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取金 的利息 = 已提取金 x[(1+日复利)上一
瑞泰人寿[2009]两全保险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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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
合同条款
x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9年9月
目
录
x条款
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帐户条款
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保 条款
三、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
其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关于瑞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2
本合同的构成 2
投保条件 2
本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2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2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3
个人账户 3
保单管理费 3
结算利率 3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3
您的账户结算 3
部分支取个人账户价值及手续费 3
退保及退保手续费 4
款项返还 4
您的账户价值 4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5
受益人 5
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5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5
保险金的申请 5
保险金给付 6
诉讼时效 6
他
宣告死亡 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
通讯 7
本合同内容变更 7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 7
本合同转让和质押 7
客户信息保密 7
法律适用 7
争议的处理 7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释义 7
x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一、基本条款
一条
关于瑞xx 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 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果您同时又是本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那么,本合同中提到“被保险人”时,也是在表述您的权利或义务。如果您不是本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那么,本合同中提到“被保险人”时,均是在表述特定被保险人的权利或义务。
第二条
x合同的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 条件
3.1 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您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您的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
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2 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15日至65周岁之间。您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您与被保险人有如下之一的关系:
1)您就是被保险人;
2)您是被保险人的配偶;
3)您是被保险人的子女;
4)您是被保险人的父母;
5)您是被保险人的其他近亲属或者家庭成员,并且您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6)被保险人是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7)您与被保险人虽然不具有前述关系,但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作为投保人、其作为被保险人订立本合同,且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额。
四条
x合 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月日、保单年度、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时起5年。但依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合同撤销、终止或解除的除外。
第五条
犹豫期( 销本合 )
5.1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5.2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您应该将保险合同签收回执及时送达我们。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您及时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3 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后向您全额、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瑞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一 分
2
二、帐户条款
第六条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6.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简称趸交),金额由您本人在投保时确定。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人民币计算和收付。
6.2您投保时应在本合同投保单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储足够的由您本人确定的保险费金额,我们在同意承保时委托银行以转账形式收取。您申请以其它方式交纳保险费的,经我们同意,可以在批单或批注上作出具体约定。
6.3在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进行增加投资。但因追加保险费将影响到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被保险人是否进行再次核保,以决定是否接受您交纳追加保险费的申请。我们在同意接受您的追加保险费申请后,委托银行从您指定的账户以转账形式收取。
6.4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银行将您的资金由您指定的账户转至我们开立的银行账户时,方视为我们收到了您交纳的保险费。
6.5保险费的分配
对于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我们按照本合同6.6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6.6 费用
初始费用指您所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所扣除的需要支付给我们的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始费用为每笔保险费的5%。
七条
个人账户
x合同生效时,我们为您专门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生效后,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个人账户,开始累积您的账户价值。
我们拥有对个人账户资产的投资决定权。
第八条
保单管理费
我们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及生效日之每月对应日,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当月10元保单管理费,如出现未满一个月的情形,按实际天数收取。
九条
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每个自然月为结算期间,我们将在每月初公布上月结算利率,用来结算您上月的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给您寄送最新的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条
最低 证结算利率
我们为您的个人账户设立一个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即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的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最低为年利率2.5%。最低保证结 利 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 定 , 但实际 利率将不低于 低保证结算 。
第十一条
您的账户结算
11.1您的账户利息将在每月结算日根据上月账户价值(账户价值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实际账户价值为准)和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计算。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我们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本合同对部分支取、退保、满期金支付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11.2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如果您在部分支取、退保、满期时,将所获取的账户价值或保险金的部分或全部,用于购买我们当时有的、且可供您选择的其他保险产品,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我们接受您的申请当日,以最低保证结算利率结算您部分支取、退保、满期的相应账户价值。在我们同意承保后,将直接用于购买新产品的支付。
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已提取金 的利息 = 已提取金 x[(1+日复利)上一
- 1 ]
注:日复利 低保证 算利 换
第十二条
部分支取个人账户价值及手续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部分支取个人账户价值,但应符合如下规定:
12.1 您每次部分支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且部分支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25,000元人民币。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x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二
户条
12.2我们将根据您的保单年度、部分支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以及下表中规定的比例,以支取的账户价值为计算基础,收取一定的部分
3
支取手续费并在您剩余的账户价值中扣除,具体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 第一个 | 第二个 | 第三个 | 第四个 | 第五个 |
手续费比例 | 6% | 5% | 3% | 2% | 1% |
12.3 您要求部分支取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部分支取申请;
(3) 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时,除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您的授权书及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12.4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待最近一次公布结算利率后,以该结算利率和该公布日期结算您的个人账户价值,并支付给您。
十三条
退保及 保手 x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自我们收到您退保申请当日,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结算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规定支付给您:
13.1 我们将根据您的保单年度以及下表中规定的比例,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具体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 第一个 | 第二个 | 第三个 | 第四个 | 第五个 |
手续费比例 | 6% | 5% | 3% | 2% | 1% |
