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负责经营管理温室、大棚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符合《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GB/T 1 9165- 2003)》中设计施工规范要求的砖钢结构日光温室(以下简称“温室”)、钢架大棚(以下简称“大棚”)及温室或大棚内有经济价值的作物(以下简称“作物”)均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