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指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之全部资产与负债 上市公司、公司、华联综超 指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华联综超 |
股票代码: | 600361 |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住所 | 通讯地址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xxxx | xxxxxxxxxxxxxxxxx |
崔立新 | 山东省xx市黄山三路 | xxxxxxxxxxxxxxxxx |
xxx | 山东省xx市黄山三路 | xxxxxxxxxxxxxxxxx |
xxx | 山东省xx市黄山东路 | xxxxxxxxxxxxxxxxx |
xx | 山东省xx市黄山一路 | xxxxxxxxxxxxxxxxx |
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华联综超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华联综超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进行。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因此,本次收购尚须经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进行本次收购。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收购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20
一、本次交易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量及比例 22
释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收购报告书摘 要 | 指 |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x次交易、本次重 组 | 指 |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同时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x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 | 指 |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 份购买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 指 |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或 其指定的第三方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之全部资产与负债 |
上市公司、公司、华 联综超 | 指 |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华联集团、华 联集团 | 指 | 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创新金属、标的公 司、交易标的 | 指 | 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创新股份 | 指 | 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旺合伙 | 指 | 滨州市亨旺股权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骞裴合伙 | 指 | 新xx裴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滨州市 x旺股权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创新集团 | 指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
xxx齐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天津镕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天津源峰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天津源峰磐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CPE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CPE Investment(Hong Kong)2018 Limited |
Crescent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
Xxxxx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Dylan Capital Limited |
青岛上汽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青岛上汽创新升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嘉兴xx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嘉兴x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扬州xx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扬州尚颀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xxxx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佛山尚颀德联汽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山东xx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山东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西投珅城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西投珅城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x桥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xxx桥润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哈尔滨恒汇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哈尔滨恒汇创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无锡云晖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无锡云晖新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无锡云晖二期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无锡云晖二期新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xx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山东鼎晖百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鼎晖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上海鼎晖佰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x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山东宏帆实业有限公司 |
青岛华资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青岛华资橡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深圳秋石 | 指 | 标的公司股东,指深圳秋xxx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标的资产 | 指 | 交易对方持有的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
创新金属财务投资人 | 指 | 天津镕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源xxx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C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8 Limited、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Dylan Capital Limited、青岛上汽创新升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x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尚颀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xxxx德联汽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西投珅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裕桥润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哈尔滨恒汇创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锡云晖新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云晖二期新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鼎晖百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晖佰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宏帆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华资橡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秋xxx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
xxxx | 指 | 青岛利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创新北海 | 指 | 山东创新北海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元旺电工 | 指 | 山东元旺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创新板材 | 指 | 山东创新板材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创丰新材料 | 指 | 山东创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创辉新材料 | 指 | 山东创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创新精密 | 指 | 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苏州创泰 | 指 | 苏州创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云南创新 | 指 | 云南创新合金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创新工贸 | 指 | 山东创新工贸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创新合金材料 | 指 | 山东创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创新合金研究院 | 指 | 山东创新合金研究院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云南利旺工贸 | 指 | 云南利旺工贸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嘉善绿然 | 指 | 嘉善绿然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创新再生资源 | 指 | 山东创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创源再生资源 | 指 | 山东创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创惠再生资源 | 指 | 山东创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创泰再生资源 | 指 | 山东创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云南创格 | 指 | 云南创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富士康、富士康集团 | 指 |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xxx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富翔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鸿准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富准精密模具(嘉善)有限公司、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鸿富晋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晋城富泰华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富泰华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河南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鹤壁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康准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深圳精基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FOXCONN PRECIS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等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
立铠精密 | 指 | 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日腾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铠嘉电脑配件有限公 司、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等公司 |
巨腾国际 | 指 | 巨腾电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xx大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巨宝精密加工(江苏)有限公司等公司 |
