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
东 莞 市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2 0 0 9 版 )
工程名称:东莞市桥头镇东太湖排渠水生态及环境提升工程
工程地点:东莞市桥头镇
建设单位:东莞市桥头镇工程建设中心
施工单位:
二零二二年 月
目 录
17.4 质量保证金 102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03
17.6 最终结清 104
17.7 竣工财务决算 104
18 竣工验收(验收) 105
18.1 验收工作分类 105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05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05
18.5 阶段验收 105
18.6 专项验收 105
18.7 竣工验收 106
18.8 施工期运行 106
18.9 试运行 106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06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106
19.7 保修责任 106
20 保险 107
20.1 工程保险 107
20.4 第三者责任险 107
20.5 其他保险 107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07
21.不可抗力 108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8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8
22.违约 109
22.1 承包人违约 109
22.2 发包人违约 110
23.索赔 111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11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11
24. 争议的解决 111
25.完工清场及撤离 111
26.保密 111
27.补充条款 111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14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115
附件二:廉政合同(格式) 117
合同协议书
东莞市桥头镇工程建设中心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东莞市桥头镇东
太湖排渠水生态及环境提升工程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
包人”)对 东莞市桥头镇东太湖排渠水生态及环境提升工程(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不含本款第(9)项的内容);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文件;
(7)招标图纸;
(8)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已修正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招标会议记录(不含本款第(7)、(8)项的内容);
(10)经双方确认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暂定):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中标下浮率:百分
之 点 (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
5.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240 天。
9. 本合同正本一式 十六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持 六 份,乙方持 六 份,主管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人各持 一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私章)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私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核备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业合同条款中指明并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复、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求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
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 4.3.7 条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xx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xx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xx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xx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
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
应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 月 | 工程 预付款 | 完成工作 量付款 | 保留金 扣留 | 材料款 扣除 | 预付款 扣还 | 其他 | 应收款 | 累计 应收款 |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施工;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试件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 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t1
Ft 2
Ft 3
Ftn ⎞ ⎤
ΔP = P0 ⎢ A + ⎜ B1 × F + B2 × F + B3 × F ++ Bn × F ⎟⎟ −1⎥
⎣ ⎝ 01 02 03 0n ⎠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材料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
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内,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安全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振奋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00.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
18.1 验收及类别
x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 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人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人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人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人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
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
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前 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7 图纸: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
1.1.1.9 其他合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补充通知、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承包人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发包人认为应纳入合同文件内的资料、文件。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充通知: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有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即甲方): 东莞市桥头镇工程建设中心 。
1.1.2.3 承包人(即乙方): 。
1.1.2.5 分包人: 。
1.1.2.6 监理人: 。
本项文末增加第 1.1.2.7~8 目内容: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经政府水利水电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核准的项目划分中的单位工程,或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9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若承包人认为施工现场不
能满足生产、生活等需要而另行租赁场地或占用道路的,承包人应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
中。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范围。施工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清理现场,
不得占用红线范围内任何用地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临
时办公(生产、生活)板房、机械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等临时设
施占地等,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所需样貌,需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承担。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单元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 日期
工期:240 日历天
计划开竣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
出的书面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发包人复核批准的时间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19.1 款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8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的款项。
1.1.5.9 合同结算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款。
1.1.5.10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1.5.11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1.5.12 经发包人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承包人根据已办理施工图技术审查及备案(如有)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各项取费标准、建设地区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等资料及本合同其他约定编制的工程预算造价文件,并且该工程预算造价文件已经发包人审定。
1.1.6 其他
x项补充第 1.1.6.2~1.1.6.13 目
1.1.6.2 中标下浮率
中标下浮率(即中标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100%= %。
上式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安全生产措施等单列费。
1.1.6.3 安全生产措施费(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等单列费):即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提及的“安全生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xx施工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用等安全防护保障相关的费用。
1.1.6.4 合同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6.5 节点工期:在合同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审批的)或进度时间表上设立一些重要的时间检查点(或完成时间点),便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利用这些重要的时间检查点(或完成时间点)来对项目的进程进行检查和控制。这些重要的时间检查点(或完成时间点)即为项目的里程碑日期。
1.1.6.6 关键路径:指合同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合同进度计划时商定。
1.1.6.7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旅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8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 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10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1.6.1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6.12 工程质量保修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6.13 xx协议书,指依据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廉政建设所签订的合同。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为准: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不含本款第(10)项的内容);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文件;
(8)招标图纸;
