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XZC2024-C3-003815-GXYZ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 2024-2025 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项目
项目编号:GXZC2024-C3-003815-GXYZ
采 购 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 2024-2025 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项目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 2024-2025 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4 年 6 月 7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XZC2024-C3-003815-GXYZ
2.采购计划文号广西政采[2024]7662 号-001;广西政采[2024]7662 号-002;广西政采 [2024]7662 号-003;广西政采[2024]7662 号-004;广西政采[2024]7662 号-005;广西政采 [2024]7662 号-006;广西政采[2024]7662 号-007;广西政采[2024]7662 号-008。
3.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 2024-2025 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玖拾叁万柒仟xx元整(¥2937500.00)【其中 A 标: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柒仟元整(¥1647000.00);B 标: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零xx元整(¥1290500.00)】
6.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佰玖拾叁万柒仟xx元整(¥2937500.00)【其中 A 标: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柒仟元整(¥1647000.00);B 标: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零xx元整(¥1290500.00)】
序 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及 单位 | 服务需求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 2024-202 5 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项目 (A 标) | 1 项 | 一、项目内容 为参加采购人短期疗养约 1220 人(拟定 14 期)优抚对象提供专业人员技术服务费、常规药品费用、简单医疗处置、材料费及相关配套医疗服务;同时开展健康体检相关的配套医疗技术及服务。 二、项目实施对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项目(A 标)实施对象为参加 2024 年 7 月-2025 |
7.采购需求: A 标:
1
年 7 月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其中 2024 年人数约 520 人,拟开展 6 期,2025 年人数约 700 人,拟开展 8 期,医疗保障允许最终参 加总人数在±1%浮动;健康体检 2025 年最后一期短期疗养结束后 应至少完成约 1220 人次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 ……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B 标:
序 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及 单位 | 服务需求 |
▲一、项目内容 | |||
1、外出疗养为参加采购单位短期疗养约 1374 人(包含优抚对象 |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 2024-202 5 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项目 (B 标) | 1 项 | 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外出疗养配套服务,拟开展 14 期短期疗养, 其中 2024 年拟开展 6 期,2025 年拟开展 8 期。…… 2、往返交通租赁为采购优抚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从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集中地点至采购单位往返的交通运输服务(详见 《2024-2025 年优抚对象往返交通租赁方案(含汽车、动车或高铁)》),预计参加人数约 1349 人(涉及疗养人员及随行工作人 员,拟开展 14 期短期疗养,其中 2024 年开展 6 期,2025 年拟开 |
展 8 期。含汽车租赁采购和乘坐动车(高铁)采购内容…… | |||
……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8.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9.本项目 A 标不接受联合体响应,B 标接受联合体响应。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A 标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B 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的特定条件:A 标须具有国家卫生部门批准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 标须具备有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6.对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2024 年 5 月 27 日至 2024 年 6 月 3 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3.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提供纸质文件,潜在供应商需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 CA 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按系统操作获取磋商采购文件(或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获取采购文件”跳转到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获取)。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通过其他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将有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及上传响应文件。
)。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 年 6 月 7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项目不要求磋商供应商到达开标现场,但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出席电子开评标会议,随时关注开评标进度,如在开评标过程中有电子询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澄清回复。)
五、开启
开启时间:2024 年 6 月 7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A/B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 元。(必须足额缴纳)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网上支付、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单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单等形式的,供应商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递交单独密封的票据或保函、保险单原件;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网上支付形式的,供应商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缴纳时注明项目编号及分标(财务室电话:0000-0000000):
开户名称: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南宁新城支行
银行账号:45050160425500001954银行行号:105611042482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6)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3.网上公告媒体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4.在线竞标响应(电子竞标)说明及注意事项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竞标,供应商应先安装“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
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查看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
(2)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 CA 数字证书办理(供应商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网”,依次进入“办事服务-下载专区”或者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入驻与配置”中查看 CA 数字证书办理操作流程。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服热线:95763)及响应文件的提交。
(3)CA 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竞标时,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
(CA 认证)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后果自负。
(4)本项目不接受未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竞标。
注:1)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 CA 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 CA 数字证书参与整个竞标活动。
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提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5.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 7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一环节的质疑。否则,逾期的质疑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6.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热线 95763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名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及联系方式:xxx 0771-28690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xxx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00 x 0000x00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xxx
电 话:0771-2225338
2024 年 5 月 27 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3 |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5.1 |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本项目 A 标不接受联合体响应,B 标接受联合体响 应 |
5.2 | 1.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竞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标。联合体竞标的,须提供《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后附)。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必须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必须签订联合竞标协议,协议书必须明确主体方(或者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必须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竞标无效),并将联合竞标协议放入响应文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竞标业绩、履约能力按照联合体各方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
6.2 | ☑不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 |
分包内容: 。 分包金额或者比例: 。 | |