长盈精密 | 指 | 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东莞长远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等公 司 |
立讯精密 | 指 |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比亚迪电子/比亚迪 | 指 | 比亚迪电子(国际)有限公司 |
歌尔 | 指 |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
x思科技 | 指 | x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 | 指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xxx、xxx、xxx、xx、创 新金属财务投资人 |
置出资产交易对方 | 指 | 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
补偿义务人 | 指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xxx、xxx、xxx、xx |
证监会、中国证监 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 联合证券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律顾问、金杜律 师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置入资产审计机 构、信永中和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置出资产审计机 构、致同会计师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置入资产评估机 构、中联评估 | 指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置出资产评估机 构、中企华评估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标的资产审计报 告》 | 指 | 信永中和出具的编号为 XYZH/2022CQAA10006 的《山东创新 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2021 年 9 月审计报告》 |
《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 | 指 |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审字(2022)第 110A000101 号《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 9 月拟置出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
《备考审计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出具的编号为 XYZH/2022CQAA10011 的《北京华联 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2021 年 9 月备考审计报告》 |
《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 指 | 信永中和出具的编号为 XYZH/2022CQAA10007 的《山东创新 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
《首发管理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格式准则 26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于 2021 年 8 月 6 日签 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重大资产出售协 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北京华联集团于 2021 年 8 月 6 日签署的《重大资 产出售协议》 |
《重大资产出售协 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北京华联集团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签署的《<重大 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 |
《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签署的《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 |
报告期、三年一期 | 指 |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9 月 |
两年一期 | 指 |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9 月 |
报告期末 | 指 | 2021 年 9 月 30 日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定价基准日 | 指 | 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即 2021 年 8 月 7 日 |
标的资产交割日 | 指 | 标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华联综超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之日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21 年 9 月 30 日 |
过渡期 | 指 | 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x收购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基本情况
(一)创新集团
1、创新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公司住址 | xxxxxxxxxxxxxxxxx |
办公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30,000.00 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60757806974 |
成立时间 | 2013 年 08 月 13 日 |
营业期限 | 2013 年 08 月 13 日至 2043 年 08 月 13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物业管理;蔬菜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创新集团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创新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21,546.00 | 71.82 |
2 | xxx | 3,546.00 | 11.82 |
3 | xxx | 2,454.00 | 8.18 |
4 | xx | 2,454.00 | 8.18 |
合计 | 30,000.00 | 100.00 |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创新集团的控制结构图如下:
创新集团的为法定代表人为xx。
3、创新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创新集团主要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权益比例 |
山东xx博创铝业有限公司 | 氧化铝、氢氧化铝、化学品氧化铝生产、销售;灰渣、煤渣、铁粉、赤泥、膨润土、净水剂、刚玉、煤灰、脱硫石膏、草酸钙、耐火材料、建材批发、零售;热力供应;电力供应;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物流服务; 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服务;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 100.00% |
山东创新贞旺经贸有限公司 | 金属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 理;货物进出口。 | 100.00% |
内蒙古创源金属 有限公司 | 金属制品加工及销售;铝冶炼;碳素、工业硅生产及 销售 | 100.00% |
xx创源物流有 限公司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 | 100.00% |
山东创新新能源 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 100.00% |
山东创盛资源综 合利用有限公司 | 再生资源加工;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 | 55.00% |
山东创新炭材料 有限公司 | 生产销售:预焙阳极炭块、碳纤维、碳复合材料及炭 素制品;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 29.00% |
山东六丰机械工 业有限公司 | 各类汽车、机车及运输工具零配件、模具的生产,销 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 20.00% |
山东铝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 | 销售及网上销售:铝制品、铝箔、铝锭、铝塑板、铝丝、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矿产品(不含专控)、金属 制品 | 5.00% |
创新集团实际控制人xxx的对外投资情况参见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一、基本情况/(二)xxx”。
4、创新集团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创新集团主要经营业务为投资管理。
创新集团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数据为: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资产总额 | 813,731.47 | 436,335.00 | 507,392.55 |
负债总额 | 536,966.16 | 421,268.19 | 490,698.86 |
所有者权益 | 276,765.30 | 15,066.81 | 16,693.69 |
项 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营业收入 | 4.94 | - | - |
利润总额 | 261,698.49 | -1,626.88 | -7,035.37 |
净利润 | 261,698.49 | -1,626.88 | -7,035.37 |
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创新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 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的居留权 |
xx | - | 男 | 372330196703080113 | 执行董事 兼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xx | x |
xxx | - | 男 | 370911197904055615 | 总经理 | 中国 | xx | 无 |
高益 | - | 男 | 37098219810126101X | 监事 | 中国 | xx | 无 |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创新集团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创新集团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创新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摘要签署之日,创新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xxx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xxx
1、xxx的基本情况
姓名 | x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723301969******17 |
住所 | 山东省xx县黄山三路***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 否 |
2、xxx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起止时间 | 单位 | 职务 |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 在产权关系 |
2007 年 11 月至今 | 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直接持有股权 |
2013 年 8 月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直接持有股权 |
2018 年 5 月 11 日至 今 | 山东铝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 | 董事 | 间接持有股权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 | 山东六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 | 间接持有股权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 山东六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 | 间接持有股权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 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监事 | 否 |
3、xxx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
崔立新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xxx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直接持有创新金属 21.5046%股权外,xxx的其他主要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 | 71.82%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物业管理;蔬菜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泰安冕歆营销策划中心 (有限合伙) | 600 | 99.7040% | 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
3 | 新泰胤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 | 98.00%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 服务;品牌管理;商务秘书服务 |
4 | 新泰喆胤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 | 88.0110% | 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 设计、代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