(9)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已修正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招标会议记录(不含本款第(8)、(9)项的内容);
(11)经双方确认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以对承包人约束较严条款优先解释;当上述合同文件内容、图纸含糊不清的,以编制单位的解释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按本项目承包范围及合同总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变更设计、增减工程、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可调整的费用除外)。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图纸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2)图纸提供的数量:书面版 6 套,电子版 1 套(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发包人提供增加图纸的份数,承包人为此支付费用);
相关的标准与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上述图纸,未经监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6.3 图纸的修改由发包人提供
(1)提供的时间:修改后 3 日内;
(2)提供的数量:书面版 6 套,电子版 1 套;
相关的标准与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上述图纸的修改,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6.4 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对图纸和现场地形、地物结合勘察文件进行认真复核和测量,并及时上报所发现的问题,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发现后 3 日内一次性、完整且及时的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未尽专业职能(技术能力)发现前述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 7 日内做出决定。承包人未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所施工工程不符合相关规范及使用功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免费拆除,并不增加任何费用。
本款补充 1.6.5 项:
1.6.5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含但不限于承包人的投标相关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公益宣
传广告、主要的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周报表及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清单、材
料进场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
更、各类工艺工序优劣对比汇报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竣工后评估及审计资料等;根据工
程建设需要发生的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经济签证单的附图;编制工程竣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①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承包人须结合项目实际情
况编制合同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人。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承包人逾期提交上述合同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日。
②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如须采用较复杂的施工技术的施工
方案),施工中因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方案
需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的,其审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论证审查后需要调整施工方案而导
致的措施费和工期的增减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在建工程工地管理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期内水
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xx施工等,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切实强化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基坑(沟槽)开挖支护、顶管施
工、起重吊装作业、防洪防汛等各项安全措施,深入细致排查隐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加强xx施工和卫生管理宣传工作,积极在围墙、围栏、工棚发布公益宣传广告,悬挂宣传标
语等,在工地显著位置按相关部门要求设立广告牌、警示语及宣传画等,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④承包人的交通疏导方案须报当地交管部门审批,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方案执行。
⑤其他文件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包括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交;承包人逾
期提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版文件 3 份、电子版 1 份,或按发包人另行书面指令的数量
进行提交。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期限为:除竣工图批复审查时限为收到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的要求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准确的文件后 7 天内进行批复。若在批复过
程中发现收到的文件不完整、不正确,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递交文件直至符合监理人的要求
为止,批复时限自监理人确认承包人递交的文件确已完成、正确之日起计算。
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纸质版文件 3 份、电子版 1 份,或按发包人另行书
面指令的形式进行提交。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
本款补充第 1.7.4、1.7.5 项
1.7.4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视为送达的标准: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通知均应按照合同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作出。合同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亦为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发件人寄出邮件后 3 日视为送达日期(无
论收件人实际收件时间、是否实际收到、无法送达或退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送达之日即视为送达。对方应对送达地址负责,如有变更,变更方负有义务通知对方,并提前 5 天书面告知新的联系人信息。如未告知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未告知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1.7.5 联络(约见)法定代表人
在项目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必要时发函联络(约见)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该授权代理人须为承包人单位副总经理(或以上)级别人员],以解决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须本人亲自到场。如果未能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第一次发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的,承包人除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处以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第二次发函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的,承包人除应承担相关
责任并处以人民币 5,000 元的违约金及一切后果外,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情节严重者将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违约金处置。同时,发包人保留继续发函约见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如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的,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外,对承包人还处以人民币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因前述承包人违约行为导致暂停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 转让
x工程严禁转包,如承包人隐瞒真相私自转包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对于已实施的转包部分的工程不予结算和支付。
1.9 严禁贿赂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同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
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提供。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同时,关于提
供基础资料的补充:
(1)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施工前对施工场地内对地下管线、设施进行核实的义务,承包人须利用专业技能及在行业内的资源,自行了解、掌握为本工程施工所需的相关资料,且承包人须就对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或解释及选择及采用负责。本合同的签订,视为承包人已接受发包人已按时提供资料,且提供资料的义务已履行。
(2)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未标明或标示不准确的管线及设施,对影响施工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协助处理。承包人有保护好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进场后应进一步对其核实和勘探,勘探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因承包人施工的原因造成对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破坏,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一切损失赔偿的责任。
本款补充第 2.3.4、2.3.5 项
2.3.4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至于费用增加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风险。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提供或所提供的取土场及弃土场仅供参考,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能以因取土场及弃土场的变化或其他原因增加相关费用;如发生上述情况,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设计文件建议地点仅作参考,如有),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倾倒淤泥、弃方 、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违约、罚款、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在移交永久占地后,承包人对用地负有看管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外来人员或车辆在本项目永久征地范围内倾倒淤泥、弃土和建筑垃圾。承包人应及时发现并报告在永久占地范围外倾倒淤泥、弃土和建筑垃圾可能对本项目的影响情况。
2.3.5 提供施工条件的补充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在工程关键路径不受延误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并明确发包人将以工程用地现状移交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结合用地现状进行施工至满足设计图纸和验收规范要求。
