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蒐集及使用客戶資訊 (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暨稅務法令遵循)補充約定條款
持卡★茲就其與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
)間之信用卡契約關係,同意有關「蒐集及使用客戶資訊(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暨稅務法令遵循)」之補充約定條款(下稱「本條款」)如下,以資遵守:1.定義:本條款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1.1「主管機關」指對滙豐集團具有管轄權之任何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各級政府、任何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前述機構之任何代理機構。1.2「法令遵循義務」係指滙豐集團應遵守之義務,包括:(一)法規、國際規範及內部政策或程序;(二)任何主管機關之要求或報告、揭露及其他法規規定之義務,以及;(三)任何要求本行確認持卡人身份之法規。1.3「關係
★」係指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個人或機構),且該他人之資訊(包括其個人資料或稅務資訊)係由持卡人提供或代表持卡人而提供予滙豐集團成員,或其資訊因滙豐集團成員提供本服務而取得。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人、公司董事或主管、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或成員、實質所有人、控制人、實益擁有人、信託受託人、委託人或保護人、指定帳戶之帳戶持有人、指定款項之受款人、持卡人的代表人、代理人或名義人、或任何其他就持卡人與滙豐集團間業務往來關係有關聯之個人或機構。1.4「控制★」係指對某機構具實質控制權之人。就信託而言,為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受益人、受益類別或任何其他對於該信託具有最終實質控制權之個人;就信託以外之機構而言,係指具有相當或類似控制地位之人。1.5「持x★資訊」係指持卡人或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機密資訊,及/或稅務資訊。1.6「金融犯罪」係指洗錢、恐怖份子融資、賄賂、貪腐、逃稅、詐欺、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及/或任何試圖規避、可能違反或實際違反與前述事項相關之法規。1.7「滙豐集團」係指滙豐控股公司及其任何關係企業、子公司、從屬機構,及其分公司、分行及辦公室(合稱或個別),「滙豐集團成員」之定義亦同。1.8「法規」係指任何當地或外國法律、規定、裁判、自律約定、制裁機制、任何滙豐集團成員與主管機關間之協議、或各主管機關之間的協定或條約而適用於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者。1.9「個★資料」係指任何關於個人而可依該資料識別該個人身分之資訊。1.10「本服務」包括:(一)持卡人銀行帳戶之開戶、維護及關戶;(二)提供信用額度及其他銀行商品及服務給持卡人、處理申請事項、信用及適合度評估;以及(三)維護本行與持卡人之整體關係,包括行銷及推廣金融服務或相關商品予持卡人、市場調查、保險、稽核及其他管理目的。1.11「實質所有★」係指任何直接或間接持有一機構10%淨利或持有超過10%之利益之個人。1.12「稅務機關」係指本國或外國稅務、所得或財政機構。1.13「稅務證明表格」係指任何稅務機關或滙豐集團所發佈或要求持卡人提供之表格或其他文件,用以確認持卡人或其關係人的稅務狀態。1.14「稅務資訊」係指與持卡人或任何所有人、控制人、實質所有人或持卡人之實益擁有人)之稅務狀態直接或間接相關之任何文件或資訊。2.持卡★資訊之蒐集、處理及共用:本條說明本行將如何使用持卡人及關係人之資訊。持卡人同意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因提供本服務,得依本條款使用持卡人資訊。除下列情形外,持卡人資訊將不會揭露給任何人(包括其他滙豐集團成員):(1)本行依法被要求揭露;(2)本行依公共義務應予揭露;(3)本行(或第三人)
因合法商業目的需要而予揭露;(4)經持卡人同意下所為之揭露;或(5)其他依本條款所為之揭露。2.1蒐集: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傳遞持卡人資訊(包括持卡人本人、其交易、持卡人使用本行商品及服務、及持卡人與滙豐集團間往來之相關資訊)。持卡人資訊包括由本行、代表本行之人或滙豐集團成員所蒐集之資訊,由持卡人或代表持卡人之人向本行提供之資訊,或經由其他來源(包括公眾可得資訊)所蒐集之資訊,或由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結合其取得之資訊後產生者。2.2處理:本行及/或滙豐集團成員得依下列相關目的(下稱「本目的」),處理、利用、移轉及揭露持卡人資訊:(1)提供本服務,及為核准、管理、辦理或執行持卡人申請或授權之任何交易;(2)符合法令遵循義務; (3)實行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4)向持卡人收取任何應付費用; (5)進行徵信及取得或提供信用參考;(6)行使或保護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權利;(7)本行或滙豐集團內部運作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及風險管理、系統或商品發展及規劃、保險、稽核及行政管理目的);(8)維持持卡人與本行間之整體關係(包括向持卡人行銷或推廣金融服務或相關商品及市場調查)。