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宇通重工 股票代码: 600817.SH 收购人: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8 号 通讯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8 号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上市公司: |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宇通重工 |
股票代码: | 000000.XX |
收购人: |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xxxx 0 x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 0 x |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二月
x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后续披露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本收购要约尚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在本次交易取得全部批准后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xx.xx)。
x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xx设先生因退休原因,将不再符合通泰合智股东资格,经通泰合智股东会决议同意,xx设先生与xxxx、xxxxx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xx先生拟受让xx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8.00%股权,xxxxx拟受让xx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6.00%股权。转让完成后,xxxxx将持有通泰合智 52.00%股权,持股比例将超过 50%,将成为通泰合智实际控制人。因通泰合智间接控制宇通集团,xxxxx将成为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xxxx、xx新创合计持有宇通重工 68.56%股份,前述股权转让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拟由宇通集团履行上述义务。
二、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宇通重工除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西藏德恒、德宇新创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其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不以终止宇通重工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为 9.17 元/股。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票比例低于 10%,宇通重工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而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公司披露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公告后复牌,停牌一个月后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 6 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或股权分布在 6 个月内重新具
备上市条件,但未在披露相关情形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若宇通重工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宇通重工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宇通重工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宇通重工的控股股东可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宇通重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宇通重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宇通重工的上市地位。如宇通重工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仍保证宇通重工的剩余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一、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宇通重工
股票代码:000000.XX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宇通重工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356,493,406 | 65.27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189,686,631 | 34.73 |
三、股本总额 | 546,180,037 | 100.00 |
二、收购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收购人名称: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xx开发区长椿路 8 号
通讯地址:xxxxxxxxxx 0 x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一: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大楼五层 1511 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号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二: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 3 层 03 室
通讯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 3 层 03 室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23 年 2 月 6 日,通泰合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通泰合智股权转让事宜的相关议案。
2023 年 2 月 6 日,宇通集团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相关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本次收购要约尚未生效。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xx设先生因退休原因,将不再符合通泰合智股东资格,经通泰合智股东会决议同意,xx设先生与xxxx、xxxxx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xx先生拟受让xx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8.00%股权,xxxxx拟受让xx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6.00%股权。转让完成后,xxxxx将持有通泰合智 52.00%股权,持股比例将超过 50%,将成为通泰合智实际控制人。因通泰合智间接控制宇通集团,xxxxx将成为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xxxx、xx新创合计持有宇通重工 68.56%股份,前述股权转让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拟由宇通集团履行上述义务。
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宇通重工除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西藏德恒、德宇新创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其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不以终止宇通重工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已披露的收购人拟通过要约收购宇通重工股份的情形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增持宇通重工股份的明确计划,也没有直接或间接处置其拥有的宇通重工股份或股份对应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宇通集团承诺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要约收购所获
得的股份。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情况
x次要约收购股份为除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西藏德恒、德宇新创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 要约价格 (元/股) | 要约收购股份数量 (股) | 占宇通重工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比例(%) |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9.17 | 148,046,663 | 27.11 |
若宇通重工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计算基础
(一)本次要约收购价格
x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9.17 元/股。
(二)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1、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即 2023 年 2 月 7 日,下同)前
30 个交易日,宇通重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9.17 元/股。
2、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直接买卖宇通重工股票的情形。
3、通泰合智作为通泰人合系列有限合伙企业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通泰志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要约收购系收购人履行通泰合智股权转让将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xxxx《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丧失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的,应主动放弃其股东表决权,并向符合资格的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转让价格为原
始出资额。通泰志合、通泰人合系列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永久放弃其对合伙企业的收益权。因此,通泰合智对通泰志合、通泰人合系列有限合伙企业仅享有重要事务决策权,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通泰合智的注册资本总额为 200 万元,转让价格以拟转让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额作为定价依据,游明设先生拟向xxx先生转让的股权比例为 6.00%,前述定价依据符合《公司章程》及《合伙协议》规定。因通泰合智不享有宇通重工的收益分配权,其转让价格并不代表其控制的宇通重工股份价值。本次转让通泰合智 6.00%股权,按其间接影响的收购人及子公司在宇通重工总股本 68.56%*6.00%计算,本次拟要约收购价格不低于本次股权转让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价格。
经综合考虑,收购人以 9.17 元/股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该要约价
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