同时,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1)平整工作场地,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发包人提供的接驳点接至工地红线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交通运输的需要,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4)收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给予协助,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由承包人负责参与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用水、用电、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占用道路、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专业分包人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分别由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专用设备、设施供应商的临水、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总包负责临水、临电统一管理。水费与电费如存在由发包人代缴情形的,按当地水、电收费标准执行,从总包当期进度款中扣减。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及甲供(如有或)设备等设备安装调试期间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电源(含大于 16 平方毫米的五芯电缆及配电箱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至电梯机房附近,具体提供时间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工地代表通知为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8 其它义务
2.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如有需要);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 协助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工地红线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2.8.3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协助收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给予协助,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本款细化为: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3) 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其工程延期每次超过 7 天和累计超过 56 天后); (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5)任何工程项目的变动、增加和取消必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具体以发包人与监理人所签定的监理合同所列内容为准,发包人在签定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提供监理合同一份。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本项补充第 3.1.4 款
监理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力:
(1)监理工程师无权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2)监理工程师无权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或总额;
(3)监理工程师无权确定第 15.6 款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4)监理工程师无权确定第 15.7 款有关计日工金额的使用;
(5)监理工程师无权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6)监理工程师无权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项补充: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不限于):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1
项。
4.1.5 项补充:①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②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9 项补充: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自行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和通讯等,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合同价内。
(5)承包人应自行办理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手续,协调处理现场周围影响工程施工的有关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从开工到竣工验收的所有过程及结果资料(包含声像资料、关键工序及隐蔽验收等相关视频资料);完整竣工资料(包括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等)需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发包人要求 。
(7)按照发包人要求,在 24 小时内把以下人员调离出本工程,否则每人每次每天支付违约金
500 元;同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令发出后 2 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下述调离的 人员:①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或经常不到岗的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等;
②不积极配合、服从发包人、监理工作者;③违反承包人或发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④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⑤与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⑥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8)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垃圾(弃土)处置等为保证正常施工及达到使用条件的全部证件及手续,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办理上述事项的时间、需缴纳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应无偿代为办理并提供专业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其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应满足发包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需求。配合协调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延误工期,否则按人民币 5,000 元/天计算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9)承包人应负责现场施工道路铺设、维修、管理及日常保洁工作;负责现场内绿化植物的栽种、养护等工作;负责任何进出场车辆的清洗与管理登记工作;安排整个场地有组织的临时给排水系统;负责场区内建筑及生活垃圾的清运;负责卫生间化粪池的定期清理;负责公共卫生间的清扫;负责现场临时设施设备(如临时变压器、电缆、临时供水管道、发电机等)的维护、维修、保养和防盗等;负责发包人及其代表临时办公室与辅助设施的打扫、日常维护与使用;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污水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以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为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
(10)项目竣工后,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及时拆除相应的临时设施,并将垃圾外运。该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发包人要求需要保留的临时设施,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保留,所涉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11)承包人每月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一份施工情况报告,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有:①设计
(如果有)、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②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③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④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材料的检验批次及检验结果;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⑤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⑥施工过程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⑦费用申请与费用支付(含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汇总。
(12)负责做好安全鉴定工作,在进行施工作业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村委以及业主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做好安全鉴定工作(具体需要鉴定的建筑物、构筑物范围,须满足当地政府、村委以及业主要求),鉴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或者施工完毕后建筑物、构筑物等业主提出建筑物、构筑物等受损需进行第二次(或多次)鉴定的,第二次(或多次)鉴定的费用(不论鉴定结果是否属承包人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根据鉴定数据,确定经鉴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确实是因承包人施工而受损,承包人应自行与政府、村委及业主协
商赔偿,所有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承包人不及时赔偿,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款项用于赔偿。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13)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①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至发移交证书之日止;
②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③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发移交证书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4)廉政建设要求
①承包人建立健全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机制,明确主抓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使廉政文化与企业和工地的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确保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②承包人负责做好工地廉政教育宣传工作,包括:
a\将廉政、安全等主题教育纳入工地例会、工程进度分析会、标化工地创建等专项活动中,通过召开工程廉政主题学习会、组织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等形式,推进工地廉政文化建设。
b\因地制宜地设置廉政文化建设景观,在工地围墙内侧、临近现场办公区域,施工企业应悬挂廉政宣传画,不少于五幅;布置相应的宣传标语,标语不少于两条;设置宣传橱窗在各项目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布置公布xx自律承诺和廉政管理责任制等。
③如承包人未按上述①、②项规定执行,工地现场廉政教育宣传活动落实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视具体情况对承包人处以 1000-2000 元的违约金。
(15)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资金(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等)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用于本合同工程以外的其他用途。预付款只能用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
(16)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①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②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③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④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图纸、合同、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和造价数据链,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和造价数据链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
(17)承包人的其他义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 条、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补充条款。
以上关于承包人责任和义务,如本合同中有不同的约定,以较高要求的为准。
4.2 履约担保 x款细化为:
4.2.1 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金。采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 10%(第一阶段)、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 5%(第二阶段)作为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提供履约保证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应由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并符合如下要求:
