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如上款所述的文件有任遺漏之處,均應導守七月六日第 63/ 85/M 號法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現行適用的法律。
公開招標
「第 65 屆澳門xx披治大賽車– 購買救援設備」
1. 適用法律及規範
1.1 獲判給者須遵守招標案卷及合同的規定。
1.2 如上款所述的文件有任遺漏之處,均應導守七月六日第 63/ 85/M 號法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現行適用的法律。
1.3 獲判給者須切實遵守其他現行及與取得財貨相關的規範。
1.4 在不影響合同的規定下,獲判給者還須遵守適用於其所取得財貨之規 例、官方機關認可的規格和文件, 以及生產商或專利實體的指引。
2. 解除合同
2.1 體育局可因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單方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獲判給者:
a) 如獲判給者沒有履行所承擔義務的任何一項或沒有按時履行所承擔義務;
b) 獲判給者未經體育局事先書面許可,將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及責任轉讓給第三者;
c) 獲判給者沒有盡責地履行其所應承擔的義務。
2.2 若獲判給者不遵守上述規定而導致體育局單方面解除合同時,則獲判給者無權向體育局追回已支付的款項。
2.3 若獲判給者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規定,體育局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沒收獲判給者的確定保證金,這不妨礙判給實體就損失和損害對其提出的訴訟。
2.4 雙方協議解除合同
雙方可透過協議隨時解除合同, 但透過協定解除合同之效果應在同一協議內定出。 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自解除合同生效之日起計最少提前三十(30)個工作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3. 獲判給者的義務及責任
3.1 通知義務:
由於任何可歸責於第三者的事實而導致未能按時供應財貨, 由獲悉事件發生日起計 5 日內, 獲判給者應以書面向體育局報告, 以便體育局在其能力範圍內採取措施。
3.2 執行技術規範:
a) 在認識到技術規範、體育局的指令、通告及通知上出現錯漏時, 獲判給者應通知體育局;
b) 如未有遵守上項之義務,而又證實獲判者故意或過失地以與正常的工藝規則不符的方式行為時,由此錯漏引致的後果皆由獲判給者負責;
c) 獲判給者是唯一對技術規範出現的錯誤或缺漏承擔責任的人。
3.3 分判商及包工的協議
列在合同的所有工作的責任,除非經適當批准的部份轉移,否則,不論供應 財貨者是誰, 皆屬於獲判給者, 任何為獲判給者工作或與獲判給者協議的分判商或包工, 體育局概不承認。
3.4 倘體育局需要為保障本財貨購置而從他人獲取時,獲判給者負責支付供應的費用。
4. 支付獲判給者
4.1 取得財貨總金額為載於獲判給者提交的投標書中的金額,但當工作出現增加或減少時, 該金額得在實際供應財貨後修訂。
4.2 獲判給者完成供應財貨及向體育局遞交發票後,須經體育局核實無誤後才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