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信用代码:9150 0112 MA5U 9Q00 3T
合同模版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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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买方):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0 0112 MA5U 9Q00 3T
送达地址: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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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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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康明斯品牌柴油发电机耗材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名称、数量及规格
1.1本合同项下乙方所供货物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不含税,元) |
总价(不含税,元) |
增值税率 |
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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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柴油发电机空气滤清器 |
康明斯 AF25278 |
4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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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柴油发电机柴油滤清器 |
康明斯FS1006 |
4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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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柴油发电机机油直通滤清器 |
康明斯LF3325 |
10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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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柴油发电机机油旁通滤清器 |
康明斯LF777 |
4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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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柴油发电机水滤清器 |
康明斯WF2075/WF2076 |
4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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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康明斯柴油发电机机油 |
康明斯15W-40 CF |
400 |
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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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不含增值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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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质量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2.1 履约保证金:无。
2.2本合同约定的总价为不含税价格XX元,增值税税额为XX元,增值税税率为XX%。在合同履行期间,相应税款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如税率发生国家法律调整,合同含税价=当前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1+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支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若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税额。项目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书面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金额的正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97%(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税额同比例支付,下同),剩余3%的余款在质量保证期届满,乙方提供书面申请及收据,经甲方书面确认未发生违约情形后6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2.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2.4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XX
账号:XX
第三条 技术标准及要求
3.1 本次采购的康明斯柴油发电机耗材必须是全新的,且属原厂正品,所有耗材供货到位后,成交方需按以下内容完成3、4号灯光站柴油发电机(发电机型号:3号站(1台)C1675 D5A 1500KVA、4号站(1台)C1400 D5 1250KVA)的耗材更换工作。
3.1.1更换机油滤清器、柴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水滤清器、机油。
3.1.2对柴油发电机进行试验,检查油机在耗材更换完成后是否运行正常。
3.1.3乙方需自行准备耗材更换过程所用到的工具、器材、盛装废弃机油的容器,负责废弃耗材的回收、处理。
3.2其他要求:
3.2.1耗材更换地点在飞行区内,在此期间必须确保飞行安全、空防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交通安全,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杜绝一切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各种不安全事件和染疫事件。
3.2.2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1年,自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四条 交货日期、方式和地点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交货期90日历天,乙方应及时供货,交货地点: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飞行区航务管理部助航灯光部。
第五条 验收办法
乙方按要求提供甲方所需耗材,甲方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待完成柴油发电机的耗材更换,柴油发电机试机正常后,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再次验收,经双方确认后,即验收合格。
第六条 违约和索赔
6.1乙方逾期交货,乙方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甲方可在货物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尚不能补偿对方损失时,有权向对方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6.2 乙方逾期交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经甲方催告后仍不能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6.3 乙方保证所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之标准,并承诺产品或服务来源合法,不侵犯他人权益。所供产品应附有相关产品合格证,对于进口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报关单及海关检验证明等资料。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拒收、退货、更换等措施。
6.4因产品质量瑕疵或缺陷导致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6.5若乙方违反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的、无法预见并且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有关条款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部分的损失向对方赔偿。
7.2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使甲方或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可终止本合同或修改本合同的执行,双方已履行部分应在履行方案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结算完毕。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则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供需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够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不可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第八条 通知条款
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另一方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须履行通知义务的,均应当以当面签收或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相对人。
甲方指定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1采用当面签收的,应由合同中指定的联系人或双方授权的代表签收,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时间。
8.2采用特快专递形式的,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合同中没有明确通讯地址的,以双方法定注册地址为准,一旦特快专递送达上述地址且被签收的,即视为有效送达收件人。特快专递被签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8.3 采用电子邮件形式的,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电子邮箱地址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相对人,一旦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接收电子邮件的,即视为有效送达收件人。该电子邮件进入该电子邮件地址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8.4因受送达人在合同中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以及受送达人及受送达人指定的授权人或联系人拒绝签收,导致送达文件中的通知、告知事项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多种方式通知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最早到达受送达人的时间为准。
8.5收件一方若认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不符的,应在收到邮件后三日内通知相对人,逾期视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一致,并视为有效送达收件人。
8.6 因受送达人在合同中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以及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投递人员/送达人员上门无人签收(法定节假日除外),导致送达文件中的通知、告知事项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8.7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与送达方式同时可作为法律文书的联系方式与送达方式。
本合同双方有义务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各自接触到的对方的信息、技术资料、开发计划、经营业务等方面的商业秘密保守秘密,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这些商业秘密。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本保密条款的期限是无限期的,直至甲方书面同意公开本条款中所称的保密信息。
10.1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二 )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由双方进行协商,并以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加以确认,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内容矛盾的,以时间在后的内容为准。
11.2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后,本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应就合同解除的后果在解约合同中一并做出约定。一方也可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1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签约代表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