①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担保需经担保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执行本项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担保不能对受益人的索赔设定任何的限制条件和免责条款,并应注明是无条件不可撤销,承诺收到受益人书面通知后无需受益人出具任何证明或xx理由即可为受益人支付保证金。
③如使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该机构净资产须不低于 3 亿元,并在本地区域内具有较丰富的承保经验以及良好的承保记录。
④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
⑤以上所有担保机构出现丧失担保资质或索赔拒付行为的,承包单位必须及时更换该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担保。
第一阶段:合同总价的 10%,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二阶段:合同总价的 5 %,人民币(大写) (小写)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 30 天内,自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当日的第二天起算)。
4.2.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1)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第一阶段的担保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至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 30 日内有效,第二阶段的担保期限为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至结
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 30 日内有效。如果履约保证担保额不足,发包人将督促承包人补足履约担保金额,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承包人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担保后,再按程序支付工程进度款。
(2)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有效期届满前 15 天前,无条件办理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在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到期前将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帐户。如担保银行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在规定有效日期内而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必须无条件在到期前 15 天前办妥延期手续。否则,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向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提取履约保证金或向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
4.2.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4.2.4 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工期拖延、欠付工人工资、欠付材料款等情况,发包人在经核查属实后,如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的,有权将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承包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立即没收其履约担保,若造成损失的金额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承包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2.5 支付担保:
按东府〔2005〕57 号文《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因本工程为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已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发包人不另行提供保证担保。
4.2.6 承包人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承包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发包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4.3 分包
第 4.3.1 项细化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本工程严禁转包,如承包人隐瞒真相私自转包工程(或挂靠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没收其履约担保,对于已实施的转包部分的工程不予结算和支付。
第 4.3.2 项细化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第 4.3.3 项细化为:
4.3.3.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
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发包人首先按分包合同金额 1%计付违约金并给予书面警告,若承包人仍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则发包人将对所分包工程不予确认计量、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并处予被分包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直至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4.3.3.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人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发包人首先按分包合同金额 1%计付违约金并给予书面警告,若承包人仍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则发包人将对所分包工程不予确认计量、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并处予被分包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直至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第 4.5.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开工前 3 天 内到职。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项目经理(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建造师)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
(7)死亡的。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应不低于被替换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后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按规定需由任职项目经理的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管理文件必须有本项目任职项目经理的建造师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否则文件将不予于受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更换项目负责人时,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必须不低于被替换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离开现场必须向发包人的工程师代表书面请假(请假条格式必须以发包人提供的为准),经批准方可离开,否则视为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每次违约,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予每天人民币 1,000 元的违约金。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必须更换时,作请假处理,此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甲级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及发票等,并附检查报告报发包人审核,原技术、管理人员请假期满后,
应立即重返本工程,继续负责相关管理;除上述原因外,其它更换技术、管理人员的情形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予每人人民币 1,000 元的违约金。更换技术、管理人员时,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必须不低于被替换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同时担任其它工程的工作视为违约,发包人对承包人每人每次违约处予人民币 1,000 元的违约金,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离开现场必须向发包人的工程师代表书面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否则视为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每次违约,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予每天人民币人民币 1,000 元的违约金。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
x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由于自身管理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混乱且不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程目标的,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应资质等级的新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资料,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负责本工程的相关工作。因以上情形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每次处予人民币 50,000 元的违约金;因以上情形更换其他技术、管理人员时,发
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予每人人民币 1,000 元的违约金。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⑴ 6 级以上的地震;
⑵ 8 级以上的持续 2 天的台风;
⑶ 250 ㎜以上的持续 24 小时的大雨、暴雨;
⑷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2 天的高温天气;
⑸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⑹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补充第 4.12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己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及内容: (1)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
(2) xx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
(3) 创优良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4)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5) 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的保险费;
(6)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
(7)完成本工程的其他所有费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采购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在签订供货协议前应将材质证明材料和供货人资质证明材料按东水利[2008]25 号文(文件如有更新,按新文件执行)提交市水务局备案后送发包人和监理人。
本款补充 5.1.4、5.1.5 项:
5.1.4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品牌。若因客观原因必须更换品牌,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发出纸质版品牌更换申请,若发包人同意更换,更换后的品牌产品功能、品质、规格不得低于原有品牌,且不因更换品牌而调整价差。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地材(碎石、砂等),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但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至少 28 天将主要地材的供应方案(包括采购地材的品种和数量、供应商的名单、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质量证明文件、供货计划等)报监理人批准。永久工程用砂严禁使用海砂。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要求。
5.1.5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补充约定:
(1)一切施工用各类材料设备都必须是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和规定,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全新合格材料。各类材料设备必须从发包人指定品牌中选定,若未指定,由承包人选定三家以上国家优质品牌供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承包人在这些材料的订购、加工之前,应取得发包人的事先同意,同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采购的,所造成的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没有发包人的事先同意,不得采用任何代用材料。
