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01(9) 研發成果評量委員會修訂通過
開發型
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
(學校與廠商)
□□□□□□□□□□□□(計畫名稱)
計畫主持人:□□□教授
合作廠商:□□□□□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部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
(學校與廠商)
元智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立約人:元智大學□□系□□□教授(甲方計畫主持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雙方協議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在甲方執行,所需經費由科技部和乙方共同出資補助。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定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計畫內容
雙方依本合約進行「□□□□□□□□□□□□」(計畫編號 MOST□
□□-□□□□-□-□□□-□□□)(以下簡稱本計畫),研究內容及科技部補助經費依科技部審查通過之計畫書(附件一)及核定清單為準
(附件二)。第二條:計畫期間
全程計畫執行計□年,第一年執行期限為自民國□□□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第二年執行期限為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無第二年請逕行刪除條文)
第三條:計畫經費
一、科技部補助新台幣□□□□□□元整(總經費之□□%),乙方出資配合款新台幣□□□□□□元整(總經費之□□%,不含先期技轉金,但含派員參與計畫作為出資比費用),計畫執行總經費計新台幣□□□□□□元整。
二、乙方須繳交先期技轉金,支付先期技轉金新台幣□□□□□□元整(此授權金不納入本計畫執行經費中,兩方及科技部相關之權益義務,依三方所簽訂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約定之),本研究計畫完成後,無論乙方是否辦理技術移轉,先期技轉金均不予退回。
三、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十日內,含先期技術移轉金及出資配合款(需扣除派員參與出資比費用),全額一次撥付甲方。出資補助內容(如核定清單,附件二),其支用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照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人員派遣
乙方得派遣至甲方場所參與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員,但須接受甲方計畫主持人督導,工作內容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協定。乙方更動派遣人員必須先經甲方主持人同意。派遣人員之薪資、住宿、膳食、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若乙方經科技部核定得以派員參與計畫作為出資比費用,則甲方計畫主持人需於年度報告中,檢附研究人員之差勤表、工作日誌(實驗日誌)等證明文件,並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善盡監督之責。
第五條:經費變更
甲方在本計畫執行中,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變更乙方出資部分之用途、檢據報銷或其他事件時,須提出變更項目對照表敘明理由,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後為之,必要時得轉送科技部審查核可後為之。
第六條:執行進度
乙方需要了解本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甲方應盡力協助,詳予說明,並提供參考資料。
第七條:計畫報告
甲方及本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經費報銷,並向科技部與乙方提送總研究報告。
二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本部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檢附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電子檔)。
第八條:購置儀器
凡依本合約購置之圖書儀器等非消耗性設備,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悉歸甲方所有。但乙方需用時,得向甲方商借,惟乙方於使用該設備時應遵守甲方相關規定。
第九條:維護及安全
x計畫執行中甲方及計畫主持人應善盡維護實驗及衛生安全之責任,若有違失由甲方負責。乙方派遣之研究人員及助理因執行本計畫致生命、健康、財產受有損害時,由乙方負責。但因甲方環境或甲方計畫主持人指揮之過失所致生者,由甲方負責。
第十條:保密義務
一、雙方(含使用人或研究人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或計畫成果申請專利期間或計畫成果授權期間,知悉或持有與本計畫有關之資訊或資料,非經他方同意皆不得任意公開、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任一方之使用人或計畫人員違反者,視為該方違反此義務。
二、甲方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利用乙方所屬之營業秘密、技術及資料時,甲方計畫主持人應負保密之義務與責任,以保障乙方之權益。
第十一條:計畫成果歸屬
一、本研發成果為雙方共有,其權益歸屬比例依科技部核定清單之出資比例,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議訂之。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申請相關費用,雙方依研發成果權益歸屬比例分攤各項經費。各項智慧財產權之保管及實施,均依照甲方有關之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研發成果所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皆需經由甲方提出申請。乙方不得將其向任何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甲方計畫主持人及乙方派遣人員在研究成果未公開前,對於研究成果內容負有完全保密之義務與責任。甲方計畫主持人預計公開發表研究成果之前,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
