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机构 指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 期: 二○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3 年 8 月 6 日证监基金字[2003]94 号文件“关于同意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募集设立,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正式生效。
本系列基金包含三个子基金,分别是: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3
四、基金托管人 8
五、相关服务机构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0
七、基金的投资 26
八、基金的业绩 38
九、基金的财产 39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4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3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47
十五、风险揭示 50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1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3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0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3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6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66
二十二、备查文件 6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系列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所设立的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统称 |
基金或成份基金 | 泛指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 |
融通债券基金 | 指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 指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 | 指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系列基金 合同 | 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
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对招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 | |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10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
直销机构 |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
个人投资者 |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 照等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人 |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申购 | 指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成份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卖出成份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换 | 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某成份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其他成份基金或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 发生了巨额赎回 |
元 | 人民币元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人办理登记过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等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报刊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
网站 |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不可抗力 | 指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敖敬东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并购业务经理;中信证券企业并购部地区业务主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执行总裁、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6 年至今,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刘汝军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处长;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弗莱德先生(Frederick Reidenbach),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行政官。曾服务于 Coopers & Lybrand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 Smith Barney。历任日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旗下子公司 KVH 电信的首席执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 Aon Risk Service 的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2006 年至今,任职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
独立董事曹凤岐先生,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系讲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
独立董事林义相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历任法国储蓄与信托银行股票投资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高级专家、研究信息部副主任、证券交易监控系统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01 年至今,任职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独立董事强力先生,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系副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金融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
董事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现任中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处级干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处级干部、正处级干部,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09 年 4
月至今,任中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
监事程燕春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分行城北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负责人。2001年至今,历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模林先生,机械工程硕士。历任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部经理、花桥证券营业部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策略和行业研究员、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同时担任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基金(LOF)基金经理和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秦玮先生,工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格兰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监;2002 年至今,历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清算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吴冶平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项目经理;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上市策划部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企业购并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助理。2001年至今,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
(1)融通债券基金 A、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乔羽夫先生,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0 年 9 月至 2001 年 10 月,就职于深圳远永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交易工作;2004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债券交易、债券研究以及债券投资等工作。2005 年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2006 年获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员资格、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资格。现同时担任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在任职本基金基金经理前,乔羽夫先生未担任过基金经理。 B、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 2003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04 年 7 月 20 日,由徐荔蓉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4 年 7 月 21 日起至 2008 年 3 月 30 日,由陶武彬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3 月 31 日起至今,由乔羽夫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2)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A、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王建强先生,本科学历,6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1 年至 2004 年就职于上海市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至今就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同时担任融通巨潮 100 指数基金(LOF)基金经理。
