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号:YCQ22B00003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 目 号:YCQ22B00003
采购执行编号:50011822022000111
谈判项目名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停车场改造及新建信访接待室等工程采购
采购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永川区益川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温馨提示
一、请各潜在供应商、投标供应商随时关注“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及永川区专属页面以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川区)”子网站,随时关注疫情防控通知、公告、通告等,自觉遵守国家、重庆市、永川区及供应商所在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规定,并按要求做好参与交易人员的相关准备工作,否则将可能影响投标供应商参与现场交易。无论投标供应商查看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上述内容。
二、根据重庆市和永川区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加强对入场交易人员的登记核验,若不符合防控要求,将不能入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请自行评估后果,合理安排人员参与相关活动。
三、根据国家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以下人员将不被准予进入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健康码除“绿码”以外的所有人员;
(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码)除“绿色行程卡(绿码)”以外的所有人员。
目 录
五、低价风险担保 - 15 -
第一篇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重庆市永川区益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停车场改造及新建信访接待室等工程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包号及名称 |
最高限价 (元) |
保证金 (万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停车场改造及新建信访接待室等工程采购 |
3057954.87 |
6.1 |
1 |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采购预算3057954.87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应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谈判有关说明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谈判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谈判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9月7日)起五个工作日。
(四)谈判文件提供期限
1.谈判文件提供期限:同谈判文件公告期限。
(五)谈判地点: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xxxxxxxxxxxx000x0x)
(x)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递交开始时间:2022年9月16日北京时间09:00。
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9月16日北京时间09:30。
(七)谈判时间:2022年9月16日北京时间09:30
五、谈判保证金、采购文件费
(一)谈判保证金递交
1.供应商应足额交纳谈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谈判内容),并汇至所投包对应的任一账户,谈判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谈判截止时间。
谈判保证金账户:
-
户 名: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
账号 1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
账 号
3116 0101 0400 1863 4
账号2
开户行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账 号
0000 0000 0000 000
账号 3
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
账 号
1239 1328 2110 302
供应商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采购人接受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未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开标当日现场退付给供应商;
2.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按原渠道退还。采购人未按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采购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应提交采购合同期满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人投标保证金转至采购人银行账户。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咨询电话:000-00000000
采购文件费缴纳方式
1.供应商通过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金额将采购文件费从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转至下面指定的账户,否则,报名无效。供应商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2.采购文件费用:人民币300.00元/份(售后不退)。
3.采购文件费账户:
户 名: 重庆市永川区益川实业有限公司 |
||
账号 |
开户行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永川支行 |
账 号 |
20350038300100000233141 |
特别提示:供应商应在付款凭证(银行进帐单)备注栏中注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停车场改造及新建信访接待室等工程采购(可简写)字样。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谈判。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谈判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否则按无效处理。
(九)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十)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联系人:xx
电 话:13509402880
地 址:xxxxxxxxxx00x
(x)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永川区益川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xxx
电 话:023-49621986
地 址:xxxxxxxxxxxx000x
第二篇 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一、项目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单位 |
备注 |
1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停车场改造及新建信访接待室等工程采购 |
1项 |
|
二、项目要求
1.永川区公安局新建信访接待室等功能用房、维修改造指挥中心大院训练场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1.1本项目主要有新建信访接待室、功能用房;维修改造指挥中心大院训练场。其中接待室楼层数量一层,建筑面积92.4m2,建筑高度3.4m;功能用房楼层数量两层,建筑面积493.6m2,建筑高度8.1m;指挥中心大院训练场约6000m2。
1.2该工程建设内容为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工程,道路、广场工程。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大院停车场改造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2.1本项目系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大院停车场改造工程,地面改造面积约4300㎡,主要包括场地硬化及电气安装等。
3.其他要求详见附件清单及施工设计图。
4.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时间:自行联系。
如需要现场踏勘,请投标人自行到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现场踏勘。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踏勘现场,对本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了解,并在其响应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因素,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及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项目踏勘联系人:x老师
5.项目人员要求:
项目经理要求: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6.其他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接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系统等。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主动为农民工办理相关保险,施工过程如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
一、建设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建设时间
采购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实施完成建设。
(二)建设地点
建设地点:xxxxxxxxxx00x(xxxxxxx)。
(x)验收方式
工程完工后,由甲方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整理竣工资料并提交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
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本建设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产品质量保证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售后服务内容
成交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1.质量保证期内服务要求
1.1电话咨询
成交供应商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现场响应
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采取相应响应措施;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应在48小时内派出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支持。
三、报价要求及工程结算
(一)报价要求
1.谈判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施工图范围外因特殊情况增加施工部分,清单单价由甲乙双方按照清单计价规则组价自行约定,工程量以双方认可为准。
2.供应商应按下列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工程合同段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2.1永川区公安局新建信访接待室等功能用房、维修改造指挥中心大院训练场建设(1)清单规范及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范。(2)定额:执行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3)工程取费按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
