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還款金額」=截至付息日之當期本金餘額 x2%(若不足新臺幣 1000 元時,將以新臺幣 1000 元計算,當期本金餘額如不足新臺幣
壹、借款內容
一、借款額度:借款動用最高以新臺幣 萬元整為限,惟實際借款額度將依貴行實際撥款為準。(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填載,借款額度將依貴行實際撥款為準)。
二、借款期間:一年。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填載借款期間,借款生效日依貴行電腦系統所登錄之實際撥款入帳日期為依據),本約借款期限屆滿前,立約人無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貴行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契約內容繼續延長一年,其後亦同;若本約期限屆滿前貴行不同意續約者,貴行須於本借款期限屆滿之三十日前(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屆時立約人應於到期日前將本息如數清償。貴行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立約人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
三、本借款之費用
(一)開辦費:新臺幣 元整,除理財信貸產品,貴行將於首次動用額度後收取外(最遲貸放後第六個月收取),否則將於撥款後當期收取。
(二)帳戶管理費:若立約人於期滿時,未於期滿前一營業日辦理終止,即視為同意延長本借款約定書。如經貴行同意繼續延長一年時,立約人同意支付貴行新臺幣 元整。以上所列之費用,立約人同意列為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一部分並於貴行通知之繳款截止日前繳付,另立約人亦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全部或部份退還該項費用。以上所列之費用均以一次為限。且除以上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貴行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四、本借款利息計收方式:立約人同意依第 項之利息約定內容為準。
(一)本借款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 %加年利率
%(合計年利率 %)按日計息。
(二)本借款利息採 段計算,自撥貸日起前 個月採固定利率年利率 %按日計息;自第 個月 起 採 定 儲 利 率 指 數 % 加 年 利 率
%(合計年利率 %)按日計息。
五、付息日:立約人同意以立約人指定每月 日作為本借款每期付息日,未指定付息日時,即視為同意以實際撥款日之日作為本借款付息日,惟特殊指定撥款日專案不在此限。 (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依貴行電腦系統所登錄日填載之)
貳、各項借款約定 一、借款交付方式:
(一)本借款自生效日起以立約人指定撥入之本行帳戶作為本借款的指定撥入帳戶,由立約人在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限內憑存摺及提款憑證、電話語音轉帳或網路轉帳方式循環動用,並於立約人提領時視為貴行貸予款項之交付。
(二)立約人於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內填寫之借款撥入帳戶若有錯誤或變動時,立約人同意以電話通知、書面或傳真方式授權貴行更正,經貴行以立約人電話通知、書面或傳真所載內容執行撥款後,若仍有發生錯誤或衍生任何糾紛等情事,立約人同意自負其責。
二、借款利息及費用計付方式:
(一)立約人同意本借款利息以本頁之借款利息計收方式計算,最終核准利率條件如有調整,貴行應於調整時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立約人調整後之利率條件,並待立約人同意後撥款。
(二)凡利率採固定利率計息者,於該段期間內不再調整;採定儲利率指數為訂價者(詳見本約定書之參/十三、定儲利率指數定價特別約定條款),其調整頻率採每季調整一次,若調整時均願隨時比照機動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上述借款利息 1 年
以 365 日(含閏年)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365(含閏年)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三、借款本息還款方式:
(一)立約人於借款額度動用後,應依每月「繳款通知書」所示還款方式,於付息日至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最低應繳金額之計算基礎如下:
「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當期還款金額+當期費用(含開辦費、帳戶管理費、跨行提款或轉帳手續費等)+遲延利息(若有延滯時)+逾期還款違約金(若有延滯時)。
※「當期還款金額」=截至付息日之當期本金餘額 x2%(若不足新臺幣 1000 元時,將以新臺幣 1000 元計算,當期本金餘額如不足新臺幣
1000 元時,當期還款金額即為當期本金餘額)。
※上述遲延利息係指立約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自該期付息日起至繳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日止,依本約定書第四條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期本金餘額為指定撥入帳戶項下所有循環動用型放款截至付息日已動用未清償之全部本金餘額。
(二)若立約人於期滿時,欲終止本借款,應於期滿前一營業日,至貴行辦理相關手續。
四、委託代償本行貸款切結(適用借新還舊):立約人同意於獲得本借款後,茲委託貴行由借款金額或借款撥入之立約人存款帳戶無摺扣款,清償立約人於貴行(放款帳
號: ),截至本借款撥款當日之剩餘本息及相關費用,並終止前述帳號之借款。
五、逾期還款違約金:立約人同意如未按期繳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時,貴行得按『逾期還款期數』(每三十日為一期)計收逾期違約金(連續計算期間以九十日為限),計收標準(以新臺幣計)如下:
逾期還款期數 | 逾期還款違約金 | 逾期還款期數 | 逾期還款違約金 |
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1,000 元(含)以下 | 不收取 | 逾期還款 31-60天(含) | 400 元 |
逾期還款 30 天(含)內 | 300 元 | 逾期還款 61-90天(含) | 500 元 |
六、立約人透過網路向貴行申辦信用貸款,或以書面方式申辦信用貸款並表示貴行得以電子方式通知者,貴行將以顯著方式於網站上揭露相關借款核決條件,供立約人審閱及確認等功能,立約人並得於貴行核決之金額範圍內調整借款金額;實際借款條件將以立約人在網頁確認之內容為準。
◼ 本約定書之其他條款列載於次頁,連同以上條款業經立約人於合理期間內(於 年 月 日取得貴行提供
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定型化契約條款,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詳細審閱本頁及次頁約定書全部條款,並同意貴行於本借款撥款前以電話、書面或個人網路銀行檢核軌跡方式確認立約人聲明已詳細審閱約定書條款,且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全部條款後,方可撥款。
◼ 本約定書之貳/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暨授信額度及期限特約事項個別商議條款)是由立約人與貴行個別議定而成,且已充分瞭解與同意全部條款構成契約之內容。
◼ 立約人茲此確認並同意,如立約人以撥薪活儲或證券活儲帳戶作為本借款的指定撥入帳戶,且該帳戶因貴行依約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間致無法正常使用,甚至衍生違約交割風險時,立約人均願自行負責。
核對 有權主管簽章
□審閱檢核
金融機構簽章
請簽
立約人中文親簽 :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L-041 第一頁/共二頁 保存期限:自結清日起五年
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暨授信額度及期限特約事項個別商議條款
(一)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1.所持貴行或任一金融機構之信用卡遭強制停用時。
2.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未據實填載或故意誤報、漏報、隱匿申請書或約定書各欄資料,或提出之文件為偽造或變造足以降低貴行原先對立約人信用之估計者。