在任职本基金基金经理前,王建强先生未担任过基金经理。 B、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 2003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09 年 5 月 14 日,由张野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9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10 年 4 月 16 日,由郑毅先生和王建强先生共同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4 月 17 日起至今,由王建强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3)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 A、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陈晓生先生,经济学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中信集团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投资部交易员、期货业务负责人、股票投资经理助理、股票投资经理。2003年 2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投资
经理、副总监,现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基金经理、融通内需驱动股票基金经理。
在任职本基金基金经理前,陈晓生先生担任融通动力先锋股票基金经理。
严菲女士,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日盛嘉富证券国际上海代表处、红塔证券从事证券研究工作。2006 年 7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
在任职本基金基金经理前,严菲女士未担任过基金经理。 B、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 2003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07 年 3 月 1 日,由易万军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7 年 3 月 2 日起至今,由陈晓生先生及严菲女士共同担任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刘模林先生、总经理助理陈晓生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邹曦先生、研究部总监吴巍先生、研究部副总监纪方舟先生等五人组成。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0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21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开展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先进的业务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托管服务团队,为广大投资者、众多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建立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等门内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截至 2010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7
只,其中封闭式 8 只,开放式 169 只。2010 年,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 2009 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和美国《环球金融》评选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 2004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 23 项国内外大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09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三次通过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卢钟
电话:(0755)26948064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邮编:100140
联系人:宋雅萍
电话:(010)66190975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602邮编:200120
联系人:林文兵
电话:(021)38424882传真:(021)38424884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传真:(010)66107914联系人:田耕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传真:(010)67598409联系人:曲华蕊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842联系人:王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朱虹 刘薇客服电话:95555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62传真:(010)65550827客户服务电话:95558
(6)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电话:(0755)82088888 转 8811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传真:(010)68560661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电话:(010)58560666 转 8988
传真:(010)58560794联系人:吴杰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仅代销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前收费)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010)66421200-8019
传真:(010)66415194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代销联系人:李娟
电话:(010)66226044传真:(010)66223314
客服热线:96169、96269、(021)53599688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联系人:陈宇
电话:(010)85238423客服热线:95577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陈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热线:962888
(13)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资本: 550200 万元联系人:霍兆龙
电话:(0755)25859591传真:(0755)25879453
客服热线:40066-99999
(1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1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77
联系人:林爽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传真:(021)62583439联系人: 芮敏祺
客服热线:400-8888-666
(1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86758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转 2181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服热线:800-8108-868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7、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传真:(020)87557985联系人:肖中梅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 1030 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转 63266
传真:(010)84865560联系人:陈忠
客服热线:(010)84868330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传真:(010)66568536联系人:田薇
客服热线:400-8888-888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转 6507
传真:(021)53858549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400-8888-001
(2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193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热线:400-8888-555、95513
(2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客服热线:(021)962505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热线:(021)68419962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400-8888-999、95579
(28)安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热线:(020)96210、(0755)82825555
(2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庭院楼 A 座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何燕华
电话:(0571)85783752传真:(0571)85783748
客服热线:96598
(3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87694550传真:(020)87691530联系人:熊辉
(31)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13 层法人代表:岳献春
电话:(010)85252564联系人:崔颖
客服热线:400-6198-888
(32)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客服热线:95578
(3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83传真:(022)28451616联系人:徐焕强
客服热线:(022)28455588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转 882、721
传真:(025)84579879联系人:袁红彬
(35)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联系人:邹连星 刘文康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3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东海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3457联系人:丁韶燕
客服热线:96577
(3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 298 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热线:(0512)65588066
(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8656269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3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720 号 20 楼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50367888联系人:盛云
客服热线:95503
(40)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刑铁英
电话:(0571)87782047传真:(0571)87782011
客服热线:95571
(4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服热线:400-6666-888、(0755)82288968
(4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4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5096710传真:(0431)5680032联系人:高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 转 0;(0431)5096733
(4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021-68475888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45)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电话:(010)68084591 传真:(010)68084986 客服热线:400-6989-898
(46)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2831662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热线:400-888-5288、(0510)82588168
