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作为双方已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 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
险。
第二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 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
第三条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
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第四条 知晓不得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
客户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第五条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第六条 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第七条 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八条 本协议为《期货经纪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本协议所称“本合同”或“合同”,包括《期货经纪合同》及本协议等双方约定达成的所有文件。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
《期货经纪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