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 35 号汇津广场 D 座 8 层
证券代码:872779 证券简称:天保人力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人力”或“公司”)与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为天保人力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天保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xx、xx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六)……审议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已达到上述标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 x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 x注册资本:300000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法定代表人:xxx
控股股东: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关联关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均为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定价情况
此次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选择确认,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同时不存在关联方要求和接受天保人力给与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 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天保人力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甲方包括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乙方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3.甲方的控股股东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均为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1.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存款金额;甲方有权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
2.乙方将甲方列为其重点支持的客户,如乙方存在同时向第三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情况,则甲方所享受的服务应优先得到保证。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根据乙方现所持《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2.结算服务
3.信贷服务三、服务价格
1.存款服务
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存款的基准利率,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存款最高指导利率定价的要求。
2.其他有偿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除存款之外的金融服务,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收取手续费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下列措施:
1.存款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吸收的存款,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不含本数)。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并配合甲方将超额存款划转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2.信贷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不含本数)。
五、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后,有效期至 2025 年 7 月 30 日止。如果在该有效
期到期或在任何延长期到期前 15 天内,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将自动向后延续一年。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正常所需,是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而发生的,
是合理的、必要的。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且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