任何事宜,而董事認為向公眾透露該等資料將不符合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