5 | 泰安垣淼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600 | 82.7180%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软件开发;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
(x)xxx
0、xxxxx情况
姓名 | xxx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7233019620******40 |
住所 | xx县黄山三路***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滨州市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河六路中段 |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 否 |
2、xxx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xxx最近三年无任职情况。
3、xxx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
xxx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xxx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直接持有创新金属 3.5392%股权外,xxxx其他主要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 例(%) | 经营范围 |
1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 | 11.82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物业管理;蔬菜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 例(%) | 经营范围 |
2 | 新泰骋稽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伙) | 300 | 96.00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总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3 | xx创新燃气有限公司 | 4,200 | 45.00 | 在山东创新集团各工业园区内经营管道天然气;燃气设施、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燃气灶具的销售。(依法须经营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4 | 泰安垣淼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600 | 17.28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四)xxx
0、xxxxx情况
姓名 | xxx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723301964******29 |
住所 | xx县黄山东路***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滨州市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河六路中段 |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 否 |
2、xxx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任创新金属监事。
3、xxx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
xxx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xxx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直接持有创新金属 2.4493%股权外,xxx的其他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1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 | 8.18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物业管理;蔬菜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2 | 新泰曦裴营销策划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300 | 48.05 | 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网络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3 | 新泰喆胤营销策划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500 | 8.43% | 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4 | 新泰胤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300 | 2.00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品牌管理;商务秘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五)xx
1、xx基本情况
姓名 | 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723301967******13 |
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滨州市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河六路中段 |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 否 |
2、xx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起止时间 | 单位 | 职务 | 是否与任职单位 存在产权关系 |
2018 年 3 月 7 月至 今 | 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 公司 | 总经理、董事 | 直接持有股权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今 | 山东华建铝业科技有限 公司 | 董事 | 间接持有股权 |
2020 年 12 月 18 日 至今 | 泰安冕歆营销策划中心 (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直接持有股权 |
2020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新泰曦裴营销策划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直接持有股权 |
2020 年 12 月 30 日 至今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直接持有股权 |
2019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 山东智铝高性能合金材 料有限公司 | 董事 | 间接持有股权 |
3、xx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
xx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xx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直接持有创新金属 2.4493%股权外,xx的其他主要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1 |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 | 8.18 | 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 | 新xx胤营销策划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500 | 3.56 | 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3 | 新泰曦裴营销策划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300 | 51.95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总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市场调查 (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4 | 新泰骋稽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 300 | 4.00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形象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咨询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企业(有限合伙) | 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
二、一致行动关系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中,xxx为创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xxxxxxx兄弟的配偶,xxx系xxx兄弟的配偶,xx系xxx配偶的兄弟;创新集团、xxx、xxx、xxx、xx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一、收购目的
(一)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注入盈利能力较强、行业领先的优质资产,从根本上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二)拓宽发展格局,布局优质赛道,提高综合实力
通过本次交易,创新金属将在资本市场的助力下,重点拓展高附加值铝市场,把握轻量化、新能源、3C 等下游市场增量机遇,并进一步巩固科技研发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收购人作出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涉及本次收购决定的履行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或核准情况如下:
1、2021 年 8 月 6 日,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预案已经创新金属股东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各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4、2021 年 11 月 11 日,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置出资产的
职工安置方案;
5、2021 年 1 月 26 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程序
x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以及xxx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案;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本次收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
3、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4、取得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批准、许可或备案。
一、本次交易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量及比例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665,807,918 股。根据确定的发行股份支付
比例、发行股份价格,采用标的资产交易作价 1,148,200.00 万元测算,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 3,337,790,685 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 | x次交易前 | x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北京华联集团 | 194,195,951 | 29.17% | 194,195,951 | 4.85% |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 3,549,000 | 0.53% | 3,549,000 | 0.09% |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 | 197,744,951 | 29.70% | 197,744,951 | 4.94% |
创新集团 | - | - | 1,470,695,054 | 36.73% |
xxx | - | - | 704,170,890 | 17.59% |
xxx | - | - | 115,891,558 | 2.89% |
xxx | - | - | 80,202,643 | 2.00% |
xx | - | - | 80,202,643 | 2.00% |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 | - | - | 2,451,162,788 | 61.22% |
xxx齐 | - | - | 145,348,837 | 3.63% |
天津源峰 | - | - | 43,604,651 | 1.09% |
CPE | - | - | 101,744,186 | 2.54% |
青岛上汽 | - | - | 58,139,534 | 1.45% |
xxxx | - | - | 58,139,534 | 1.45% |
扬州尚颀 | - | - | 11,627,906 | 0.29% |
xxxx | - | - | 11,627,906 | 0.29% |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 - | - | 95,930,232 | 2.40% |
Dylan Capital Limited | - | - | 29,069,767 | 0.73% |
无锡云晖 | - | - | 44,186,046 | 1.10% |
无锡云晖二期 | - | - | 57,558,139 | 1.44% |
西投珅城 | - | - | 37,790,697 | 0.94% |
股东 | x次交易前 | x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青岛裕桥 | - | - | 29,069,767 | 0.73% |
哈尔滨恒汇 | - | - | 8,720,930 | 0.22% |
xxxx | - | - | 29,069,767 | 0.73% |
xxxx | - | - | 29,069,767 | 0.73% |
xxxx | - | - | 43,604,651 | 1.09% |
山东xx | - | - | 29,069,767 | 0.73% |
青岛华资 | - | - | 14,534,883 | 0.36% |
深圳秋石 | - | - | 8,720,930 | 0.22% |
上市公司其他A 股股东 | 468,062,967 | 70.30% | 468,062,967 | 11.69% |
