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6762244932024401
康新公路北横河桥及两侧道路新建工程
-天然气搬迁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6762244932024401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乙方:上海翊稳管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女)
地址:xxxx 000 x 地址:xxx 0000 x 00 xx 000 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0433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8512283 传真:021-58582203
联系人:沈老师 联系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守信。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康新公路北横河桥及两侧道路新建工程-天然气搬迁
2、工程内容(范围):本项目实施范围为康新公路跨北横河桥及两侧桥接坡路段,长
约 0.47 公里,规划红线宽度 50 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为配合康新公路北横河桥及两
侧道路新建工程,对影响施工的天然气管道等组织搬迁。(以设计图为准) 3、工程地点:浦东新区
4、工程工期:180 日历天(需与主体施工相协调)
5、承包方式:由中标人实行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xx
施工、包办证、包权属单位协调、包施工管理、包验收通过移交等的方式实施施工
6、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 2730271 元(大写:贰佰柒拾叁万零贰佰柒拾壹元整)。工程最终价格以审计价格为准。
7、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签证的价格确定原则
7.1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核确定原则:变更、签证提出后,按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制度中设计变更、签证审核控制流程实行。
7.2 新增单价确定原则:报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及稽查办审核同意后执行,新增工程实物量按管线搬迁确认书,新增工程的单价由投资监理审核,并经甲方认可。
7.3 上述条款未尽事宜以《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制度》为
准。
第二条: 工程付款(分期付款) 1、预付款支付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且政府财力资金拨付到位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的 40 % 2、进度款支付
甲方根据管线搬迁工作量累计支付至完成工作量的 80%。
2.2 进度款支付从累计应支付进度款大于已支付的预付款开始起付,支付时扣除预付
款。
3、剩余款项支付
3.1 管线搬迁工作完成后 2 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经甲方或投资监理(若有)审核后,支付至审核价格的 90%。
3.2 在项目审计结束后,在中标人提交了合同总价(即审计价)的3 %质保金(或银行保函)后,按审计结果及合同履约情况支付剩余款项。
第三条: 管线搬迁施工组织 1、管线搬迁施工组织的原则:
1.1 管线搬迁应遵循“结合工程现场动迁、结合市政设计方案、结合市政施工组织”。
1.2 应以项目进度为主线,根据施工组织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管线搬迁,做到管线搬迁工作配合工程、服务工程。
2、管线搬迁施工组织管理:
2.1 搬迁计划制定的原则:根据现场条件即工程动迁进度和市政施工组织安排的情况确定搬迁范围。原则上以影响市政进度的节点为重点,有条件的标段先予搬迁,地面桥梁部位管位先予搬迁,“点与面”结合来实施搬迁。搬迁计划可由建设单位和管线施工单位共同判定,亦可由市政施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报监理汇总后反馈给建设单位和管线搬迁单位,并形成管线搬迁实施计划书。
2.2 搬迁计划的审核确定:
通过管线专题会或监理例会,制定《管线搬迁实施计划书》,并经现场市政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实施。
2.3 管线搬迁工程量的确认:
管线搬迁完毕后,应形成《管线搬迁确认书》,经甲方及投资监理(若有)书面确认后作为支付和决算依据。
第四条: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管线综合报告及相关资料、文件。
2、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3、向乙方提出对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第五条:乙方职责
1、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路的申报批准手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红线外占地和青苗补偿等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必须充分了解工地的现状,对影响工程的因素进行调查并予以充分的考虑,制定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
3、管道安装施工前,乙方摸清详细、正确的施工有关地下其他管线资料,如发生施工犯界或造成损坏其他地下管道,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应接受甲方根据客观条件对施工计划作出的改变,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满足甲方对工期的变化要求。
5、严格按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对安全、质量、xx施工提出有效的保证措施,并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6、应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若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应当负责无偿整改且不免除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确保安全生产,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乙方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伤亡、火灾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为此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承担责任而支付的赔偿/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8、必须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0]1032 号文“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实施xx施工。乙方应保证甲方在施工现场安装的监控设施的完好无损,若在乙方施工阶段有损坏和缺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9、施工中必须按甲方提出的对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给予保护的要求进行施工。
10、组织竣工验收及交付,且有义务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竣工资料。
11、保证工程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若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应当负责无偿整改且不免除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12、有义务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并在施工中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方案进行把控及审核。
13、管线搬迁工作完成后 2 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递交结算资料;甲方根据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的情况,有权委托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所发生的咨询或审核费用,按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服务收费标计取,由乙方承担费用并支付。
对本项目招标图纸中涵盖的内容,除未实施部分应予扣除外,其他部分不作调整。招标图纸以外的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
在工程结算资料送至建设单位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提交遗漏项目的结算资料,若有遗漏项目结算均作为甲方的让利,不得增加调整。
第六条:材料供应 乙供 。第七条: 双方联系人
甲方指定 作为本工程的甲方联系人, / 作为施工现场协调人。联系方法:
乙方指定 作为本工程的乙方联系人:联系方法: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所涉工程,则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0.2%作为违约金。若工程延期超过 6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擅自转包、分包工程的,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按照合同
总价的 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撤换所报项目经理,如擅自撤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 5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4、发生管线施工责任事故或不xx施工行为被新闻媒体暴光,甲方将根据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在合同结算时扣除乙方 50%-100%的合同约定的安全和xx施工措施费用。如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
5、未按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落实现场安全和xx施工措施,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将视情况在合同结算时扣除乙方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安全和xx施工费用。
6、甲方有权在应支付款项中扣除乙方的违约金、罚金等款项。第九条: 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办理交工验收,审计结束款项结清后失效。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项下甲方作出的所有通知、声明等书面文件寄交乙方,无论通过预付邮资的快递、挂号信或发送到乙方以下指定邮箱,该通知将被认定为已送达。乙方联系方式详见投标文件。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及补充应当由双方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4、本合同一式 拾 份,双方各执 伍 份。以下无正文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日期:2024-03-11
乙方(盖章):
日期:2024-03-1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合同附件 1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工程名称:康新公路北横河桥及两侧道路新建工程-天然气搬迁
工程地点:浦东新区
为了全面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书》,进一步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责任
