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目的: 「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下稱“本計劃”)容許擁有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或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指定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 的合資格業主,將整個單位/單位內的個別睡房出租予合資格的房委會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申請人士居住。 指定資助出售單位: 本計劃只適用於房協及房委會指定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 (下稱“該單 位 ”) 。 有 關 屋 苑 名 單 , 請 瀏 覽 本 計 劃 指 定 網 站 : lettingscheme.hkhs.com。 申請日期:...
香港房屋協會 暫租住屋
「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
「參與計劃證明書 - 租客」申請須知
計劃目的: | 「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下稱“本計劃”)容許擁有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或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指定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的合資格業主,將整個單位/單位內的個別睡房出租予合資格的房委會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申請人士居住。 |
指定資助出售單位: | 本計劃只適用於房協及房委會指定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 (下稱“該單 位 ”) 。 有 關 屋 苑 名 單 , 請 瀏 覽 x 計 劃 指 定 網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 |
申請日期: | 2020 年 11 月 25 日開始接受申請 (暫時不設申請期限) |
申請費: | 港幣 100 元正 申請x必須於遞交申請表時繳交。無論成功申請與否,申請費一經繳交,概不退還,亦不能轉讓。 |
熱線電話: | 0000 0000 |
本計劃指定網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 |
1. 申請資格
1.1 本計劃的「參與計劃證明書 - 租客」(下稱“租客證書”)只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人士申請:
1.1.1 申請類別 (一)
持有有效房委會公屋申請書編號,並獲登記達 3 年或以上(以公屋申請登記日期至申請人遞交本計劃申請表當日計)的一般家庭(包括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之一人住戶);或
1.1.2 申請類別 (二)
持有有效房委會配額及計分制下公屋申請書編號,並獲登記達 6 年或以上(以公屋申請登記日期至申請人遞交本計劃申請表當日計)的非長者一人住戶。
1.1.3 請注意:上述 1.1.1 或 1.1.2 的申請人及/或名列申請表上的任何一位人士(如有)(下稱“家庭成員”)如屬於房委會或房協轄下公屋、暫租住屋、暫准居住證或暫准租用證的戶主/使用人/持證人或其配偶,均不符合資格申請本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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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請人必須於遞交申請表當日已年滿 18 歲,並必須同時為第 1.1 段所述的房委會公屋申請表內的申請人。
1.3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資料均須與房委會公屋申請的資料相符。
1.4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由遞交申請表當日起直至獲發本計劃的租客證書當日,必須符合當時申請房委會公屋的政策及資格(包括但不限於家庭人數、入息及資產),及並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註一)及未曾獲房委會或房協編配公屋單位。
1.5 曾於 2018 年 10 月或 2019 年 12 月就本計劃作出申請而未能成功獲發租客證書的人士,如仍有興趣及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可重新遞交申請及繳付申請費用。
1.6 如對以上申請資格闡釋有任何爭議,房協的決定為最終決定。房協保留權利不接受任何申請。
2. 計劃的合作伙伴 –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下稱“社聯”)
2.1 社聯是房協於本計劃的合作伙伴。房協已向社聯發出一張「參與計劃證明書 - 機構」