合计 | 665,807,918 | 100.00% | 4,003,598,603 | 100.00% |
注:上述股本结构变化未考虑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情况。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方案
x次交易方案包括:(一)重大资产出售;(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募集配套资金。前述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条件、同时进行,共同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各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始不生效;募集配套资金以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为前提条件,其成功与否并不影响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
(一)重大资产出售
华联综超拟向控股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之全部资产与负债,置出资产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 6010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出资产进行
评估。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华联综超拟置出的资产及负债价值采用资
产基础法评估的测算结果为 228,335.52 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
拟置出资产交易价格为 229,000.00 万元。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创新集团、xxx、xxx、xxx、xx以及创新金属财务投资人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创新金属 100%股权。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2]第 91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创新金属 100% 股权的评估值为 1,148,200.00 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创新金属 100%股权交易价格
为 1,148,200.00 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创新金属 100%股权。
(三)募集配套资金
x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 150,000.00 万元,分别用于创新金属年产 80 万吨高强高韧铝合
金材料项目(二期)、云南创新合金年产 120 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项目(二期)。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的 100%,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如前述定价方式、发行数量等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相关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四)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
1、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即 2021 年 8 月 6 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
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序号 | 交易均价类型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 90% |
1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交易日均价 | 3.50 | 3.15 |
2 | 定价基准日前 60 交易日均价 | 3.64 | 3.28 |
3 |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交易日均价 | 3.73 | 3.36 |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 3.44 元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及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1)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价格
x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数量
x次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发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如前述定价方式、发行数量等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相关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根据华联综超与创新集团、xxx、xxx、xxx、xx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就创新金属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01,810.00 万元、122,120.00 万元、142,360.00 万元。
(六)过渡期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标的公司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于过渡期及期间损益等安排主要如下:
过渡期为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标的资产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亦应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
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创新集团、xxx、xxx、xxx、xxx的每一方按照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标的公司全额补足。
2、拟出售资产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与北京华联集团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对于过渡期及期间损益等安排主要如下: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置出资产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为置出资产过渡期;置出资产于置出资产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及亏损由华联集团全部享有和承担。
三、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1 年 8 月 6 日,华联综超、华联集团共同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2022 年 1 月 26 日,华联综超、华联集团共同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整体方案
x次重大资产出售项下置出资产的范围为华联综超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华联综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同时,将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具体以相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为准。
华联综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与本次购买资产互为前提,不可分割,若其中任何一项交易未生效或终止,则本次交易终止实施。
3、交易定价及支付方式
(1)交易定价
根据中企华评估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
(2022)第 6010 号《资产评估报告》,华联综超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
债的价值为 228,335.52 万元。参考前述评估结果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华联综超向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置出资产应获得的交易总对价最终确定为 229,000.00 万元。
(2)价款及支付安排
各方一致同意,置出资产交易对价的付款方式如下:
第一笔交易对价 11.5 亿元,由华联集团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当天中午 12:00 前向华联综超一次性支付;
第二笔交易对价 2.5 亿元,由华联集团于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3 个月内,向华联综超一次性支付;
第三笔交易对价 8.9 亿元,由华联集团于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6 个月内,向华联综超一次性支付。
(3)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应于《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立专门用于收取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价款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应当实施监管账户安排,且该账户应当预留银行双印鉴,并分别由上市公司和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各自持有一枚印鉴。
华联集团应按《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 上市公司指定的前述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及其现金余额不纳入拟出售资产范围。
4、担保措施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联集团持有 194,195,951 股华联综超股票,
其中,已质押 135,200,000 股,未质押 58,995,951 股。华联集团同意将上述未质
押的 58,995,951 股华联综超股票质押创新集团,与创新集团及相关方签署《股票质押协议》,并办理完毕上述股票质押涉及的相关登记手续。
《股票质押协议》相关内容详见本节“二、《股票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5、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为便于置出资产交割,华联综超应尽力将全部置出资产注入某一或某几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置出公司”),并向华联集团交割置出公司 100%股权;就因客观原因、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无法注入置出公司的置出资产,华联综超应向华联集团直接交割该等置出资产,具体交割方式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置出资产交割日与标的资产交割日为同一日。为确保置出资产交割事宜的顺利推进,双方同意在置出资产交割日的当天共同签署内容和格式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的《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双方确认,《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签署完毕,即视为全部置出资产(无论是否已实际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的所有权归华联集团所有,与置出资产相关的所有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均全部转移至华联集团,华联集团应尽快办理置出资产交割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并保证最晚应于置出资产交割日后的 6 个月内办理完毕。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后,双方应尽快协商确定置出资
产交割日,并互相协助办理置出资产的交割手续,华联集团应与华联综超共同完成以下工作:(1)对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的置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华联综超直接持有的股权、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华联集团应与华联综超共同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交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2)对于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的置出资产,华联集团应与华联综超完成对该等资产的清点及置出资产交接清单的编制工作。
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全部置出资产(无论是否已实际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的所有权归华联集团所有,若尚有部分置出资产未办理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华联综超应全面协助华联集团继续办理完成相关的补充文件或手续、变更、备案、登记及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和配合其与政府部门沟通、积极妥善提供相关资料文件、配合出具所需的各种文件及其他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双方在此特别确认,对于华联综超目前拥有的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资产,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即视为华联综超已经履行完毕该等资产的相关交割义务,与上述资产相关的所有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全部转移给华联集团,华联综超后续应向华联集团提供必要、合理的协助,但华联综超不承诺能够取得相关产权证书且不承担相关费用。双方同意并确认,无论置出资产是否已实际完成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因转让置出资产产生的相关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资产出售和置出过程所引发或产生的任何税费、以及上市公司及置出资产于交割日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及潜在的补税义务等)、成本、损失、因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聘请的对置出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的中介的费用,均应视为置出资产交割日前的负债/或有债务。
