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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保函代偿损失信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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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投保协议、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保函(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工程保函)业务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申请开具建设工程工程保函的申请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为本保险合同的履约义务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函协议是指履约义务人向被保险人申请开具建设工程工程保函的申请书或开函协议,及被保险人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保函。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履约义务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被保险人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保函约定向保函受益人履行代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且如果超过保险xxx的索赔等待期被保险人仍未追回代偿款项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代偿损失,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间。索赔等待期从被保险人的实际代偿日的次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暴动、瘟疫;
(二)地震、海啸、龙卷风;
(三)核爆炸、核泄漏、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履约义务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保函协议;
(二)履约义务人与被保险人对保函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三)在保险期间内,未经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将保函协议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四)不可归责于履约义务人的情形。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履约义务人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二)保险xxx的免赔额或按保险xxx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函协议列明的担保金额为基础,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随保险人的赔付相应减少。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函协议的期限设定,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xxx为准,最长不超过五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开户许可证等基础证照复印件;
(二)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同意:
(一)投保人所经营业务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经营资质发生重大改变;
(二)与履约义务人订立的保函协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修改等。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与履约义务人对保函协议商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保险人。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后,保险人可评估保函协议变化内容对承保风险影响大小,并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严格审核履约义务人资信情况的基础上出具保函。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履约义务人的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书;
(三)保函协议;
(四)代偿证明或凭证;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六)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七)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他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xxx的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扣除免赔金额后予以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1-免赔率),或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免赔额。
其中,保险损失金额等于实际损失扣除被保险人已向履约义务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索赔所得价款。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履约义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履约义务人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已经从履约义务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履约义务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履约义务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履约义务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与履约义务人共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单签发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提供以下材料,可向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一)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正本;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全额退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 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书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业主方)和承包人(履约义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2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3 投标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书”的文件。
1.4 投标书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书后的称为“投标书附录”的文件。
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工程项目相关环节所签署的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