(4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3 楼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0755)82440136、82450826
联系人:余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0755)82422251
(4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71联系人:唐泳
(4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业务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客服热线:400-818-8118
(50)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业务联系人:魏华
联系电话:(0471)4961259传真:(0471)4961259
(5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330003)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信达大厦 10-13 楼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0791)6289771传真:(0791)6289395联系人:万齐志
(5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19 号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62267799 转 6416
传真:(010)62294470联系人:张智红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53)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笋岗路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楼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3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热线:(0755)25832583
(5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张萍
客服热线:4008-888-228
(5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传真:(029)87406387联系人:黄晓军
客户服务电话:(029)99582
(56)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5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138 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业务联系人:王宝国
联系电话:(0931)4890068传真:(0931)4890515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755)26948075传真:(0755)26935011
联系人:杜嘉
客服热线:400-883-8088,(0755)2694808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康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7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傅洋
联系人:娄爱东 王琪 经办律师:李赫 肖钢 电话:(010)85262828传真:(010)8526282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邮编:200021)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颖旎、单峰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场所
1、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公司网站 www.rtfund.com(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2、受本公司委托、具备销售基金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的代销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已于 2003 年 10 月 30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 2003 年 12 月 25 日起开放
赎回及各成份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2005 年 4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融通行业景气混合基金与
本系列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2006 年 2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与本系列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2006 年 11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与本系列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直销机构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告。
(五)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5、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6、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之前已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按其初始持有时间连续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起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7、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8、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9、由于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的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基金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10、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 0;转出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11、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补差费;
12、基金份额记录其历史转换情况,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从低费率基金转入高费率基金时,基金补差费的收取应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购(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申购(认购)费率与最低申购(认购)费率的差额;
1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定期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300 份基金份额;每次最低转换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
3、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转换最低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最迟在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申请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5 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八)申购份数、赎回金额与转换份数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假设申购费率为 1.5%,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投资者申购 5,000 元,并且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4,105.09 份
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余额归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由于不同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投资者申购 5,000 元,并且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份额=5,000/1.200=4,166.67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费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余额归基金财产。 1)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假设赎回费率为 0.3%,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投资者赎回前端收费份额 10,000 份,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 元=12,000 元
赎回费=12,000×0.3%=36 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 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2)后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例 4:假如赎回费率为 0.3%,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投资者赎回后端收费份额 10,000 份,该笔份额对应的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为 1.5%,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 元=12,000 元
后端申购费=10,000×最小值(1.100,1.200)×1.5%=165 元赎回费=12,000×0.3%=36 元
赎回金额=12,000-165-36=11,799 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3、转换份数的计算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1)转入情况的计算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例 5:某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A 至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某成份基金,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某成份基金份额为:
基金 A 转换份额 10,000 份;
基金 A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某成份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 元;
假设基金A 转换至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某成份基金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2%;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3%=36 元;
补差费=[(12,000-36)/(1+0.2%)]×0.2%=23.88 元;转入份数=(12,000-36-23.88)/1=11,940.12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例 6:某投资者转换 1 万份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某成份基金至基金 A,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A 份额为:
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某成份基金转换份额 10,000 份;基金 A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某成份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 元;