2.2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大院停车场改造工程(1)清单规范及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指南》(2013)、《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中的计算规则;(2)定额:采用《重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
3.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采购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供应商必须按采购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采购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由谈判小组作无效谈判处理。
4.报价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应一致,否则由谈判小组作无效谈判处理。
5.谈判过程中二次报价时,供应商只需对总价进行二次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单项报价在签订合同时按照(第二轮报价的总价减去安全xx施工费和暂列金额与第一轮报价总价减去安全xx施工费和暂列金额相比的下浮比例)的价格比例进行等比例调整即可,二次报价中供应商无需再逐项进行单项报价。
6.供应商的报价中对于采购人给出的安全xx施工费以及暂列金额都不能进行改动,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金额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7.谈判报价范围:各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现场情况进行自主报价。含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安全xx施工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8.价格调整
8.1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单价不可调整,总价可调整。超合同总价部分,即增加投资部分内容实施以前,供应商须事先报采购人,采购人按相关程序获得上级主管及相关部门获得同意,然后再实施。否则,增加投资不予认可,总价不予调整。
8.2增值税: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9〕143号)按9%计取,附加税按增值税的12%计取。
9.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在规定的时间前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10.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谈判小组作无效谈判处理。
11.最高限价
11.1 本项目总报价最高限价为3057954.87元(大写:叁佰零xxxx玖佰伍拾肆元捌角柒分)。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谈判小组作无效谈判处理。
11.2 本采购项目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对应项清单综合单价(含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最高限价,否则由谈判小组作无效谈判处理。
12. 安全xx施工费
12.1根据《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xx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xx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12.2 本工程安全xx施工费由采购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xx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xx施工费暂定金额为:65472.36元(大写:xxx仟肆佰柒拾贰元叁角陆分)。
《报价函》中的安全xx施工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xx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采购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采购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谈判小组作无效谈判处理。
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xx施工费仅针对《报价函》中的安全xx施工费进行评审。
13. 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供应商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第7期永川区和重庆主城区(不含税价)执行,造价信息没有的按市场价格(不含税价)执行;人工价格:按照2022年第7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永川地区第二季度人工工日单价进行调整。供应商自行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1.工程结算总价=( C × E )+( F + G )× P + K + M
C——中标价〔第一轮综合单价报价×(第二轮总报价/第一轮总报价)〕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应按第5项规定执行)。
E——工程施工中的相应部分实际结算工程量(不含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F——因非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的措施项目费(不含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G——按第2.5目、第3.1目至第3.3目规定计算的因非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K——包括按第2.1目和第2.2目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调整费用、第3.4目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3.5目确定的实际结算安全xx施工费、第5.4目确定的规费和税金共计四部分,其中:安全xx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文件中的合格标准计算;增值税按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文相关标准计算。
P——中标价/最高限价。
M——投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
2.工程价款调整
2.1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不调整。
2.2人工价差调整原则:不调整。
2.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对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返工的工程量,采购人不予计量。
2.4当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供应商应按调整后的项目特征及第3.1目和第3.2目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2.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供应商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2.5.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5.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2.5.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供应商提出综合单价,经采购人按第3.1目和第.3.2目确认后执行。
2.6采购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包干。因非供应商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项目清单单价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供应商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采购人按第3.1目和第3.2目确认后调整。
2.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供应商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2.7.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采购人承担;
2.7.2采购人、供应商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7.3供应商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2.7.4停工期间,供应商应采购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其他项目竣工结算调整,相关内容按以下要求调整。
3.1变更的程序、原则和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量及计价定额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其配套文件。
3.2变更缺漏项清单取费标准:按照重庆2018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套用定额和计取各种费用。
3.3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按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中标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供应商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3.4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3.4.1计日工应按采购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3.4.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供应商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采购人、供应商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4.3索赔费用应依据采购人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
3.4.4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采购人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
3.4.5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采购人,若出现差额,则由采购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
3.5安全xx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应工程类别的合格标准计算。
4.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附表第5.2目规定进行调整。
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差异部分进行调整。
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供应商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合同约定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供应商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采购人确认后调整。供应商报价浮动率计算公式:供应商报价浮动率L=(1-P)×100%(P=中标价/最高限价)。
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供应商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采购人确认后调整。