12.1.1 | 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内任意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月内任意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 2022 或 2023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供应商成立不满一年的应按提供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上述财务状况报告包括:供应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以下称“四表一注”);供应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以下称“三表一注”);供应商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的,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 (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响应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7.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附);(A 标如有提供,B 标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后附);(联合体响应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本项目的特定条件:A 标具有国家卫生部门批准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 标具备有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或电子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联合体响应时,第 1-5 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分别提供,并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电子签章,规定签字处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 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
12.1.2 |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自然人响应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7.服务方案【技术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如有请提供) 8.技术需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自拟); (如有请提供) 10.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如有请提供)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有请提供)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或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 |
12.2 | 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生成电子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制作方式见竞争性 磋商公告。 |
15.2 | 响应报价必须包含满足本次竞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包含竞标服务、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 (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 费用。(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6.2 | 响应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60 日。 |
17.1 |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 无效响应处理。 |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无效。供应商必须于递交响应文件时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回执,并妥善保管。 3.磋商保证金指定账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 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响应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响应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 |
20.1 |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 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
24.1 | 磋商小组的人数: 3 人。 |
26.2 |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 项。 |
磋商的顺序: |
☐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通知磋商时,若某供应商不在通知现场时(该供应商排序到最后磋商),按照签到的顺序由其下一位供应商先参与磋商。 ☑随机排序。 | |
28.1 |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 2%。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转账或电汇形式。履约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账号:6010 5500 0000 0000 3197;开户银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12450000662148856M 。 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将履约 保证金足额交到采购人指定账户,否则不予签订合同。待服务期满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在收到申请相关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息退付,如有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只退履约 保证金扣除后的余款(无息) 。 |
29.1 |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格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 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
31.2 |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80 号(金投中心大厦) 22 层 2210~2217 室 业务时间:每天上午9时00分到12时00分,下午3时00分到6时00分,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
32.1 | 1. 是否收取采购代理费: ☑是 □ 否 2.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 |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采购人支付。 3.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桂价费〔2011〕55 号)标准收费,按服务招标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4. 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宁东葛西支行 银行账号:4510 6070 1018 1602 32818 开户行行号:301611000718 | |
33.1 | 解释: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响应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 同步更新的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 |
费率 中标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万元 | 1.1% | 0.8% | 0.7% |
500~1000 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 万元~1 亿元 | 0.25% | 0.1% | 0.2% |
1~5 亿元 | 0.05% | 0.05% | 0.05% |
5~10 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10~50 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50~100 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100 亿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
33.2 |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响应/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响应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响应的自然人本人。 3.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自然人响应的,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供应商须知正文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5“响应”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7“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如有)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如有)后的价格。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响应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磋商文件、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响应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响应
5.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如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响应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4%-6%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转包与分包
6.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7.特别说明
7.1 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则供应商所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为供应商所拥有。
7.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3 供应商在响应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响应,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供应商报名的 IP 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响应;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响应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响应报价要求和构成
15.1 响应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响应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 响应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响应报价要求
15.3.1 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响应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响应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 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响应分项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3 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响应有效期
16.1 响应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响应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响应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7.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7.2.1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如
下:
(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
(2)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的,由供应商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退还手续。
17.2.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同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7.3 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17.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 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进
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磋商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2 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报价分别编制,商务技术文件合并编制,本磋商只接受电子版响应文件,要求见本章“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
18.3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位置进行签署、盖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
18.4 响应文件成交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电子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5 响应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9.2 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
19.3 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 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响应文件。