如果上市公司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后仍存在任何置出资产交割日前的负债/或有债务或置出资产交割日前事宜所引发的负债/或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于置出资产交割日前的应交税款;上市公司及置出资产的应付费用、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对外担保责任;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当前阶段暂时无法转移给华联集团的负债等。但是,与创新金属有关的负债除外),上市公司应为此提前预留足够的现金,以用于该等负债的处理和解决。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若预留现金不足以解决该等负债,则华联集团应无条件立即向上市公司补偿足够现金,使上市公司可以用华联集团补偿的现金解决该等负债,而不致因此遭受任何损失、费用或承担
任何偿还、赔偿义务。但是,双方同意,该等负债/或有债务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后
36 个月内合计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现实或潜在偿还义务、赔偿义务或费用之和不
超过 50 万元的除外。若华联集团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应现金,则每延迟一日,华联集团应按照应补偿现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上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6、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置出资产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为置出资产过渡期;置出资产于置出资产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及亏损由华联集团全部享有和承担。
7、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
《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生效以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满足:
(1)《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
(2)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
(3)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或其授权机构同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如需);
(6)取得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批准、许可或备案。
8、相关费用
除《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政府收费(不包括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及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承担方的,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承担方式或分摊。
除非《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另有约定,因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9、违约责任条款
《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xx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除《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约定的承诺与保证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华联集团未能按照《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华联综超支付任何一笔置出资产交易对价,华联集团应按照前述应付未付交易对价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华联综超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交易对价付清。
如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华联综超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因政府主管部门及/或证券监管机构未能批准或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能实施,则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10、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方可视为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除《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协议方可以书面形式解除。
双方确认,对《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经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双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11、不可抗力
《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罢工、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相关行业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
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重大资产出售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重大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 30 日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二)《股票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2 年 1 月 26 日,华联综超、华联集团、创新集团共同签署了《股票质押协议》。
2、质押条款
(1)若华联集团未能按照《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上市公司支付置出资产交易对价的义务,则针对华联集团应付而未付的置出资产交易对价,创新集团自动享有一项选择权,有权根据届时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替华联集团垫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的款项(以下简称“垫付款项”)并收取年化 4.5%的利息。为免歧义,上述垫付系创新集团享有的一项权利,不构成创新集团对任何主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创新集团有权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通过自主判
断,独立决策是否替华联集团垫付款项。对于创新集团未垫付的款项,仍应由华联集团履行支付义务。
(2)作为创新集团提供垫付款项的担保,华联集团将其持有的华联综超 58,995,951 股未质押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质押给创新集团,并配合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所担保的范围为:若华联集团未能按照《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上市公司支付置出资产交易对价的义务,且创新集团选择替华联集团垫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款项,则创新集团实际支付的垫付款项、垫付款项支付日与垫付款项得到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化 4.5%计算),以及因垫付行为导致创新集团承担的一切费用和成本,共同构成《股票质押协议》项下股票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
(3)《股票质押协议》项下的质权是指创新集团所享有的,以标的股票的股息、分红或以折价、拍卖、变卖标的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4)若标的股票有任何价值明显减少且其他担保方式无法覆盖该价值减少的部分,并足以危害创新集团权利的,经创新集团要求,华联集团应该提供其他的财产作为担保。
(5)当华联集团已适当地履行完毕全部主债权清偿义务后,《股票质押协议》项下的质押应予解除,届时创新集团应当在华联集团已适当地履行完毕全部主债权清偿义务后十(1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票质押的注销登记手续。
(6)《股票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华联综超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票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3、质权凭证的占有、保管
(1)华联集团应于股票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押登记相应文件正本原件交创新集团持有,并应创新集团的要求提供标的股票登记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文件。
(2)股票质押期间,华联集团就标的股票取得的全部股息、红利或其它利润分配方案外的其它任何性质的经济性利益,华联集团应根据创新集团要求指示
公司将有关(变现后的)款项直接汇至创新集团指定的银行帐户,未经创新集团事先书面同意,华联集团不得动用。
4、协议生效条件
(1)《股票质押协议》自各方盖章后成立,于《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时一并生效。
(2)华联集团及上市公司应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价股份登记在交 易对方名下且经批准在上交所上市之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登记《股票质押协议》项下的股票质押的质押登 记。华联集团和创新集团应当按照中国法律和有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保证质权在递交申请后尽快获得登 记。
(3)华联集团应全力履行、配合或协助履行上述股票质押等手续,并按照创新集团要求的期限和方式,就股票质押、垫付款项等事项,及时另行签署具体的质押协议、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5、承诺
在《股票质押协议》存续期间,华联集团向创新集团承诺:
(1)未经创新集团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标的股票;
(2)未经创新集团的事先书面同意,华联集团不得在标的股票上再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新的质押等任何其他权利负担或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担保权益;
(3)将任何可能导致对标的股票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产生影响的事件或收到的通知,以及可能改变华联集团在《股票质押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或对华联集团履行其在《股票质押协议》中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任何事件或收到的相关通知及时通知创新集团,并按照创新集团的合理指示作出行动;及
(4)应按创新集团的要求将有关标的股票的状况资料提供给创新集团并允许其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6、转让
(1)除非经创新集团事先书面明确同意,华联集团无权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2)创新集团替华联集团垫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款项后,无需华联集团 同意(但创新集团应事先或事后及时通知华联集团),创新集团可以在任何时候 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创新集团转让本协议项下的 权利时,应质权人要求,华联集团应就此转让签署有关协议和/或文件。
(3)因转让所导致的质权人变更后,新质押各方应重新签订股票质押协议且华联集团和上市公司应负责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7、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股票质押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2)就《股票质押协议》引起的或与《股票质押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产生后三十(30)天内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争议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1 年 8 月 6 日,华联综超、创新集团、xxx、xxx、xxx、xx共同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22 年 1 月 26 日,华联综超、创新集团、xxx、xxx、xxx、xx共同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华联综超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创新集团、xxx、xxx、xxx、xx
(以下简称“乙方”)合计持有的创新金属 74.8558%股权。
华联综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与本次购买资产互为前提,不可分割,若其中任何一项交易未生效或终止,则本次交易终止实施。