假设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的某成份基金转换至基金A 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2%;转换金额=10,000×1=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3%=30 元;
补差费=[(10,000-30)/(1+0.2%)]×0.2%=19.90 元;
转入基金 A 的份数=(10,000-30-19.90)/1.2=8,291.75 份。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本系列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登记过户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成份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成份基金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某成份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该成份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该成份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成份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成份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该成份基金的转出申请按赎回比例确认。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该成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成份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
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成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某成份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在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成份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上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七、基金的投资
第一部分 投资目标、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A、融通债券基金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主要投资于低信用风险和中低流动性风险的债券组合,而利率风险则根据组合优化的需要分布在高中低等不同的风险等级上。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组合优化为基本策略,利用收益曲线模型和债券品种定价模型,在获取较好的稳定收益的基础上,捕捉市场出现的中短期投资机会。根据投资决策的过程,具体如下:
1、总体资产配置自上而下
利率是债券市场的主导因素,本基金将在宏观研究的基础上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形成债券投资决策的最根本依据;利率期限结构对未来利率的变动具有重要参考和预测功能,本系列基金将基于实时的期限结构变化,给出利率变动预警信号。总体资产配置中将根据宏观经济和期限结构的有关研究成果,设定债券组合的久期,控制整体的利率风险。此外,结合市场特征,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指标,对银行间国债市场、银行间金融债市场、交易所国债市场和交易所企业债市场给予不同的久期进行资产分配。
本基金将保留适量的现金以应付赎回或开展逆回购,以便获得较高的收益。 2、类属配置组合优化
在总体资产配置之下,对类属配置采取给定久期的凸度优化、收益率优化、交易量优化等多种优化组合策略,最终优化的比例是一个多目标规划的结果。
债券市场存在无效之处,本基金将结合收益曲线模型和收益率优化模型把握市场出现的短暂机会,提高组合的投资收益。
3、单个品种合理定价
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合理的定价,基于对每个品种的绝对和相对定价,进行债券品种的投资价值分析。
4、风险控制之下追求收益最大
目前我国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利率风险,本基金将通过组合的久期管理来控制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然后通过凸度优化和收益率优化等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可转债的投资风险主要来源于股价的波动,在投资可转债的总体比例上,本基金将根据 VaR 风险控制模型进行调控。在可转债品种的选择上,本基金将主要通过股票定价模型和行业研究员对股票的评级等综合判断其股票投资价值,力争实现较高的收益。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发债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决策程序
(1)确定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宏观、债券以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模型的基础上完成最终的投资策略报告,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修改批准后,交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监督,并由基金经理进行具体实施。
(2)进行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将根据上述研究报告和投资策略报告,对基金资产在每个市场进行合理的配置,为每个债券组合设计合理的久期,并根据基金投资风格对每个市场组合进行不同的风险设置。
(3)建立投资组合
运用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初始比例,然后根据市场的变动情况及时对组合进行调整。但是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越整体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
(4)组合监控与调整
组合监控与调整的理由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市场失效,例如出现了极具吸引力的短线买入或者卖出机会;二是风险控制的需要,由专门的风险管理小组对持仓和交易进行监控,基金经理或者风险管理小组发现组合局部或者整体风险超标时,基金经理应立即对组合进行调整。
(5)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
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对本基金进行风险分析和业绩评价,为未来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五)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及投资比例 1、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1)买入持有策略
基金可在与投资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买入并持有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2)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趋势、提前还款率等的预期,预测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从而决定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买入或卖出。
(3)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估,分析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变化趋势,评估其信用利差是否合理,并预测其变化趋势,通过其信用质量的改善和信用利差的缩小获利。
(4)相对价值策略
基金通过计算资产支持证券的名义利差、静态利差及期权调整利差等指标,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风险特征与其他资产类别和债券的收益风险比较,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对价值,从而决定对其整体或个券的买入和卖出。
2、风险控制措施
(1)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控制投资风险,基金经理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投资授权制度。
(2)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首先应由固定收益研究员提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风险收益报告和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投委会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相应的投资权限,参考固定收益研究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报告,充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具体投资方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3)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及交易对手风险控制等。
(4)固定收益小组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密切跟踪影响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变化的各种因素,并在投资中进行相应操作,以规避信用风险的上升。
(5)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不断完善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并评估模型风险。密切跟踪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变化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期收益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6)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时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等流动性安排,并考虑其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
(7)基金经理将密切关注影响债务人提前偿还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
(8)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应技术手段,使基金相关操作以谨慎安全的方式进行,确保基金及持有人利益得到保障。
(9)严格审查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文件,确保各业务环节都有适当的法律保障。 3、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1)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2)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第(2)项和第(4)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将在10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6)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债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六)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1 至 2 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规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B、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一)投资目标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与深证 100 指数
的跟踪误差,力求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回报。
如果深证 100 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相应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二)投资方向