20.3 在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不能退出谈判。
20.4 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20.5 采购机构不可视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6 备份响应文件。详见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 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
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时,应当由供应商签字领回响应文件,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 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 17.4 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
24.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
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4.2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2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首次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 2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6.1 本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26.2 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27.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4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
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8.履约保证金
28.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2 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8.3 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9.签订合同
29.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29.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3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1.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1.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1.6 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
32.其他内容
32.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32.2 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代理服务费。
3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3.1 本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验收方式: | ☐自行验收 ☐委托验收 | |||
序号 | 名称 |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 等(或者服务内容、标准) | 数量 | 金额 |
合 计 | ||||
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实际供货日期 | 合同交货验收日期 | |||
验收具体内容 | (应按采购合同、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并核对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服 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 附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等。可附件) | |||
验收小组意见 | 验收结论性意见: | |||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签字: | ||||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
监督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或者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 ||||
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采购人或者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联系电话: 年 月日 日 |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 ) 提供的货物(或者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附件 2: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
供应商申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
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规定,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期限于 年 月 日已满,请将履约保证金 (大写)¥ (小写)退付到达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 号: 联系人及电话: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 |
采购单位意见 | 退付意见:是否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及退付金额: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人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注:供应商凭经采购人审批的退付意见书到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事宜。
第三章 采购需求
说明: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产品时,供应商的响应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响应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 服务项目中伴随的货物包含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磋商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A/B 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6.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玖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2937500.00)【其中 A 标: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柒仟元整(¥1647000.00);B 标: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零伍佰元整(¥1290500.00)】。
6.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佰玖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2937500.00)【其中 A 标: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柒仟元整(¥1647000.00);B 标: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零伍佰元整(¥1290500.00)】。
(一)需求一览表 | ||||
标段 | A 标 | |||
序 号 | 标的的 名称 | 数 量 | 单 位 | 服务需求/服务内容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 2024-20 25 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项目 (A 标) | 1 | 项 | 一、项目内容 为参加采购人短期疗养约 1220 人(拟定 14 期)优抚对象提供专业人员技术服务费、常规药品费用、简单医疗处置、材料费及相关配套医疗服务;同时开展健康体检相关的配套医疗技术及服务。 二、项目实施对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项目(A 标)实施对象为参加 2024 年 7 月- 2025 年 7 月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其中 2024 年人数约 520 人,拟 开展 6 期,2025 年人数约 700 人,拟开展 8 期,医疗保障允许最终 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健康体检 2025 年最后一期短期疗养结束后 应至少完成约 1220 人次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 ±1%浮动。 ▲三、项目情况要求及说明 (一)医疗保障情况说明及要求:在采购人提供的单位内部场所实施,涉及外出参观行程时,值班医师及护士须全程陪同优抚对象外出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疗养期数、疗养天数、疗养人数变动,供应商须确保 2024 -2025 年度的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医疗保障(约 1220 人次,允许最终 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完全实施,当总人数在 1220 人次的±1% 浮动时,实际人数按 1220 人次结算,采购人不再另外增减该项费用,但支付时限必须按财政相关政策严格执行; (二) 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及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满足健康体检要求的体检场所。 1.采购人负责提供车辆和驾驶员,将优抚对象送至供应商所在 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中标的体检医院应承担相应医疗安全责任 |
29
(接、送均由采购人负责); 2.实际费用按实际体检人数和体检项目经核算后支付(健康体检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当人数在 1220 人次的±1%浮动 时,实际结算人数按照 1220 人次结算,采购人不再另外增减该项费 用),体检工作结束后 5 天内需提供参加体检的个人体检健康评估报告(包括纸质文件、汇总电子版文件); 3.优抚对象统一体检当天,供应商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对应的内部停车位供采购人的接送车辆免费停放;特设体检专区,保证在 4 小时内能完成至少 120 人次的体检需求,如有优抚对象因故未能参加统一体检,也应保证其在单独进行体检时享有优先待遇,优抚对象若有漏检项目,供应商必须承诺予以补检; 4.每期短期疗养能按要求完成 1 次团体健康体检报告解析;至 少 1 次团体健康宣教或关于老年多发病、常见病的授课工作;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在采购单位完成部分体检项目;采购人现有的体检设施设备能满足体检项目要求的应优先使用采购人的体检设施设备进行体检,部分体检项目无法在采购单位完全实施时再前往供应商提供的场所进行(供应商应合理安排体检时间、优化相关流程,尽可能缩短优抚对象在供应商提供体检场所的体检时间); (三)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疗养单期人数、期数、天数变动,供应商须确保 2024-2025 年度约 1220 人次的优抚对象短期 疗养医疗保障和健康体检完全实施,健康体检 2025 年最后一期短期 疗养结束后应至少完成约 1220 人次健康体检,且医疗保障和健康体检均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 当医疗保障和健康体检总人数均在 1220 人次的±1%浮动时,实 际人数应按 1220 人次结算,采购人亦不另外增减该项费用,但支付时限必须按财政相关政策严格执行。 |
四、具体服务要求及体检项目 ▲(一)医疗保障具体服务要求:详见附件《2024-2025 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二)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详见附件《2024-2025 年优抚对象健康体检》。 | ||||
二、商务条款 | ||||
签订合同时间及地点 | 1、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 2、签订合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服务时间及地点 | 1、服务时间(服务期限):2024 年 7 月-2025 年 7 月(短期疗养间歇休整时间除外)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
▲付款条件 | 1、医疗保障经费按年度分批次支付(由采购人根据医疗保障合同金额向上级部门申请并下达 2024 年和 2025 的经费预算组成,其中 2025 年 经费预算为本项目医疗保障合同金额减 2024 年下达的经费预算): 拟 分四次支付,第一次待合同生效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024 年经费预算的 50%,第二次待第 6 期短期疗养结束后支付 2024 年经费预算的 50%,第三次待第 10 期(即 2025 年第 4 期)短期疗养结束且 2025 年部门预算下达后支付 2025 年经费预算的 50%,第四次待本合同短期疗养全部结束后支付合同金额剩余部分。医疗保障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当总人数在 1220 人次的±1%浮动时,实际人数按 1220 人次结算,采购人亦不另外增减该项费用。 2、健康体检经费按年度分批次支付(由采购人根据健康体检合同金额向上级部门申请并下达 2024 年和 2025 的经费预算组成,其中 2025 年 经费预算为本项目健康体检合同金额减 2024 年下达的经费预算): 2024 年 1-6 期费用于每批次短期疗养结束后按实际人数、实际项目支 付,2025 年 1-8 期费用于 2025 年部门预算下达后分批次按实际人数、实际项目支付剩余部分,健康体检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 |