根据《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华联综超非公开发行股份,及乙方认购相关股份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2)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为创新集团、xxx、xxx、xxx、xx,各方分别以各自所持创新金属全部股权作为对价,认购华联综超新增股份。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定价基准日为华联综超关于本次购买资产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44 元/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甲方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创新集团、xxx、xxx、xxx、xxx每一方分别可获华联综超新发股份的数量=各方所持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每一发行对象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
根据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创新集团、xxx、xxx、xxx、xxx的每一方各自应取得的交易总对价金额、对价股份数量最终确定如下(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对价金额(元) | 对价股份数量(股) |
1 | 创新集团 | 5,059,190,988.54 | 1,470,695,054 |
2 | x立新 | 2,422,347,863.49 | 704,170,890 |
3 | xxx | 398,666,962.35 | 115,891,558 |
4 | xxx | 275,897,092.81 | 80,202,643 |
5 | xx | 275,897,092.81 | 80,202,643 |
合计 | 8,432,000,000.00 | 2,451,162,788 |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各方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6)上市安排
x次购买资产项下发行的新增股份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3、交易定价
根据中联评估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2]
第 91 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全部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 1,148,200.00万元。参考前述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华联综超就购买标的资产需向创新集团、xxx、xxx、xxx、xx支付的交易对价最终确定合计为 843,200.00 万元。
4、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x次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6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负责完成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帮助。乙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过户至华联综超名下之日,为标的资产交割日。自标的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资产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乙方转移至华联综超。标的资产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亦应归属于华联综超所有。
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后,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最短时间内协商完成上市公司治
理交接工作,华联综超应全面配合乙方及其委派的人员办理上市公司治理交接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印鉴及文件的交接:(1)全部上市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负责人私章等);(2)上市公司本体的全部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及其密码、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等全部文件;(3)上市公司本体历史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上市公司本体自成立以来的所有组织性文件及工商登记文件;上市公司本体自成立以来获得的所有政府批文;上市公司本体自成立以来所有与政府部门的往来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定、决议);上市公司本体自成立以来的纳税文件;与经营有关的许可、批准、权证;所有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华联综超应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尽快完成且最晚不超过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对价股份分别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手续,各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帮助。
如遇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政府部门及办公机构原因导致上述手续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完成的,各方应同意给予时间上合理地豁免,除非该等手续拖延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5、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创新集团、xxx、xxx、xxx、xxx的每一方按照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标的公司全额补足。
6、锁定期和解禁安排
(1)法定锁定期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各方同意并确认:
创新集团、xxx、xxx、xxx、xx通过本次购买资产获得的华联综超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2)其他承诺
上述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如转让方中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自然人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各方同意,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华联综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或者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
发行价格的,各方持有甲方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7、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生效以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满足: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
(2)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购买资产;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华联综超的股份;
(4)《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已经该协议各方合法签署并已经生效;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购买资产;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或其授权机构同意本次购买资产的实施(如需)。
8、税费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和政府收费,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及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承担方的,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承担方式或分摊。
除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因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9、违约责任条款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xx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承诺与保证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华联综超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购买资产,或因政府主管部门及/或证券监管机构未能批准或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购买资产不能实施,则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10、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约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方可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时,协议方可以书面形式解除。
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经本协议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各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11、不可抗力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 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协议签订日 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罢工、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相关行业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
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 30 日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创新金属财务投资人)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1 年 8 月 6 日,华联综超、天津镕齐、天津源峰、CPE、青岛上汽、嘉兴尚颀、扬州尚颀、xxxx、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Dylan Capital Limited、xxxx、无锡云晖二期、西投珅城、青岛裕桥、哈尔滨恒汇、山东鼎晖、上海鼎晖、xxxx、山东xx、青岛华资、深圳秋石共同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22 年 1 月 26 日,华联综超、天津镕齐、天津源峰、CPE、青岛上汽、xxxx、扬州尚颀、xxxx、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Dylan Capital Limited、xxxx、无锡云晖二期、西投珅城、青岛裕桥、哈尔滨恒汇、山东鼎晖、上海鼎晖、xxxx、山东xx、青岛华资、深圳秋石共同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华联综超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天津镕齐、天津源峰、CPE、青岛上汽、嘉兴xx、扬州尚颀、xxxx、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Dylan Capital Limited、无锡xx、无锡云晖二期、西投珅城、xxx桥、哈尔滨恒汇、山东鼎晖、上海xx、山东宏帆、山东xx、青岛华资、深圳秋石(以下简称“乙方”)合计持有的创新金属 25.1442%股权。
华联综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与本次购买资产互为前提,不可分割,若其中任何一项交易未生效或终止,则本次交易终止实施。
根据《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华联综超非公开发行股份,及乙方认购相关股份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2)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为乙方,各方分别以各自所持创新金属全部股权作为对价,认购华联综超新增股份。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定价基准日为华联综超关于本次购买资产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44 元/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甲方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乙方每一方分别可获华联综超新发股份的数量=各方所持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每一发行对象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
根据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创新金属财务投资人中的每一方各自应取得的交易总对价金额、对价股份数量最终确定如下(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对价金额(元) | 对价股份数量(股) |
1 | 天津镕齐 | 500,000,000.00 | 145,348,837 |
2 | 天津源峰 | 150,000,000.00 | 43,604,651 |
3 | CPE | 350,000,000.00 | 101,744,186 |
4 | 青岛上汽 | 200,000,000.00 | 58,139,534 |
5 | 嘉兴尚颀 | 200,000,000.00 | 58,139,534 |
6 | 扬州尚颀 | 40,000,000.00 | 11,627,906 |
7 | xxxx | 40,000,000.00 | 11,627,906 |
8 | CrescentAllianceLimited | 330,000,000.00 | 95,930,232 |
9 | DylanCapitalLimited | 100,000,000.00 | 29,069,767 |