主要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基金非债券资产 90%以上的资金对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进行股票指数化投资。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50%,相对于深证 100 指数的日跟踪误差不超过 0.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能满足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经济政策趋向;
(3)本基金跟踪误差的控制管理;
(4)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5)提前或延后指数成份股的变更。根据指数编制规则,预测指数成份股可能发生的变动以及对股价的影响,提前或延后调整成份股。
2、决策程序
(1)研究部提供宏观分析、利率和通货膨胀分析、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公司的研究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利用模型进行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初步决定下一阶段的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指数投资和债券投资组合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部。
(6)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风险进行评估,定期提交组合跟踪误
差和风险监控报告。在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时,通知基金经理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8)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五)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及投资比例同融通债券基金。
(六)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1 至 3 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规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 1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C、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
(一)投资目标
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内在投资价值的优质蓝筹公司和具有很强的核心竞争优势、业绩能够持续增长或具有增长潜力的成长型公司。通过组合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方向
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严格限定将相当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符合蓝筹成长投资标准的投资对象;同时将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的进一步优化。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贯彻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状况、资本市场的运行周期确定风险收益互补的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2、行业资产配置
在蓝筹成长型投资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经济的把握以及对行业运行周期的认识,确定股票资产在不同行业的投资比例。
3、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 GDP 增长等因素。
4、股票选择
本基金为蓝筹成长型基金。其股票投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蓝筹股投资,另一部分为成长型投资。对蓝筹上市公司或成长型上市公司的投资均不得低于股票投资总额的 30%。
本基金投资的蓝筹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行业地位突出,收益稳定,属于相对成熟、稳定的行业;
(2)业绩优异,盈利能力强,由于投资回报高而具备投资价值;
(3)股本较大,市值以及权重较大、市场地位突出;
(4)市场形象良好,这源自于稳定可观的公司收益及投资回报,良好的股价走势(慢牛特征、抗跌性较强)等等;
本基金投资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公司发展前景好,主营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有充分的成长空间,销售增长率或收益增长率高;
(2)公司是中小型公司,有优于同行其他公司的某种竞争优势;
(3)公司具有高成长潜力,已建立并形成较好的发展基础;
(4)公司处于技术(方法)革新时期,有较强的管理层,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5、权证投资
根据权证作为衍生品种本身的特性和作用,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上主要运用以下投资策略:基于标的证券未来合理估值范围分析及权证定量分析基础上的头寸保护策略及跨式权证投资策略;基于权证杠杆比率及 Delta 对冲比率分析基础上的权证替换投资策略;基于 Black-Scholes 等权证合理定价分析方法基础上的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1)研究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作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决定本基金下一阶段的仓位和资金分布,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部。
(6)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五)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及投资比例同融通债券基金。
(六)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和权证。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的其他基金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流通量的 10%。
5、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1 至 4 项及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规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25%”。
第二部分 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中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系列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391,076,376.80 | 92.41 |
其中:债券 | 391,076,376.80 | 92.41 |
(一)融通债券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4,880,038.99 | 3.52 |
6 | 其他资产 | 17,259,809.84 | 4.08 |
7 | 合计 | 423,216,225.63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35,844,000.00 | 8.65 |
2 | 央行票据 | 39,956,000.00 | 9.64 |
3 | 金融债券 | 170,082,000.00 | 41.05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70,082,000.00 | 41.05 | |
4 | 企业债券 | 65,579,170.00 | 15.83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9,986,000.00 | 2.41 |
6 | 可转债 | 69,629,206.80 | 16.80 |
7 | 其他 | - | - |
8 | 合计 | 391,076,376.80 | 94.39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 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80225 | 08 国开 25 | 500,000 | 50,020,000.00 | 12.07 |
2 | 080223 | 08 国开 23 | 500,000 | 49,740,000.00 | 12.00 |
3 | 1001060 | 10 央行票据 60 | 400,000 | 39,956,000.00 | 9.64 |
4 | 126002 | 06 中化债 | 343,080 | 33,038,604.00 | 7.97 |
5 | 010112 | 21 国债⑿ | 300,000 | 30,480,000.00 | 7.36 |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不进行主动权证投资,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投资可分离转债而获配的权证。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6.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6.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50,000.0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4,913,906.86 |
5 | 应收申购款 | 12,095,902.98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7,259,809.84 |
6.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二)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5,168,052,322.29 | 94.52 |
其中:股票 | 15,168,052,322.29 | 94.52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439,238,000.00 | 2.74 |
其中:债券 | 439,238,000.00 | 2.74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91,963,973.42 | 2.44 |
6 | 其他资产 | 48,704,719.09 | 0.30 |
7 | 合计 | 16,047,959,014.80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指数投资部分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76,787,199.20 | 0.48 |
B | 采掘业 | 1,034,031,914.87 | 6.47 |
C | 制造业 | 8,668,255,458.40 | 54.22 |
C0 | 食品、饮料 | 1,683,447,874.51 | 10.53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45,829,108.80 | 0.29 |
C2 | 木材、家具 | - | - |
C3 | 造纸、印刷 | 113,661,776.70 | 0.71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698,976,232.58 | 4.37 |
C5 | 电子 | 167,316,201.00 | 1.05 |
C6 | 金属、非金属 | 1,944,860,353.28 | 12.16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2,678,028,981.26 | 16.75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1,193,580,238.77 | 7.47 |
C99 | 其他制造业 | 142,554,691.50 | 0.89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212,417,525.27 | 1.33 |
E | 建筑业 | - | -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116,010,954.10 | 0.73 |
G | 信息技术业 | 615,520,629.34 | 3.85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1,010,829,189.16 | 6.32 |
I | 金融、保险业 | 1,065,999,985.69 | 6.67 |
J | 房地产业 | 1,528,043,673.85 | 9.56 |
K | 社会服务业 | 209,447,663.22 | 1.31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150,846,790.88 | 0.94 |
M | 综合类 | 479,861,338.31 | 3.00 |
合计 | 15,168,052,322.29 | 94.88 |