4.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供应商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采购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措施项目费调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3当采购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供应商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将其转由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实施的,致使供应商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供应商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5.工程量偏差
5.1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第5.2目和第5.3目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5.2本工程任一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因第4项规定的工程变更和第5项规定的工程量偏差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综合单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5.2.1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比,增加15%(含15%)以上时,增加部分超过合同工程量15%及以上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并进入结算,调低后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公式: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C×(1-L)(C=中标价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若L大于15%时,此处L值只取15%)。
5.2.2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比,减少15%(含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进入结算,调高后的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公式: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C×(1+L)(C=中标价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若L大于15%时,此处L值只取15%)。
5.2.3全费用综合单价的工程因第4款工程变更和第5款工程量偏差导致实际工程量与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出现的任何偏差,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均不调整。
5.3若工程量出现第5.2目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以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具体调整方法由发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
5.4规费和税金
5.4.1规费是指根据重庆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5.4.2若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重庆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5.4.3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5材料采购
5.5.1本工程材料原则上由成交供应商采购(采购人和供应商)另有约定的除外),采购时须由合同双方认质核价。
5.5.2本工程谈判时工程量清单中以暂估价(暂定价)形式进入谈判文件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依法必须谈判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谈判并以二次谈判价格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未达到依法必须谈判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由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采购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5.6工程竣工结算时间要求
5.6.1成交供应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含工程结算)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必须在5天内审核完成,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送业主单位复核,审核工程结算。
5.6.2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能按时提交结算资料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1天起,按相关规定给予成交供应商相应处罚,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6. 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以区财政局或者审计机关的结果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时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二)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如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支付50%预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供应商须提供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如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付款周期:采购人按不超过经采购人审核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采购人审核后的工程款合同总金额的80%(减去已预付款的30%)。采购人按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政府投投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公(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2021]4号文件)的规定,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三)成交供应商完工后,必须及时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如有投诉材料费、人工费未结清的情况,采购人将暂停余款支付,并有权动用成交供应商一切费用解决属实投诉纠纷。
(四)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时间: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五、低价风险担保
成交供应商的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应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成交供应商放弃中选资格,采购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如有),并报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采购人接受投标人以银行转账、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低价风险担保金。
注:①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②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也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③保函的担保金额、有效期、付款(或索赔或兑付)条件、免责条款(或情形)等内容不得与“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实质性要求相背离(或抵触或抗辩)。
2.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选价)×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红名单中的成交供应商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成交供应商是否属于红名单的确定方式: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2.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申请人的时间:从采购人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送达成交供应商之日起10天以内。
2.4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选资格。
2.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4.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成交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中选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选资格,投标保证金(如有)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由采购人报行政监督部门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备注:当成交供应商或拟成交供应商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采购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申请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
6.1拟成交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保函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人应当拒收。
6.2拟成交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保函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视为放弃中选,取消中选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谈判及采购终止
一、采购程序
(一)谈判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
(二)竞争性谈判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谈判顺序,由本项目谈判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前,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保证金等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二)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三) |
保证金 |
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足额交纳所参与包的保证金。 |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谈判的,共同联合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谈判和澄清。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实质性响应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1 |
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 |
按“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
|
响应方案 |
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2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
3 |
响应文件内容 |
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谈判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 |
谈判有效期 |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
