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A97G1B)。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 哈萨克xx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哈产能合作基金在哈萨克xx进行直接投资个别类型收入免税协议
x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国政府”)与哈萨克xx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哈萨克xx政府”,合称“双方”)签订。
为支持中哈产能与投资合作项下重点项目的实施,使中哈产能合作基金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促进哈萨克xx共和国政府“光明大道”基础设施发展计划并为中国对哈萨克xx基建和产能项目的投资提供支持;以及
考虑到中国和哈萨克xx在产能和投资领域发展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一、项目指的是根据2015 年8 月31 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xx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称《框架协议》)的条款在哈萨克xx共和国境内于产能和投资领域开展的项目。
二、基金指的是作为项目投资的参与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于2016 年12 月7 日设立的中哈产能合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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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息收入指的是股份或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哈萨克xx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第二条 股息收入的税收豁免
一、哈萨克xx政府对基金根据其在项目中的直接参股份额而获得的股息收入予以免税。
就基金在项目中的间接股权投资,哈萨克xx政府给予基金或基金用以参与项目的公司所获得的股息免税待遇,以基金在获得股息的公司中所持股份为限,条件是该项目已列入哈萨克xx政府所批准的公司名单。
二、中国政府愿意在对等的基础上,以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相同条件,向在哈萨克xx共和国设立的与基金相同性质的机构,就其参与中国境内的《框架协议》项下的项目投资取得的股息,提供免税待遇。
第三条 其他税项
一、本协议仅适用于基金在项目开展过程因参与股权投资而取得的股息收入,并不影响任何其他可适用税项。
二、哈萨克xx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税项和其他法定费用应根据哈萨克xx共和国法律予以支付。
三、根据哈萨克xx共和国相关法律,基金在项目中股权投资获得的资本利得将享有哈萨克xx国内法律及2001 年9 月12 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xx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的税收豁免。
第四条 相互协商程序
双方间关于本协议解释和适用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谈判和协商予以解决。
第五条 终局条款
一、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已完成本协议生效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议应自最后一方书面通知收到的日期起生效。
二、本协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保持至少10 年有效,此后任何一方可提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在此情况下,本协议应在另一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 个月届满时终止。
三、本协议应适用于自本协议生效的公历年的1 月1 日起支付的股息收入。
四、双方达成合意后,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和补充,但前提是该修订和补充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单独签署,并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生效。
五、本协议在对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对股息收入终止并停止有效。
六、对于基金不再参与的项目,本协议停止有效。
本协议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在阿斯xx签订,一式两份,每一份均以中文、哈萨克文、俄文和英文写就,四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就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出现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xx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x x xx姆别克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