2.2 积极投资部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积极投资部分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指数投资部分前十名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00002 | 万 科A | 102,239,426 | 858,811,178.40 | 5.37 |
2 | 002024 | 苏宁电器 | 48,773,898 | 778,919,151.06 | 4.87 |
3 | 000858 | 五 粮 液 | 21,385,935 | 734,179,148.55 | 4.59 |
4 | 000001 | 深发展A | 30,954,969 | 502,089,597.18 | 3.14 |
5 | 000063 | 中兴通讯 | 17,392,087 | 428,714,944.55 | 2.68 |
6 | 000983 | 西山煤电 | 18,192,310 | 378,400,048.00 | 2.37 |
7 | 000651 | 格力电器 | 24,259,291 | 343,996,746.38 | 2.15 |
8 | 000527 | 美的电器 | 21,513,738 | 329,160,191.40 | 2.06 |
9 | 000423 | 东阿阿胶 | 6,440,571 | 317,391,338.88 | 1.99 |
10 | 000568 | 泸州老窖 | 8,325,341 | 302,126,624.89 | 1.89 |
3.2 积极投资部分前五名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积极投资部分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439,238,000.00 | 2.75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可转债 | - | - |
7 | 其他 | - | - |
8 | 合计 | 439,238,000.00 | 2.75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1001021 | 10 央行票据 21 | 2,000,000 | 196,080,000.00 | 1.23 |
2 | 0801053 | 08 央行票据 53 | 1,400,000 | 142,058,000.00 | 0.89 |
3 | 0801029 | 08 央行票据 29 | 1,000,000 | 101,100,000.00 | 0.63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343,036.25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23,944,419.61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7,099,010.87 |
5 | 应收申购款 | 15,318,252.36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48,704,719.09 |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8.5.1 指数投资部分前十名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部分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5.2 积极投资部分前五名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积极投资部分股票。
(三)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870,367,917.89 | 66.73 |
其中:股票 | 1,870,367,917.89 | 66.73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605,195,000.00 | 21.59 |
其中:债券 | 605,195,000.00 | 21.59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12,183,067.01 | 11.14 |
6 | 其他资产 | 15,090,779.54 | 0.54 |
7 | 合计 | 2,802,836,764.44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掘业 | - | - |
C | 制造业 | 1,640,074,540.13 | 58.79 |
C0 | 食品、饮料 | 386,563,865.53 | 13.86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77,137,405.02 | 2.77 |
C2 | 木材、家具 | - | - |
C3 | 造纸、印刷 | - | -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187,114,933.50 | 6.71 |
C5 | 电子 | 103,971,099.52 | 3.73 |
C6 | 金属、非金属 | 38,539,307.00 | 1.38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232,393,283.67 | 8.33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614,354,645.89 | 22.02 |
C99 | 其他制造业 | - | -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36,840,235.56 | 1.32 |
E | 建筑业 | - | -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30,360,000.00 | 1.09 |
G | 信息技术业 | 43,496,159.70 | 1.56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59,847,938.50 | 2.15 |
I | 金融、保险业 | - | - |
J | 房地产业 | - | - |
K | 社会服务业 | - | -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
M | 综合类 | 59,749,044.00 | 2.14 |
合计 | 1,870,367,917.89 | 67.05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00538 | 云南白药 | 2,600,000 | 181,168,000.00 | 6.49 |
2 | 600518 | 康美药业 | 6,000,000 | 111,960,000.00 | 4.01 |
3 | 600750 | 江中药业 | 2,291,130 | 94,600,757.70 | 3.39 |
4 | 000729 | 燕京啤酒 | 3,840,728 | 87,030,896.48 | 3.12 |
5 | 600887 | 伊利股份 | 1,899,922 | 79,663,729.46 | 2.86 |
6 | 600267 | 海正药业 | 1,807,868 | 78,443,392.52 | 2.81 |
7 | 002029 | 七 匹 狼 | 2,299,863 | 77,137,405.02 | 2.77 |
8 | 002241 | 歌尔声学 | 1,999,898 | 76,476,099.52 | 2.74 |
9 | 600993 | 马应龙 | 1,709,145 | 75,287,837.25 | 2.70 |
10 | 600096 | 云天化 | 3,288,287 | 69,054,027.00 | 2.48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454,775,000.00 | 16.30 |
3 | 金融债券 | 150,420,000.00 | 5.39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50,420,000.00 | 5.39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可转债 | - | - |
7 | 其他 | - | - |
8 | 合计 | 605,195,000.00 | 21.69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0801041 | 08 央行票据 41 | 1,000,000 | 101,290,000.00 | 3.63 |
2 | 0801035 | 08 央行票据 35 | 1,000,000 | 101,200,000.00 | 3.63 |
3 | 0801017 | 08 央行票据 17 | 1,000,000 | 100,920,000.00 | 3.62 |
4 | 060205 | 06 国开 05 | 1,000,000 | 100,420,000.00 | 3.60 |
5 | 0801062 | 08 央行票据 62 | 500,000 | 50,800,000.00 | 1.82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546,487.86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2,189,637.33 |
5 | 应收申购款 | 1,354,654.35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5,090,779.54 |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融通债券基金 | ||||||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3 年度 | 2.40% | 0.13% | 0.81% | 0.12% | 1.59% | 0.01% |
2004 年度 | 0.17% | 0.25% | 1.60% | 0.15% | -1.43% | 0.10% |
2005 年度 | 7.93% | 0.21% | 5.11% | 0.08% | 2.82% | 0.13% |
2006 年度 | 13.75% | 0.23% | 3.07% | 0.06% | 10.68% | 0.17% |
2007 年度 | 9.20% | 0.25% | 0.61% | 0.09% | 8.59% | 0.16% |
2008 年度 | 9.22% | 0.16% | 9.52% | 0.21% | -0.30% | -0.05% |
2009 年度 | 1.75% | 0.13% | 1.86% | 0.06% | -0.11% | 0.07% |
2010 上半年 | 0.46% | 0.15% | 2.95% | 0.05% | -2.49% | 0.10% |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3 年度 | 4.19% | 0.58% | 5.38% | 0.92% | -1.19% | -0.34% |
2004 年度 | -9.56% | 1.11% | -6.60% | 1.03% | -2.96% | 0.08% |
2005 年度 | -1.47% | 1.17% | -3.85% | 1.14% | 2.38% | 0.03% |
2006 年度 | 117.23% | 1.48% | 120.93% | 1.43% | -3.70% | 0.05% |
2007 年度 | 151.54% | 2.27% | 168.53% | 2.30% | -16.99% | -0.03% |
2008 年度 | -60.61% | 2.87% | -61.08% | 2.89% | 0.47% | -0.02% |
2009 年度 | 103.78% | 2.02% | 107.59% | 2.04% | -3.81% | -0.02% |
2010 上半年 | -27.44% | 1.61% | -27.28% | 1.63% | -0.16% | -0.02% |
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 | ||||||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3 年度 | 4.60% | 0.32% | 1.64% | 0.89% | 2.96% | -0.57% |
2004 年度 | -0.46% | 0.83% | -12.21% | 1.02% | 11.75% | -0.19% |
2005 年度 | 9.10% | 1.06% | -10.67% | 1.09% | 19.77% | -0.03% |
2006 年度 | 83.08% | 0.99% | 59.33% | 1.10% | 23.75% | -0.11% |
2007 年度 | 111.95% | 1.76% | 114.93% | 1.72% | -2.98% | 0.04% |
2008 年度 | -49.60% | 1.82% | -50.30% | 2.29% | 0.70% | -0.47% |
2009 年度 | 50.59% | 1.50% | 74.03% | 1.49% | -23.44% | 0.01% |
2010 上半年 | -12.48% | 0.95% | -21.30% | 1.20% | 8.82% | -0.25% |
九、基金的财产
各成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基金财产独立,各自计算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成份基金,以托管人和各成份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以成份
