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英文代码 HBB。
汇丰人寿[2010]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137 号-1
汇丰尊享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若续保成功,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2.2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6. 如实告知 | 8.16 专科医生 |
1.1 合同构成 | 6.1 如实告知 | 8.17 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 8.18 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 |
1.3 合同终止 |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19 实际住院天数 |
1.4 投保年龄 | 7.1 年龄错误 | 8.20 门诊手术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7.2 合同内容变更 | 8.21 癌症门诊治疗费 |
2.1 保险金额 | 7.3 联系方式变更 | 8.22 肾脏透析门诊治疗费 |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 7.4 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 8.23 毒品 |
2.3 保障地区 | 8. 释义 | 8.2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2.4 保险责任 | 8.1 周岁 | 8.25 酒后驾驶 |
2.5 责任免除 | 8.2 保单周年日 | 8.2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 保险金的申请 | 8.3 癌症 | 8.27 无有效行驶证 |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8.4 未满期净保险费 | 8.28 非处方药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5 保单年度 | 8.29 潜水 |
3.3 保险金申请 | 8.6 意外伤害 | 8.30 攀岩 |
3.4 保险金给付 | 8.7 等待期 | 8.31 探险 |
3.5 货币 | 8.8 医院 | 8.32 武术比赛 |
3.6 诉讼时效 | 8.9 医生 | 8.33 特技表演 |
4. 保险费的交纳 | 8.10 必要的医疗费用 | 8.34 法定身份证明 |
4.1 保险费的确定 | 8.11 给付比例 | 8.35 保险费到期日 |
4.2 保险费的交纳 | 8.12 膳食费 | |
4.3 宽限期 | 8.13 标准私人病房 | |
5. 合同解除 | 8.14 重症监护病房 |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8.15 护士 |
汇丰尊享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汇丰尊享医疗保险合同”。
❶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 HBB。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开始,但须以您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 时;
(2)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决定不予续保的;
(4)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身故的;
(5)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之外的原因身故的;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发生上述第(5)种情况,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4 周岁。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我们提供两个保险计划供您选择。您在投保时需与我们约定所选的保险计 划,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您可以在续保时申请变更保险计划,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批注上载明后生效。除此以外,我们不接受您变更保险计划的申请。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以附件一(医疗保险计划列表)所列各项保险金对应的限额为限,且年度累计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最高以年度累计保险金限额为限。
本合同的年度累计保险金限额以及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限额因保险计划而不同(详见附件一)。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将视作您要求继续投保;经我们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审核同意且收取足额续期保险费后,本合同的效力将再延续一年。
若我们审核后决定变更本合同续保条件的,我们将会以书面方式告知您变更后的续保保险费以及续保条件,您需要向我们递交同意续保的书面通知,否
则我们将视作您拒绝续保。
若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我们将会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本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的最高年龄为 74 周岁。
2.3 保障地区 计划一对应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障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计划二对应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障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选定的保障地区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障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治疗或接受手术的(但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除外),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慰问保险金”、“家庭护理保险金”、“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4.1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x
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或接受住院手术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以下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下各项医疗费用的给付以附件一所列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对应的单项费用限额为限:
(1)床位费(病床费)和膳食费
其中床位费(病床费)指不高于被保险人所住医院标准私人病房的床位费(病床费)。
(2)重症监护病房病房费
包括重症监护病房的床位费(病床费)和监护费。
(3)医生费(诊疗费)和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住院期间由专业护士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药品费和材料费
(5)手术费
手术费是指住院期间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包括器官移植)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设备使用费、合理且必要的手术材料费等。其中器官移植是指经专科医生确诊,根据医学需要必须进行的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
(6)检查费和化验费
(7)输血费、输液费、输氧费、注射费、治疗费
(8)物理治疗、按摩治疗以及针灸治疗费用
指由医生明确建议,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认证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的如下治疗或者脊椎指压治疗师实施的替代疗法,包括:整脊疗法、中医、顺势疗法、针灸、推拿、脊柱指压等治疗。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物理治疗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执照的物理治疗医生出于医疗目的推荐并实施的物理治疗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温热、寒冷等)来治疗疾病。相应的疗法有电疗、光疗、磁疗、热疗、冷疗、水疗以及超声波疗法等。在中国具体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但不包括泥疗、蜡敷治疗、气泡浴与药物浸浴治疗。
针灸治疗指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以针、激光、艾绒等为工具或材料实
施的治疗。
以上各项医疗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1) 用于治疗 II 型糖尿病的外置胰岛素泵;
2) 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和义齿;
3) 假发;
4) 拐杖、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
5) 助听器;
