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組頻道,數位 A 組:99 元;數位 A+組:199 元;數位 B 組:550 元。 七、繳費方式:由訂戶自由選擇□自行繳款,□信用卡(Visa、Master Card、JCB),□轉帳扣繳(選擇加入台灣票據交換所 ACH 媒體自動轉帳代收服務之金融機構),□臨櫃代收
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提供 貴用戶(同本單正面客戶名稱,以下簡稱乙方)收視、收聽及使用有線電視視訊服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 一 條 當事人之名稱、電話及住居所(營業所)
業者:(甲方)系統名稱: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公司 統一編號:97176790營業地址: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
xxxx:臺中市xxxxxxxx 000 x 0 x
xxxx:xxx霧峰區錦州路 310 號
訂戶:(乙方)名稱:(同本單正面客戶名稱)住居所:(同本單正面客戶裝機地址)
第 二 條 契約有效期間、視訊服務頻道名稱
一、除非有依本契約終止之事由,契約有效期間係自裝機日起算,並以用戶已繳費期間為契約期間。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乙方之選擇,於約定處所(同本單正面客戶裝機地址),接用服務之電視機(同本單正面裝機台數)台,提供套餐視訊服務,含頻道名稱,頻道授權契約到期日(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播送之頻道)。甲方提供之收視頻道表詳如甲方官方網站或第二頻道所列之頻道總表所示。
二、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未依前項提供收視頻道表附件者,乙方得依據甲方所散發之收視頻道表主張權利。
三、契約期滿前,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建議另訂新約之請求而未達成協議者,自契約期滿時起一個月內,甲方仍應與乙方進行協議。除乙方不同意與甲方進行協議者外,在前述協議期間內,甲方應依原契約條件供應節目、收費。逾協議期間,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簽訂新約者,本契約即行終止。契約期滿,雙方均未請求協議另訂新約,甲方如繼續提供有線電視服務,並將新節目表提供乙方,乙方未於一週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本契約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契約條件有利於乙方者,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第 三 條 繳費項目、金額及方式
一、收視費(如有調整,依當年度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視費用標準為準)
(一)基本頻道,金額:550 元。
(二)分組頻道,數位 A 組:99 元;數位 A+組:199 元;數位 B 組:550 元。
(三)付費頻道之頻道節目表及收費內容另參考本公司網站最新公告。
(四)計次付費節目:10 元起。(頻道節目表及收費內容另參本公司網站或公告)
二、主機裝機費,單機費用:1,500 元,每一分機裝機費用:主機裝機時 500 元/主機裝機後 800 元。
三、移機費:室內移機:每機 500 元,室外移機:每機 800 元。
四、借用數位機上盒:每戶可無償借用二台數位機上盒,用戶應填具設備保管同意書,用戶於契約關係終止或解除後,應將數位機上盒返還甲方。
五、復機費:
(一)乙方於本契約終止日起三個月後向甲方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
(二)乙方於本契約終止日起三個月內(含)向甲方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惟若乙方係因未依期限繳交費用或逾越雙方約定範圍供自己或他人接受甲方視訊,經甲方拆機者,縱於拆機後三個月內(含)申請復機,仍須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
(三)乙方於本契約尚未終止且在收視有效期限內向甲方事前提出暫停收視之書面請 求,甲方予以拆機後三個月內(含)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超過三個月再申請復機者,復機費為 200 元。
六、繳費期限及金額:由訂戶自由選擇 1.現付:□月繳 550 元,2.預付:□季繳 1,650 元,
□半年繳 3,280 元,□年繳 6,550 元。乙方如不續約,可於契約到期後,由甲方無息退還未用之收視費。(相關分組繳費訊息詳見官網查詢)
七、繳費方式:由訂戶自由選擇□自行繳款,□信用卡(Visa、Master Card、JCB),□轉帳扣繳(選擇加入台灣票據交換所 ACH 媒體自動轉帳代收服務之金融機構),□臨櫃代收
(合作金庫或便利商店 7-11、全家、OK、萊爾富),□金融卡(ATM)轉帳繳款;甲方得改變上述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等轉帳或代收服務機構,惟甲方應事先通知乙方。八、未約定繳費期限、繳費方式者,則視同採當月繳,繳款方式由甲方依前項第七款方式擇之,不足月者每日收費以每月收視費三十分之一計算。
九、如以社區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甲方訂立本契約者,屬於該社區或公寓大廈之住戶,亦得依本契約約定之事項行使乙方之權利。
第三條之一 新、舊訂戶繳費方式之約定、變更
一、訂戶訂約時,甲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之契約書供訂戶勾選繳費期限及繳費方式;甲方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之契約書供原訂戶勾選繳費期限及繳費方式,自公告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換約。
二、前項契約繳費方式經約定後有變更時,甲方不得拒絕訂戶變更申請。第 四 條 收費標準調整及繳費方式變更
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甲方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乙方仍依前條約定之應繳費用繳付。但如約定之應繳費用高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高)收費標準時,依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高收費標準繳付。繳付方式如有變更,乙方應於變更前十天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拒絕,惟如乙方原採轉帳扣繳方式或欲變更為轉帳扣繳方式,則甲方可在下個月方辦理乙方之變更。
第 五 條 節目完整性
一、甲方應依其所提供之節目表播放節目,並維持所提供頻道節目內容及畫面之完整性。但因公共利益、突發事件所必要,或發生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所生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甲方違反前項約定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日收視費(日收視費指月收視費之三十分之一,以下同)。
第 六 條 營運及維修義務
一、乙方同意將本人所有或具有合法使用權利之建築物,無償提供甲方作為相關設備設置處所。乙方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時,應於 24 小時到修,並約定修復時間。倘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係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誤失所致,甲方當竭力儘速修復,惟前開 24 小時限制在此不予適用。