13.2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退保申请;
(3) 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时,除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您的授权书及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13.3 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待最近一次公布结算利率后,以该结算利率和该公布日期,结算您的个人账户价值并支付给您。
第十四条
款项返还
x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款项的返还,包括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犹豫期后部分支取、退保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均将返还至您原交纳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您的账户价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的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当期结算日账户价值=上期结算日账户价值+当期账户利息+当期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余额-当期部分支取账户价值及部分支取手续费-当期保单管理费
(1)账户建立时,您的个人账户价值初始值等于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及当期保单管理费后的余额;
(2)我们结算您的账户利息后,账户利息计入您的账户价值;
(3)部分支取账户价值后,您的账户价值按实际支取的金额及部分支取手续费相应减少;
(4)交纳追加保险费后,您的账户价值按您所交纳的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加;
(5)扣除保单管理费后,您的账户价值按所扣除的保单管理费相应减少。
三、保障条款
第十六条
险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满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16.1身 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根据本合同确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您个人账户价值的105%。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等额计入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是 成年人 ,因被保险人死亡 付 保险金总 不 超 务院保险 管
定
。
16.2 期保险金
瑞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二 户条 4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满期之日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申请,按满期时您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等额计入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十七条
责任免除
有下 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 ,我们不承 身故保险金给付 任, 本合 终止:
(1)投保人对被 险人的故 杀害、故
;
(2)被 人故意犯 或者抗拒 法 的刑 x 措 ;
(3) 保险人 x合同生 之日 二年 杀,但 保险人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力人的除外;
(4) 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 品①;
(5) 险人 驾驶②,无合法 效驾驶证驾驶③,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④的机动车;
(6)战争、军 冲突、 乱或武装叛乱;
(7) 炸、核辐 污 。
合同终止时,若个人账户中尚有余额,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待最近一次公布结算利率后,以该结算利率和该公布日期结算您的个人账户价值并遵循以下规定支付:
1)如果您不是被保险人,我们将直接退还给您。
2)如果您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我们将其作为您的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受益人
18.1 身 险金受益人
18.1.1您与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变更、撤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您指定、变更、撤销受益人时,应当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您或被保险人于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生效后,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收到变更申请当日,该变更或者撤销申请生效。
因上述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或者撤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18.1.2您或被保险人指定多个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其中一个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均分配。
18.1.3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没有指定具体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18.1.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18.1.5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我们将按
18.1.2或18.1.3的规定处理。
18.2 期保险金受 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除非另有约定外,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其法定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在申
人年龄不
全 无息
,应将与有 身份证件相符的
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险人 生日期在 保单上填明。如 发生 误,即您申 保险
还 已
的保险 。我们行 合
的 保年龄
除 适 x合
,在 险
发生之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 ,并将
26条 定。
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 时间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x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三 分 条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
5
21.1身故 险金的申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1.2 期保险x x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满期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被保险人之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二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十三条
诉讼时效
四、其他
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身故保险金领受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笔身故保险金归还我们。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 者 大过失未 行 款 定 实告 义务,足以影响我 决定是否 意承 者 保险 率
,我们有权 除本合 。
如果 保人
险费。
不 行如实告知义务, 于本合同解除 发生的保险事 ,我们不承 给
险金的 ,并不
如 投 人
们不承担给
大过失未 行如实告 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响的,对于本合 除 发生的 险事故,我
险金的 任,
当无息 还 已
的保险 。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六条
我们行使合同 除权的 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
x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分 其 6
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通讯
我们向您发出的一切通知、资料可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交送。一切通知和资料均会发往投保单上所记载的您的地址,直到您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的,我们向投保单记载地址或您最后向我们书面通知更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一切通知和资料,均视为已送达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二十八条
x合 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果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载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要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并且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或我们已经收到该通知书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二十九条 x合 的终止、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或得以解除:
1)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2)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退还相关合同文件,即退保。我们将按本合同第13条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若被保险人已身故或被宣告死亡,您不能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x合同转让和质押
未经我们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不能转让或者质押。
第三十一条 客户信息保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内容、保单记载、客户信息等资料,均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将严密保护,未经您本人授权,我们不向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媒体泄露。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要求我们提供;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或依职权要求我们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法律适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以及审理合同纠纷。
第三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
释义
①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② 酒后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③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④ 无 行 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x泰瑞赢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分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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