当健康体检总人数在 1220 人次的±1%浮动时,实际人数按 1220 人次结算,采购人亦不另外增减该项费用。 注:在支付每笔款项前,成交供应商应当提供请款函、费用清单等, 采购人 15 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通过转账方式转入成交供应商指定账户。 | |
▲报价要求 | 1.报价为完成本项目各项内容所需的全部价格,即服务的价格(包含专业人员技术服务费、常规药品费用、简单医疗处置、材料费及相关配套医疗服务、医疗处置及材料费、健康体检费、体检当天早餐费(含随行的工作人员)等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成交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2.本项目中的健康体检项目: (1)磋商供应商在报价时应按照附件:《2024-2025 年优抚对象健康体检》中所列出的体检项目作出每人次体检项目所需费用单价。 (2)体检项目费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桂价费[2005]269 号文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经双方认可。 |
▲验收标准 | 1.项目采购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逐条验收; 2.项目采购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偏离表”,逐条验收; 3.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其他技术、服务、商务性的说明、承诺事项,逐条验收;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 5.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 号),采用文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文本等规范。 |
附件:《2024-2025 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服务 项目 | 医疗保障要求 |
医疗保障 | 本次医疗保障是指在采购方开展 2024-2025 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期间,由成 交供应商派出医护人员协助采购方为约 1220 名疗养对象提供 14 期每期 8 天的专 业医疗护理服务,每期疗养至少安排 2 名医师(以心内科、老年病科、内分泌科、呼吸科、中西医结合科、综合全科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为主;若采购人在采购期内达到备案条件时须至少安排 2 名医师和 1 名检验师将个人执业地点备案至采 购人内部医疗机构)、至少 2 名护士(中级职称或以上),派驻的医护人员当期 需全程参加 24 小时值班;康复理疗时至少安排 3 名康复理疗师; 内容包括生命体征监测、保健指导、常规药品的使用发放、简单医疗处置、理疗保健操作、夜间医护值班、外出活动的各项医疗保障;为采购人的医护人员提供专业医疗指导和培训,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为采购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康复理疗技术培训、康复理疗仪器设备使用操作培训等;能最大程度使用采购人现有的康复理疗仪器设备及临床检验设施设备;提供相关应急处理预案,如遇疗养对象突发重大疾病应进行现场处置或及时报 120 送医院救治;如疗养对象需入院挂号、检查、治疗,或住院的,应保证其在中标医疗机构就医时享有优先权。本次采购的费用含人员技术服务费、常规药品费用、简单医疗处置及 材料费等必需的医疗服务行为各项费用。 |
医生医疗服务要求: 1. 疗养对象报到当天下午负责对疗养对象进行一般身体检查。 2.行程第二天早上陪同疗养对象到医院体检,根据采购方制定的体检项目配合完成疗养对象 B 超、心电图、尿检等检查项目。 3.疗养期间 24 小时值班,至少早、晚到疗养对象房间进行巡视、问诊、保健指导,发现身体异常及时处理,对患有慢性病的疗养对象进行用药指导,为患日常疾病(如感冒、发热等)的疗养对象及时给予药品治疗。如遇突发重大疾病及时报 120 送医院医治;每次康复理疗时均需到理疗现场为有需要的疗养对象提供健康宣教、日常基础疾病的诊治服务。 4.全程陪同外出参观行程,做好医疗保障和疗养期间的值班工作。 6.做好各项医疗工作记录,疗养结束做好归档工作。 |
护士医疗服务要求: 1.疗养对象报到当天下午配合医师为其进行一般身体检查,并监测各项生命体征;当天至少完成 1 次随机血糖监测。上述检查中如有异常指标或身体不适需随时监测、据实记录并报告、配合医师及时进行处置。 2.第二天早上陪同疗养对象到医院体检、康复理疗时配合康复理疗师做好理疗工作,每次康复理疗均需到理疗现场做好生命体征监测等各项护理工作。 3.全程陪同外出参观行程,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和疗养期间的值班工作。 4.疗养期间 24 小时值班,早晚巡视疗养对象房间,监测生命体征并记录,发现身体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并及时处理。 5.做好各项护理记录工作,发放药品时做好登记记录,疗养结束后做好归档 工作。 | |
理疗师医疗服务要求: 1.康复理疗师必须熟悉并熟练操作采购人所有的理疗设备仪器,运用理疗仪器为疗养对象进行康复理疗。 2.康复理疗时能根据疗养对象身体情况进行理疗评估,制定出个性化的理疗方案,每次康复理疗时至少为疗养对象提供针灸等 3 种或以上理疗项目。 3.康复理疗时根据疗养对象理疗方案,做好康复理疗工作。在治疗过程中,加强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每天检查各种理疗仪器的使用情况,用后及时关闭电源,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使用期间做好理疗仪器的消毒、保养工作。 5.理疗工作结束后,负责整理床单位,并及时做好疗养对象的最后评估,做 好记录、归档工作。 |
附件:《2024-2025 年优抚对象健康体检》
序号 | 体检项目名称 | 备注 | |
1 | 一般检查项目 | 至少包括身高、体重、血压 | |
2 | 眼科视力检查 | ||
3 | 内科 | ||
4 | 外科 | ||
5 | 心电 | 十二导联心电图 | |
6 | 放射 | 头部 CT | |
7 | B 超 | 肝胆脾胰双肾彩超 | 需要空腹,至少能同时安排 2 台 B 超机 |
8 | 尿常规 | ||
9 | 颈动脉彩超 | ||
10 | 动脉硬化检测 | ||
11 | 骨密度测定 | ||
12 | 血常规(五分类) | ||
13 | 血液生化及免疫检查类 | 空腹血糖 | |
14 | 肝功能 5 项 | ||
15 | 血脂 6 项 | ||
16 | 肾功能 7 项 | ||
17 | 心肌酶 2 项 | ||
18 | 癌胚抗原 | ||
19 | 甲胎蛋白 | ||
20 | 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女性则检验 CA125) | ||
21 | 建立健康档案 |
备注:体检要求 5 天内出结果,体检报告一式壹份(含纸质版、汇总电子版)。
(一)需求一览表 | |||||
标段 | B 标 | ||||
序 号 | 标的的 名称 | 数 量 | 单 位 | 服务需求/服务内容 | |
▲一、项目内容 1、外出疗养为参加采购单位短期疗养约 1374 人(包含优抚对 象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外出疗养配套服务,拟开展 14 期短期疗养, 其中 2024 年开展 6 期,2025 年拟开展 8 期。 (1)2024-2025 年优抚对象外出疗养方案暂定行程安排和要求 (每期 8 天): | |||||
日程 | 暂定行程安排及要求 | ||||
广西壮 | 从各地方退役军人局接优抚对象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报到,办理入住登记(由供应商按要求安排车辆接送)。 | ||||
族自治区退役 | 日程 ① | ||||
军人康 | 优抚对象上午体检(由供应商提供交通工具往返接送,无需导游陪同);当天晚上至少安排一次夜游行程(如游览:南宁之夜、三街两巷、民生亭子码头(含夜游邕江游船费)等选择(参观地点由采购人选择其一但不限于上述所列景点),须全程导游陪同讲解,安排车辆接送)。 | ||||
复中心 | |||||
2024-20 | 日程 ② | ||||
25 年优 | |||||
抚对象 | |||||
短期疗 | 上午前往烈士陵园/广西军区军史馆等红色爱国教育主题场馆开展现场教育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负责安排活动,由供应商提供交通工具往返接送,须全程导游陪同)。 | ||||
1 | 养项目 (B 标) | 1 | 项 | 日程 ③ | |
日程 ④ | 上午参观广西民族博物馆/广西规划馆/科技馆等南宁市内免费景点(参观地点由采购人选择其一但不限于上述所列景点),中餐前返回(由供应商负责全程协调、安排参观活动,包含游览车辆接送、全程导游陪同讲解)。 | ||||
日程 ⑤ | 上午参观动物园/青秀山/园博园等南宁市内门票50 元/人左右的收费景点(参观地点由采购人选择其一但不限于上 |
述所列景点),中餐前返回(由供应商负责全程协调、安排参观活动,包含游览车辆接送、景点内电瓶车使用、全程导游陪同讲解)。 | |||||
日程 ⑥、 ⑦ | 包含周末 2 天外出疗养,每期短期疗养南宁市外外出地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从《周末外出二日游暂定行程》中选择其中 1 个来实施。要求:供应商报价须包含 2 天南宁市外 (需住宿 1 晚)的车辆安排,至少含 3 正餐 1 早餐。正餐≤ 10 人一桌,每桌至少含 7 荦 3 素 1 汤,正餐每桌不少于 600 元标准。全程导游(每车至少配备 1 名)陪同讲解。住宿标准至少相当于三星标准商务精品酒店,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 2 人/间住宿,如有单数出现则需另外安排同等规格标间单住;如遇特殊情况,应按照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合理调配房间,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分房时团队出现单男单女现象或有睡眠障碍等因身体疾病不适合集体住宿时需保证能为其单独安排同个酒店的 1 间标准间。 | ||||
日程 ⑧ | 优抚对象返程(由供应商按要求安排车辆送回原地)。 | ||||
备注 | 1.市内游览地点为暂定,根据每期实际情况或有调整, (参观地点由采购人选择其一但不限于上述所列景点)。 2.本次报价应含优抚对象及随行工作人员陪同外出时 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保险费、景区景点门票费(含景区内交通费)、导游服务费、餐费等外出疗养活动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具体项目执行内容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3.此方案中凡涉及车辆安排的,均应全程安排豪华大巴空调车,且至少满足 1 人 1 座;如外出部分行程涉及安排乘坐动车(高铁)的,要保证非动车(高铁)行程路段安排豪华大巴空调车接送,并确保行程无缝衔接。 4.此方案中凡涉及导游陪同的,均要求导游取得专业职 业证书,持证上岗,且至少满足 1 车/1 导游配置。 |
(2)周末外出二日游暂定行程: | |||||
地点 | 行程/景点 | ||||
北海二日游 (主要选择地点) | 包括但不限于:银滩景区(含景区内电瓶车优先安排接送)、海洋之窗、侨港古镇、百年老街、合浦汉代文化博物馆等; | ||||
崇左边关二日游 (主要选择地点) | 包括但不限于:崇左石林、太平古城、凭祥友谊关、浦寨边贸市场、凭祥南山烈士陵园祭拜革命英雄活动; | ||||
钦州、东兴二日游游 (备选地点) | 包括但不限于:钦州三娘湾、东兴口岸、1号界碑、东兴烈士陵园祭拜革命英雄活动; | ||||
百色靖西小桂林风景二日游 (主要选择地点) | 包括但不限于:渠洋湖(含游船费)、鹅泉、龙邦口岸、靖西烈士陵园祭拜革命英雄活动; | ||||
桂林全州湘江战役纪念馆二日游 (备选地点) | 包括但不限于:全州湘江战役纪念馆、重走湘桂古道红军路、米花山红军烈士墓园祭拜革命英雄活动; 注:1.供应商须安排高铁+豪华大巴接送,提供或租赁红军服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2.采购人选择桂林全州湘江战役纪念馆二日 游的次数不超过 2 次; | ||||
备注 | 周末外出行程中凡涉及前往当地陵园或革命纪念馆等具有红色教育主题意义的场馆进行祭拜缅怀活动时,供应商须提供至少 1 个规 格为高度 1 米 7 左右,宽度不低于 60 公分的花圈,购买花圈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 不再另行支付。 | ||||
2、往返交通租赁为采购优抚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从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集中地点至采购单位往返的交通运输服务(详见 《2024-2025 年优抚对象往返交通租赁方案(含汽车、动车或高 |
铁)》),预计参加人数约 1349 人(涉及疗养人员及随行工作人员,拟开展 14 期短期疗养,其中 2024 年开展 6 期,2025 年拟开展 8 期。含汽车租赁采购和乘坐动车(高铁)采购内容。 (1)汽车租赁采购内容: ①每期短期疗养首日(或提前一天)由供应商按通知时间派遣车辆到采购单位,接到采购单位随队工作人员后,一同前往此期优抚对象统一集中所在地,待随队工作人员、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领队和本期优抚对象上车后,再统一送回采购单位;安排乘坐豪华大巴空调车,且至少满足 1 人/1 座; ②待本期短期疗养结束当日将优抚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由采购单位送回原统一集中所在地,返程当天(或第二天)再送相关工作人员返回采购单位;安排乘坐豪华大巴空调车,且至少满足 1 人/1座; ③因参加短期疗养的部分县市路程较远,会出现随队工作人员需要提前一天出行或者晚一天返程的情况,供应商需根据实际要求全程负责接送、配合疗养工作安排,合理规划调配出行车辆及驾驶员; (2)乘坐动车(高铁)采购内容: ①能根据附件《2024-2025 年优抚对象往返交通租赁方案(含汽车、动车或高铁)》,对来自有动车(高铁)直达或经停、且途经线路最终能到达南宁动车(高铁)站的县(市、区)优先安排乘坐动车(高铁),由供应商在合法正规途径、按采购单位要求的时间段购买此期短期疗养涉及的优抚对象往、返动车(高铁)车票,如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成功购买动车(高铁)票或该县(市、区)优抚对象不同意乘坐动车(高铁)的,经采购人同意后,供应商须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本次汽车租赁采购内容要求,合理规划调配出行车辆及驾驶员,确保顺利完成本期交通运输服务。随行工作人员动车(高铁)车票则由个人或所在单位负责购买; ②本期短期疗养优抚对象及随行工作人员报到当日并抵达南宁动车(高铁)站后,供应商须及时提供合法合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 接相关人员回采购单位,且至少满足 1 人/1 座;本期短期疗养结束 |