一、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抓好安全教育;规范安全行为;严肃劳动纪律;净化作业环境。
五、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二章 发包人责任
一、向承包人公布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办法)。核查承包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承包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工作,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承包人编制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备案,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三、在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进场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
底,交底由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技术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监督承包人按交底内容实施。
四、对承包人进场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审核。
五、对承包人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安全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严重者中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六、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
七、监督、检查和考核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安全生产责任制条例,严格按发包人《工程安全生产、xx施工保证金交纳、退款及使用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承包人责任
一、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全责。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接受发包人的安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
二、按照发包人的统一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
生产管理网络,并向发包人备案。
三、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报发包人审批执行。
四、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行为,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五、建立安全生产各类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急救援器材,并组织演习活动。
六、参加与配合发包人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xx施工宣传、教育、培训、检查活动。七、对本工程的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办理外来人员来沪工作必要证件。主要管理人员调
整,须报告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能更换人员。
八、接受发包人的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发包人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 16 岁的童工,不得安排 50 岁以上施工人员从事强体力劳动。
九、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本市有关特殊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实施现场独立作业。
十、本项目按规定要求设置 名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有效证件号 如需要更改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对承包人专职安全员不能全天候现场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0.8~3 万元的违约金(从工程安全生产、xx施工保证金中扣除)。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十一、负责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的合格证使用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
十二、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须符合卫生要求。
十三、布置施工现场与职工工作、办公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四、有权制止发包人违章指挥。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十五、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30 分钟内报告发包人。
本协议作为《合同书》附件。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执行。
合同附件 2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xx施工规则(试行)》、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JGJ-146-2013),认真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xx施工工 作,发包人、承包人现经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 “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必须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制定“xx工地”、“xx工程”创建目标。
三、创建“xx工地”目标:
1.凡被列入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须创建市级xx工地;
2.凡被列入区级重大工程的项目,须创建区级xx工地或区级以上的各类xx工地;
3.凡未列入区级重大工程的项目,可创建区级以上的各类xx工地;
四、 承包人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xx施工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2.建立健全xx施工制度与管理网络,制定创建“xx工地”目标规划。
3.严格执行合同附表《施工单位安全xx施工检查表》,并每月开展自查自评。
4.制定施工便道管理措施,保证施工便道的平整、清洁。
5.建立施工区域内的排水系统,保证施工现场晴天无积水、雨天排水快。
6.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xx施工告示牌及各类图表牌。
7.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8.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示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9.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砼)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10.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11.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防尘降躁措施,并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宣传教育活
动。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
12.如发现承包人防尘降噪措施不到位或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对责任单位处罚 2000-20000 元不等。
13.施工中如需夜间(22:00 以后)作业,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或备案)。如未办理有关手续造成恶劣后果或被举报处罚的,发包人对责任单位处罚 2000-10000 元不等。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国家规范及甲方有关管理要求。
五、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六、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工程xx施工方面必须建设智慧工地。总包单位严格按照建设方要求建设智慧工地。智慧工地要求:1、落实工地视频监控(管线搬迁满足 200 米一台监控装置),统一接入建设单位智慧工地平台;2、施工场地移交前,裸土部位必须绿网覆盖;3、工地管理人员及一线施工人员纳入建设单位智慧工地人员管理系统;4、危险源、机械设备等管理纳入智慧工地危险源管理系统。智慧工地平台及相关服务装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xx施工措施费中。
本协议作为《合同书》的附件,在《合同书》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书》期满,本协议终止。
合同附件 3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
《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如下: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内容交底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执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消防工作中防火及动火作业要求造成后果
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
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对承包人进行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与各承包人分担,承包人不得推诿。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
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市公安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检举揭发。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合同书》的附件,在《合同书》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书》期满,本协议终止。
合同附件 4
农民工专用账户协议
1.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薪联办〔2018〕6 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1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 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22〕5 号)等文件要求,开设人工费专用账户。本工程合同价(中标价):人民币 万元(暂定,最终以审计为准),其中人工费为 万元(暂定)。
2.根据相关要求,承包人优先从人工费专设账户中提取费用支付给相应人员,发包人应分别支付人工费及其他工程款至承包人的人工费专用账户及原工程款账户内。
工程款和人工费账户如下:
(1)工程款账户:
开户行:账号:
单位名称:
(2)人工费账户:
开户行:账号:
单位名称:
3.本协议为原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若本协议与原合同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4.本协议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