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oc.cn)发布或电子渠道通知的方式通知甲方。对文件的变更或修订自乙方通知确定的日期(“更新日”)起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贵金属产品协议
(2021 版)
本协议由账户贵金属产品的个人客户(“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账户贵金属产品的有关事项,依法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特提请甲方认真阅读及理解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粗字体部分。
第一条 协议的适用范围
(一) 本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产品文件签署确认回单(适用于乙方营业网点柜台)、《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
《个人客户专业知识测试问卷》、交易申请书与电子渠道展示的成交记录或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提供的交易凭证共同构成甲乙双方关于账户贵金属产品的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以下简称“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或“产品文件”)。
(二) 甲方叙做账户贵金属产品应向乙方提交交易申请书,前提是本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均已通过产品文件签署确认回单完成签署且其完成的《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和《个人客户专业知识测试问卷》表明其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拟叙做的账户贵金属产品匹配。
(三) 针对账户贵金属产品,如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的任何条款之间或所记载信息之间存在不一致,在不一致的范围内,应按照如下顺序适用:
1. 第一:电子渠道展示的成交记录或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提供的交易凭证;
2. 第二:交易申请书;
3. 第三:《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4. 第四:《投资者权益须知》;
5. 第五:本协议、产品文件签署确认回单。
(四)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将替换和取代甲乙双方已经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2018 年发布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实盘贵金属买卖协议》及其各自的补充文件(以下合称“原账户贵金属产品协议”)。甲乙双方之间在本协议生效后任何存续的账户贵金属产品均应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及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有效期内的每一日向乙方做出以下声明与保证:
1. 甲方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完成
《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并获知乙方对其本人的风险偏好评估建议,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
2. 甲方具有与其拟叙做的账户贵金属产品相对应的专业知识,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完成且通过《个人客户专业知识测试问卷》,已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其拟叙做的账户贵金属产品的说明、流程、特征和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
3. 甲方用于交易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已充分考虑且能够承担该资金全部亏损的风险;
4. 甲方不会利用账户贵金属产品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
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有效。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交易时间(详见《产品说明书》)内向乙方提交交易申请书以叙做账户贵金属产品。
2. 甲方有权查询其在乙方开立的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和持有账户贵金属数量变动情况。
3. 如果甲方认为相关交易或结算结果存在错误,有权于相关交易或结算结果产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查询并书面提出申请更正。
4. 甲方应根据其自身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分析和决定交易。
5. 如影响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或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风险控制所需定期或不定期要求,甲方应及时通过渠道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果甲方未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甲方重新完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与账户贵金属产品要求不匹配,甲方将无法买入账户贵金属产品(继续持有或卖出不受影响)。
6. 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风险控制所需定期或不定期要求,甲方应及时通过渠道重新完成专业知识测试。如果甲方未及时完成专业知识测试或甲方重新完成的专业知识测试未通过,甲方将无法买入账户贵金属产品(继续持有或卖出不受影响)。
7.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各类账户的介质(如银行卡、活期一本通等)、身份识别信息(如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生物特征等)等重要个
人物品及信息。凡通过甲方账户和身份识别信息进入渠道达成的交 易,均视为甲方自愿达成的交易。因甲方保管不善、误操作或密码 泄漏等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或其他非乙方原因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信息(如身份证件、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银行卡号等)、交易信息(如交易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申请书所载信息等),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进行变更(已提交的交易申请书不可撤销和变更),因信息错误或甲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9.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时,应同时遵守相应渠道服务协议及乙方不定期更新的业务规则,相关协议及业务规则补充适用于本协议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调整叙做账户贵金属产品需满足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和专业知识要求并要求甲方重新测试。甲方未及时完成测试,或风险承受能力或专业知识水平与账户贵金属产品不匹配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任何交易申请书(但甲方继续持有或卖出不受影响),乙方将在电子渠道通过弹窗提示或在营业网点柜台通过口头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
2.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要求、市场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乙方自身交易头寸情况、乙方业务单边总持仓规模、市场突发情况等其认为适当的情形):1)调整、暂停或停止交易报价(包括对未成交委托交易的报价);2)对交易渠道、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起点数量、交易最小递增单位、单笔交易上限、单一客户持仓限额、单边总持仓限额、委托交易有效期、报价价差、账户贵金属产品需要满足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等各项交易要素和规则进行设置或调整变更;或 3)中止或终止提供任何账户贵金属产品。
3. 乙方有权撤销非正常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如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及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或在非交易时间段内发生的交易等)、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非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有权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乙方将在撤销非正常的交易前通知甲方。