当日,供应商须及时提供合法合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送相关人员由采购单位前往南宁动车(高铁)站乘坐动车(高铁),且至少满足 1 人/1 座。 注意: ①如优抚对象在短期疗养期间因出现特殊状况、经采购单位同意提前结束此期疗养的,供应商应负责为其购买直达当地的国营大巴返程车票;如该优抚对象当地有经停或直达动车(高铁)的则应优先为其购买动车(高铁)票(二等座或以上)。 ②往返交通租赁磋商报价为完成本项目的交通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高速费、过桥费、燃油费、停车费、出差到外地司机的薪酬、加班和食宿费、附件提及的优抚对象和随行工作人员用餐费用等费用。供应商提供的汽车必须是交通部门审批通过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车辆出租单位。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证照齐全、具备合法经营手续、取得经营资格的车辆。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证件齐全,行驶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车速,谨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供应商应确保用车安全。 ▲二、项目实施对象 1、外出疗养为参加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约 1374 人,并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当总人数在 1374 人 次的±1%浮动时,实际人数按 1374 人次结算,采购单位不再另外增减该项费用; 2、往返交通租赁为参加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约 1349 人,并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当总人数在 1349 人 次的±1%浮动时,实际人数按 1349 人次结算,采购人不再另外增减该项费用。 三、其它要求 1、供应商应当购买有旅行社责任保险(有效期内),且保证在每期 8 天(拟定 14 期)的短期疗养服务期限内,承诺给每位优抚对象及每位相关工作人员购买赔付金额应≥10 万元的商业意外险,投 保人名称需与供应商名称一致(注:响应文件须提供旅行社责任保 |
险保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须提供承接车辆租赁的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接送任务车辆具有车辆营运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承运人责任险(要求每座责任限额不 低于 80 万元,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二、商务条款 | ||||
签订合同时间及地点 | 1、合同签订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 2、签订合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服务时间及地点 | 1、服务时间(服务期限):2024 年 7 月-2025 年 7 月(短期疗养间歇休整时间除外)。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
▲付款条件 | 1、外出疗养经费按年度分批次支付(服务费由采购人根据外出疗养合同金额向上级部门申请并下达 2024 年和 2025 的经费预算组成,其中 2025 年经费预算为本项目外出疗养合同金额减 2024 年下达的经费预 算):拟分四次支付,第一次待合同生效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024 年经 费预算的 50%,第二次待 2024 年第 6 期短期疗养结束后支付 2024 年经 费预算的 50%,第三次待第 10 期(即 2025 年第 4 期)短期疗养结束且 2025 年部门预算下达后支付 2025 年经费预算的 50%,第四次待本合同短期疗养全部结束后支付合同金额剩余部分。外出疗养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当总人数在 1374 人次的±1%浮动时,实际人数按 1374人次结算,采购人不再另外增减该项费用; 2、往返交通租赁经费按年度分批次支付(服务费由采购人根据往返交通租赁合同金额向上级部门申请并下达 2024 年和 2025 的经费预算组 成,其中 2025 年经费预算为本项目往返交通租赁合同金额减 2024 年 下达的经费预算):拟分四次支付,第一次合同生效 15 个工作日内支 付 2024 年经费预算的 50%,第二次待 2024 年第 6 期短期疗养结束后 支付 2024 年经费预算的 50%,第三次待第 10 期(即 2025 年第 4 期) 短期疗养结束且 2025 年部门预算下达后支付 2025 年经费预算的 50%,第四次待本合同短期疗养全部结束后支付合同金额剩余部分。往返交 |
通租赁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当总人数在 1349 人次的±1% 浮动时,实际人数按 1349 人次结算,采购人不再另外增减该项费用。注:在支付每笔费用前,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请款函、结算单据及可供政府审计且符合税务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购人 15 个工作日将款 项通过转账方式转入成交供应商指定账户。 | |
▲报价要求 | 报价包含执行本项目服务所需的人工及薪酬、设备、管理、交通、维护、住宿、部分餐费(餐费的具体要求以采购需求内容为准)等费用。景区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和售后服务及必要的各类保险费用、利润、各项税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成交价格以外的任何费 用。 |
▲验收标准 | 1.项目采购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服务技术需求偏离表”,逐条验收; 2.项目采购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偏离表”,逐条验收; 3.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其他技术、服务、商务性的说明、承诺事项,逐条验收;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 5.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 号),采用文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 目合同验收书》格式文本等规范。 |
附件:《2024-2025 年优抚对象往返交通租赁方案(含汽车、动车或高铁)》
计划期次 | 计划疗养时间 | 计划参加地市 | 计划安排县(市、区) | 是否优先选择动车或高铁(往返) | 预计人数 | 汽车(往返) | 动车或高铁(往返) | ||||
是否提前一天抵达接送地点 | 是否全程高速 | 是否需要提供报到首日及返程当日用餐(共 2 次用餐) | 至少含座位数/是否包含司机薪酬、食宿费 | 是否需要提供报到首日及返程当日用餐(共 2 次用餐) | 是否需要安排车辆 到南宁动车(高铁)站-康复中心接送 | ||||||
2024 年 第 1 期 | 2024 年 7 月 16 日—7 月 23 日 | 贺州市 | 平桂区 | 是 | 20 | 是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是 | 是 |
昭平县 | 否 | 30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富川瑶族自治县 | 否 | 30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2024 年 第 2 期 | 2024 年 7 月 30 日—8 月 6 日 | 崇左市 | 宁明县 | 否 | 20 | 是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扶绥县 | 否 | 20 | 否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优秀退役军人代表 | 否 | 40 | 否 | 是 | 否 | 49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2024 年 第 3 期 | 2024 年 8 月 20 日—8 月 27 日 | 桂林市 | 灌阳县 | 否 | 30 | 是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阳朔县 | 是 | 30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是 | 是 | ||||
灵川县 | 否 | 25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2024 年 第 4 期 | 2024 年 9 月 3 日—9 月 10 日 | 崇左市 | 天等县 | 否 | 30 | 是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河池市 | 巴马瑶族自治县 | 否 | 30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来宾市 | 合山市 | 否 | 20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2024 年 第 5 期 | 2024 年 10 月 9 日—10 月 16 日 | 梧州市 | 龙圩区 | 是 | 35 | 是 | 是 | 是 | 45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万秀区 | 是 | 35 | 是 | 是 | 45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
苍梧县 | 是 | 35 | 是 | 是 | 45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
2024 年 第 6 期 | 2024 年 10 月 29 日— 11 月 5 日 | 玉林市 | 博白县 | 否 | 35 | 是 | 是 | 否 | 45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陆川县 | 是 | 35 | 是 | 是 | 否 | 45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
玉州区 | 是 | 30 | 是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
2025 年 第 1 期 | 2025 年 3 月 4 日—3 月 11 日 | 百色市 | 右江区 | 是 | 20 | 是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田阳区 | 是 | 30 | 是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
乐业县 | 否 | 30 | 是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2025 年 第 2 期 | 2025 年 3 月 18 日—3 月 25 日 | 崇左市 | 江州区 | 是 | 20 | 否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南宁市 | 横州市 | 否 | 30 | 否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南宁市 | 马山县 | 否 | 30 | 否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2025 年 第 3 期 | 2025 年 4 月 15 日—4 月 22 日 | 梧州市 | 长洲区 | 是 | 30 | 是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蒙山县 | 否 | 30 | 是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藤县 | 否 | 30 | 是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2025 年 第 4 期 | 2025 年 5 月 6 日—5 月 13 日 | 桂林市 | 象山区 | 是 | 30 | 是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是 | 是 |
临桂区 | 是 | 30 | 是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是 | 是 | |||
叠彩区 | 是 | 30 | 是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是 | 是 | |||
2025 年 第 5 期 | 2025 年 5 月 20 日—5 月 27 日 | 贺州市 | 八步区 | 是 | 30 | 是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是 | 是 |
河池市 | 都安县 | 是 | 30 | 否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
河池市 | 宜州区 | 是 | 30 | 是 | 是 | 是 | 38 座或以上/含 | 是 | 是 | ||
2025 年 第 6 期 | 2025 年 6 月 10 日—6 月 17 日 | 防城港市 | 上思县 | 否 | 15 | 否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防城港市 | 东兴市 | 是 | 15 | 是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
北海市 | 海城区 | 是 | 20 | 是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
钦州市 | 浦北县 | 否 | 30 | 是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2025 年 第 7 期 | 2025 年 6 月 25 日—7 月 2 日 | 来宾市 | 兴宾区 | 是 | 25 | 否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象州县 | 否 | 35 | 是 | 是 | 是 | 45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武宣县 | 否 | 35 | 是 | 是 | 否 | 45 座或以上/含 | 否 | 否 | |||
2025 年 第 8 期 | 2025 年 7 月 15 日—7 月 22 日 | 贵港市 | 平南县 | 是 | 35 | 是 | 是 | 是 | 45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港北区 | 是 | 30 | 否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
港南区 | 是 | 30 | 否 | 是 | 否 | 38 座或以上/含 | 否 | 是 |
1.对来自有动车(高铁)直达或经停、且途经线路最终能到达南宁动车(高铁)站的县(市、区)应优先安排乘坐动车(高铁),如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成功购买动车(高铁)票或该县(市、区)优抚对象不同意乘坐动车(高铁)的,经采购人同意后,供应商须根据实际要求并按照本次汽车租赁采购内容要求,合理规划并提供出行车辆及驾驶员,确保顺利完成本期交通运输服务。此外,凡涉及南宁市内往返接送任务的车辆,也需至少满足 1 人 1 座,且符合汽车租赁采购内容要求,或能按要求提供南宁市内公交车接送也可。
2.报到首日及返程当日用餐应安排正餐≤10 人一桌,每桌至少含 7 荤 3 素 1 汤,正餐每桌不少于 600 元标准;如为自助餐形式,应确保用餐达到
≥60 元/人/餐标准。此表涉及用餐人员均应包含优抚对象及随行工作人员。
3.往返交通租赁磋商报价为完成本项目的交通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高速费、过桥费、燃油费、停车费、出差到外地司机的薪酬、加班和食宿费、优抚对象和随行工作人员部分往返的用餐费(具体详见本表)以及税金等相关全部费用。
特别说明
附件: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200000 | 100≤X<1000 | X<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10000 | 2000≤Y<5000 | Y<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Y<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资格审查