支付的最高价格,也不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八、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将 2.72 亿元(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 20%)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收购人进行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收购人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宇通重工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九、要约收购期限
x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 30 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请参见后续公告的要约
收购报告书全文相关内容。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xx.xx/)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十、收购人拟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
x次要约收购拟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收购人财务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
十一、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期
x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于 2023 年 2 月 8 日签署。
1、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2、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宇通重工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宇通重工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义务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本次股权转让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本次收购要约尚未生效。
4、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宇通重工除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xxxx、德宇新创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虽然收购人发出本要约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但如本次要约收购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收购人可运用其所拥有的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促使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如上市公司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能按要约价格将其股份出售给收购人。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拟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在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上市公司、宇通重工、公司 | 指 |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宇通集团 | 指 |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
x次要约收购、本次收购 | 指 | 宇通集团向除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xxxx、德宇新创 以外的宇通重工股东发出的全面要约 |
本次股权转让 | 指 | xx先生拟受让游明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8.00%股权, xxxxx拟受让xx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6.00%股权 |
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 指 | 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 收购报告书》 |
报告书摘要、本报告书摘要、 | 指 | 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 收购报告书摘要》,于 2023 年 2 月 6 日签署 |
x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 指 | 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 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于 2023 年 2 月 8 日签署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2023 年 2 月 6 日,xx设先生与xx先生签署的《郑州通泰合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xx设先生与xxxxx签署的《郑州通泰合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
xxx等 7 名自然人 | 指 | xxx、xxx、xxx、xxx、xx、xxx、游 x设 |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指 | 宇通集团、德宇新创及西藏德恒 |
通泰志合 | 指 | 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通泰合智 | 指 | 郑州通泰合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德宇新创 | 指 | 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
西藏德恒 | 指 | 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华泰联合、财务顾问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通商律师、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x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11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针对本次要约收购,收购人为宇通集团,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为德宇新创、西藏德恒,相关情况如下:
(一)收购人——宇通集团
公司名称 |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 | 郑州xx开发区长椿路 8 号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80,000 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49214393L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及其电池、电机、整车控制技术的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技术服务;信息服务;xx技术产业投资与经营;进出口贸易;水利、电力机械、金属结构件的生产与销售;房屋租赁;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专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租赁;机械维修;对外承包工程业 务。以上凡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资质证生产、经营。 |
营业期限 | 2003-04-23 至长期 |
主要办公地点 | xxxxxxxxxx 0 x |
股东名称 | 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85%,郑州亿仁实业有限 公司持股 15%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 |
(二)一致行动人——德宇新创
公司名称 | 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x | 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30,000 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091MA6T362MX8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业务);创意服务;教育咨询;会议 服务;网上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与推广;网络工 |
程;供应链管理。 | |
营业期限 | 2017-06-12 至长期 |
主要办公地点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大楼五层 1511 号 |
股东名称 |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三)一致行动人——西藏德恒
公司名称 | 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 | 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 3 层 03 室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00,000 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195MA6T33B41C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商务信息服务(不含投资 咨询);会务服务。 |
营业期限 | 2017-05-27 至 2037-05-26 |
主要办公地点 | 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 3 层 03 室 |
股东名称 |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宇通集团
1、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通泰志合持有宇通集团 85%股权,为宇通集团的控股股东,通泰合智作为通泰人合系列有限合伙企业及通泰志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对通泰志合的重要事务享有决策权,不享有收益分配权,为宇通集团的间接控股股东,xxx等 7 名自然人为宇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宇通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合伙人 | |
P,99.99% |
xxxx7名合伙人代表 (实际控制人) | |
100% |
L
99%
1%
郑州亿仁实业
有限公司
xx
xxx
控制
GP,0.01%
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郑州通泰合智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通泰人合系列
有限合伙企业
GP,0.01%
LP,99.99%
15%
85%
郑州宇通集团
有限公司
控制
2、收购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收购人的控股股东
企业名称 | 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云港路交汇处金融广场北侧五层 5021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郑州通泰合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出资额 | 15,123.0525 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399045840Q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合伙期限 | 长期 |
通讯地址 | 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云港路交汇处金融广场北侧五层 5021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 |
(2)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为xxx、xxx、xxx、xxx、xx、xxx、xx设等 7 名自然人,作为通泰合智的股东,分别持有通泰合智 46%、8%、8%、8%、8%、8%、14%的股权,通过控制通泰志合间接控制宇通集团。
