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我方因受法院、监管机构或政府单位强制命令或监管要求而揭示保密信息时,应于获悉后立即通知贵司并协助贵司寻求法律救济以免除保密信息之提供(但在该等情形下,经 我方合理判断,有理由认为不会对贵司造成损失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i)我方因开展本项目所必需的审批或报备程序,而向其监管当局报送有关贵司的信息;以及(ii)我 方在接受监管当局的检查中向其提供有关贵司的信息)。若法院、监管机构或政府单位仍强制要求揭示时,则我方只能在法律强制揭示的范围内揭示保密信息,否则视为我方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