(下稱“機構證書”)。於相關的條款及條件下,社聯可向持有本計劃有效「參與計劃證明書 - 業主」(下稱“業主證書”)的業主(下稱“持證業主”)租用其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以用於社聯的「社會房屋共享計劃」(註二),將該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或當中的個別睡房)按本計劃的條款及條件再許可持有本計劃有效租客證書的人士(下稱“租證持有人”)使用及居住。
2.2 社聯可安排將相關的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或當中的個別睡房)以許可協議的形式許可租證持有人作為使用人使用及居住,例如社聯可與獲社聯及房協批准的非政府機構(下稱“營運機構”)合作,由社聯與營運機構(下稱“社聯組合”)將相關的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或當中的個別睡房)以許可協議的形式許可租證持有人作為使用人使用及居住。但營運機構不可獨自與租證持有人簽訂許可協議。
3. 申請及遞交表格注意事項
3.1 現正接受申請(暫時不設申請期限)。
註一: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申請人及/或家庭成員均會被視作直接或間接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
(i)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權益的產業信託人、遺囑執行人、管理人或受益人);或
(ii) 已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 )購買香港的住宅物業;或
(iii) 持有(包括個人及/或與任何其他家庭成員合共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 50%以上的股權。
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物業、未落成的住宅物業、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註二: 如欲了解社聯的『社會房屋共享計劃』,可瀏覽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致電(000) 0000 0000 查詢。
3.2 有關本計劃的簡介及適用於準租客的申請表(下稱“申請表”)及申請須知(下稱 “申請須知”)可於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或在辦公時間內到以下地點索取:
3.2.1 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香港大坑浣紗街 23 號xx苑地下)(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12 時 30 分及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3.2.2 房協轄下各出租屋邨辦事處(註三);
3.2.3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民政諮詢中心(註四)(由 2020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
3.3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前,請先詳閱本申請須知,並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遞交申請:
3.3.1 網上遞交
於本計劃指定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遞交申請及即時繳付申請費港幣
100 元正。如在網上已成功遞交申請,申請人毋須再郵寄或親身遞交申請表之文本,否則將當作重複申請,房協有權取消所有相關申請;或
3.3.2 郵寄或親身遞交
使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以中文正楷及英文大楷(如適用)填寫申請表,並連 同申請費港幣 100 元正(抬頭人為「香港房屋協會」之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 並在支票或本票背面寫上申請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現金、期票或電子支票 恕不接受,一切不獲兌現支票/本票或沒有夾附支票/本票的申請會被取消。)
• 寄回香港郵政總局信箱 8600 號香港房屋協會,信封面請註明(「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租客申請)。若因郵資不足而未能送達房協的申請表,將不獲處理;或
• 親身交回房協申請組(香港大坑浣紗街 23 號xx苑地下)(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12 時 30 分及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3.4 不依照上述指定方式遞交或重複遞交的申請恕不受理。每名申請人士/每個申請家庭只可遞交一份申請,任何人士只能名列於本計劃的一份申請表內(包括網上申請)。如有任何重複申請,房協有權取消所有相關申請。無論成功申請與否,申請費一經繳交,概不退還,亦不能轉讓。