二、乙方同意提供甲方進入建築物及/或室內(倘若乙方係集合式住宅之收視戶時,則應採取合理行動使集合式住宅之管理委員會或該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允許甲方進入),且為使甲方得以依約提供相關服務,並於此授權甲方得於室內及室外,安裝提供契約服務所必要相關設備,包括分接器、放大器、轉換器以及纜線等。凡關於前開設備之裝設及/
或甲方依照本契約提供之服務之合理需求下,乙方並同意不另外收費提供足夠之空間、電力(倘若乙方係集合式住宅之收視戶時,則應採取合理行動使集合式住宅之管理委員會解決或該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提供)。
第 七 條 違反維修義務之責任
甲方違反前條到修時間或修復時間始行修復時,乙方得按日請求減少三十分之一之月收視費;如逾到修時間十天以上或逾修復時間十天以上始行修復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月收視費(包含解碼設備租金)。
第 八 條 頻道更換或停止播送之責任
一、除廣告專用頻道外,甲方不得任意更換或全部、部分停止播送任一頻道。惟甲方得因頻道授權契約調整,或其他因素更換頻道次序,或因頻道授權契約到期而停止播送時,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之保障。
二、依前項約定,甲方得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時,應於五日前以書面,或連續五 天於該頻道中以播送方式(指連續五天於頻道總表及該頻道播出時間內每小時播送一次)通知乙方。
三、甲方xxxxxxxx,x方得請求減少五日當月收視費,或延展五日收視、收聽及使用。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更換或停止播送頻道,不得視為有違反本條規定:(1)為針對頻道特性及市場區隔而做整體頻道節目規畫調整。(2)因頻道商未依約履行,甲方依法行使權利抗辯。(3)由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之規定或任何非甲方所能控制之情事所導致之停止播送。
第 九 條 頻道減少或停止播送之責任
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而減少播送頻道數,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予以頻道停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所提供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時,甲方應減收當月收視費或為其他補償;如甲方所提供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三分之二,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收視費用。第 十 條 訂戶基本資料之保密及利用
一、甲方及甲方關係企業,僅得於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利用或洩漏。甲方及甲方關係企業,如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關係企業,得於有線電視經營業務及甲方及甲方關係企業,依法經營之相關電信服務業務,和甲方及甲方關係企業,業務所需以及相關法規允許目的範圍內,收集、利用和以電腦處理乙方提供之各項基本/個人資料,惟甲方及甲方之關係企業應注意乙方權益之保障。
第十一條 訂戶申訴專線
甲方應成立訂戶服務中心,地址為xxxxxxxxxxx 000 x 0 x、xxxxx(00) 2407-6789,0000-000-000 並指派專人處理申訴案件。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及通知
一、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二、前項終止係因甲方違反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而終止契約者,乙方得請求相當月收視費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甲方於乙方有下列情形時(即乙方違約時),得以電話或業務員通知乙方要求限期改正,假如乙方受甲方之通知後七日內仍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並要求乙方給付收視費。
(一)乙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
(二)乙方逾越約定使用範圍,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
一、本契約於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確定、破產宣告及終止營業時終止。
二、乙方因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致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
三、甲方擬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甲方未盡通知義務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
第十四條 預付費用之返還
契約終止後,如甲方向乙方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甲方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償還之;如因可歸責甲方事由致逾期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
第十四條之一(系統經營者之保證)
一、契約期間甲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保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於甲方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時,就其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之,並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一)本契約預收未到期收視費用,已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專以履行服務契約義務使用。
(二)本契約已由金融機構開具履約保證書。【前開保證期間與契約期限一致。】
(三)本公司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金融機構成立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保證方式。
二、未依前項提供保證者,應以當月繳方式向訂戶收取收視費。第十五條 契約終止後設備之拆除
一、除乙方拒絕甲方進行拆機外,甲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乙方屋內引戶線之「纜線及設備」拆除,乙方可恢復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逾期不為拆除時,乙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甲方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二、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除契約係因甲方違約而終止者外,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支付必要器材費用。
三、本條第一項所稱之「纜線及設備」為甲方所有,除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將該線纜及設備借與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提供當事人(申辦用戶,下同)所需,提供有線電視收視服務,依法令應取得本國或外國當事人第一證件為身份證或護照之雙證件,為服務之申辦許可及提供乃至於主管機關備查,從無他用。當事人並具前開事項自身範圍內,向本公司查詢或請求閱覽、複製、補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