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gSu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缩写:JSFDP。
江苏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本基
金会的名称是江苏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英文名称:
JiangSu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缩写:JSFDP。
第二条 本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江苏省。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并
践行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界关心、资助残疾人,协助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
推动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3900 万元,来源于社会捐款。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办公地址:xxxxx 000 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
业,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多渠道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收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
赠,筹集残疾人福利基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资助帮扶残疾人,参与残疾人的康复、文化体育、法律维权、社会保障等社会
服务工作,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四)兴办或参与建立残疾人福利机构和设施。
(五)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福利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鼓励我
省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集体和个人。
(六)加强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慈善机构和知名人士、以及各
国残疾人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交流。
(七)推动省内各基金会组织和其他残疾人公益组织间的协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
任。
本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特邀理事。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残疾人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认并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为本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负责人和社会知名
人士。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独立、谨慎
地参与议事决策。
(三)承担本基金会赋予的工作职责,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善于挖掘社会资源
的社会自然人士以及在某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本省优秀残疾人代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
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自由退会的权利。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本基金会的募捐、资助等活动。
(四)真实反映残疾人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的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x)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
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的审定。
(六)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七)决定增聘理事和特邀理事。
(八)其他重大事项的决议。
(九)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长、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的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
主管单位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本基金
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
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
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
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理事长空缺的情况下,常务副理
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
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
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和主持本基金会境内外重大活动。
(五)提出秘书长人选名单。
(六)提议增聘理事、特邀理事。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拟订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理事会所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
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在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
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
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
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章程宗旨的有关救助活动。
(二)按照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
(三)资助、兴办残疾人福利机构或福利设施。
(四)开展扶残助残工作和宣传、表彰活动。
(五)开展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六)其他合法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资助活动是指:
(一)通过举办义卖、义演等大型公益活动筹集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
的发展。
(二)政府拨款用于扶残助残系列活动。
(三)一次性注入 10 万元以上和连续逐年注入 50 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募捐、资助活
动。
(四)投资债券、国库券等使本金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
的 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在地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
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
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
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或者有其
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
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
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在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
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
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
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时,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通过市、县残联的工作网络,用于资助本省残疾人的康复、文化体育、法律维
权、社会保障等项目。
(二)本基金会直接资助。
(三)剩余固定资产委托省残疾人联合会捐赠给本省相关残疾人福利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
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