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5. 在发生乙方合理认为可能引起市场价格波动的事件等情况时,乙方将向甲方发出相关警示信息,甲方因未预留有效联系方式或其它原因无法接收乙方发送的提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等意外事件等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 乙方应依据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的约定处理甲方提交的交易申请书,及时办理结算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8. 乙方对本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投资者权益须知》进行变更或修订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时,应根据本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的约定通知甲方。
9. 乙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对外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对甲方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 风险揭示
(一) 甲方应满足其拟叙做的账户贵金属产品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知悉其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并须自行承担有关风险及损失。
(二) 鉴于存在损失全部投资资金的可能性,甲方应确认其参与账户贵金属产品交易活动的损失将不会对个人财务状况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否则,甲方将不适合也不应叙做账户贵金属产品。
(三) 甲方确认并知悉:由于市场变化、系统原因等,实际成交的交易要素可能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交易申请书中的交易要素内容不完全一致。
(四) 甲方确认并知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任何网站、媒体、培训等各场合发表的任何有关市场走势言论均不构成对甲方的直接投资建议且不对此承担责任。乙方或其他资讯服务机构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及预测等信息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亦不构成对甲方的获利保证,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 甲方确认并知悉:乙方并非以甲方代理人、受托人或顾问的身份叙做账户贵金属产品。
(六) 甲方确认并知悉:因发生以下情形未能执行甲方交易申请书或无法为甲方提供服务的,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接收到的交易申请书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 甲方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或所持有的账户贵金属数量不足以满足交易所需;
3. 甲方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或持有的账户贵金属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5. 甲方交易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导致交易无法成交;或
6. 其他不属于乙方过错的情况。
(七) 甲方确认并知悉:除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风险种类,账户贵金属产品可能还存在其他未能预知的风险,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无法涵盖账户贵金属产品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乙方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八) 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每项账户贵金属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中所列明的与账户贵金属产品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政策风险;
2. 市场风险;
3. 交易成本变动风险;
4. 流动性风险;
5. 电脑系统和通讯风险;
6. 操作风险;
7. 转账限制风险;
8. 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
以上风险的详细说明以账户贵金属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为准,甲方叙做账户贵金属产品应被认为其已完全知晓并接受与该产品相关的全部风险。因相关风险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事件及终止事件
(一) 下列任一事项构成甲方在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项下的违约事件:
1. 甲方未能于约定的支付日按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2. 甲方的任何声明与保证存在不真实、误导或重大遗漏;
3. 甲方违反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约定;
4. 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或其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违反适用的制裁法律法规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机构或有关国家政府的制裁名单;
5. 甲方交易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
6. 甲方在其与乙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合同、文件项下违约的;
7. 甲方发生乙方认为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或事件。
(二) 若发生以上任一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或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并终止本协议;
2. 撤销并停止执行甲方所有未成交的交易指令或委托指令,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卖出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账户贵金属;
3. 就甲方欠付乙方的款项,从甲方在乙方(包括乙方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 (若涉及币种转换的,乙方有权按其选择的即期汇率进行任何必要的折算);
4. 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三) 下列任一事项构成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项下的终止事件:
1. 由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变动导致一方或双方继续履行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约定的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变得不合法或一方需承担额外义务的;
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约定的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的。
(四) 若发生以上任一终止事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并终止本协议;
2. 撤销并停止执行甲方所有未成交的交易指令或委托指令,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卖出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账户贵金属;
3. 就甲方欠付乙方的款项,从甲方在乙方(包括乙方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 (若涉及币种转换的,乙方有权按其选择的即期汇率进行任何必要的折算);
4. 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五) 乙方行使本条项下权利而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 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并尽可能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交易中涉及的、双方未能在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中约定的事宜按照相关交易惯例处理。
(三)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应当依法向本协议首次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其他条款的履行,则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用及律师费等),除法院裁决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签署、生效、修改与终止
