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149 号”《验资报告》。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xx利 公告编号:2021-052
芜湖xx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芜湖xx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389 号)核准,芜湖xx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902 万xx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2,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892,988.1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95,107,001.8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14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芜湖xx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由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门山支行 | 342006002013000261225 | 626,698,801.8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铁山支行 | 12630201040026199 | 268,408,200.00 |
兴业银行自贸区(芜湖片区)支行 | 498040100100188347 | 0.0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 | 79430188000423850 | 0.00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 | 20000201204766600000154 | 0.00 |
合计 | 895,107,001.89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2006002013000261225、12630201040026199、498040100100188347、 79430188000423850、2000020120476660000015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1 年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电子版本专户对账单(加盖乙方印章),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需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149 号)。
特此公告。
芜湖xx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