10 | 无锡云晖 | 152,000,000.00 | 44,186,046 |
11 | 无锡云晖二期 | 198,000,000.00 | 57,558,139 |
12 | 西投珅城 | 130,000,000.00 | 37,790,697 |
13 | 青岛裕桥 | 100,000,000.00 | 29,069,767 |
14 | 哈尔滨恒汇 | 30,000,000.00 | 8,720,930 |
15 | 山东鼎晖 | 100,000,000.00 | 29,069,767 |
16 | 上海鼎晖 | 100,000,000.00 | 29,069,767 |
17 | xxx帆 | 150,000,000.00 | 43,604,651 |
18 | 山东xx | 100,000,000.00 | 29,069,767 |
19 | 青岛华资 | 50,000,000.00 | 14,534,883 |
20 | 深圳秋石 | 30,000,000.00 | 8,720,930 |
合计 | 3,050,000,000.00 | 886,627,897 |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各方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6)上市安排
x次购买资产项下发行的新增股份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3、交易定价
根据中联评估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2]
第 91 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全部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 1,148,200.00万元。参考前述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华联综超就购买标的资产需向创新金属财务投资人支付的交易对价最终确定合计为 305,000.00 万元。
4、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x次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取得所有必要的前置审批、许可、注册 或备案(如有)后 6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华联综超及创新金属负责完成所 持创新金属股权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 要的文件和帮助。乙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过户至华联综超名下之日,为标的资产交 割日。自标的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资产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乙方 转移至华联综超。双方在此确认,于乙方依本协议的约定向华联综超交付标的资 产并完成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时,乙方即应被视为已经完全履行其于 x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交付义务。标的资产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亦应归属于华联综超所有。
华联综超应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尽快完成且最晚不超过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对价股份分别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手续,双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帮助。华联综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对价股份登记手续之日为对价股份交割日。华联综超截至对价股份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华联综超新老股东按照对价股份交割日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如遇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政府部门及办公机构原因导致上述手续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完成的,双方应同意给予时间上合理地豁免,除非该等手续拖延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5、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标的资产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 净资产的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与创新金属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另行协商约定,与乙方无关,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6、锁定期和解禁安排
(1)法定锁定期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各方同意并确认:
如乙方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乙方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
束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
(2)其他承诺
x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乙方在上述锁定期内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7、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生效以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满足: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
(2)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购买资产;
(3)《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已经该协议各方合法签署并已经生效;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购买资产;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或其授权机构同意本次购买资产的实施(如需)。
8、税费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和政府收费,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承担方的,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承担方式或分摊。
除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因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9、违约责任条款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xx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承诺与保证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华联综超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购买资产,或因政府主管部门及/或证券监管机构未能批准或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购买资产不能实施,则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10、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约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方可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时,协议方可以书面形式解除。
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经本协议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各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11、不可抗力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 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协议签订日 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罢工、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 宣战)以及相关行业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
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 30 日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五)《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2 年 1 月 26 日,华联综超、创新集团、xxx、xxx、xxx、xx共同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利润承诺期间及承诺利润数
补偿义务人就创新金属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01,810.00 万元、 122,120.00 万元、142,360.00 万元。
3、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各方一致确认,在承诺期内,华联综超有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创新金属的承诺期当年实现净利润进行审查,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创新金属的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将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
4、补偿数额的计算
1、如创新金属在盈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末,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扣非归母净利润未能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则上市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 1 个月内,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有关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并向补偿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按照协议有关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2、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补偿义务人所持华联综超股份不足以承担其所负全部补偿义务的,该补偿义务主体应当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华联综超股份并以该等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总数达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总数的 90%后仍需进行补偿的,补偿义务人将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股份的形式继续进行补偿,直至覆盖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全部金额。上市公司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总金额
其中,已补偿总金额=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逐年补偿时,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需补偿的现金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总金额-当期实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1)补偿义务人中的每一方承担的补偿比例为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所持目标公司的出资额占补偿义务人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合计持有目标公司出资额的比例。
(2)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3)在计算得出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且上市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补偿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20 日内,上市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股份补偿事宜;根据协议计算得出的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将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 30 日内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
(4)在计算得出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后,补偿义务人应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在该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应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
5、减值测试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现金+已补偿股份总数×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则补偿义务人中的每一方应按照标的资产交割日其各自持有的目标公司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出资额的比例,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前述减值额需扣除补偿期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补偿时,先以本次交易项下补偿义务人中的每一方各自取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权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无论如何,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6、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之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本次收购支付对价的资产情况
