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乙方基金账号: (新开户免填)
基金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投资者):
为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业务,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甲方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基金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接受乙方以传真方式提交的基金业务包括:
1. 账户类:变更乙方账户信息(不包括变更乙方身份证明文件、乙方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乙方预留银行账户信息、预留印鉴卡及甲方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等账户类业务;
2. 交易类: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转托管、转托管转入、转托管转出设置分红方式;
3. 甲方认可的可以传真方式办理的其他业务。
除上述业务外,甲方不接受乙方以传真方式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
二、 在基金开放日委托申请的有效受理时间为 9:30~15:00(认购期业务受理时间为 9:30~17:00),乙方应在 15:00 前(认购期截止 17:00)将有效传真业务申请传真至甲方,乙方申请时间以甲方传真系统记录的收到传真时间为准。甲方在 15:00
(认购期截止 17:00)后收到的传真业务申请,视为乙方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将足额资金划转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前到账的,视为乙方在下一工作日提交的申请。乙方以传真方式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业务申请的,必须保证在该交易日结束之前,在相应交易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三、 乙方以传真方式办理本协议所述业务,应根据不同业务申请事项,按照甲方提供的业务表格填写有关业务申请。申请表应传真至本协议所述甲方基金业务传真服务号码。甲方必须严格根据乙方申请表所填写信息处理业务申请。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甲方可不予受理,且不承担责任:
1. 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未及时收到乙方传真;
2. 甲方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
3. 乙方申请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
四、 乙方确认,尽管甲方尽力维护传真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但甲方并不能保证传真设备在任何时候均不会发生故障。为保护乙方利益,乙方在发出传真后,应主动拨打本协议所述甲方直销中心人工确认电话号码,以确认传真接收状况。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变更其基金业务传真服务号码或直销中心人工确认电话号码,但甲方应提前在其网站上公布变更后的号码,并以变更后的号码为准。
五、 对于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以传真方式提交的业务申请,甲方在收到传真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甲方将乙方传真件与乙方预留证件复印件进行表面真实性核对,凡传真载明印鉴与乙方留存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确认,按照本条核对后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 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情形或非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等因素导致甲方无法接收、无法受理或延迟接收、延迟受理乙方以传真方式提交的业务申请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甲方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签署。如本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甲方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包括前述文件的修改或变更)不一致,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甲方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包括前述文件的修改或变更)的规定。
八、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可终止本协议;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在其网站公告可终止本协议。
九、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原件寄送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xx X x 00 x xx:000000
基金业务传真服务号码: 0 10 - 65 21 5 57 7 直销中心人工确认电话号码: 010 - 00 00 00 00 / / 0 3
甲方(签章):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