6) 器官移植手术中产生的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的相关费用。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仍住院治疗,且本合同未续保的,我们仅对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 6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且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当年度的各项费用给付限额为限;若住院医疗费用单证不能区分每一天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承担保险责任的住院天数占实际住院天数的比例给付相应比例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仍住院治疗,且本合同成功续保的,我们对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且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当年度的各项费用给付限额为限。
2.4.2 住院慰问保险金 x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我们将按附件一所列 “住院慰问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慰问保险金”,但住院慰问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被保险人由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得到的补偿金额。 “住院慰问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30 天为限。若住院跨保单年度,则该次住院的“住院慰问保险金”给付天数计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当年度的“住院慰问保险金”给付天数限额。
2.4.3 家庭护理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出院后,根据医生的医嘱,需要在其家庭住所接受由专业医生或护士提供的针对住院疾病的治疗,包括康复保健、家庭健康指导等卫生咨询服务,以及换药、导尿、测血压、输液、注射、压力性溃疡护理、鼻饲、造瘘等可在居家环境下实施的临床护理技术服务,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居家康复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或护理费用),给付“家庭护理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给付“家庭护理保险金”的居家康复治疗天数最高以 90
天为限,且以附件一所列家庭护理保险金对应的限额为限。
2.4.4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保险金
x经医院的医生诊断,被保险人必须进行门诊手术(但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除外),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设备使用费、手术材料费),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且以附件一所列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对应的限额为限。
2.4.5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门诊进行癌症放疗、化疗或肾透析,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癌症门诊治疗费或肾脏透析门诊治疗费,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且以附件一所列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对应的限额为限。
2.4.6 健康体检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进行健康体检,我们将给付“健康体检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的“健康体检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附件一所列健康体检保险金对应的限额为限。
2.4.7 癌症身故慰问保险 x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疾病或症状且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
x 所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为直接与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癌症身故慰问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身故慰问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以上 2.4.1,2.4.3,2.4.4,2.4.5 项对应的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扣除上述补偿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除癌症身故保险金及健康体检保险金外的其他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殴斗、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引产、分娩(含剖腹产)、整容手术、变性手术所致者;
(8) 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包括试管受孕及其他辅助受孕方式)、避孕及绝育手术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9)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
(10)被保险人非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11)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12)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疗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以及合同未列明的健康检查;
(14)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
(15)被保险人的任何活细胞冷冻储藏、培植和再培植;
(1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滑翔翼、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❸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 ||
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 ||
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 ||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 | ||
贴批单。 | ||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 ||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
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癌症身故慰问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殡葬证明;2)我们认可的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
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由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相关所必需的检查结果证明(如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
等);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健康体检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体检报告;
(3)体检费发票。
其他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4)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正式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和处方等);
(5)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其他相应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6)按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 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货币 | x合同的保险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为外币时,我们将按照保险金申请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应给付的保险金。 |
3.6 | 诉讼时效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确定 |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风险程度以及保险计划确定。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调整保险费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说明。 |
4.2 | 保险费的交纳 | 您应于投保时向我们足额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您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续保的,则您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续保保险 x。 |
4.3 | 宽限期 | x在本合同保险费到期日, 您与本公司双方都同意并接受续保的,则自本合同保险费到期日的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当日 24 时起 效力终止。 |
❺ | 合同解除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简称退保),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4) 其他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❻ | 如实告知 | |