(一)创新金属基本情况
名称 | 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山东省滨州市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河六路中段 |
法定代表人 | xx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7 年 11 月 5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006680837666 |
注册资本 | 40,077.0926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办公地址 | 山东xx县城北外环路东首创新工业园 |
经营范围 | 加工销售合金铝及其压延产品、合金铝型材、机械设备、金属制品、铸造、锻造;销售氧化铝、矿石、矿粉;出口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经营、科研所需的氧化铝等矿石、矿粉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仪器仪表(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凡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凭许可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创新金属股权结构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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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创新金属财务投资者包括天津镕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源峰磐灏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C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8 Limited、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Dylan Capital Limited、青岛上汽创新升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xxx恒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尚颀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佛山尚颀德联汽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西投珅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裕桥润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哈尔滨恒汇创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锡云晖新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云晖二期新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鼎晖百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鼎晖佰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宏帆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华资橡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秋xxx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信永中和对创新金属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
负债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
2021 年 9 月审计报告》,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9-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1,412,724.95 | 1,456,229.65 | 1,471,781.24 | 1,401,798.61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05,535.68 | 440,667.34 | 439,886.70 | 445,523.64 |
资产总计 | 1,918,260.63 | 1,896,896.99 | 1,911,667.94 | 1,847,322.25 |
流动负债合计 | 1,361,490.61 | 1,754,167.13 | 1,590,697.43 | 1,404,948.48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13,864.97 | 65,359.55 | 69,620.30 | 197,390.89 |
负债合计 | 1,475,355.58 | 1,819,526.68 | 1,660,317.73 | 1,602,339.37 |
股东权益合计 | 442,905.05 | 77,370.31 | 251,350.21 | 244,982.8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合计 | 442,905.05 | 77,370.31 | 251,350.21 | 244,982.88 |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 1,918,260.63 | 1,896,896.99 | 1,911,667.94 | 1,847,322.25 |
2、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9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一、营业总收入 | 4,142,290.94 | 4,349,208.62 | 3,812,299.36 | 4,020,842.04 |
项目 | 2021 年 1-9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二、营业总成本 | 4,058,938.61 | 4,225,333.60 | 3,737,410.04 | 3,983,737.75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 号填列) | 85,330.49 | 122,631.64 | 73,696.18 | 41,293.98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 以“-”号填列) | 85,751.52 | 121,471.42 | 71,514.21 | 39,877.79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 号填列) | 65,874.95 | 91,789.80 | 53,106.40 | 28,288.28 |
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 | 63,915.97 | 79,173.73 | 38,277.32 | 29,193.01 |
七、其他综合收益的税 后净额 | 80.18 | -47.90 | 96.08 | -96.08 |
八、综合收益总额 | 65,955.13 | 91,741.91 | 53,202.48 | 28,192.20 |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9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4,646,564.66 | 4,639,084.82 | 4,122,414.73 | 4,582,476.73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5,145,353.81 | 4,558,021.96 | 4,074,736.64 | 4,475,813.0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498,789.15 | 81,062.86 | 47,678.09 | 106,663.71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9,344,702.07 | 1,994,949.32 | 2,573,797.23 | 4,318,676.44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9,384,948.43 | 2,020,115.84 | 2,554,796.05 | 4,187,289.72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40,246.36 | -25,166.52 | 19,001.19 | 131,386.72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082,221.90 | 1,159,628.83 | 1,529,910.28 | 1,121,137.13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533,577.65 | 1,204,219.99 | 1,610,877.34 | 1,420,708.8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548,644.25 | -44,591.15 | -80,967.06 | -299,571.67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净增加额 | 9,608.74 | 11,305.18 | -14,287.78 | -61,521.24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余额 | 43,298.94 | 31,993.76 | 46,281.54 | 107,802.78 |
项目 | 2021 年 1-9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余额 | 52,907.68 | 43,298.94 | 31,993.76 | 46,281.54 |
(四)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2]第 91 号),以
2021 年 0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得出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
评估结论如下:合并口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 442,905.05 万元,评估值为
1,148,200.00 万元(百万位取整),评估增值 159.24%。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
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确定为 1,148,200.00
万元。
五、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通过本次收购所取得的股份为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收购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在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xxx、xxx、xxx、xx及创新集团承诺:本人/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相关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重组完
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
重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部分,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本人/本公司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成为华联综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x次交易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对股权结构影响的情况下,创新集团、xxx、xxx、xxx、xx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704,170,890 股、1,470,695,054 股、 80,202,643 股、80,202,643 股,分别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7.59%、36.73%、
2.89%、2.00%和 2.00%,合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61.22%。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承诺,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尚须经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进行本次收购。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6 日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xxx
签字: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6 日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xxx
xx: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6 日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xxx
签字: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6 日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xx
签字: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xxx
签字: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xxx
xx: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xxx
签字: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xx
签字: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