(一) 本协议由甲方在乙方的营业网点柜台与乙方进行首次签署,并自甲方在乙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上抄录风险声明并签字,且在乙方盖章的产品文件签署确认回单上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有权根据客户需求、业务发展需要或风险管理需要不时调整本协议签署渠道。
(二) 甲方在电子渠道进行相关交易操作时,应通过勾选表示同意协议内容的按钮等方式多次签署本协议。在多次签署本协议的情况下,签署的各份协议为同一份协议,本协议的生效日为首次签署本协议时的生效日。
(三) 双方特别同意: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客户需求、业务发展或风险管理等需要,乙方有权对本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投资者权益须知》 进行变更或修订, 并通过在中国银行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发布或电子渠道通知的方式通知甲方。对文件的变更或修订自乙方通知确定的日期(“更新日”)起执行。
如甲方不接受乙方相关变更或修订,甲方有权停止叙做账户贵金属产品,并应在更新日前根据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终止本协议。如甲方未在更 新日前终止本协议,相关变更或修订自更新日起适用于甲方持有的账户 贵金属产品。甲方在更新日后继续进行账户贵金属产品交易的相关操作 前,应签署乙方要求其签署的经变更或修订后的文件。
(四) 甲方可以申请终止本协议,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甲方所有交易指令或委托指令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
2. 甲方持有的账户贵金属已全部卖出;
3. 甲方已完全清偿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
乙方接受甲方终止本协议的申请的,本协议终止。
(五) 如果甲方连续 1 年未发生针对账户贵金属产品的任何主动操作行为(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包括提交交易申请等,且满足以上第(四)款的条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要求其在 30 日内确认是否继续叙做账户贵金属产品的交易。甲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进行上述主动操作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可以在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乙方电子渠道上叙做账户贵金属产品。
(二) 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基于履行产品文件、进行服务管理及风险
管理、报送监管信息之必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 用、加工、传输甲方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乙方为提供甲方叙做账户贵金 属产品相关服务所必须使用的风险偏好、账户、交易、结算、损益等信 息,及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所需的各类个人身份信息。甲方可以依法向 乙方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 乙方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甲方发现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有权请求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三) 除下述情形外,乙方不得将甲方上述信息提供给第三方:(1)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的;(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3)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等为履行本协议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进行提供的。前述信息的提供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的任何时候,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士披露另一方的信息、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以及账户贵金属产品有关的任何信息,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或因履行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而需向任何一方主要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员工、关联方、分支机构,或会计师、审计师、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披露的除外。
(四) 本协议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 如果任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并不构成该方对它们的放弃,任一方对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的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行使将不影响其对该项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任一方不承担行使或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第九条 定义及释义
x协议项下使用的术语应具有其在账户贵金属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中所定义的含义。此外:
(一) 账户贵金属产品:指符合账户贵金属产品参与条件的个人客户使用人民币或美元,通过乙方提供的交易渠道,按照乙方提供的报价,进行账户黄金、白银、铂金、钯金买卖交易的产品,具体详见《产品说明书》。
(二) 《产品说明书》:指账户贵金属产品适用的《产品说明书》。
(三) 《风险揭示书》:指作为《产品说明书》附件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贵金属产品风险揭示书》和针对特定客户(如 65(含)周岁以上客户)进行提示的补充风险揭示书。
(四) 《投资者权益须知》: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贵金属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五) 《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指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或之后不时要求
甲方完成的,有关其风险偏好评估的调查问卷或其他评估安排。
(六) 《个人客户专业知识测试问卷》:指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或之后不时要求甲方完成的,就其账户贵金属产品相关专业能力评估的测试或其他测试安排。
(七) 交易申请书:也称交易申请,如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渠道叙做账户贵金属产品,指甲方向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提交的交易指令、委托指令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指令;如果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叙做账户贵金属产品,指甲方在电子渠道中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委托指令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指令。
(八) 渠道:所有前端接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和电子渠道。具体适用渠道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九) 电子渠道: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 E 融汇等一种或多种乙方视具体事项而提供的前端接入渠道。
(十) 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台风、山崩、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战争、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瘟疫等社会异常事件。
(十一) 通知:指乙方通过专人通知、信件、快递、营业网点公告、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官方网站(xxxx://xxx.xxx.xx)公告、电子渠道或其他形式向甲方发出与账户贵金属产品文件相关的任何通知。乙方以除专人通知、信件和快递之外的前述任一方式向甲方发出的通知,自发出时即视为已送达至甲方;专人通知、信件和快递形式的通知,自签收时视为已送达至甲方。
甲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