4.立約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絶往來者。
5.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協商、聲請更生或聲請清算者。
(二)立約人如有下列事由者,經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1.立約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列為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2.立約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超過 22 倍者。
3.立約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本行降低原先對立約人信用之估計者。
4.立約人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絶往來者。
(三)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立約人及關聯人(包含一般保證人及被授
七、債權轉讓:貴行有權不經立約人同意隨時將貴行依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含對立約人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惟貴行應將債權轉讓情事依法通知立約人(或以公告方式代之)。
八、信用查詢及提供與業務委託
(一)立約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辦理,並依前述目的將立約人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權利者,立約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機構)請求連帶賠償。
(二)立約人同意貴行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為清償立約人之債務時,必要時得將立約人之貸款餘額、期數、利率、利息、違約金、清償日及放款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等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以利債務之清償。
(三)立約人瞭解自貴行核貸本項貸款後,若未按時依約繳款,貴行得將相關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能影響立約人未來申辦貸款、信用卡之權益。
權人)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九、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之告知:立約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
「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及「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之規定,進行以下措施,貴行依本條辦理若致立約人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均由立約人自行承擔,貴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貴行於發現立約人及關聯人(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一般保證人、立約人及關聯
利息時,貴行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書面通知立約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要求,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貴行未依前述規定告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立約人受損害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人、交易有關對象(例如:代償帳戶之受款人、委託轉帳之受款人),以下同) 十、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為受經濟制裁、資恐防制法指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 (一)立約人不論為本國人、外國人或外國法人而與貴行發生各種債之關係者,其法
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之時,得逕行暫時停止撥付貸款或限制立約人
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方式及效力等,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提領循環動用借款而無須另為通知;倘立約人經貴行於六十天(含)前以書面通 (二)立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北地方法
知或催告,貴行得酌情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2.貴行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立約人或關聯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 60 天(含)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資料(含立約人及關聯人)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倘立約人逾期仍不履行,貴行得酌情暫時停止撥付貸款或限制立約人提領循環動用借款,或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參、共通約定條款:
一、簽名印鑑:立約人就本借款與貴行一切往來,悉憑本約定書之簽名或印鑑任擇一式,即生效力。但立約人透過網路向貴行申辦信用貸款,而同意以符合
「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立約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者,不在此限。
二、文書送達
(一)立約人因住址、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情事變更者,應即以書面或電話將變更事由通知貴行,否則與貴行所生糾葛或因而造成貴行損失者,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立約人與貴行往來時,同意以貸款申請書所載之住所為相關文書之指定送達處所。立約人之住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貴行,否則貴行依貸款申請書記載或立約人最後以書面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亦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一、利率調整之通知(借款利息採定儲利率者適用)
(一)貴行應於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或其他指標利率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立約人,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利息,惟政策性貸款如因政府法令規定調整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告知方式,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另需以書面或電子化通知,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三)如有其他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十二、立約人同意貴行進行相關催告追索(存證信函費、郵費)及進行各項司法程序 (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聲請假扣押、聲請本票裁定及匯費)所支出費用,除經法院認定貴行提起之司法程序為無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概由立約人負擔。
十三、定儲利率指數定價特別約定條款(借款利息採定儲利率者適用)
