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在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首次认购本计划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X 万元【X=100 万*(1+认购费率)】(含认购费用)。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资产委托人可多次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对单一资产委托人在推介期间累计委托投资金额不设上限。
博时资本青山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青山 1 号资管【2015】001
资产管理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2015 年 月
目录
一、前 言
(一)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二)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博时资本青山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委托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三)资产管理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五)客户或特定客户: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客户如合格境外机构客户等。
(六)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博时资本青山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七)投资说明书:《博时资本青山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及对该说明书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八)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十)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
(十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二)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三)工作日:同交易日。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的银行账户。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财产所取得的投资本金的偿付、投资收益、违约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二十)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申请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一)参与: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委托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二)退出: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二十三)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和/或本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
(二十四)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相关条件,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二十六)开放日: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为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和退出事宜的工作日。
(二十七)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二十八)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声明与xx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
人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博时资本青山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持续投资。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管理人以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在本合同确定的权限内对委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或处分。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5 年,满 3 年后管理人可根据本项目的投资情况提前结束本计划或延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3000 万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1 元。
(八)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起点: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
(九)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的有关事项:
1. 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2. 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向客户销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计划投资说明书。
3.销售对象
符合《试点办法》要求,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自然人,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4.认购金额和持有限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在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首次认购本计划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X 万元【X=100 万*(1+认购费率)】(含认购费用)。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资产委托人可多次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对单一资产委托人在推介期间累计委托投资金额不设上限。
5.认购费用
客户在初始销售期认购本计划时需缴纳认购费,本计划的认购费率为0%: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6.销售价格
初始销售期内每份计划份额销售价格为计划份额初始面值1.00元。 7.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9. 认购的具体规定
客户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资产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存入资产管理人在资产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认购份额的确认原则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截止时,如认购人数合计不超过 200 人(含),
则对有效的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截止时,如认购人数超过 200 人(不含),则按照_时间优先_的原则进行确认,确保本合同生效时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人数不超过 200 人。按照以上顺序,对于排序在前 200(含 200)位资产委托人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额予以确认,其余资产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予以返还。
3、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资产委托人可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委托投资金额。
4、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内可以多次追加委托投资金额。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委托人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委托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不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直销中心或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进行。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除另有约定外,在资管计划清算前,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且只能参与,不能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本计划不接受委托人的违约退出。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参与的方式(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价格以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进行计算;2.参与和退出的价格(1)参与价格为每份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3) 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参与费率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参与费用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1
参与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参与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3.参与程序
资产委托人参与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以及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计划资产委托人在提交参与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否则所提交的参与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本计划的参与xx参与人承担,在客户参与本计划时收取,本计划参与费率如下:参与费率为0
(六)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若出现不可抗力、证券市场临时停市等重大事件或个别客户的参与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他委托人利益的情况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拒绝或暂停客户的参与申请,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同时在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的网站上公告。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名称:
住所: 联系人: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0 x X x 000 x(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西邮政编码:580000
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 1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电话: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有关计划参与、退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7)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9)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10)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和委托人的信息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托管人总公司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凯晨世贸中心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2、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分行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08 号邮政编码:518001
负责人:周易
联系电话:0755-25939574传真:0755-25591341
联系人:杨芸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本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损益情况,不在托管人的控制范围内,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损益情况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管理人以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
则,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在本合同确定的权限内对委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或处分。
(二)投资范围
计划委托资产可用于认购华夏兴邦(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 银行存款、货币类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现金管理类产品。
(三)投资策略
计划委托财产用于认购华夏兴邦(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青山纸业(股票代码 600103)定向增发股票,为合伙人取得收益。
(四)投资限制
禁止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无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具备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本投资经理不得兼任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张生武:具有 8 年以上的证券研究、投资和项目经验,先后任职天相投资、首创证券从事证券投资研究、产品设计和投融资工作,现任职博时资本。
(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l.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资产托管人对存放于托管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保管。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拨指令将委托资金付至资产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后至资产管理人将委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划回资金账户期间,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管理人应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简称“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组合资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
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对于资产管理人在工作日 15:00 以后发送且要求当日到账的有效划款指令,托管人以勤勉尽职的原则尽力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有关内容及印鉴进行表面性验证,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若指令存在不符或有误的情况,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管理人应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形式真实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组合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该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五)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六)资产托管人未按照资产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资产托管人由于重大过失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或执行了错误的指令,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资产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资产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资产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资产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资产托管人。
2、资产托管人更改接受资产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更改接受资产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十四、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授权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证券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资产托管人有权督促资产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投资范围:计划委托资产可用于认购华夏兴邦(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 银行存款、货币类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现金管理类产品。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托管人以(1)项为限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2、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投资政策变更,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应与资产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
