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为视觉受损儿童而设的住宿特殊幼儿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1. 为视觉受损儿童而设的住宿特殊幼儿中心是为视觉中度及严重受损的学前儿童(不论是否患有其他残疾),提供协调的中心为本日间训练及照顾以及住宿服务。
目的及目标
2. 日间计划的目标是:
⚫ 充份发展视觉受损幼儿的能力,务求为他们日后的教育及发展建立稳固基础。
⚫ 保障及促进受照顾幼儿的健康及福利。
⚫ 因应他们身体、社交、情绪及智能方面的需要,培育他们的成长及发展。
3. 住宿计划的目标是:
⚫ 为视觉受损幼儿提供住宿照顾。
⚫ 提供持续的训练,以配合为视觉受损幼儿在日间专门设计的个人教育活动。
⚫ 保护及促进受照顾幼儿的健康及福利。
⚫ 因应他们身体、社交、情绪及智能方面的需要,培育他们的成长及发展。服务性质
4. 按照《幼儿服务条例及规例》提供服务。中心将提供下列照顾及训练计划:日间计划:
(a) 发展性评估及个人化教育活动 —
每名幼儿在加入中心时及往后的日子,都会接受定期评估。发展性评估的结
1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果将用作设计个人化教育活动,以便为幼儿定立学习目标;
(b) 在中心进行的个别及小组训练 —
幼儿每xxx参加在中心举行的训练活动。这些活动旨在充分提升每名幼儿的发展能力。中心亦会提供职业治疗、言语治疗及物理治疗;
(c) 日常幼儿照顾服务
中心设有幼儿照顾服务,以便幼儿从训练课程中受x。住宿计划:
(a) 提供住宿及膳食;
(b) 安排不同类型的机会及活动,满足他们的社交及康乐需要;
(c) 提供配合个人教育活动的训练计划,尤其是培育切合幼儿年龄的自理技能;及
(d) 就个人训练及福利计划与幼儿的家人/监护人及转介机构联络,作为日间训练计划的延续。
服务对象
5. 主要服务对象是视觉中度及严重受损的幼儿(不论是否有其他残疾)。住宿服务的对象将主要是需深入持续照顾及治疗的幼儿,及/或需透过住宿服务满足社交需要的幼儿。
申请资格
6. 以下幼儿可申请入住特殊幼儿中心:
⚫ 年龄介乎 2 至 6 岁;
⚫ 无法于主流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兼收弱能儿童计划中受x;
⚫ 无需经常接受医疗/医院护理;
⚫ 并无参加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及
⚫ 经评定患有中度至严重视觉受损,而不论是否同时患有以下一项或多项:
— 中度或严重弱智
— 中度或严重肢体伤残
— 失聪或听力严重至永久性受损
— 严重行为/情绪问题、过度活跃症或自闭症
7. 可经由医务社会服务单位或家庭服务中心转介,又或由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公营/私营医院的儿科及学前儿童康复服务中心经医务社会服务单位或家庭服务中心转介至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
8. 中心将为参加服务单位日间计划的视觉受损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并成立遴选小组甄选特别偏重服务中社交需要的合适个案。
II. 服务表现标准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以下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日间计划: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为每名幼儿完成两项发展性评估的比率 | 95% |
2 | 一年内的平均出席率 | 80% |
3 | 六个月内的计划达成率 | 95% |
住宿计划: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4 |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 98% |
(注释载于本协议附件内。)基本服务规定
10. 服务营办者须遵守以下基本服务规定:
⚫ 所有服务须符合《幼儿服务条例及规例》及《学前机构办学手册》。
⚫ 幼儿中心主管、幼儿工作员、注册社工、合资格护士及专业治疗师(例如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言语治疗师)是服务的必要人员。
⚫ 定时提供食物种类多元化的膳食。
⚫ 日间计划:服务的开放时间为每周合共 44 小时,核心服务时间为每周至少
40 小时。
⚫ 住宿计划:提供全日 24 小时服务。质素
11.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2.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13. 此外,社署会符合下列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所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14.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系统内有转介,会于28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如无适合的转介,社署将按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指引,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IV. 资助基准
15.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16.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从服务使用者收取的认可收费。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7.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
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V.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8.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9.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0.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I. 有效期
21. 本《协议》于指定时间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22.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3.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I. 其他资料
24.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释
1. 日间计划的服务量
第1 至3 项服务量标准的计算基准应为所有日间名额(包括日间服务名额(如有)及提供住宿服务名额)的总数。
2. 发展性评估
发展性评估指对幼儿在不同技能范畴的表现进行评价。由一名以上专家进行的评估应合并纳入个别幼儿的整体发展性评估当中。不论负责评估的人员属何职级,进行发展性评估的次数应予以计算。每名入住幼儿一年内须接受两次发展性评估。
3. 达成计划
有关计划按照服务质素标准 11:准则 11.3 界定,其中包括目标、具体目标、提供服务的过程、计划内容及实现或检讨目标的期限。达成计划指完成计划。
4. 住宿计划的服务量
第 4 项服务量标准的计算基准应为提供宿位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