3.5 遞交申請表時,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毋須附上任何證明文件。
註三: 有關房協轄下各出租屋邨辦事處的辦公時間,請瀏覽房協網站xxxx://xxx.xxxx.xxx。註四: 有關各民政諮詢中心的辦公時間,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網站xxxx://xxx.xxx.xxx.xx。
3.6 所有填報的資料必須屬實及正確,否則房協有權取消有關申請。不依照指定方式遞交或重複遞交的申請恕不受理。房協保留不接受任何申請的權利。
4. 處理申請
4.1 如經網上申請,申請人於完成申請手續及繳付申請費後,房協會以電郵方式發送一份網上申請紀錄至申請人提供的電郵地址,申請人可自行列印或存檔。
4.2 倘房協收到郵寄或親身遞交的申請表,會郵寄通知書至申請人提供的通訊地址確認收到其申請。
5. 審批程序
5.1 在審核申請時,房協會與房委會核對有關申請是否與房委會公屋申請資料相符,如有任何不符,房協有權取消申請,而申請費一經繳交,概不退還,亦不能轉讓。若申請人有任何家庭狀況改變(註五),申請人須儘快向房委會及房協提出更正。
5.2 房協會發信要求申請人及所有名列於申請表內年滿 18 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如有)提供有關入息及資產的詳細資料及親身到房協申請組辦理審批手續。
5.3 獲審批為合資格的申請人及所有名列於申請表內年滿 18 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如有)須依照香港法例於房協辦理法定宣誓手續,聲明他/他們所提供的資料及文件均屬真確及他/他們的申請資格(包括但不限於入息及資產)仍符合房委會公屋申請的資格,以及並無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註一)。辦理法定宣誓手續,簽署「聲明及承諾書」,同意及承諾遵守本計劃的條款及條件後,申請人會獲安排領取租客證書。
5.4 如申請人需要更改獲邀出席辦理相關審批、宣誓及領取由房協簽發的租客證書之日期/時間,必須預先以書面形式向房協申請組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後才可作實,如申請人沒按原定或已事先獲房協批准更改的時間出席會面以辦理宣誓手續及領取由房協簽發的租客證書,房協將視申請人為無意繼續有關申請,並將其申請取消。房協有權拒絕任何更改辦理審批、宣誓日期/時間的申請,而毋須作出解釋。
5.5 請注意:若申請人及/或任何一位家庭成員擁有公屋戶籍,或具有其他房委會或房協資助房屋項目/計劃的紀錄,當申請人(即租證持有人)與(i)持證業主簽署租約或與(ii)社聯或社聯組合簽署許可協議後,於該租約或許可協議生效日期起計 2個月內(適用於房協的公屋戶籍)或 60 天內(適用於房委會的公屋戶籍),有關的申請人及/或家庭成員(即擁有雙重戶籍的人士)必須遷離原屬單位並刪除相關戶籍或紀錄。有關的申請人及/或家庭成員日後不會因退出本計劃而獲房委會或房協批准重新加入並名列於先前之公屋或其他資助房屋項目/計劃的戶籍或紀錄。
註五: 家庭狀況改變,包括但不限於: (1) 申請人/家庭成員已懷孕滿 16 週或以上(滿 16 週或以上胎兒將計算為一名家庭成員),或(2) 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嬰孩出生,或(3) 家庭成員因婚嫁/移民而變更,或(4) 申請人的配偶及/或家庭成員的配偶已獲批准在港居住,或(5)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離世等。
6. 獲發租客證書的主要條款及條件和租務安排
6.1 租證持有人及其家庭成員行使並使用租客證書,須受載列於第 5.3 段所述「聲明及承諾書」的條款及條件所約束。
6.2 租證持有人不得將其持有租客證書的權益轉讓或售予第三者(包括其家庭成員)。
6.3 租證持有人於接受及遵守本計劃既定條款及條件及按照(i)相關政府批地契約(包括批地條款修訂書及豁免書)及(ii)《房屋條例》(適用於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下,
6.3.1 可按以下情況與持證業主商討及租用其業主證書上所列的資助出售單位:
6.3.1.1 如有關業主證書標示該單位沒有睡房或只有一個睡房,租證持有人只可以向持證業主租用整個單位。
6.3.1.2 如有關業主證書標示該單位有兩個或以上睡房,租證持有人可以向持證業主租用一個或多個睡房,或整個單位。[請注意:每個單位最多只可以有兩名租客(即租證持有人),而每名租客最少租用一個睡房。]
6.3.1.3 如有關業主證書標示該單位為房委會的資助出售單位,租證持有人必須按照房委會的規定向房委會就租用該單位/該睡房申請「提名證書」(註六),於獲得由房委會就該單位發出的「提名證書」後,方可與該持證業主簽訂租約。在任何情況下,房協並不保證租證持有人可成功獲取由房委會發出之「提名證書」。
6.3.1.4 有關的租客證書、業主證書及「提名證書」(如適用)於簽訂租約或續簽租約當天必須仍然有效(註七)。
6.3.1.5 租證持有人如與持證業主簽訂租約或續簽租約,必須使用本計劃指定的標準租約(適用於當時最新版本)(註八)。有關標準租約的主要條款及條件,請參閱本申請須知第 7 段。
6.3.2 可按以下情況與社聯或社聯組合商討及簽署許可協議,使用及居住於社聯經本計劃向持證業主租用的單位:
6.3.2.1 如有關業主證書標示該單位沒有睡房或只有一個睡房,租證持有人只可以與社聯或社聯組合簽署許可協議使用及居住整個單位。
註六: 有 關 房 委 會 「 提 名 證 書 」 的 申 請 表 及 申 請 須 知 , 請 致 電 3162 0666 , 瀏 覽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 或親臨房委會置業資助貸款小組(地址︰九龍黃大仙xx道 138 號xx辦公大樓 2 樓 202 室)查詢。
註七: 就業主證書、機構證書及租客證書的最新有效情況,請瀏覽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或致電查詢熱線 8108 0678。
註八: 標準租約/標準許可協議可於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或於辦公時間內到房協申請組(地址:xxxxxxx 00 xxxxxx)索取。
6.3.2.2 如有關業主證書標示該單位有兩個或以上睡房,租證持有人可與社聯或社聯組合簽署許可協議使用及居住單位內(i)一個或多個睡房,或(ii)整個單位。[請注意:每個單位最多只可以有兩名獲社聯或社聯組合許可的使用人(即租證持有人),而每名使用人最少可獨自使用一個睡房。]
6.3.2.3 如該單位為房委會的資助出售單位,由於社聯應已獲得由房委會發出的相關「提名證書」,租證持有人毋須再就該單位/該睡房向房委會申請「提名證書」。
6.3.2.4 有關的租客證書、業主證書、機構證書及相關「提名證書」於簽訂許可協議(或續簽許可協議)當天必須仍然有效(註七)。
6.3.2.5 租證持有人如與社聯或社聯組合簽訂許可協議或續簽許可協議,必須使用本計劃指定的標準許可協議(適用於當時最新版本)(註八)。有關標準許可協議的主要條款及條件,請參閱本申請須知第 8 段。
6.4 除因轉租其他單位,並獲得房協批准外,租證持有人不可以於本計劃下簽訂租期/許可期重叠的租約或許可協議。
6.5 房協保留權利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就標準租約及標準許可協議作出修訂。
6.6 租約或許可協議生效期屆滿日不得超越 2026 年 10 月 31 日。
6.7 於簽訂租約(包括續簽租約)或許可協議(包括續簽許可協議)後,租證持有人須填妥及簽署由房協擬備之「已簽訂租約/許可協議通知書」(註九),並於 2 星期內將該通知書於網上提交或寄回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信封面註明「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及申請編號。
6.8 如租證持有人打算與持證業主續簽租約或與社聯或社聯組合續簽許可協議,租證持有人須於租約租期屆滿日或許可協議屆滿日最少兩個月前通知房協(註十)。
6.9 如租證持有人與持證業主於租約租期屆滿日前終止租約,或與社聯/社聯組合於許可協議屆滿日前終止許可協議,租證持有人須於發出/收到有關終止租約/許可協議通知時,填妥及簽署由房協擬備之「提前終止租約/許可協議通知書」(註九),並於 2 星期內將該通知書於網上提交或寄回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信封面註明「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及申請編號。
6.10 租證持有人必須為(i)簽署租約的租客或(ii)簽署許可協議的使用人。而租證持有人及家庭成員必須於租約或許可協議期內居住於其於本計劃下租住或獲許可使用的單位或睡房內。
註九: 可登入「業主及租戶資訊共享平台」於網上填寫及即時提交有關通知書,亦可於本計劃指定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或到房協申請組 (地址: 香港大坑浣紗街 23 號xx苑地下) 索取有關通知書。
註十: 有關詳情,請瀏覽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6.11 倘在租約或許可協議期內任何時候,租證持有人及/或有關的租客證書上列明的任何家庭成員確認接受房委會或房協編配的公屋,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註一),租證持有人須於 14 日內向業主、社聯或社聯組合發出 2 個月通知終止租約或許可協議。(請注意:若租證持有人按此條款提前終止租約/許可協議,將不需要向業主、社聯或社聯組合作出任何補償。)如租證持有人不終止該租約或許可協議,房委會或房協有權取消有關公屋編配安排,或撤銷/終止有關的公屋租約。
6.12 房協有權(i)將租客及/或租客的家庭成員獲配公屋或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一事通知該單位的業主、社聯(如適用)及相關政府部門,及(ii)撤銷租客的租客證書。
6.13 租證持有人與持證業主可自行配對(註十一)或透過地產代理協助完成租賃程序。惟雙方在簽訂租約前,必須向對方或地產代理出示有效的業主證書、租客證書及房委會的「提名證書」(如適用)以確認身份及資格,以免抵觸本計劃的條款及條件。
6.14 租證持有人同意房協可將租客證書及由其簽訂的租約/許可協議的資料(不包括個人資料),提供予公眾參考。例如:
租客證書 | 租約/許可協議 |
• 證明書編號; • 發出日期; • 屆滿日期;及 • 使用情況。 | • 租約/許可協議生效及完結日期; • 屋苑/座數; • 樓層(例如: 高/中/低層); • 租用/獲許可使用及居住地方 (例如: 整個單位,一個睡房或兩個睡房);及 • 每月租金/許可費。 |
