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前主要股東Taiwan International Capital (HK) Limited
限
公
司
更改主要股東
有
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前主要股東Taiwan International Capital (HK) Limited
首
富
國
際
投
資
(「TIC」)與一名獨立第三方申港有限公司(「申港」)訂立一項買賣協議。 申港乃一家投資控股公司,主要從事大中華地區之投資業務。根據買賣協議, TIC同意向申港出售其於本公司之所有權益,相等於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之19.29%,現金代價為15,343,480港元。該項代價約為每股股份0.32港元,較股份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 0.124港元溢價 158%。該項交易已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完成。董事確認上述之主要股東變動將不會對本公司之營運、投資目標及政策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關連交易
x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與TIC 訂立一份協議(「該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向TIC出售三項上市投資及一項非上市投資(「該投資」), 代價為(i)就上市公司股份而言,代價將為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前二十個營業日於聯交所每日報價表所載有關股份之平均收市價;及(ii) 就非上市私人公司而言為6,000,000港元。
本公司持有該投資(不包括非上市私人公司之股份)達一年,董事已尋求機會出售該
12 投資,並藉此增加本公司之現金流量及於商機湧現時參與新投資項目。
中 期 報
告 2002
該協議乃經TIC及本公司公平磋商後達成。董事認為該協議之條款乃符合正常商業條款,並就本公司股東而言誠屬公平合理。由於TIC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該協議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之規定構成本公司一項關連交易,並須待獨立股東之批准,方可進行。上述之關連交易已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上獲得獨立股東之正式批准。
然而, XXX已向本公司傳達一份終止通知書,以行使其於該協議下之終止權利,據此,該協議已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予以終止。本公司正尋求機會向獨立第三方出售該等投資。
資本承擔及或然負債
x集團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概無重大資本承擔及或然負債。
僱員
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僱用7位僱員,於回顧期間支付予彼等之酬金總額約為643,000港元。僱員酬金乃根據僱員之職責及表現釐定。
董事之股份權益
各董事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概無擁有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披露權益)條例(「披露權益條例」 )之任何股本權益,而須根據披露權益條例第29條記錄於董事權益冊內。
董事購買股份或債券之權利
於截至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之任何時間,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概無 13
訂立任何安排,使本公司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員或彼等之配偶或未滿18歲之子女有任何權力透過購入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團體之股份或債務證券(包括債券)而獲益。
主要股東
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根據披露權益條例第16(1) 條而存置之主要股東登記名冊表明,以下股東擁有10% 或以上之本公司股本權益:
股東名稱 持有普通股數目
申港有限公司(附 註) 70,568,000
附註:本公司主席xxxxx持有申港有限公司33%股本權益。
限
公
司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並不知悉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
有
10% 或以上之任何其他權益。
投
資
審核委員會
富
國
際
審核委員會已與管理層一併審閱本集團所採納之會計準則及慣例,並商討內部監控及財務報告事項,包括審閱截至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審核委員會乃根據本集團之外聘核數師所作之審閱及自管理層取得之解釋進行審查。
首
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上市股份
於期內,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均無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之任何上市股份。
公司監管
除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未有特定任期並須按本公司組織章程於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輪值告退及重選外,本公司概無任何董事獲悉任何資料,足以合理顯示本公司於截至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未有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之最佳應用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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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董事會命
主席
xxx
中 期 報
告 2002
香港,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