(一)定儲利率訂價指數:參考下列十家銀行之一年期固定利率定儲平均利率為訂價指數,包含:臺銀、合庫、土銀、一銀、彰銀、華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貴行同意方式通知之通信地址投郵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後,即視同已送達。 (二)為保障客戶權益,排除不理性牌告調整。每次取樣時,排除此十家銀行中,x
(二)貴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
三、授信額度及期限特約事項
(一)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2.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3.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4.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二)立約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2.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者。
3.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四、抵銷預約及抵充順序
(一)立約人若有對貴行任一債務到期或經貴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之情形時,貴行得將立約人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經向立約人以書面通知後,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
(二)立約人了解並同意與貴行簽訂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係以立約人與貴行簽訂之任何契據產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貴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為解除條件,一旦解除條件成就,則前述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當然失其效力,貴行應立即返還該支票存款戶所餘存之款項,經通知立約人後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於書面通知立約人時即生抵銷之效力。
(三)同時貴行發給立約人之存褶、存單、支票或其它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立約人者,從其指定。貴行依前第(二)項及第(三)項書面通知之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1.借款人對貴行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貴行之債權於貴行對立約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2.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3.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另立約人之存款及對貴行之其它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貴行對保證人不得得使抵銷權。
五、借據之瑕疵、毀損、喪失所生風險之負擔:立約人所簽發借據及對貴行所負
率最高兩家以及最低兩家銀行,以剩餘之六家銀行為取樣銀行。
(三)指數調整頻率與選取日期: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指數之選取為重定價日前 7 日之訂價指數平均數,詳細調整期間及適用指數如附表,並以此類推。
重定價期間 | 11/23~2/22 | 2/23~5/22 | 5/23~8/22 | 8/23~11/22 |
取樣日期 | 11/16~11/22 | 2/16~2/22 | 5/16~5/22 | 8/16~8/22 |
⚫利率資料以央行當日早上 11:30 公告資訊為準。指數以小數點以下兩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如生效日遇非營業日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
(四)訂價指數構成修正程序:在下列狀況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全權逕行更改訂價指數的參考銀行,並另行逕指定其他在本國合法營業之商業銀行代之。
⚫參考銀行之中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參考銀行之中的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 twB。參考銀行之中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產品。
⚫參考銀行之定期儲蓄存款總市佔率低於本國銀行定儲市場 50%。
(五)於重大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時,以致於市場定儲利率明顯偏離市場利率水準時,貴行得於十個銀行營業日前,於貴行之營業場所,貴行網站或報章雜誌公告後,逕自將訂價指數更改為基本放款利率繼續承作之。
十四、循環動用一般條款
(一)立約人以網路銀行或電話暨行動銀行之密碼或存摺與提款憑條自借款帳戶提款、轉帳或消費轉帳扣款,或委請貴行逕由指定帳戶辦理自動扣償或付款而致立約人存款不足支付時,貴行依本約定書或另訂契約文件在約定之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限內,得就其存款不足金額由電腦自動辦理轉帳撥貸。
(二)立約人同意前項由電腦自動辦理轉帳撥貸之交易紀錄及其金額即為向 貴行借款行為及其金額收訖之認定依據與證明,貴行無須另行舉證,立約人絕無異議。
(三)立約人同意每次存入之款項,應先扣抵沖還借款相關費用、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若尚有餘額始以存款處理,無借款相關費用、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則全部以存款處理。
十五、其它
(一)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提供各項業務、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訊息,及寄送各項業務之消費、行銷或優惠活動訊息;如立約人未同意,貴行即無法提供前述訊息。
(二)本借款之約定書乙式二份,由貴我雙方各執乙份為憑,貴行於撥貸完成後郵寄至立約人於本借款申請書所載之通訊地址或由貴行人員親自交付。立約人透過網路向貴行申辦信用貸款者,立約人同意本約定書由貴行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交付,並同意以貴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前述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之一。
之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事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 (三)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書面協議訂定之。
致有毀損、喪失時,或遇借據等債權證書被變造而貴行並無重大過失時,立約人得隨時請求補正提供借據或其他債權證書。
六、契約條款修正或變更:除有增加立約人之任何費用及支出等負擔者外,貴行將本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條款變更,經貴行以郵寄方式送達立約人依本契約約定之送達處所或公告於本行網站後,如立約人於七日內未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變更。
(四)本約定書所定事項以貴行營業地為履行地。
(五)立約人就本信用貸款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須洽貴行客服專線 (00)0000-0000 或連結貴行官網 xxx.xxxxxxxx.xxx 再點選客服聯絡,向貴行提出申請,上述專線如有變更,依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者為準。
(六)立約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得向貴行客服部門提出申訴,並撥打以下專線 (00)0000-0000。貴行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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