在正式发出收购报告书前,通泰合智将完成股权的协议转让,xxxxx将成为xxxx、宇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3、收购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宇通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和主营业务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本(万元) | 控制股份比例 |
1 |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客车及配件、附件制造,客车底盘的设计、生产与销售机械加工、客车产品设计与 技术服务。 | 221,393.9223 | 直接持股 37.70% 间接持股 3.95% |
2 |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等。 | 54,618.0037 | 直接持股 53.97% 间接持股 14.59% |
3 | 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 赁;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 清算方案设计等。 | 100,000 | 直接持股 85% 间接持股 15% |
4 | 宇通商用车有限公司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 等。 | 40,000 | 间接持股 100% |
5 | 猛狮客车有限公司 | 客车和客车底盘以及有关零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和 服务。 | 15,000 | 直接持股 100% |
6 | 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商务信息服务(不含投资咨询);会 务服务。 | 100,000 | 直接持股 100% |
7 | 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业务);创意服务;教育咨询;会议服务网上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 售。 | 30,000 | 直接持股 100% |
;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宇通集团外,宇通集团控股股东通泰志合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和主营业务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本(万元 | 控制股份比例 |
1 | 拉萨德xxx实业有 限公司 |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 询和投资管理业务) | 10,000 | 直接持股 85% |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和主营业务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本(万元 | 控制股份比例 |
1 | 郑州通泰合智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信息化 技术服务。 | 200 | 直接持股 100% |
(二)一致行动人——xxx创
1、德宇新创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宇通集团持有德宇新创 100%股权,为德宇新创的控股股东。xxx创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参见“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之“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之“(一)收购人股权及控制关系”。德宇新创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合伙人 | |
P,99.99% |
xxxx7名合伙人代表 (实际控制人) | |
100% |
L
99%
1%
郑州亿仁实业
有限公司
xx
xxx
控制
GP,0.01%
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郑州通泰合智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通泰人合系列
有限合伙企业
GP,0.01%
LP,99.99%
15%
85%
控制
郑州宇通集团 有限公司 | |
100% |
拉萨德宇新创实
业有限公司
2、德宇新创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德宇新创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和主营业务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本(万元) | 控制股份比例 |
1 | 河南海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 冷、空调设备销售等。 | 10,000 | 直接持股 90% |
2 | 郑州宇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汽车新材料、皮革制品的 制造与加工;批发兼零售五金交电;电子商务。 | 963.4 | 直接持股 70% |
3 | 郑州众城润滑科技有 | 电子、机械、五金、液压 | 2,000 | 直接持股 8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本(万元) | 控制股份比例 |
限公司 | 润滑设备、车辆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开发、销售及服务管理咨询服务;货物或技 术进出口。 | |||
4 | 郑州之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技术开发、转让;空 调及配件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 | 10,000 | 间接持股 100% |
5 | 河南快鹿出行服务有限公司 | 自有汽车租赁服务、客运服务、汽车维修、普通道 路货物运输服务。 | 3,000 | 直接持股 90% |
6 | 河南利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新能源产品、电池及零配 件的技术研发、加工、销售、租赁及技术服务。 | 5,000 | 直接持股 85% |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德宇新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和主营业务参见“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之“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之“(一)收购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三)一致行动人——xxxx
1、西藏德恒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宇通集团持有西藏德恒 100%股权,为西藏德恒的控股股东。西藏德恒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参见“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之“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之“(一)收购人股权及控制关系”。西藏德恒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合伙人 | |
P,99.99% |
xxxx7名合伙人代表 (实际控制人) | |
100% |
L
99%
1%
郑州亿仁实业
有限公司
xx
xxx
控制
GP,0.01%
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郑州通泰合智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通泰人合系列
有限合伙企业
GP,0.01%
LP,99.99%
15%
85%
控制
郑州宇通集团 有限公司 | |
100% |
西藏德恒企业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2、西藏德恒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西藏德恒不存在控制的下属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西藏德恒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级核心
企业情况和主营业务参见“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之“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之“(一)收购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宇通集团持有宇通重工 294,756,351 股股份,占宇通重工总股本的 53.97%,西藏德恒持有宇通重工 41,639,968 股股份,占宇通重工总股本的 7.62%,德宇新创持有宇通重工 38,072,695 股股份,占宇通重工总股本的 6.97%。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宇通集团
宇通集团是以客车、卡车为主业的大型商用车集团,产品覆盖客车、卡车、专用车辆、环卫设备及工程机械。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宇通集团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万元) | 5,208,552.76 | 5,131,076.24 | 5,408,237.70 |
净资产(万元) | 2,612,284.28 | 2,495,700.36 | 2,691,810.87 |
资产负债率(%) | 49.85% | 51.36% | 50.23% |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2,817,449.95 | 2,541,208.59 | 3,369,440.13 |
净利润(万元) | 132,797.14 | 259,308.50 | 335,904.63 |
净资产收益率(%) | 5.20% | 10.00% | 12.99% |
注 1: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注 2:资产负债率=年末总负债/年末总资产*100%;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度净利润*2/(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100%。
(二)一致行动人——德宇新创
德宇新创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业务)等。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德宇新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万元) | 87,990.52 | 60,851.42 | 61,536.02 |
净资产(万元) | 50,940.31 | 49,037.45 | 45,782.50 |
资产负债率(%) | 42.11% | 19.41% | 25.60% |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63,903.24 | 24,104.93 | 28,853.71 |
净利润(万元) | 209.42 | 2,711.46 | 25,566.10 |
净资产收益率(%) | 0.42% | 5.72% | 88.00% |
注 1:以上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注 2:资产负债率=年末总负债/年末总资产*100%;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度净利润*2/(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100%。
(三)一致行动人——西藏德恒
西藏德恒主要从事企业管理服务。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西藏德恒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万元) | 100,018.67 | 100,020.82 | 117,759.05 |
净资产(万元) | 100,018.67 | 100,020.82 | 111,422.07 |
资产负债率(%) | - | - | 5.38% |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 | - | 5,794.32 |
净利润(万元) | -2.15 | -1.43 | 427.42 |
净资产收益率(%) | - | - | 0.40% |