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成份基金专用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等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各成份基金的财产互相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系列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成份基金均独立核算,基金的持有人对其持有的成份基金的收益享有分配权,同一成份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成份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该成份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成份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该成份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系列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A、融通债券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1 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B、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1 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C、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1 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和赎回费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用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称为前端申购费用;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1)前端申购费用
本系列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档设定,其中融通债券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2%,融通深证100 指数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6%,具体如下表所示:
基金名称 | 申购金额 M(元) | 前端申购费率 |
融通债券基金 | M<100 万 | 1.20% |
100 万≤M<1000 万 | 0.90% | |
1000 万≤M<2000 万 | 0.30% | |
M≥2000 万 | 2000 元 | |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 M<100 万 | 1.50% |
100 万≤M<1000 万 | 1.20% | |
1000 万≤M<2000 万 | 0.60% | |
M≥2000 万 | 2000 元 | |
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 | M<100 万 | 1.60% |
100 万≤M<1000 万 | 1.30% | |
1000 万≤M<2000 万 | 0.70% | |
M≥2000 万 | 2000 元 |
(2)后端申购费用
当单笔申购金额低于 2000 万元时,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按持有年限的不同分段设定,其中融通债券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5%,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8%,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9%。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 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当单笔申购金额超过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时,该笔申购的后端申购费为 2000元。
(3)赎回费率
基金名称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 | 持有时间<1 年 | 0.30% |
三只成份基金各自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3%,随着持有份额的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证 100 指数基金、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 | 1 年≤持有时间<3 年 | 0.15% |
持有时间≥3 年 | 0 |
(4)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公告。
2、转换费
(1)各成份基金之间的转换费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费用模式,则转换费率为 0.2%;补差费
率=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0 ],即补差费率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 0 。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转换费率为 0.2%,补差费率为 0。
基金转换费及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2)与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之间的转换费
通利系列基金与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之间已经开通前端模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其费用结构为:
1)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转换费用;
2)补差费率:补差费率=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0 ],即补差费率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 0 。
基金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 25%归基金资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相关的手续费。
(3)与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融通行业景气混合基金之间的转换费
通利系列基金与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融通行业景气混合基金之间已经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其费用结构为:
1)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转换费用;
2)补差费率: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费用模式,则补差费率=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0 ],即补差费率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 0 。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补差费率为 0。
基金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 25%归基金资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相关的手续费。
基金名称 | 申购(认购)金额 M(元) | 前端申购费率 | 前端认购费率 |
融通债券基金 | M<100 万 | 1.20% | 0.90% |
100 万≤M<1000 万 | 0.90% | ||
1000 万≤M<2000 万 | 0.30% | ||
M≥2000 万 | 2000 元 | ||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 M<100 万 | 1.50% | 1.20% |
100 万≤M<1000 万 | 1.20% | ||
1000 万≤M<2000 万 | 0.60% | ||
M≥2000 万 | 2000 元 | ||
融通蓝筹成长混合 基金 | M<100 万 | 1.60% | 1.30% |
100 万≤M<1000 万 | 1.30% |
根据各开放式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目前相关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认购费率)如下:
1000 万≤M<2000 万 | 0.70% | ||
M≥2000 万 | 2000 元 | ||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基金 | M<100 万 | 1.60% | 1.30% |
M≥100 万元 | 1.10% | 0.90% | |
融通易支付货币基 金 | 0 | 0 | 0 |
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 | M<100 万 | 1.50% | 1.00%,最高不超过 1000000 元 |
100 万≤M<1000 万 | 1.20% | ||
1000 万≤M<1 亿 | 1.00% | ||
M≥1 亿 | 1000000 元 |
(三)基金的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各成份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五、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系列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基金产品的风险以及风险控制 1、融通债券基金
存在因利率变动引起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把握形成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测,降低利率系统性风险。
2、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存在深证 100 指数由于代表性问题而偏离深圳证券市场平均回报的风险;存在基金在
跟踪深证 100 指数时由于流动性风险、交易成本和深证 100 成份股调整导致的跟踪偏离风险。本基金将进行被动型的股票投资,并通过多项风险控制工具降低跟踪风险。
3、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
(1)本基金在投资风格上属于平衡型基金产品,虽然在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方面具有长期优势,但也存在其绝对收益率在某一阶段单边市场中逊色于某些单一风格基金的可能性。风险防范措施: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与理财优势,正确预期市场发展趋势,平衡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将这一风险最小化。
(2)品种选择风险。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蓝筹股和成长股,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期,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以及行业背景变化较大,因此处于这一特定阶段的上市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给基金投资的品种选择带来风险。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数理统计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提高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轨迹及可能的经营业绩预测的准确性。
(3)本基金对蓝筹成长品种的定义及选择是建立在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稳定增长以及这种增长的不均衡性基础之上的,如果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内,这一预期发生了不稳定偏差,可能造成入选股票的代表性不强、包容性不足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宏观经济研究与预测能力,平衡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三)声明
1、本系列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系列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系列基金的销售外,本系列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本系列基金中的成份基金全部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份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成份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成份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依法终止该成份基金; 2、成份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本系列基金或者成份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本系列基金或者成份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时,清算小组应对每只成份基金的财产进行独立清理、核算和分配。 3、清算费用
