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於承租土地之單位面積設廠之空氣污染物每公頃每年排放量上限為TSP:0.931公噸/年/公頃、SOx:6.76公噸/年/公頃、NOx:4.30公噸/年/ 公頃、THC:5.12公噸/年/公頃、CO:2.42公噸/年/公頃。 三、除本租約另有規定者外,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或經甲方終止租約或租期屆滿不再續約者, 應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返還租賃標的物,並應回復土地原狀,逾期未辦理者,每逾l日乙方應支付按日租金(依本契約所定租金計算)3倍計算之違約金予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