三、在未獲得科技部及甲方、甲方計畫主持人或乙方書面同意前,各方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引用各方及科技部之名稱、會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甲方、甲方計畫主持人、科技部或合作企業有任何關連性。
四、研發成果若已申請專利者,於尚未獲准專利前,甲方及甲方計畫主持人應要求合作企業於應用研發成果所製造之授權產品或
其包裝容器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第十二條:權利義務轉讓
甲乙雙方在本合約中之權利義務,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第十三條:侵權責任
一、乙方使用本研究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之時,倘遇有任何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乙方應儘速通知甲方,雙方並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
二、前項侵害,係因可歸責甲方之故意所致,應由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因此所之負或負擔第三人之賠償金訴訟費用及必要費用,惟甲方之賠償責任應以不超過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之費用為限 (以去除計畫已支出之管理費及人事費)。若前項之侵害係不可歸責甲方之故意所致,應由乙方負責,惟甲方應盡力提供技術鑑定、諮詢等技術支援,協助乙方處理。
三、因本研究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被侵害,乙方行使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應協助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之進行,以確保雙方共同之權益。
第十四條:合約終止
一、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項約款之一時,經甲方通知限期履行或改善,仍未履行或改善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但因乙方違約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乙方仍需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並不得對本計畫之研究成果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於本計畫執行期間中途退出者,不得對本計畫之研究成果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已撥付之經費視為損害賠償之一部份,不予歸還。
三、因不可抗力或因科技部停止補助,致本計畫終止者,未支用之款項應按科技部及乙方出資比例,分別繳回科技部與乙方。未完成之成果歸甲方所有,乙方得向甲方提出技術移轉申請。
第十五條:授權請求
一、甲方執行本計畫如衍生非屬先期技術移轉合約第二條第一款授
權標的之研究成果(含專利權、著作權、技術知識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乙方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得隨時提出研究成果之授權或其他技術移轉之請求,並可優先獲得授權,授權條件與權利義務另議。
二、乙方為前項之請求時,最遲應於收到總研究報告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甲方提出,並於提出請求後兩個月內完成研究成果技術移轉合約之簽訂,逾期視為放棄優先授權之權利,甲方如授權其他廠商,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六條:附件效力
x計畫之計畫書及核定清單,皆屬於本合約之一部份,但附件與合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合約本文為準。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一、違反第十條保密義務、第十一條計畫成果歸屬約定及第十二條權利義務轉讓者,違約之一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二、乙方重整或申請或被申請重整;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或裁定解散;破產或被申請宣告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本項情事之虞致無法履行本約義務
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第十八條:生效日期
x合約經雙方簽署後即產生效力。第十九條:合意管轄
如因本合約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有關之法律作為準據法。
第二十條:合約修改
x合約得經雙方同意修改或增訂之。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聯絡人,經送達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名:□□□
職稱:□□□□□
電話: 傳真:
地址:
乙方聯絡人
姓名:□□□
職稱:□□□□□
電話: 傳真:
地址:
第二十一條:部分無效
x合約任一約款或部分約款經法院判決無效者,並不影響其他約款之效力,但剩餘約款已無存在意義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參份,副本壹份,由甲方、甲方計畫主持人及xxx執正本壹份為憑,副本壹份,由甲方執存,以資信守。
立約人
甲 方:元智大學(印信)負 責 人:校長 □□□
地 址:32003 桃園市中壢區遠東路 135 號
甲方計畫主持人:□□□(簽章)
地 址:32003 xxxxxxxxx 000 x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03)4638800 轉□□□
乙 | 方:□□□□□□□公司(公司印信) | |
代 | 表 | 人:□□□(簽章) |
地 | 址: | |
聯 | 絡 電 |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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