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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222 号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前期,你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签订《回购协议》,北京泓钧以 1.2 亿元价格回购你公司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xxx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合伙份额。你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收到 200 万回购款,北
京泓钧剩余款项支付已逾期。此外,你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与练xx、xxx、xxx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你公司应支付的款项由 1.6 亿元降为 1.2 亿元,练卫飞承担剩余支付义务。
2022 年 4 月 2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称,你公司与xxxx签署了《应收款担保协议》并通过公司确认可控制账户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钧实业)支付的担保款 9,200 万元;你公司已完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 1.2 亿元全部支付义务。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如下问题:
1.公告显示,因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北京泓钧下
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 0304 执 33227 号及粤 0304 执
33228 号),要求北京泓钧协助执行冻结你公司在北京泓钧的到
期债权,冻结金额分别以 24,532,870 元及 69,607,882 元为限,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北京泓钧因此还款受限,委托鸿钧实业于 4 月 20 日前向你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担保款 9,800 万元,担保期限为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效力终止之时, 你公司已收到 9,200 万元担保款。请说明:
(1)请详细说明《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 0304 执 33227
号及粤 0304 执 33228 号)的具体内容、相关影响,你公司是否就此及时履行恰当的临时披露义务。
(2)xx实业与xxxx、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xx实业支付你公司 担保款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大股东,xx实业与xxxx委托付 款事项是否存在相关协议约定,如否,请说明本次担保款是否存 在被收回的风险。
(3)xxxx是否拥有解除上述《应收款担保协议》的权利,
是否与你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你公司对相关担保款的使用是否存在限制,相关担保款后续是否存在被转回或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你公司对北京xx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影响。
(4)请充分论证《应收款担保协议》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
在规避相关司法裁定、影响司法执行的情形,协议执行是否存在风险,是否能够充分保障你公司利益。
请律师和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公告显示,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北京泓钧支付的担保款向 xxx、xxx支付完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 1.2 亿元,同 时与xxx、xxx分别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请你公司:
(1)结合xxx、xxx自身负债纠纷及诉讼情况(如有), 说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是 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以及如练卫飞未 能按照约定支付剩余 4,000 万元,你公司是否仍有被追偿的风险。
(2)基于上述情况,进一步结合《执行和解协议》有关违约条款、后续履行风险等,分析说明xxx、xxx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向你公司主张 1.6 亿元债权的权利,你公司是否可以
在资产负债表日解除应付xxx、xxx的 4,000 万元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可以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是否可以转回相关坏账准备,并说明具体原因、判断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确认或者终止确认的规定。
请律师和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2 年 4 月 27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