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或者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资产托管人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6、资产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托管人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资产管理人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估值后确定的资产净值而计算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时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日为每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三)估值依据
本资产管理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现行会计政策进行估值。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四)估值方法
1、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估值:如该资产公布份额净值的,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如该资产不公布份额净值的,以投资本金列示;如有约定收益率的,则按约定收益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收益,在收益到账日以实收收益金额入账。如该资产既不公布份额净值,也无约定收益率的,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会计责任方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为资产管理人。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资产和负债。
(七)估值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日常估值由资产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与资产托管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对。
3、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对账日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2.当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与资产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暂停估值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对账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产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产管理净值向资产委托人公布。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会计政策
1.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4.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5. 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资产管理人依据本合同收取的业绩报酬;
4. 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验资费;
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6.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 本合同生效后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由资产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末,按年支付(每年的 12 月 20 日及计划终止日、提前终止日予以支付,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计划管理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下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支付时委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年管理费的,则顺延至最近一可支付日支付,以此类推。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年支付(每年的 12 月 20日及计划终止日、提前终止日予以支付,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计划托管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支付时委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年托管费的,则顺延至最近一可支付日支付,以此类推。
(四)本计划运作前产生的开户费、席位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
并在产品成立后从委托财产中扣除。
(五)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费用。
(六)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税收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标的资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财产中扣除。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委托财产收益分配顺序(仅以委托财产为限)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及方式进行相应支付和分配: 1、支付本资产管理计划应承担的各项业务费用。
2、支付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应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赋;
3、本合同第十八节第(二)条约定的委托人应获得分配的预期投资收益和委托资金;
4、委托财产在按顺序支付完本款第 1 条、第 2 条所述税费及第 3 条委托资金和预期投资收益后,如有剩余,剩余财产作为业绩报酬用归属于资产管理人。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_资管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清算分配_;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资产管理人应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返还给资产委托人。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为非现金形式的,资产委托人授权并同意资产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以任何可能的方式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转换为现金形式。为此目的,资产管理人有权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资产管理计划期限相应延长。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能变现,资产委托人同意将未变现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代保管方式交由资产管理人继续代为持有,并授权资产管理人采用各种方式将该信托财产处置变现。代保管期间资产管理人不收取代管理费。
十八、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份额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季度报告报告投资状况、投资表现、财务数据(投资明细)、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数据,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季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
3.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 40 日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报告,报告投资组合状况、投资表现、财务数据、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20 日内复核其中的投资组合情况,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年度报
告送交资产委托人。
4. 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调整投资政策。
(3)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5)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十九、风险揭示
组合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对组合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四)信用风险
指在投资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资产管理计划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计划相关当事方签订的各交易文件的正常履行。其间牵涉的合同当事人较多,任一当事人因任何原因不履行其与资产管理人签订的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保证和责任时,均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遭受损失。资产管理人并不保证各合同当事人能够完全履行相关协议或遵守相关法规。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的投资不存在因使用任何特定投资方法或特定投资对象而引起的重大特定风险。
若本计划投资于有限合伙份额,则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普通合伙人的管理风险
有限合伙份额所涉及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负责管理,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管理能力影响合伙企业的盈利水平,进而影响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合伙份额收益的实现。
2、投资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特别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于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合伙企业将通过认购青山纸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方式对该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可能面临认购失败或股价波动的风险,且有限合伙需要遵守关于三年期定增 36 个月锁定期的规定,在此期间内无法将所持有的股票进行变现。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组合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组合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八)法律及政策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资本市场政策的调整,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的调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都可能对经济运行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安全及收益造成影响,甚至导致本计划本金遭受损失。
另外,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的特定投资方法或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因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而被暂停、取消、限制或禁止,从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遭受损失。管理人代表本资管计划签订的交易合同可能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遭受损失。资产管理计划的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如果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缴纳额外税负的风险。
(九)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特定行业市场波动等,均可能影响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成本和经营业绩,从而增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
(十)利率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国家可能调整存贷款利率。如果国家上调贷款利率,将会提高所投资企业的融资成本,可能影响该等被投资企业的履约能力,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收益,并进而影响本计划委托财产的安全。
(十一)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向委托人进行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进而影响本计划的投资收益。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提前终止及延期风险
资管计划可能发生因为募集金额不足法定最低金额等原因而无法成立,存在一定的风险。
发生本合同规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造成委托人收益的损失。
资产管理计划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时,如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形,本计划期限将会延长,由
此可能造成本计划委托人不能及时获得分配本金和收益。
(十三)投资损失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合伙企业由于其市场预测的不准确、管理责任的不到位、法律监控的不规范、合作伙伴的违约等导致资管计划财产本金遭受损失,进而委托财产遭受亏损的风险。
(十四)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主要指资产管理人、合伙企业及投资业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不遵守公司或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对投资项目把关不严、故意隐瞒投资项目存在的风险因素、人为抬高投资价格和通过项目投资进行利益输送等不当交易行为,从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蒙受损失的风险。
(十五)监管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存在因监管机构禁止或限制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等原因无法成立或提前终止的风险,由此可能会使委托人的收益降低甚至出现一定损失。
二十、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以下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及时披露:
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
2、资产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的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但是不得对委托人或者托管人产生不利影响;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其他情形。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
作期间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违约退出申请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1.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 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发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公告;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中支付。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4)按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清算小组可决定按份额的比例对已变现资产先行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小组应在该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变现后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直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全部清算完毕。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开始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清算结果由清算小组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报告,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款第 4 条确定的分配给委托人的金额,向委托人支付其实际应得的委托资金和收益。
7.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负责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二十一、违约责任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托管业务存续期间,发生被任何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托管账户内资金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托管人无法完成托管服务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5_年,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延期,但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四、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如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新要求并适用于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资产托管人执两份、其它当事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管理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 月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住所: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
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元 整(¥)
(三)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