2.3利用:持卡人同意本行得在合於本目的之情況下,將持卡人資訊移轉及揭露予下列在全球的收受者(該收受者亦得為本目的,就持卡人資訊進行處理、利用、移轉及揭露等行為):(1)任何滙豐集團之成員;(2)任何滙豐集團承包商、代理人、服務提供者或滙豐集團之從屬機構(包括其員工、董事或經理人);(3)任何主管機關,以回應主管機關之要求;(4)任何得代表持卡人之人、受款人、受益人、帳戶名義人、中介機構、聯絡人、代理銀行、清算機構、清算或結算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扣繳代理機構、交換或交易申報機構、證券交易所、持卡人享有證券利益之公司(該等證券由本行為持卡人之利益持有);(5)任何享有本服務相關利益、因本服務而承受相關風險者或與本服務有關之人;(6)其他為取得或提出信用參考之金融機構、信用報告機構或與信用相關之政府機構; (7)任何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予持卡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理事業(如有適用);(8)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介紹或引薦之仲介經紀商(如有適用);及(9)任何涉及本行營業移轉、處分、合併或收購之事宜者(如有適用);無論上述收受者所在地之法律與本服務提供地之法律,就資料保護是否提供相同之保護,本條款均有所適用。2.4客戶義務:(1)持卡人同意,如其提供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持卡人資訊有任何變動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並及時回覆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任何問題或請求。(2)持卡人向本行聲明並擔保,就持卡人已提供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關係人相關資訊(包括其個人資料或稅務資訊),均已通知或將通知各該關係人並取得其同意,使本行得依本條款之規定處理、利用
、揭露及移轉其資料。持卡人並已告知該關係人有權查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3)持卡人同意,如有下列任一情事:1)持卡人無法依本行之合理要求即時提供持卡人資訊;或2)持卡人拒絕或撤回同意本行在本目的下所需之蒐集、處理、移轉或揭露持卡人資訊之授權(但行銷或推廣金融服務或商品之目的除外);或3)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對持卡人或其任何交易有金融犯罪或其他相關風險之合理懷疑;本行得1)拒絕繼續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或新的服務予持卡人,且本行有權終止與持卡人間之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關係;2)採取必要之行動,以遵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相關法令遵循義務;及/或3)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封鎖、移交或關閉
持卡人帳戶。此外,持卡人若無法立即提供本人或其關係人之稅務資訊、相關之稅務聲明、豁免、同意,本行得自行全權決定持卡人之稅務狀態,包括是否向稅務機關申報、依稅務機關對本行或其他人士之要求扣繳相關款項,並將該等款項交付予稅務機關。3.資料保護:3.1無論持卡人資訊之處理係在國內或海外,滙豐集團成員及其員工將根據相關資料保護法令及資訊安全法令,遵守保密義務並保護持卡人資訊。3.2本行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該個人有權依相關資料保護法令請求本行提供複本,及更正該等資料之錯誤。4.金融犯罪風險管理行為: 4.1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依法應採取適當行動,以遵守與金融犯罪相關之偵查、調查及防制(下稱「金融犯罪風險管理行為」)有關之法令遵循義務。該等行動包括但不限於:(1)監控、截取及調查任何就本服務所執行之指示、聯繫、取款請求、申請,或任何持卡人自行或代持卡人所為之款項匯出或匯入;(2)調查資金來源或受款人;(3)結合持卡人資訊與滙豐集團所擁有之其他資訊;及/或(4)進一步詢問個人或機構之狀態作(不論其是否受制裁機制拘束),或確認持卡人身份及狀態。4.2金融犯罪風險管理行為可能會導致本行延後、禁止或拒絕支付結算款項、辦理持卡人指示、本服務之申請,或提供部分或全部本服務。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下,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對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因該金融犯罪風險管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不♛任何責任。5.稅務法令遵循:持卡人茲承諾已瞭解並同意應自行♛擔及遵守其因開立本行及/或滙豐集團成員之帳戶及/或使用本服務,於各管轄區域內所產生之相關稅務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報稅、提供相關文件及所有繳稅之義務)。持卡人之關係人亦承諾並同意遵守其應適用之相關稅務義務。不論持卡人及其關係人之住所、居所、公民身份所屬地或登記設立地區為何,部分國家之稅務法規可能具有域外效力而適用於持卡人及其關係人。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提供任何法律或稅務建議,持卡人應向獨立的法律或稅務專家尋求法律及稅務建議。無論該等稅務義務是否係因於本行及/或滙豐集團成員開立及使用銀行帳戶及/或服務而產生,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就持卡人於任何地區之稅務義務均不♛相關責任。6.其他:6.1如本條款與持卡人及本行間為提供服務、商品、業務往來、帳戶服務等所簽訂合約有衝突或不一致者,本條款應優先適用。於法律許可之範圍內,持卡人就持卡人資訊已存在之同意、授權、本行之豁免或許可等仍繼續有效且全部適用。6.2如本條款任一部分於任何管轄地區被認定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執行者,該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執行之部分條款不影響該等條款於其他管轄地區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亦不影響本條款之其他部分於該管轄地區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7.終止後之存續效力:於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終止提供本服務予持卡人,或持卡人帳戶結清銷戶後,本條款仍繼續存續有效。
版本編號:201406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