(3)发包人对材料的材源及送检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此类所有材料已批准合格,也不应妨碍发包人在任何时候拒绝采用这类材料。
(4)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核备、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质量瑕疵责任。
(5)材料设备的等级不得低于招标文件所列等级,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进场前必须获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承包人必须保证其使用的材料、设备是用优质原料、全新、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6)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经发包人许可投入本工程使用后,如经有关质量、环保检测部门检验认定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返工、更换合格材料的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实际损失;如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
(7)承包人不得以材料缺货或材料供货期延缓或串换不及时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8)本工程不准使用任何对人有害的设备材料,不准使用国家或东莞规定的禁用材料设备,且承包人必须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材料满足环境卫生的相关规定。
(9)为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等均需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质量要求,并按标准、规范所要求的频率进行自检,禁止各类材料未检先用行为。
(10)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路面所使用的普通和改性沥青(如有时),应采用稳定性较好的品牌沥青,每期计量支付时,承包人须将沥青的出厂证明、出厂实验报告、进货单、进货日期、
发票等复印件附到计量支付文件中,并提供原件核对;同时,对每个沥青路面摊铺点,发包人和监理均到施工现场取样,送市监督站对沥青进行检测、化验。
(11)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材料、设备要求或招标图纸要求,在施工中将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及设备配置的详细清单及样板报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若招标文件中未列明品牌的为由承包人自行选用的材料、设备,应由承包人将详细的配置及样板申报三家以上的品牌供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人考察,在通过考察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未列明品牌的各种材料的报审资料以及承包人和材料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必须送发包人备案。否则,发包人对该材料、设备的费用将不予计量和结算,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发包人给予协助,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
7.2 场内施工道路
第 7.2.1 项细化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桥涵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桥涵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3 场外交通
第 7.3.3 项补充:
7.3.3 承包人大型的、特殊的车辆在公共的道路上行使,应在交通主管部门办理通行许可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红线范围内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 爆破工程;
(9)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版、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其中上述(4)、(5)、(7)(8)(9)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
查。
本款补充第 9.2.14-9.2.21 项
9.2.14 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具备与之相符的技术素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进度、安全、质量的全方位管理,建立健全各管理体系,规范施工;对施工现场及操作过程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安全生产全过程负责,杜绝一切事故发生。若因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不到位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外,承包人还需对有设备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管理;承包人必须与设备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如无签订安全管理合同,安全责任应全部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9.2.15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2.16 施工现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措施及防火应急预案,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定期为灭火器材检查更新,如发现灭火器材失效或超过有效期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予每次人民币 10,000元的违约金。在易于发生火灾的地方进行焊接施工时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可考虑在绝对安全
位置设置吸烟区,除此之外,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若发现有吸烟者,发包人对承包人每次处予人民币 5,000
元的违约金,对吸烟者处予每人每次人民币 100 元的违约金,施工现场若发现烟头,发包人对承包人按
每个烟头 50 元处以违约金。
9.2.17 施工现场应制定严格的各种应急措施及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用电、边坡、深基坑、井道、脚手架、高空作业等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施工期间按照批准的措施和方案定期检查,如发现触电、坍塌、高空坠物等不良现象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予每次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
9.2.18 按现场安全xx施工的有关规定,要求承包人做到工完场清。每天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出场,并运至东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地点,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否则,每次发现承包人不及时清运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予安全xx施工措施费 1%的违约金。现场预留回填用的土应采取围蔽、遮盖措施,防止扬尘或流淌。
9.2.19 在现场施工管理中,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统一服装,且佩戴工作证、安全帽、夜间施工必须穿反光衣(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戴蓝色安全帽、施工人员戴黄色安全帽,建设方人员戴红色安全帽,所有安全帽的前面必须标明单位简称,后面必须标明“****工程”),高空作业要佩戴安全带。施工现场若发现承包人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人员未戴安全帽的,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予每人 500 元/次的违约金。
9.2.20 发包人在对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检查、抽查中,发现承包人未按照安全xx施工管理细则的规定施工或者视频监控点设置出现死角不能观察到施工现场的施工情况,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整改并每次处以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如在检查、抽查中出现三次上述情况,发包人将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9.2.21 承包人必须重视应急管理,在应急管理方面要做好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①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
②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承包人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和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所在地相关的应急预案体系相互衔接,互为呼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③承包人应经常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④承包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指导,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因上述单位要求而增加的安全设备、措施、防护等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3 治安保卫
第 9.3.1 项细化为:在本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负责现场的治安保卫等有关事项,并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以此同时发包人应给予协助。
第 9.3.3 项细化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当、管理不善造成上述人员伤亡及其他责任事故,承包人应负完全责任。
9.4 环境保护
x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手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施工中粉尘污象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卞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司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
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水利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水源等,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9.4.12 承包人必须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做好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①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所在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做好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及环境保护管理台帐,并按期进行环境保护检查,及时发现各类违反环境保护的现象与问题并立即进行改正。
②施工准备阶段,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中要明确施工方案的环保目标和环保措施,监理要认真审查,并需经监理人批复后实施。
③施工阶段,承包人要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同时提出环保措施,要依据本合同段施工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明确监测方案,及时进行监测。一旦出现超标的污染,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④承包人必须制定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并及时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报告。承包人因任何原因导致迟报、瞒报、虚报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力导致对地方污染,尤其对鱼塘、农田、果园、菜地、水利等的污染必须立即治理并合理赔偿,任何由于未及时处理导致地方或群众的投诉或赔偿要求发包人将直接处理并给予赔偿,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保证发包人免除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包括由发包人直接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
⑤接受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对其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及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要求的问题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的违约处理。