6.15 房協保留權利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因應政府當局的要求就租客證書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作出修訂(包括增加及/或刪減)。所有獲發租客證書的持有人均需承諾受一切不時訂明的條款及條件所限制。
6.16 本計劃之下的資助出售單位受(i)《房屋條例》(適用於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
(ii)房委會發出的「提名證書」(適用於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iii)相關的政府批地契約(包括批地條款修訂書及豁免書)、(iv)業主證書、機構證書及租客證書持有人所簽署的「聲明及承諾書」內的條款及條件(包括房協不時作出的修訂),及(v)政府當局不時就本計劃訂明的條款及條件所限制。若上述「聲明及承諾書」內的個別或所有條款及條件,與政府當局不時就本計劃訂明的條款及條件存在任何衝突或歧義,則以政府當局不時就本計劃訂明的條款及條件凌駕於上述「聲明及承諾書」內所列明的個別或所有條款及條件。
註十一: 房協已設立一個網上「業主及租戶資訊共享平台」協助持證業主及租證持有人進行溝通及自行配對。詳情請瀏覽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6.17 如該單位為房協資助出售單位,該單位同時受地政總署發出與本計劃相關的豁免書 的條款及條件所限制,地政總署有權隨時按相關豁免書條款終止或撤銷相關豁免書。若地政總署就個別單位撤銷或終止相關豁免書,房協亦會撤銷其早前向該持證業主 發出之業主證書。若租客及/或其家庭成員因而承受損失,房協概不負責。相關豁 免書在任何情況下被撤銷,租客及/或其家庭成員不可向政府或房協索取任何賠償。
6.18 如租證持有人違反「聲明及承諾書」內的任何條款或條件(包括房協不時作出的修訂),房協有權撤銷其持有的租客證書及保留權利追究因租證持有人違反「聲明及承諾書」的條款或條件而引致的損失。房協亦有權就撤銷租客證書一事,通知相關單位的業主(如適用),社聯(如適用)及政府當局。若租證持有人因而承受損失,房協概不負責。
6.19 房協保留權利隨時覆核租證持有人是否仍然符合當時本計劃的申請資格。租證持有人須按房協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及相關文件予房協作覆核之用。於房協給予租證持有人通知下,租證持有人須容許房協、房協的代表、房委會或房委會的代表進入其經本計劃租用或獲許可使用及居住的單位/睡房進行內部視察。倘租證持有人未能通過有關覆核,房協有權撤銷其持有的租客證書,並將相關覆核結果通知相關單位的業主(如適用)、社聯(如適用)及政府當局。若租證持有人因而承受損失,房協概不負責。
7. 標準租約概要–適用於直接向業主承租物業
7.1 於簽署租約當天及租約期內,有關的業主證書、租客證書及房委會的「提名證書」
(如適用)必須仍然有效。
7.2 租約生效期屆滿日不得超越 2026 年 10 月 31 日。
7.3 管理費、政府差餉、政府地租及物業稅均由業主支付。
7.4 租約為期 2 年。在租約首 12 個月屆滿後的任何時間,業主與租客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發出 2 個月通知以終止租約。
7.5 倘在租約期內任何時候,租證持有人及/或有關的租客證書上列明的任何家庭成員確認接受房委會或房協編配的公屋,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註一),租客須於 14 日內向業主發出 2 個月通知終止租約。(請注意:若租客按此租約條款提前終止租約,將不需要向業主作出任何補償。)
7.6 租客不得將其租用的物業,不論部分或全部,分租予任何人士。
7.7 業主須於租約內作出以下xx:
業主特此作出xx,據他/他們所知,在簽訂本協議時:
− 單位沒有違反《建築物條例》或任何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通告、命令等;和
− 單位沒有違反其他法例。
7.8 如業主出租單位內一個或多個睡房予一名租證持有人,而有關睡房不設套裝浴室,該租客有權使用單位內之廚房及浴室(如該單位有 2 個浴室,套裝睡房內之浴室除外)。如業主出租單位內一個或多個睡房予一名租證持有人,而其中一間睡房設有套裝浴室,該租客有權使用單位內之廚房。
7.9 於租約期內,倘相關的豁免書(就某單位而言)被政府當局撤銷(只適用於房協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或業主的業主證書被房協撤銷,業主須允許租客繼續租用該單位/該睡房,直至租約期屆滿日或租賃終止日為止(視乎情況而定)。
7.10 倘業主證書或租客證書在租約期內被房協撤銷,另一方有權終止租約。
7.11 倘租客的租客證書於租約期內被房協撤銷,業主有權按租約條款取消租約,租客須按租約規定將租用的物業的管有權交回業主。
7.12 如租證持有人在租約期內身故,業主須允許名列於租約內租客之家庭成員按該租約原定相同的條款及條件繼續居住在該單位/該睡房內,直至該租期屆滿日或租賃終止日為止(視乎情況而定)。
7.13 租約的印花稅(註十二)由業主及租客平均分擔。
8. 標準許可協議概要–適用於獲社聯/社聯組合安排並許可使用物業
8.1 許可協議由租證持有人與社聯/社聯組合所簽訂的。
8.2 於簽署許可協議當天及許可期內,有關的機構證書、業主證書、租客證書及房委會的「提名證書」(如適用)必須仍然有效。
8.3 許可協議生效期屆滿日不得超越 2026 年 10 月 31 日。
