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應提供甲方之各醫療單位及病房單位所需全部之布服,供甲方使用(不含醫師、護士、醫技、行政人員及非醫療人員制服,亦不含陪病家屬、看護工寢具被服、窗簾及隔簾 ,但包含特殊單位急診室、ICU、洗腎室工作人員工作服提供)及負責收送、洗滌(含洗劑)、烘乾、平燙、整燙、壓燙、摺疊、打包、縫補等一貫作業之服務(含醫師制服、桌 巾、窗簾及隔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