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綜合職業訓練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旨在為殘疾人士提供全面的職業康復訓練計劃,以便他們日後可以投身公開就業,發展他們的潛能,並協助他們融入社會。該中心提供一系列度身訂造的訓練計劃,包括職業訓練、庇護工作、輔助就業及再培訓等,以讓學員在接受一段固定時間的培訓後,能夠為投身公開就業市場作好準備。
目的及目標
綜合職業訓練中心的主要目標是讓殘疾人士能夠獲得、留任工作崗位及取得晉升機會,從而協助他們進一步融入社會。殘疾人士在綜合職業訓練中心可接受訓練,以盡可能達致以下目標:
(i) 獲取工作相關技能;
(ii) 適應正常工作要求;
(iii) 發展社交技能及人際關係;及
(iv) 為投身公開就業市場作好準備。
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是一項福利為本的職業復康訓練服務,服務營辦者與學員之間並無僱傭關係。
服務性質
服務營辦者須透過提供各式各樣計劃周全和妥善協調的服務,協助殘疾人士重返職場,從而照顧個別學員的整體需要。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
(A) 職業訓練服務
提供運作或半技術層面的職業技能訓練。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B) 庇護就業服務
(i) 與就業有關的訓練
安排就業、就業選配及在職督導、庇護就業輔導、就業見習、在職培訓、就業後跟進服務及透過個別及集體方式進行其他與就業有關的技能訓練。
(ii) 再培訓及其他職業訓練服務
提供再培訓計劃等活動,讓殘疾人士能夠在公開就業市場中獲得及留任工作崗位,甚至取得晉升機會,從而進一步融入社會。
(C) 支援服務
支援服務包括職業評估、輔導及其他個案工作服務、離開後服務、社交及康樂活動、家庭生活教育活動,以及為學員及其家人安排其他支援活動。學員於完成職業訓練三年內亦會獲提供離開後服務。
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為 15 歲或以上的殘疾人士,並符合下列條件:
(i) 因殘疾及特殊需要而無法接受主流職業訓練;或
(ii) 需要支援以便在公開市場就業。申請資格
所有申請可由學校社工、醫務社工、家庭個案工作員或康復服務單位的職員直接向綜合職業訓練中心轉介。申請人亦可直接向綜合職業訓練中心申請服務。
符合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服務的申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 15 歲或以上;
⚫ 具自理能力;
⚫ 有工作意願;及
⚫ 精神及情緒狀況穩定,並無傳染病,亦不會作出嚴重騷擾性行為。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a) 服務量標準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每月使用服務的學員平均人數(備註 1) | 220 |
2 | 一年內職業訓練及庇護就業服務的公開就業個案總數(備註 2) | 35 |
3 | 一年內完成進度檢討的比率(備註 3) | 100% |
(b) 服務成效標準
服務成 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學員對營辦者所提供服務的滿意比率(備註 4) | 80% |
基本服務規定
⚫ 註冊社工及具合資格教師/導師資歷的教職員是服務的必要人員。服務質素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服務營辦者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備註及定義
1. 使用服務指截至每月月底綜合職業訓練中心的學員。
2. 公開就業指學員在公開就業市場中已穩定就業六個月及其平均月薪為 1,500
元以上。學員毋須持續任職同一份工作。
庇護就業服務指由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提供的服務,但輔助就業服務、就業見習、庇護就業輔導、再培訓等職業訓練服務除外。
一年內綜合職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及庇護就業服務的公開就業個案總數為 35 個。相關議定水平是根據職業訓練服務及庇護就業服務的公開就業個案總數釐定。
3. 進度檢討指個人個案計劃檢討,個案計劃應在接收服務使用者時制訂,並進行定期檢討。鑒於檢討任何個案計劃或會需時三個月,因此,年內需要完成的進度檢討數目不包括接受服務時間不足三個月的服務使用者。
財務年度內完成進度檢討的比率 =
匯報年度內完成的進度檢討總數 ÷ 匯報年度內需要完成的進度檢討總數
x 100%。
4. 就營辦者所提供的服務,學員滿意程度指營辦者為收集學員對所提供服務的意見而進行調查或問卷調查的結果。比率的計算方程式如下:
受訪者對營辦者所提供服務表示滿意的人數 ÷ 一年內完成調查的受訪者總數x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