8.4 社聯/社聯組合有權於每年審視使用人許可費的金額,並調整下一年度須由租證持有人支付的使用人許可費金額。
8.5 倘社聯與持證業主就該物業簽訂之租約因任何原因被終止,許可協議亦相應被提前終止。
8.6 在許可協議首 12 個月屆滿後,租證持有人方有權以 2 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或 2 個月的使用人許可費作代通知金,終止許可協議。
8.7 倘在許可期內,租證持有人確認接受房委會或房協編配的公屋,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註一),租證持有人須於 14 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社聯/社聯組合,並發出 2 個月通知終止許可協議。(請注意:若租證持有人按此許可協議條款提前終止許可協議,將不需要向社聯/社聯組合作出任何補償。)
註十二: 房協並非負責印花稅/裁定費事務的機構。業主及/或租客如欲了解詳情及更多有關印花稅/裁定費措 施 的 資 訊 , 可 致 電 2594 3201 或 2594 3202 向 稅 務 局 查 詢 或 瀏 覽 其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8.8 租證持有人不得將其獲許可使用及居住的單位或睡房,不論部分或全部,分租予任何人士。
8.9 倘機構證書或租客證書在許可期內被房協撤銷,另一方有權終止許可協議。
8.10 倘租證持有人的租客證書於許可期內被房協撤銷,社聯/社聯組合有權按許可協議條款終止許可協議,租證持有人須按許可協議規定的狀態騰空及離開獲許可的單位或睡房。
8.11 許可協議的印花稅及/或裁定費(如適用)(註十二)由租證持有人及社聯/營運機構平均分擔。
9. 其他注意事項
9.1 業主及租客須安排為已簽署的租約加蓋印花。
9.2 租證持有人及社聯/社聯組合須安排為已簽署的許可協議加蓋印花及/或裁定費
(如適用)。
9.3 除印花稅/裁定費(如適用)外,租證持有人/業主/社聯/社聯組合在辦理租務手續時,或需各自繳付下列費用,包括但並不限於:
9.3.1 地產代理所收取該租務代理工作的佣金(如透過地產代理進行交易); 及
9.3.2 律師所收取租務手續的費用(如有委託律師處理租約/許可協議)。
9.4 房協建議租客於租用任何物業前應先核實現時擁有該單位業權之業主的身份,進行實地視察及確認有關物業是否合乎需要後方考慮簽訂租約/許可協議,以及可考慮於租約/許可協議生效期內為租住單位或睡房購買合適的保險。
9.5 租證持有人與業主、社聯或社聯組合於租務上(包括但不限於租約/許可協議條款及條件)如有任何爭議或糾紛,均由各締約方自行處理。
9.6 任何人士可於本計劃之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查閱由房協發出的業主證書、機構證書或租客證書的最新情況。
9.7 申請人及/或其家庭成員於房委會之公屋申請,不會因參與本計劃而受影響或獲優先處理,倘申請人仍然符合相關資格,房委會會繼續循現行公屋申請政策及程序處理其公屋申請。
9.8 申請人在獲發租客證書後,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若有任何家庭狀況改變(包括但不限於加減人口,入息或資產變更),申請人有責任通知房委會及房協。
9.9 向房委會申請「提名證書」時,租證持有人須連同業主證書及租客證書之副本一併遞交。
9.10 於租約期內,倘相關的豁免書(就某單位而言)被政府當局撤銷(只適用於房協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或業主的業主證書被房協撤銷,根據租約的條款及條件,業主須允許租客(包括社聯)繼續租用該單位/該睡房,直至租約期屆滿日或租賃終止日為止(視乎情況而定)。因此,社聯或社聯組合與租證持有人的許可協議不受影響。
10. 提供或作出任何虛假、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
10.1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提供的文件,若載有任何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申請將被取消。任何因虛假申報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而獲得批准的資格將被撤銷,而所繳的一切申請費亦不會獲得退還,亦不能轉讓。房協有最終決定權決定申請表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提供的文件是否載有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
10.2 若任何人士以任何欺騙或不誠實的方法(包括在申請表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提供的文件提供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xx)誘使或引致房協批核相關申請資格或致使業主與租客進行有關租務交易,均屬刑事罪行,有可能觸犯包括但並不限於根據《盜竊罪條例》(第 210 章)第 16A 條的欺詐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