(三)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
(四)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六)供应商在谈判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
(七)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正式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谈判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八)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补充文件)。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二、评定成交的标准
(一)谈判小组将依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对技术(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最后报价,并依据价格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二)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相同,按技术(质量)的优劣顺序排列;以上都相同的,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
(三)成交价格=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三、无效谈判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谈判: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
(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谈判的;
(四)供应商未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足额交纳所参与包保证金的;
(五)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未按“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七)供应商不接受谈判小组修正后的价格的;
(八)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包)谈判的;
(九)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谈判费用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一)竞争性谈判文件由竞争性谈判邀请书、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谈判项目服务需求、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谈判及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三、谈判要求
(一)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
1.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规定进行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2.联合体
2.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谈判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谈判。
2.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篇”)。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联合协议,共同联合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谈判和澄清。共同联合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5联合体谈判业绩计算,按照共同联合协议分工认定。
2.6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7以联合体谈判的,共同联合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谈判和澄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出具。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篇”)。
3.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二)保证金:
1.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第一篇 五、保证金”;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质量)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3.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在谈判有效期过后三十天继续有效。
(三)修正错误
x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谈判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署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视为无效谈判。
(四)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签署、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署、盖章。
3.若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错处作必要修改,则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确认。
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谈判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谈判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六)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谈判,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变更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xxx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xxx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七、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八、项目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一)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后施行下浮15%执行:
招标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备注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
100-500 |
1.1% |
0.8% |
0.7% |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5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合计收费=(1.5+4.4)×0.85=5.015(万元)
注:中标供应商如未按上述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十、交易服务费
项目中标金额 (人民币,万元) |
收费费率 |
备 注 |
100(含)以下 |
1.0‰ |
1.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交易服务费按永发改委〔2019〕6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3.每宗交易收费不低于500元。 |
100—500(含) |
0.95‰ |
|
500—1000(含) |
0.9‰ |
|
1000—5000(含) |
0.85‰ |
|
5000—10000(含) |
0.8‰ |
|
10000以上 |
0.7‰ |
注:交易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实例:某项目中标金额为5000万元,计算交易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0.1万元
(500-100)万元×0.95‰=0.38万元
(1000-500)万元×0.9‰=0.45万元
(5000-1000)万元×0.85‰=3.4万元
合计收费=0.1+0.38+0.45+3.4=4.33(万元)
(二)中标人为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十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第六篇 合同草案条款
合同文本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七篇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报价函
工程量清单
二、技术(质量)部分
(一)技术(质量)响应偏离表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它服务承诺(如有,则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自定)
(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报价函
竞争性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谈判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谈判项目的竞争谈判。
1.愿意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交付及技术服务,项目初始报价(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
3.我方承诺:本次谈判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谈判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谈判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我方同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保证金。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缴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二、技术(质量)部分
(一)技术(质量)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谈判项目名称:
序号 |
采购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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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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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谈判项目名称:
序号 |
采购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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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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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谈判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谈判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2.若为联合体参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出具。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xxxx: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施工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实施。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自定)
(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