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322 |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 公告编号:2018-046 |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关于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 | ||
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 ||
x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湖南碧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合计 36,080万元收购xxx、xx和湘潭恒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 手方”)所持有的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碧蓝”或“标的公司”,前身系湖南碧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根据本次交易安排并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与交易对手方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签署《购买资产协议》。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湖南碧蓝已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办理了公司投资人变更及相关备案工作,取得了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809213900。
在《购买资产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现《购买资产协议》中个别条款的约定需要进一步补充明确,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约定,公司拟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原合同 5.2.1 中约定“且本协议净利润计算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以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为基础,若会计确认的收入未能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实现回款的,则需将未实际回款的收入从确认收入中调出(即以实际回款进度与项目完工进度孰低原则确认项目收入的实现)。”
现对 5.2.1(1)补充明确如下:
(1) 以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为基础,若会计确认的收入未能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实现回款的,则需将未实际回款的收入从确认收入中调出(即以实际回款进度与项目完工进度孰低原则确认项目收入的实现)。
其中:
实现回款的方式包含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需将未实际回款的收入从确认收入中调出”的“未实际回款的收入”不包含按项目合同约定未超过质保期的质保金金额。”
二、审议情况
该事项已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现个别条款的约定需要进一步补充明确方能使《购买资产协议》得以更好的履行,我们认为公司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能够补充明确《购买资产协议》中相关条款,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同时,本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将本事项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