1.1 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2 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1.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3)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1.4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符合性审查
2.1 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响应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4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 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3)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
4)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5)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6)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
7)未对响应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响应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8)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9)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11)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7.5 条情形;
12)明显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
13)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
14)虚假响应,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15)响应技术方案不明确,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备选(替代)响应方案;
16)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1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报价表”;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
3)供应商未就所响应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响应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响应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4)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响应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响应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2.6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磋商
3.磋商的程序
3.1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5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3.7 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3.8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5〕124 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
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9 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除本章第 3.8 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 最后报价
4.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
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除本章第 4.3 条外,否则必须重新采购。
4.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4.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章第 3.8 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4.4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4.5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6 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4.7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 2.4 条的规定修正。
4.8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响应分项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4.9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4.10 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5.比较与评价
5.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5.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
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5.4 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5.5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 4.3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5.6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二、评审标准
6.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A 标: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具体内容 | 分值 |
1 | 价格分 (10 分) | 1.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本项目为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项目,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并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所响应产品全部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对其最后报价给予 20%的扣除。 (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重复享受政策。 (3)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 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10 分 |
(4)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供应商被评定为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小型和微型企业且其所响应全部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给予 2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最后报价×(1-20%);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响应,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最后报价给予 6 %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 最后报价×(1- 6 %);除上述情况外,评审价=最后报价。 (5)除上述情况外,评审价=最后报价。 (6)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评审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 10 分。 (7)价格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报价)×10 分 | |||
2 | 技术分(55 分) | ||
一档(6 分):医疗保障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医疗方 | |||
案、康复治疗方案、各岗位工作职责与范围、值班巡诊方 | |||
案等内容,但方案内容简单、不全面,针对性不强,基本 | |||
能符合医疗保障的要求。 | |||
二档(12 分):对医疗保障服务提出针对性的医疗方案、 | |||
2.1 | (1)医疗保障服务 方案分(满分 18 分) | 康复治疗方案、各岗位工作职责与范围、值班巡诊方案、针对理疗设备的使用方案、突发重大疾病的现场处置方案、必要的应急处理预案等内容,方案内容详细、全面,符合 医疗保障的要求。 | 18 分 |
三档(18 分):在满足二挡的基础上,服务方案内容充实 | |||
详细具体,结合项目实际表达清晰,可行性高,有针对优 | |||
抚对象康复治疗及保障方案,且方案科学合理,提供定期 | |||
开展教育培训、政策宣传、保健讲座等服务活动,有优于 |
采购文件要求的承诺或措施(最少包含有就医时开通绿色通道的方案、应急预案、慢性病常规药品发放的具体措施等)。 注:未提供或方案不合理不得分 | |||
2.2 | (2)健康体检服务 方案分(满分 18 分) | 一档(6 分):健康体检服务方案中建立有简单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案预案,体检相关配套服务较单一,针对性不强,基本能满足项目要求。 二档(12 分):健康体检服务方案中建立有详细且完善的规章制度,包含体检的各个环节,操作规程完善,有对应的奖惩措施,应急处置方案预案涉及体检的各个环节,体检相关配套服务较详细,能提供团体或个人的健康分析管理数据,有针对体检结果的康复评估,定期跟踪效果。 三档(18 分):满足二档的基础上,供应商提供优于采购需求的健康体检检查内容,方案能详细体现体检人员的安排(如:接待、停车、引导等),具有专门为优抚对象健康体检时所需的车辆停放场地,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照片等);有个人隐私资料的保密措施,有体检人员健康总体评价,可提供手机互联网+查询电子版个人体检报告;如发现疾病可提供免费复查仪器类项目,并为个人重大疾病提供就医绿色通道服务;针对体检结果,免费派出专家上门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和咨询服务。 注:未提供或方案不合理不得分 。 | 18 分 |
2.3 | (3)拟投入设备配 置分(满分 9 分) | 一档(3 分):提供体检设备产品(如 CT、DR、动脉硬化检测仪、骨密度仪、彩超、生化仪等相关设备产品,使用年限在 12 年(含)以上,供应商提供购买票据或采购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且能体现设备的使用年限),设备资格证明材料齐全,主要设备规格参数及性能基本可行;二档(6 分):提供体检设备产品((如 CT、DR、动脉硬 化检测仪、骨密度仪、彩超、生化仪等相关设备产品,使 | 9 分 |
用年限在 10 年(含)以上 12 年以内,供应商提供购买票据或采购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且能体现设备的使用年限),设备资格证明材料齐全,主要设备规格参数及性能能满足项目要求; 三档(9 分):提供体检设备产品((如 CT、DR、动脉硬化检测仪、骨密度仪、彩超、生化仪等相关设备产品,使用年限在 10 年以下,供应商提供购买票据或采购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且能体现设备的使用年限),设备资格证明材料齐全,主要设备规格参数及性能完全满足本次项目服务和个性化健康体检服务需求,供应商的体检场所有独立的 CT 检查室; 注:须提供在使用设备清单及照片等证明材料方可得分。 | |||
2.4 | (4)规章管理制度 分(满分 10分) | 一档(3 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性文件,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二档(6 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性文件,规章制度比较完善,项目运作机制比较成熟,可操作性较强,人员稳定性较强; 三档(10 分):建立服务项目遴选、项目服务质量内控、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文件及档案管理等运营管理制度性文件,规章制度完善,项目运作机制成熟,可操作性强,能够保证人员稳定性、工作的连贯性。 注:未提供不得分。 | 10 分 |
3 | 商务分(35 分) | ||
3.1 |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供应商承接过同类项目业绩(同类是指与本项目相 关的医疗保障和健康体检的项目业绩),每项得 3 分,满分 15 分。[以合同或者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为准,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15 分 | |
3.2 | 供应商具备一级医疗机构的得 1 分,具备二级医疗机构的得 3 分,具备 三级医疗机构的得 5 分,满分 5 分。[须提供相关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 5 分 |
3.3 | 供应商获得医疗卫生等相关国家机关颁发的荣誉或奖项:省级或以上奖 项,每有 1 项得 2 分;市级或以下,每有 1 项得 1 分;本项总计得 6 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6 分 |
3.4 | 具备省级及以上水平的临床相关专科数目,每提供一个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得 1 分,最高 3 分。 | 3 分 |
3.5 | 供应商拟投入的技术服务人员在满足采购需求最低需求的前提下,每提供一个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的得 1 分,满分 2 分;每提供一个主任 医师(或教授)的得 2 分,满分 4 分; 注:需提供相关职称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 6 分 |
总得分=1+2+3 | 100 |
B 标: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具体内容 | 分值 |
