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股份”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应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属标准之一:
1. 公司任职两年以上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2.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销售骨干团队;
3. 公司管理层认为有必要激励的优秀员工
符合上述标准的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150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数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上限为 2,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2,000 万。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
数倍份额,且起始认购份数为 3 万份(即认购金额为 3 万元),超过 3 万份的,
以 5000 份的整数倍累积计算。若最终认购金额超过 2,000 万元,将以 5000 元为
单位逐步下调单个员工的认购金额上限,直至认购总金额为 2,000 万元为止。
第五条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由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持有人申报认购。其他持有人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存续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 2 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内,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本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4、法律、行政法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
员工持股计划聘请合格的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在存续期之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者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以原始出资金额承接受让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4、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必须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同意。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
本计划自行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持有人会议批准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本计划的份额分配剩余资产。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2、资产管理费和托管费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经聚龙股份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由本计划的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