10.3 申請人若在其申請時向房協提供或作出任何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xx或聲明,房協將不會簽發租客證書。所繳的一切申請費亦不會獲得退還,亦不能轉讓。房協有最終決定權決定申請表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提供的文件是否載有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
10.4 在租客證書發出後,若任何人士被發現向房協提供或作出任何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xx或聲明,房協將撤銷其租客證書,並追究因此引致的損失。
11. 收集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 (文本及網上申請適用)
11.1 申請表的資料將只用於處理本計劃之申請及其相關事宜。房協亦可能利用這些資料進行統計調查或研究,並就此聯絡申請人。申請人及/或其家庭成員在申請表內所提供的一切個人資料,包括申請人及/或其家庭成員就收集及比較/核對/轉移個人資料所作出的授權聲明,均屬自願性質。然而,若申請人及/或家庭成員未能提供足夠資料,房協可能無法辦理有關申請,而申請費亦不會獲得退還,亦不能轉讓。
11.2 房協在審批申請人及/或其家庭成員的申請時,有權將申請表內的個人資料與為其他目的而收集的相關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用人手方法)進行比較及核對,以確定該等資料是否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並根據該資料的比較及核對結果,對當事人採取適當的行動。申請人及/或其家庭成員須授權房協向房委會、房屋署、其他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公司、有關的僱主、或房協委託之獨立顧問公司或按房協現有紀錄求證及核對有關資料,並須同意房委會、房屋署、任何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公司、有關的僱主或房協委託之獨立顧問公司,將其擁有關於申請人及/或各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提供給房協,作比較或核對申請表內的資料之用。房協亦可利用這些資料進行統計調查或研究。申請人及/或其家庭成員須同意房協可將申請表及將來就有關申請而獲發的租客證書上的個人資料交予房協的資料處理服
務承辦商作處理申請之用,及同意將所填報的資料交予房協暫租住屋「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熱線作回覆其查詢之用。
11.3 房協在審核本計劃的申請或覆核資格時,可能根據房協現有紀錄核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表內提供的個人資料,或會向房委會、房屋署、其他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公司、有關的僱主或房協委託之獨立顧問公司披露,或向其查證,以便作上文所述的用途。
11.4 在申請表內所填報的個人資料,是為本計劃的申請而提供。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申請人及/或家庭成員有權要求查閱或改正申請表內所申報有關其本人的資料。如有需要,須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收件人為香港大坑浣紗街 23 號xx苑地下,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總經理(物業管理)。申請查閱及/或索取個人資料複本,可能需繳付費用。
12. 警告
申請人務請注意:申請參加本計劃而需要向房協繳付的費用已列於本申請須知第 1 及第 3 頁。若任何房協職員或其代理人藉詞給予方便而索取利益,應立即向廉政公署舉報。任何人意圖行賄,亦屬違法,房協會將個案轉介廉政公署查究,不論是否因此而被起訴或定罪,房協均有權取消其申請。
13. 聯絡我們
13.1 瀏覽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13.2 查詢熱線 8108 0678 (星期一至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12 時 30 分及下午 1 時 30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13.3 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地址:xxxxxxx 00 xxxxxx)(xxxx:星期一至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12 時 30 分及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注意事項
1. 房協為受廉政公署及申訴專員公署監管的公共機構。
2. 本申請須知和申請表及其內容對房協不具任何法律約束力。房協亦不會就任何人士因使用本申請須知及/或申請表內任何資料而引致的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3. 房協保留權利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就本申請須知及/或申請表內的任何內容作出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