1 | 价格分 (10 分) | 1.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本项目为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项目,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并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所响应产品全部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对其最后报价给予 20%的扣除。 (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重复享受政策。 (3)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 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10 分 |
(4)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供应商被评定为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小型和微型企业且其所响应全部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给予 2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最后报价×(1-20%);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响应,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最后报价给予 6 %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 最后报价×(1- 6 %);除上述情况外,评审价=最后报价。 (5)除上述情况外,评审价=最后报价。 (6)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评审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 10 分。 (7)价格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报价)×10 分 | |||
2 | 技术分(65 分) | ||
2.1 | (1)总体服务方案 (满分 15分) | 包含但不限于外出疗养和往返交通的详细活动线路介绍、行程和方案、景点特色,安排是否合理、集体活动安排是否新颖合理,当地特色服务,线路合理规划等方案。 一档(5 分):供应商能根据采购需求制订项目总体服务方案,外出活动行程方案及往返交通车辆管理方案描述简单,没有针对性,具体实施措施不够清晰明了,整体项目服务方案内容单一; 二档(10 分):供应商能根据采购需求制订有针对性的、合理的总体服务方案,对具体工作内容的分解、相关的工作制度、服务团队建设、服务保障均有完整、详细的表述;具体工作内容的分解到具体细项并落实到个人,有车辆安排及车辆保管维护方案,并有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措施合理,完善、可行;能按照项目采购需求规定,建立相关 的工作制度;服务团队建设方案能有效保障本项目的顺利 | 15 分 |
实施;具体服务保障措施合理、有效; 三档(15 分):供应商的总体服务方案在满足上述第二档基础上,能提供具体工作内容的流程图表,并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流程切合实际且有针对性;能提供具体的工作制度,制度完整全面;提供的车辆性能稳定,载运能力、工况车速达到标准要求,随车配备简易工具,能及时排除简易故障,具有个性化且符合实际的服务团队建设方案; 具有完善的应急响应措施,措施合理全面。 注: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的,不得分。 | |||
包含但不限于组织接待游客、服务质量保证、突发事件处 | |||
理、安防措施、投诉处理及其他服务承诺、措施和实质性 | |||
优惠措施等。 | |||
一档(5 分):方案内容表述不全、内容简单,仅能基本满 | |||
( 2 ) 服务 | 足本项目要求。 | ||
质量保证、 | 二档(10 分):方案详细、内容齐全、表述准确,对常见 | ||
2.2 | 突 发 事 件 | 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火灾 | 15 分 |
处 理 方 案 | 事故等)提供针对性的应急管理、指挥和救援预案等内容, | ||
( 满 分 15 | 且内容科学合理,可行性强; | ||
分) | 三档(15 分):满足二档的基础上,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后 | ||
的善后补救措施,能根据项目的特点(优抚对象)提供具 | |||
有针对性的服务管理措施;针对方案要求的各项服务工作, | |||
能具体到个人(提供具体人员的联系方式); | |||
注: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的,不得分。 | |||
针对本项目的住宿安排方案(酒店星级标准、交通条件、 | |||
2.3 | ( 3 ) 住宿安 排 方 案 ( 满 分 15分) | 周边环境等进行打分。 一档(5 分):方案内容表述不全,内容简单,仅能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 二档(10 分):供应商拟提供的住宿酒店标准较好,交通 | 15 分 |
便利,环境舒适,能提供拟入住酒店现场图片,周边题图 |
及周边环境图片; 三档(15 分):在二档的基础上,能针对项目行程及优抚对象提供住宿酒店,满足项目行程的出行要求,并使线路进行最大限度的优化,让每天的各个景点都顺路; 注: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的,不得 分。 | |||
针对本项目的用餐安排方案(伙食安排营养是否合理,是 | |||
否有当地特色,环境、卫生状况是否良好等),承诺提供的 | |||
方案必须不能低于采购需求标准。 | |||
一档(7 分):方案内容表述不全,内容简单,仅能基本满 | |||
足本项目要求。 | |||
( 4 ) 用餐 | 二档(14 分):方案较详细、内容较齐全,能提供每天的 | ||
2.4 | 安 排 方 案 | 菜谱,菜品丰富;拟提供的就餐环境干净整洁,具有当地 | 20 分 |
( 满 分 20 | 特色; | ||
分) | 三档(20 分):在二档的基础上,方案详细、内容齐全, | ||
提供菜品的数量优于采购需求,且每天的菜品不重复或重 | |||
复的菜品不超过两个,能提供就餐环境图片,针对可能出 | |||
现的群体事件(如食物中毒),提供具体、详细的应对流 | |||
程;措施完善; | |||
注: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的,不得分。 | |||
3 | 商务分(25 分) | ||
3.1 | 投保情况 (满 分 13 分) | 供应商投保旅行社责任险限额 300 万元以下的得 3 分;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的得 8 分;500 万元以上的得 13分。(提供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到响应文件中) | 13 分 |
拟投入人 | 1、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导游中具有高级导游证书的一人得 2 分,最多得 4 分; 2、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导游中具有中级导游证书的 1 人得 1 分,最多得 4 分; 3、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导游中具有初级导游证书的 1 人 | ||
3.2 | 员配置分 | 12 分 | |
(满分 12 | |||
分) |
得 0.5 分,最多得 4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导游的导游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总得分=1+2+3 | 100 |
7.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 4.3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需求偏离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技术得分、技术需求偏离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供应商名称: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年 月 日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 应 文 件 (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
序号 |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
2 | ||||
3 | ||||
…… |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公章 ):
年 月 日
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序号 |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
2 | |||
3 | |||
…… |
注:
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响应声明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址
。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及分标)项目的响应,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如有);
(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
(4)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
(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邮政编号: 电话/传真: 电子函件: 开户银行: 帐号: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注:如为联合体响应,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签章并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及分标)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供应商如为联合体竞标时,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分别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2.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联合体响应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及分标)采购项目响应。现就联合体响应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响应活动,签署文件及对文件的盖章,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磋商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响应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和盖章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联合体协议签订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二、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供应商报名的 IP 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响应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响应;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响 应 报 价 表(A 标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标(如有):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元
序 号 | 服务名称 | 数 量 | 单 位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 (¥ ) 其中医疗保障磋商报价为:人民币 (¥ )健康体检磋商报价为:人民币 (¥ ) |
注:
1.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如为联合体响应,“供应商名称”处必须列明联合体各方名称,标注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如为联合体响应,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签章并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如有多分标,分别列明各分标的报价表,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体检项目名称 | 分项报价 (元/人) | |
1 | 一般检查项目(至少包括身高、体重、血压) | ||
2 | 眼科视力检查 | ||
3 | 内科 | ||
4 | 外科 | ||
5 | 心电 | 十二导联心电图 | |
6 | 放射 | 头部 CT | |
7 | B 超 | 肝胆脾胰双肾彩超(需要空腹,至少能同时安排 2 台 B超机) | |
8 | 尿常规 | ||
9 | 颈动脉彩超 | ||
10 | 动脉硬化检测 | ||
11 | 骨密度测定 | ||
12 | 血常规(五分类) | ||
13 | 血液生化及免疫检查类 | 空腹血糖 | |
14 | 肝功能 5 项 | ||
15 | 血脂 6 项 | ||
16 | 肾功能 7 项 | ||
17 | 心肌酶 2 项 | ||
18 | 癌胚抗原 | ||
19 | 甲胎蛋白 | ||
20 | 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女性则检验 CA125) | ||
20 | 建立健康档案 | ||
健康体检报价合计(元/人) | |||
1220 人健康体检报价合计(元) |
说明:健康体检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当健康体检总人数在 1220 人次的±1%
浮动时,实际人数按 1220 人次结算。
响 应 报 价 表(B 标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标(如有):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元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 量 | 单 位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 (¥ ) 其中外出疗养磋商报价为:人民币 (¥ )往返交通租赁磋商报价为:人民币 (¥ ) |
注:
1.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如为联合体响应,“供应商名称”处必须列明联合体各方名称,标注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如为联合体响应,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签章并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如有多分标,分别列明各分标的报价表,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外出疗养分项报价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单价(元) | |
