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
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二零一六年 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甲、乙双方于2016年5月30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甲方: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乙方: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被分别地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上海市合法成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420),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存续。
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北京市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销售化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药品包装材料的组织生产和销售;医药工业生产所需仪器、设备的销售;进出口业务;医药行业的投资及资产管理;房屋租赁;销售医疗用品。
3、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金石”)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广东省汕头市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制造、加工:原料药、注射剂,自产产品出口和生产所需设备、原辅材料进口;药物研究开发: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干混悬剂(均含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口服液,口服溶液剂,混悬剂,糖浆剂,合剂,原料药等业务。
汕头金石持有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针剂公司”)76.47%股权,为粉针剂公司控股股东。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持有汕头金石80%的股权。
5、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其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甲、乙双方于2016年3月9日签署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对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乙方购买其拥有的汕头金石80%股权事宜作了详细的约定。
6、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并经国委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1047-3-3号),扣除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后的汕头金石单体的评估值为20,459.02万元。因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标的为乙方持有汕头金石80%的股权,故本协议中,汕头金石单体股权指乙方持有的汕头金石单体80%股权,汕头金石单体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6,367.21万元。
7、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并经国委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1047-3-3号),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14,137.33万元。因乙方间接持有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 61.18%的股权,故本协议中,粉针剂公司股权指乙方间接持有的粉针剂公司
61.18%股权,粉针剂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为8,649.22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本次交易不损害甲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盈利补偿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为表述方便,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列专有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现代制药/上市公司/甲方 | 指 |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国药工业/交易对方/乙方 | 指 | 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 |
汕头金石 | 指 | 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 |
粉针剂公司 | 指 | 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 |
汕头金石单体 | 指 | 汕头金石扣除长期股权投资后的部分 |
汕头金石单体股权 | 指 | 乙方持有的汕头金石单体80%的股权 |
汕头金石单体股权交易价格 | 指 | 本次交易中汕头金石单体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为16,367.21万元 |
粉针剂公司股权 | 指 | 国药工业间接持有的粉针剂公司61.18%的股权 |
粉针剂公司股权交易价格 | 指 | 本次交易中粉针剂公司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8,649.22万元 |
标的资产 | 指 | 汕头金石单体股权和粉针剂公司股权 |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发行 | 指 | 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汕头金石80%股权 |
本次发行价格 | 指 | 指本次交易最终发行股份的价格 |
承诺年度/补偿期限 | 指 |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 |
标的资产完成过户手续之日 | 指 | 工商登记机关就标的资产转让给现代制药而向目标公司核发的新《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签发日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本协议 | 指 |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1.2 本协议中使用之标题仅为参考之便,并非为本协议之条款作定义或对其予以限制,不应影响本协议的理解或解释。
第二条 盈利承诺和补偿义务
2.1 盈利承诺
2.1.1 乙方承诺,汕头金石单体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实现的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46.70万元、1,577.20万元和1,818.30万元。
乙方承诺,粉针剂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实现的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90.35万元、1,010.26万元和1,103.24万元。
2.1.2 双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国务院国资委等其他上级机关和中国证监批准、核准后,标的资产完成过户手续之日,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本协议项下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补偿的实施,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为前提。
2.1.3 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业绩承诺期随之顺延,总业绩承诺期为三个会计年度(首个会计年度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所在之会计年度)。如监管部门要求对前述盈利预测承诺的补偿期限予以调整,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相应调整,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2 补偿义务
2.2.1 双方同意,如果汕头金石单体或粉针剂公司在任一承诺年度内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2.2.2 若汕头金石单体及粉针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总额大于或等于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总额,则乙方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第三条 实际盈利的确定
3.1 双方同意,甲方应当在补偿期限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以后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汕头金石单体及粉针剂公司各承诺年度的实际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汕头金石单体及粉针剂公司在各承诺年度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差异情况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第四条 补偿的实施
4.1 股份补偿
4.1.1 本协议项下盈利预测补偿的具体方式为股份补偿(即甲方无偿回购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甲方应在承诺年度内每年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的十日内,计算股份补偿的数量,如果乙方所持股份不足补偿,则其应根据本协议第4.2条约定进行现金补偿。
4.1.2 承诺年度内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
汕头金石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总和×汕头金石单体股权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如计算为负值,则按0取值。
粉针剂公司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总和×粉针剂公司股权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如计算为负值,则按0取值。
当期补偿金额=汕头金石当期补偿金额+粉针剂公司当期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
以上公式运用中,应遵循:(1)前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截至当期及补偿期限内之前会计年度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之和;(2)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
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回冲;(3)乙方认购股份总数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最终数量为准,如甲方在上述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乙方认购股份总数应包括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行权时乙方获得的股份数;(4)如甲方在盈利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实际回购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转赠给甲方。
4.1.3 甲方应在当年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的三十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无偿回购并注销乙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的议案。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议案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xxx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将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按规定回购后注销。
如无偿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所需批准的,甲方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十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三十日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上市公司股本数量(扣除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补偿股份。
4.2 现金补偿
4.2.1乙方特此承诺,除4.1.2款约定之补偿外,由于乙方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时,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需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补偿现金金额=(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量-乙方已补偿股份数量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4.2.2 如乙方在承诺年度内需进行现金补偿,则甲方应在当年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的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当年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个日内应以现金方式将其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3 减值测试
4.3.1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对减值测试结果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暨《减值测试报告》。
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以下简称“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的,则乙方还需按照下述计算方式另行向甲方补偿部分股份(以下简称“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
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现金部分的金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如在补偿期限内出现甲方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乙方持有的甲方的股份数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数量调整方式按前述股份补偿的调整约定的方式执行。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4.3.2 甲方应按照前述约定计算确定无偿回购并注销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认购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部分,由乙方以现金补偿,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30日内,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支付其应补偿的现金,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30日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5.2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赔偿他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协议生效、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
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且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6.2 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应自动解除或终止。
第七条 不可抗力和重大变化
7.1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简称“不可抗力”),或者本协议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双方在订立本协议时无法获知的、事后无法控制的重大变化(以下简称“重大变化”),致使标的资产在承诺年度内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总额不能达到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总额时,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事件的发生通知协议对方。声称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事件的影响。按照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双方届时另行协商处理。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的订立、签署、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据其解释。
8.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者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或者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判。除提交裁判的争议或者纠纷事项外,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应当继续履行。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签署补充协议。
9.2 本协议壹式拾份,双方各持贰份,其余用于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和/或核准和/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