⑥承包人在各类工作汇报、施工月报等上报材料中均要及时汇报本合同段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⑦在工程建设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环境保护存在的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隐患消除并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的违约处理。
9.4.13 本工程执行《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东城管委办〔2015〕19 号)和《关于加强水务工程建设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东水务〔2018〕179 号)。其中,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还应满足《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如:
①承包人具体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②承包人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③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④严格落实“六个 100%的措施要求”(即:施工现场 100%围敝,工地砂土 100%覆盖,工地路面 100%硬地化,拆除工程 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 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 100%绿化);
⑤严控土方工程施工扬尘。土方工程作业时,必须采用遮盖、围挡、洒水等防尘措施,缩短土方裸露时间,当天不能回填或清运的土方必须进行覆盖;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配备固定式、移动式洒水降尘设备,落实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全覆盖;
⑥全面按照扬尘视频监控设备。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按照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建筑工程土方作业期间,必须在土方作业区域xx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 30 天;
⑦严格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管理。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必须按时洒水压尘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垃圾,并及时清运出场。施工现场严禁凌空抛掷垃圾,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⑧严格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管理。明确运输车辆密闭技术要求,加强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严格工地运输车辆出入管理,加强运输车辆撒漏污染管理。
⑨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台账登记,并在合同完成时作为档案资料移交给发包人。注:①如有新规范,则执行新规范,若项目所在地有关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高于前述要求的,按高标
准执行;②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或受修改部门通报、要求整改等),承包人需无条件整改外,发包人还对承包人处予违约金 3000 元/次。
9.4.14 承包人应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泥头车密闭运输管理工作的通
知》(东府办函[2018]573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泥头车全密闭运输和智能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城管委〔2020〕7 号),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及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使用新型全密闭装置的泥头车运输和接受泥头车智能化管理平台的管控。
确保使用经核准的新型泥头车,严格落实工地xx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泥头车密闭运输“六个 100%”,对使用未经核准的泥头车或现场检查发现达不到 “六个 100%”防尘措施要求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为承包人违约,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对丢弃、遗撒物料按照相关规定清理干净,对污染、损害地段按照有关部门标准或要求恢复原状),并对承包人处以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9.7 xx工地
9.7.1 本合同xx工地的约定:在工程实施、竣工和保修期内的整个过程中,要求承包人xx施工、合理布置、保障施工安全,并在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基础x,xx
(xxx):
(0)xxxxx设置明显醒目标志,挂牌施工,现场专人指挥和专人守卫;
(2)施工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佩证上岗;
(3)施工设备与运输车辆编号作业,规范操作;
(4)保证现场临时道路的畅通,使工程实施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5)遵守监理人和安全职能部门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并维护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值班设施;
(6)保持经常洒水、清扫和养护施工道路。
由于承包人未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措施不当、管理不善及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材料和设备损失及其它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对出现安全事故、xx施工通报批评时,承包人需自行承担采取一切应对措施、服从安排所发生费用外,承包人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① 工程出现一般安全事故,发包人视情况对承包人每次处予违约金 5000-10000 元;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视情况对承包人每次处予违约金 50000-100000 元;
② 工程出现一般质量事故,发包人视情况对承包人每次处予违约金 5000-10000 元;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视情况对承包人每次处予违约金 50000-100000 元;
③ 工程出现镇街级别xx施工通报批评,发包人视情况对承包人每次处予违约金
1000-5000 元;工程出现省市级别xx施工通报批评,发包人视情况对承包人每次处予违约金
5000-10000 元。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等)。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及纠纷及诉讼都由承包人处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发包人需参加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全部)及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启动履约担保支付。
本款补充第 9.7.3-9.7.5 项
9.7.3 承包人在建工程工地管理尚需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要求,加强xx施工和卫生管理宣传工作,积极在围墙、围栏、工棚发布公益宣传广告,悬挂宣传标语等,在工地显著位置按相关部门要求设立广告牌、警示语及宣传画等,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7.4 工地围挡围板设置要求
为配合xx施工管理的建设,统一要求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xx除设置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工地周围的围挡(包括采用绿网围挡或按发包人要求,最终选型以发包人确认为准。)不低于
2.5 米。大门的设置高度要与围档相适应,宽度不宜小于 5 米。大门内侧应当设置门卫室。大门外侧应当在围挡的醒目位置上悬挂五牌一图,包括工程概况牌、组织网络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xx施工管理牌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工程概况牌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规模、开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等内容。
围档设置可采用围墙或围板两种形式,都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墙或围板上面图案要求必须做企业标示、工程效果图、宣传标语等内容。
围墙应当采用砖砌24厘米厚墙并做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应当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问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当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应当抹灰和刷白,并绘制与周围环境协调的图案和美术字。围板应当砌筑3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防止余泥、污水溢出图板外。围板应当采用压型钢板或镀锌钢板封阶,并布上工程所要求图案。
工地围挡围板设置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需满足发包人有关工地围挡围板设置的相关要求。
注:①如有新规范,则执行新规范,若项目所在地有关使用围挡设施要求高于前述要求的,按高标准执行;②安全xx施工、围敝措施不按要求或不到位的,承包人需无条件整改外,发包人还对承包人处予违约金 3000 元/次。
9.7.5 防疫措施不按要求或不到位的,承包人需无条件整改外,发包人还对承包人处予违约金 3000 元/次。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50 ㎜的雨日超过 1 天; `
(2)风速大于 20 m/s 的 6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20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竣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期壹天,由承包人付给发包有违约金 5000 元/天,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竣工验收证书中
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
过合同总价的 5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
x。同时,发包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
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①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②未得到监理人许可,承包人擅自的停工等。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按通用条款及法律法规约定的由承包人承
提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x款补充第 13.1.4 项:
13.1.4 关于工程质量的补充约定
(1)承包人负责复核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是否符合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是否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如图纸与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须经监理方、发包方、设计方三方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场。
(3)对外购回填土、石粉渣、天然级配砂石等的质量标准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未能达到质量要求的严禁进入现场。
(4)工程上严禁使用海砂,并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规定要求对建筑用砂进行砂氯离子含量送检检测,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施工图预算中不另行编制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5)隐蔽工程验收时,承包人须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善的资料,由各方现场签字确认隐蔽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并由承包人提供足够数码相片作为验收资料存档。
(6)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x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7 项: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人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 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7.7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 合格 标准;工程质量经验收达不到约
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须返工至验收合格,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10 %的质量罚金。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承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负责提供合同
和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根据实际需要 。
本款补充第 14.1.7 项和第 14.1.8 项:
14.1.7 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14.1.8 材料、构件、配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审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单位复检。承包人选定的试验或检验单位的资质及有关材料需首先经监理人审查备案。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试件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或改变图纸中的工程内容,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7)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落幅度超过 5%;
(8)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
(9)非承包单位原因建设单位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x项补充第(5)~(8)目:
(5)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工程量清单的变更,都必须向发包人提出。
(6)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承包人应首先将变更的理由,相关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评估,通过评估的变更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由发包人通知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变更令;
(7)由设计单位或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应首先报送发包人批准,然后由发包人通知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变更指示;
(8)业主不反对在不改变工程的基本功能,不降低工程质量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的变更。
15.3.3 变更指示
x项补充第(3)目:
(3)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交的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完成施工。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本工程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付的其他事项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21]20 号)、《市财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重不xx报价修正暂行办法》(东财[2007]267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政
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153 号)、《关于明确结算审核中算术性误差及不xx报价处理方法的通知》(东财投审[2014]73 号)及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有关的规定执行。相关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文件规定为准。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约定为:
15.4.1 关于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①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基准日期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②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xx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财政局、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③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
(备注:本工程的变更估价所使用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按本工程预算编制所使用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
15.4.2 符合调整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或非承包单位原因建设单位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如下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xx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 号)第八条中相关规定计算。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单独增加(或减少)单位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
15.4.3 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的规费、税金,均按省市规定的费率计算。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规费、税金规定的费率计算,如有偏差,须进行修正;如未作修正的,结算时按最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计算。
15.4.4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调整风险系数,各类建材价格除工程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物价涨落超过一定幅度时,
可调整合同价款,具体调整时间及涨(落)幅度、可调整的工料范围、调整方法及材料价差的支付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 款规定。
15.4.5 在工程预算、结算中如有争议时,可向相关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15.4.6 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P0)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1)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即当 P0<P1×(1-L)×(1-15%)或 P0>P1×(1+15%)时,承包单位填报的综合单价 P0 视为严重不xx报价,L 为中标下浮率,L=(1-中标价/招标控 制价)×100%(上式中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
对严重不xx报价的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单价作如下处理:
(1)当 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L)×(1-15%)调整;
(2)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 暂估价
15.8.1 (l)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
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人)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
╳□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
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 本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原则不调价。当物价涨落超过以下规定的幅度时,按照《东莞市财
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21]20 号)、《关于市财政投资项目执行新的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方案的请示》(东财[2014]499 号,如有最新或替代的文件政策的,则按最新文件或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的情况,且符合第 37.1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16.1.1 调整价差条件及计算公式
由于非承发包人原因引起合同有效工期内可调整价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当月信息价
(下称“动态价”)波动幅度超过基准日期《东莞市工程造价信息》登载价格(下称“基准价”)的 5%时,各计量周期内应计付的价格差额以该周期内计量支付完成的合同价款为计算基础,考虑风险系数,按如下公式调整(简称调差公式):
∑△Pi=∑Pi[A+B1×(Fi1/Ti1+Ci1)+ B2×(Fi2/Ti2+Ci2)+…+ Bn×(Fin/Tin+ Cin)-1]
△Pi—第 i 期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i—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 i 期应支付的完成合同价款(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不含单列部分的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及暂定金额)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n—各可调子项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Fi1、Fi2、…Ftn—各可调子项的第 i 期完成计量现行价格 Ti1、Ti2、…Tin—各可调子项的基准日期价格
Ci1、Ci2、…Cin—风险系数 i—计量支付的期数
16.1.2 各可调工料机子项确定(即可调整工料机范围):1、人工(含机械人工);2、水泥; 3、砂(含填方用细砂、中粗砂);4、石(含碎石、片石、石屑);5、砌块(含煤灰砖、加气砼砖); 6、沥青;7、沥青混凝土(含沥青混合料);8、商品混凝土(含各规格型号);9、管桩(含方桩); 10、钢筋(含钢铰线);11、钢材(仅限除钢筋外的钢结构、钢管、钢板桩、型钢、不锈钢管和板); 12、铜材(含铜管、铜芯电缆电线);13、机械用燃油(含汽油、柴油及重油)。
16.1.3 各可调子项权重 B1、B2、…Bn 和定值权重A 的确定(权重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一)权重计算
1、可调子项权重的计算:
某可调子项权重=最高报价值中该可调因子项总造价÷最高报价值总造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及暂定金额)确定。
举例、如:
B 人工=最高报价值中人工费÷最高报价值(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及暂定金额);
…
B…=最高报价值中人工费÷最高报价值(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及暂定金额) 2、定值权重(A)的计算
定值权重(A)=1-∑可调子项总价/上述最高报价值 3、上述可调子项的权重与定值权重之和必须等于 1
(二)本工程各可调子项权重和定值权重分别为: 1、人工( )%;
2、水泥( )%;
3、砂 ( )%;
4、石( )%;
5、砌块( )%;
6、沥青( )%;
7、沥青混凝土( )%;
8、商品混凝土( )%;
9、管桩( )%;
10、钢筋( )%;
11、钢材( )%;
12、铜材( )%;
13、机械用燃油( )%;
14、定值权重( )%。
16.1.4 各可调工料机子项价格 Fi 和 Ti 的确定
各可调工料机子项的第 i 期完成计量现行价格和基准日期价格应采用《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简称“造价信息”)公布的相应材料价格,具体如下:
1、人工(含机械人工)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动态人工工资单价;
2、水泥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转窑水泥 42.5(R)”价格;
3、砂(含填方用细砂、中粗砂)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砂(中粗)”价格;
4、石(含碎石、片石、石屑)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碎石(普通综合)”价格;
5、砖(含煤灰砖、加气砼砖)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加气砼砖(综合)”价格;
6、沥青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厂煮(商品)沥青”价格;
7、沥青混凝土(含各规格型号)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改性沥青砼(中粒式)SBSAC-20I”价格;
8、商品混凝土(含各规格型号)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泵送砼 C25 普通砼”价格;
9、管桩(含方桩)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预制管桩 D400*95AB”价格;
10、钢筋(含钢铰线)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钢筋φ10—φ14 螺纹”价格;
11、钢材(仅限除钢筋外的钢结构、钢管、钢板桩、型钢、不锈钢管和板)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热扎厚钢板 6.0~7.0 厚”价格;
12、铜材(仅限铜管、铜芯电缆电线)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铜材”价格;
13、机械用燃油(含汽油、柴油及重油)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柴油”价格。
16.1.5 风险系数 Ci 及价格指数 Fi/Ti 的确定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单价或价格涨落 5%内的各自承担风险,不扣不补。具体的风险系数 Ci 及价格指数 Fi/Ti 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当 0.95≤Fi/Ti≤1.05 时,Ci 取值为 0,同时 Fi/Ti 取值为 1。
(二)当 Fi/Ti≥1.05 时,Ci 取值为-0.05,同时 Fi/Ti 取值按实际结果计算。
(三)Fi/Ti≤0.95 时,Ci 取值为+0.05,同时 Fi/Ti 取值按实际结果计算。
16.1.6 计算细则:
(一)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 i 期应支付的完成合同价款 Pi 是指报送给发包人(财政部门)并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确认的每期计量完成合同工程价款,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如最终期不进行计量支付时,由发包人确认该期完成工程造价。
(二)如工程计量不是按月计量的,以计量周期的月平均价为计算可调工料机子项的现行价格时点。如因征地拆迁或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中断的,按实际施工月确定完成工程造价。
(三)提供结算资料时必须提供与工程完成进度相符的各期应支付的完成合同价款(即工程计量报表),提供的各期应支付的完成合同价款应与报送给发包人进度支付报表一致。如提供各期完成合同价款总和与合同价不一致时,则按如下方法调整:
1、上报每期完成合同价款总和大于合同价时,发包人应重新进行核实,凡未进行核实或者核实后仍然大于合同价的,则上报每期完成合同价款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后才能作为价差调整的依据。折减系数=合同价/每期完成合同价款总和,当工程有净减少变更工程的,合同价应减去净减少工程的金额。
2、上报每期完成合同价款总和少于合同价时,发包人应重新进行核实,凡未进行核实或者核实后仍然少于合同价的,则上报每期完成合同价款作为价差调整的依据。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发生变更时按如下原则调整价差:
1、变更工程合同没有适用单价需重新组价的,应按基准日期计价时点计算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2、变更工程调差以单份审批变更单完成的变更金额计算,可调工料机子项的现行价格时点为变更工程完成当月,如变更工程施工超过 1 个月,按月平均价计算现行价格。发包人和监理人必须在变更签证单中注明该变更的施工起止时间。
3、当单份变更工程中有增加工程和减少工程的,而且减少工程造价在进度计量时已从合同价扣减的,增加工程的的造价作为该份变更当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套用调差公式调整价差;当单份变更工程中有增加工程和减少工程的,而且减少工程造价在进度计量时没有从合同价扣减的,则该份变更的当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为增加工程和减少工程相抵后的净增加工程造价。
4、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属工程变更的费用索赔和代购材料价款不纳入每期应支付合同价款计算调差。
(五)实际工期超出合同有效工期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合同有效工期是指合同工期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延误所补偿的工期之和,即合同有效工期
=合同工期天数+有效索赔工期天数,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经监理人批准的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2、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实际工期大于合同有效工期的,计算调差的每期应支付完成
合同价款只计算至有效工期最后日当月。
3、合同有效工期外完成工程价款调差原则:按有效工期最后日当月至实体工程完工当月的平均价格作为现行价格,计算合同有效工期外完成工程价款价差,如计算的价差为调增时,不予计算;如计算的价差为调减时,应进行扣减。
(六)调整价差的申报、审核
1、承包人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份调整价差计算资料(含电子文档)及相关依据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2、监理工程师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移交发包人审核;
3、发包人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调整价差支付依据。
(七)按调差公式计算的“需调整价格差额”已包括了税金、规费等按系数计算的间接费用,无需另行计算其他费用。
(八)价差款项支付:调整的工料机价差价款的支付按合同价外增加(减少)工程价款处理,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每期计算结果的 70%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扣减),余款结算完毕后支付。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
本合同价款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时不作调整(税金除外,税金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结算时按实进行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第(1)目约定为:
(l)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承包人认可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工程量,按图纸内容一次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可调整的内容或费用外)。
如存在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项漏量(或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各重大漏项漏量(或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工程中的暂定工程量,工程实施和结算时按经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施工方四方测量共同书面签认的实际工程量结算。
备注:有关“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工程量清单虚增工程量” 相关定义按东财[2021]20 号文的规定执行。
本项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在每月 25 日以电子文件和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交
当月(统计截止期为每月 25 日)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本项第(6)目细化为: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并报项目管理方和发包人
审定。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14 天内予以确认。监理人和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确认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本项增加第(8)目:
(8)工程量计量原则:只对完成的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合格成品进行计量;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本款增加第 17.1.6 项和第 17.1.7 项:
17.1.6 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 30 日前报监理人一式 4 份。
17.1.7 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1)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固定价格)。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和总价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除第 15 条“变更”和第 16 条“价格调整”的约定外,其他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2)本合同总价包含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其他临时工程费、企业利润、主要材料补差及税金等。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数量、单价、合价将作为工程价款计算和支付的依据。
(4)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
(5)本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及工人工资的支付,按东建市[2015]90 号文《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建[2006]7号文《关于实行定额人工费工资专户支付工人工资的通知》、《关于调整东莞市水务工程人工费日工资标准的通知》(东水务〔2013〕109 文)、《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市〔2019〕38 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东人社发〔2021〕4 号)的规定执行。相关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文件规定为准;若发现不按时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时代扣。
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前,必须将当月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上报发包人,要求支付的工人工资款额为完成该工序应支付工资款额的 100%,否则暂停支付工程款。
17.2 预付款
17.2.1 本项目预付款的金额为暂定签约合同价的 30%,即( )元。
17.2.2 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可向发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
(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预付款保函的形式:预付款保函应由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并符合如下要求:①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担保不能对受益人的索赔设定任何的限制条件和免责条款,并应注明是无条件不可撤销,承诺收到受益人书面通知后无需受益人出具任何证明或xx理由即可为受益人支付保证金。②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
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③以上所有担保机构出现丧失担保资质或索赔拒付行为的,承包单位必须及时更换该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担保。
预付款保函有效期从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抵扣完所有预付款之日止。
如果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先于本款要求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到达,承包人应在原提交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预付款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在预付款保函到期前将未抵扣的预付款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发包人账户。
(3)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已进场施工;
(4)按《批示意见》有关规定,承包人完成支付预付款的有关条件。
发包人应对预付款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预付款收到支付申请后的 30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1 款约定的额度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抵扣方式: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款的 30%起开始抵扣预付款,按每次工程进度款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 1%,扣回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期的支付证书中扣回,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时扣清全部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本项细化为:
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支付,即按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完成的工程价款;
(4)根据第 15 条和第 17.3.6 项确定的可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或扣减)的变更金额;
(5)根据第 16 条规定的价格调整;
(6)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8)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期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约定为: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确认,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按第 17.3.5 项的约定,将进度应付
款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 14 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
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 14 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停工损失,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尚需符合“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 号)、《市财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重不xx报价修正暂行办法》(东财[2007]267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153 号)及《关于明确结算审核中算术性误差及不xx报价处理方法的通知》(东财投审〔2014〕73 号)的规定执行。相关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