1 | 南宁市区内外出疗养 | ||
2 | 南宁市区外外出疗养 | 北海二日游 | |
崇左边关二日游 | |||
钦州、东兴二日游游二日游 | |||
百色靖西小桂林风景二日游 | |||
桂林全州湘江战役纪念馆二日游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自然人响应的无需提供,联合体响应的只需牵头人出具。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响应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响应的自然人本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响应格式)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现授权 (姓名)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响应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者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响应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响应的自然人本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响应格式)
(如有委托时)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 (牵头人名称)与 (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签订的《联合体响应协议书》的内容, (牵头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现授权 (姓名)为联合委托代理人,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牵头人(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者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响应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响应的自然人本人。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注:按采购需求具体条款修改)
所竞分标:
项目 | 磋商文件商务条款要求 | 供应商的承诺 | 偏离说明 |
项目服务地点及服 务期 | |||
合同签订期 | |||
验收要求 | |||
付款条件 | |||
… |
注:
1. 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逐条实质性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需求偏离表
序号 | 名称 | 磋商文件技术需求 | 竞标响应 | 偏离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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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分标号:
注:
1. 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需求逐条实质性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
所响应分标: 分标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或者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证或者其他证书 | 专业 |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 备注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 盖公章) : 日 期:
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函(格式)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书(格式)
供应商: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 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的名称: 采购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文本(A 标格式)
采购计划号: 合同编号: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序号 | 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 量 | 单位 | 单 价 (元) | 总 价 (元) |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元整(¥ ) |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项目一览表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次竞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包含竞标服务、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如磋商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必须与响应文件承诺相一致,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有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
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且所有权、处分权等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为本合同履行终止、解除或者无效而解除。
第四条 交付和验收
1、服务期限: ,服务地点: 。
2、乙方应按响应文件的承诺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提供所服务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
3、乙方提供不符合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4、乙方完成服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开始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乙双方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双方合同、响应文件验收。
6、甲方在初步验收或者最终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满足响应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可暂缓向乙方付款,直到乙方及时完善并提交相应的服务成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
7、甲方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
予以解决,否则甲方有权不出具服务验收合格单。第五条 售后服务及培训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附的《售后服务承诺》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2、甲方应提供必要测试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3、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金额的支付按以下第 2 项约定执行: 1、一次性支付
2、分期支付:
(1)医疗保障经费按年度分批次支付(由甲方根据医疗保障合同金额向上级部门申请并下达2024 年和2025 的经费预算组成,其中2025 年经费预算为本项目医疗保障合同金额减2024
年下达的经费预算): 拟分四次支付,第一次待合同生效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024 年经费预算的 50%,第二次待第 6 期短期疗养结束后支付 2024 年经费预算的 50%,第三次待第 10 期(即 2025 年第 4 期)短期疗养结束且 2025 年部门预算下达后支付 2025 年经费预算的 50%,第四次待本合同短期疗养全部结束后支付合同金额剩余部分。医疗保障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当总人数在 1220 人次的±1%浮动时,实际人数按 1220 人次结算,甲方亦不另外增减该项费用。
(2)健康体检经费按年度分批次支付(由甲方根据健康体检合同金额向上级部门申请并下达2024 年和2025 的经费预算组成,其中2025 年经费预算为本项目健康体检合同金额减2024
年下达的经费预算): 2024 年 1-6 期费用于每批次短期疗养结束后按实际人数、实际项目支
付,2025 年 1-8 期费用于 2025 年部门预算下达后分批次按实际人数、实际项目支付剩余部分,
健康体检允许最终参加总人数在±1%浮动,当健康体检总人数在 1220 人次的±1%浮动时,实
际人数按 1220 人次结算,甲方亦不另外增减该项费用。
注:在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当提供请款函、费用清单等,甲方 15 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 2%。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转账或电汇形式。履约保证金账号:
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康复中心;账号:6010 5500 0000 0000 3197;开户 银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662148856M 。
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乙方在服务期满后向甲方提出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应在收到申请相关材料(由乙方向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详见桂财采〔2015〕22 号))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息退付,如有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只退履约保证金扣除后的余款(无息)。
第八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推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 3‰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0%。
2、乙方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者诉讼,均由乙方负责
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延期付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款额 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款额 5%。
4、乙方不得将项目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分包,如有违反,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当自收到甲方要求合同解除的函之日起 5 日内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6、本合同所称的甲方经济损失或者甲方损失,包括甲方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不限于为此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任何应支付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后附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者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四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成交通知书;
2、响应报价表;
3、商务要求偏离表和技术要求偏离表;
4、服务方案;
5、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文件。
6、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二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采购合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甲方:(章) 年 月 日 | 乙方:(章) 年 月 日 |
单位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48-1 号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0771-2869386 | 电话: |
开户银行: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 岭支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6010 5500 0000 0000 3197 | 账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合同文本(B 标格式)
采购计划号: 合同编号: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序号 | 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 量 | 单位 | 单 价 (元) | 总 价 (元) |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元整(¥ ) |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项目一览表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次竞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包含竞标服务、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如磋商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必须与响应文件承诺相一致,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有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且所有权、处分权等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