(1)本系列基金的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由各成份基金根据其在清算开始之日的净值按比例分摊。
(2)成份基金的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本系列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本系列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形成各成份基金的剩余财产,基金的持有人就其所持有的成份基金的剩余财产按所持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成份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作为本系列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4)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5)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系列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披刊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系列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报刊公告。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系列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系列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本系列基金中的各成份基金全部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本系列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本系列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系列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财产。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本系列基金所有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代销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人在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各成份基金的名义分别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系列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系列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系列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分别和各成份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分别和各成份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国债及资金的清算。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成份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我们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年度对帐单。
我们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2、电子邮件寄送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者准备了“证券市场大幅波动报告”、“融通开放式基金月刊”等多层次、多角度的系列投资理财资讯。另外,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也将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持有人发送旗下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分红预告及分红公告、以及其他不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可以申请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我们将每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利用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份额净值(需客户定制)、交易确认信息、基金分红信息、节日问候、生日祝福等短信服务。您可以拨打 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转人工或通过本公司网站留言留下手机号码,享受此便利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实现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明细查询、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凡持有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中信银行理财宝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行借记卡或已关联银联 CD 卡的其它银行卡的投资者均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采用以下方式:
1、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
(0755)26948088
2、登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网站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3、发送信函至: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六)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热线、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网络、信函及其他方式,将您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我们。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 法定披露方式 | 披露日期 |
关于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巨 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离任 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4-17 |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1 季度报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4-21 |
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4-21 |
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1 季度报 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4-21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金所持 有的中信证券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4-21 |
关于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发展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4-30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中信证券恢复采用收盘价估值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管理人网站 | 2010-5-6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 其摘要(2010 年第 1 号)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5-14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公告 |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5-22 |
关于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北京银行开通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6-1 |
关于融通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6-7 |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搬迁的 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6-29 |
关于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 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6-30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金所持 有的中国平安和双汇发展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7-1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 易及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7-16 |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2 季度报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7-19 |
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7-19 |
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7-19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金所持 有的深发展 A 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7-23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旗下开放式基 金继续参加上海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7-31 |
关于融通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非现场委托方式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8-17 |
关于新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融通旗下 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8-23 |
融通债券投资基金201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8-27 |
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半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8-27 |
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半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8-27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深发展 A”和“中国平安”恢复采用收盘价 估值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9-3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代理融通旗下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 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9-13 |
关于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9-17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福田 汽车(600166)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0-9-18 |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其他临时公告等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