注 1:以上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注 2:资产负债率=年末总负债/年末总资产*100%;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度净利润*2/(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100%。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 5 年未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收购人——宇通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宇通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曾用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居留权 |
1 | xxx | 410104195402****** | 无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无 |
2 | xxx | 411222197707****** | 无 | 男 | 董事、副总裁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无 |
3 | xx | 410923197710******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无 |
4 | xx | 410104198304******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无 |
5 | xxx | 410329198006******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无 |
6 | xxx | 220102197407****** | 无 | 男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无 |
7 | xx | 429006198411****** | 无 | 男 | 监事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无 |
8 | 位xx | 410526198410****** | 无 | 男 | 监事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宇通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一致行动人——xx新创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xx新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曾用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
1 | xxx | 411222197707****** | 无 | 男 | 执行董事、 总经理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无 |
3 | xx | 429006198411****** | 无 | 男 | 监事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xx新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一致行动人——西藏德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xxxx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曾用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居留权 |
1 | xxx | 411222197707****** | 无 | 男 | 执行董事、 总经理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无 |
3 | xx | 429006198411****** | 无 | 男 | 监事 | 中国 | 河南省郑州市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西藏德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一)收购人——宇通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宇通集团控股股东为通泰志合,实际控制人为xxx等 7 名自然人。除宇通重工外,宇通集团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 | 上市地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控制股份比例 |
1 |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交所 | 宇通客车 | 600066 | 41.65% |
注:上述控制比例为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猛狮客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
以上公司均严格按照各自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规范运作。除上述公司外,宇通集团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xx新创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xx新创控股股东为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xxx等 7 名自然人。除宇通重工外,德宇新创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德宇新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参见“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之“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之 “(一)收购人——宇通集团”。
(三)一致行动人——西藏德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西藏德恒控股股东为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xxx等 7 名自然人。除宇通重工外,西藏德恒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西藏德恒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参见“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之“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之 “(一)收购人——宇通集团”。
八、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持牌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注册地 | 主营业务 | 控制股份比例 |
1 | 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100,000 | 郑州 |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 | 直接持股 85% 间接持股 15% |
九、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xxxx、德宇新创为宇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宇通集团、xxxx、德宇新创为一致行动人。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游明设先生因退休原因,将不再符合通泰合智股东资格,经通泰合智股东会决议同意,xx设先生与xxxx、xxxxx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xx先生拟受让xx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8.00%股权,xxx先生拟受让xx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6.00%股权。转让完成后,xxxxx将持有通泰合智 52.00%股权,持股比例将超过 50%,将成为通泰合智实际控制人。因通泰合智间接控制宇通集团,xxxxx将成为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xxxx、xx新创合计持有宇通重工 68.56%股份,前述股权转让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拟由宇通集团履行上述义务。
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宇通重工除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西藏德恒、德宇新创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其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不以终止宇通重工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收购人作出本次要约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3 年 2 月 6 日,通泰合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通泰合智股权转让事宜的相关议案。
2023 年 2 月 6 日,宇通集团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相关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本次收购要约尚未生效。
三、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持或转让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收购人拟通过要约收购宇通重工股份的情形外,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也没有直接或间接处置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股份对应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宇通集团承诺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要约收购所获得的股份。
一、拟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x次要约收购拟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收购人财务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相关协议正在内部审批过程中,尚未最终签订。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的关系
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财务顾问意见
待正式聘请财务顾问后,财务顾问将及时完成相关尽调、核查事项,及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进行核查,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时发表相关意见。
四、法律顾问意见
待正式聘请法律顾问后,法律顾问将及时完成相关尽调、核查事项,及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进行核查,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时发表相关意见。
除本报告书摘要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xxxx: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所披露的内容以外,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未采取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亦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上市公司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之签章页)
收购人: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xxx
2023 年 2 月 8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xxxx新创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xxx
2023 年 2 月 8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xxx
2023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