6.1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 |
6.2 |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有关法律法规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❼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本合同“不如实告知的后果”中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在收到身故保险金申请后,我们不接
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4 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❽ 释义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8.3 癌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4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最近一次所交保险费 🞪65%🞪(1 - 最近一次交费已经过的天数/最近一次交费与下一次交费之间的天数) 。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5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 24 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8.6 意外伤害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因素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其身体的伤害、残疾或身故。
8.7 等待期 x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治疗的无等待期。
8.8 医院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诊所,或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院。
8.9 医生 指正在医院内执业的具有医疗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的医疗服务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及上述三者的配偶、直系亲属除外。
8.10 必要的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接受、使用或服用的治疗、服务、器械或药品符合医师处方要求且对治疗被保险人疾病或伤害合适且必需;治疗在范围、持续期、强度、护理上不超过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恰当、合适的诊断或治疗所需水平,并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临床诊疗常规相一致。
8.11 给付比例 指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治疗时的就诊医院而确定的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比例。
8.12 膳食费 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住院期间个人在医院外购买的任何食品。
8.13 标准私人病房 指医院提供的每一病房仅设一张病床的私人病房。
如果医院同时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符合上述定义的私人病房,则指该医院费用最低的私人病房。
8.14 重症监护病房 对危重病人的生命机能实施不间断密切监视的专用病房,这类病房的护理人员多于病人,并配有全套的病人复生设施。重症监护病房也包括其设施的全面性不低于上述设施的冠心病监护病房。
8.15 护士 护士是指受过专业教育,经批准注册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8.16 专科医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 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科医生是指在进行诊疗活动的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执业,并被我们认可的相应专科的医生。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及上述三者的配偶、直系亲属除外。
8.17 造血干细胞移植手
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实施的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周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8.18 公费医疗、社会医
疗保险
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及其他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8.19 实际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持续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
8.20 门诊手术 指可在同一天里完成且须使用手术室的手术,且手术后无需在医院过夜。
8.21 癌症门诊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门诊接受与癌症直接相关的放射或化学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与放射或化学治疗相关的检查及化验费、药物费。
8.22 肾脏透析门诊治疗
x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门诊接受肾脏透析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与肾脏透析相关的检查及化验费、输血和药物费。
肾脏透析包括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8.2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2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 的,为患艾滋病。
8.2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2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2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28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生和执业助理医生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8.2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30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31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等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32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33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8.34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8.35 保险费到期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附件一:医疗保险计划列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给付比例适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计划 | 计划一 | 计划二 | ||
保障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 ||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总保险金限额 | 2,000,000 | 8,000,000 | ||
给付比例* | 非附件二所列特定医院 | 100% | 100% | |
附件二所列特定医院 | 80% | 80% | ||
计入保单年度累计总保险金限额之项目 (所含项目累计保险金给付总额以相应计划对应总保险金限额为限)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 | 床位费(病床费)和膳食费 | 1,500/天 | 无限额 |
重症监护病房病房费 | 3,000/天 | 无限额 | ||
医生费(诊疗费)和护理费 | 无限额 | 无限额 | ||
药品费和材料费 | 无限额 | 无限额 | ||
手术费 | 无限额 | 无限额 | ||
检查费和化验费 | 无限额 | 无限额 | ||
输血费、输液费、输氧费、 注射费、治疗费 | 无限额 | 无限额 | ||
物理治疗、按摩治疗以及针 灸治疗费用 | 无限额 | 无限额 | ||
住院慰问保险金之住院慰问日额 | 300/天 | 600/天 | ||
家庭护理保险金限额 | 15,000/保单年度 | 30,000/保单年度 | ||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 | 无限额 | 无限额 | ||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 | 癌症门诊治疗费 | 无限额 | 无限额 | |
肾脏透析门诊治疗费 | 无限额 | 无限额 | ||
不计入保单年度累计总保险金限额之项目 | 健康体检保险金限额 | 500/保单年度 | 800/保单年度 | |
癌症身故慰问保险金之保险金额 | 80,000 | 100,000 |
附件二:特定医院列表
特定医院 | Sp e cai l Hosp tial |
和睦家医院 | United Family Hospital |
上海东方国际医疗中心 | Shanghai East International Medical Center |
百汇医疗集团 | Parkway Health |
港安医院 | Adventist Hospital |
香港明德医院 | Matilda Hospital |
香港养和医院 | Sanatorium Hospital |
我们保留调整上述特定医院列表的权利;若有调整,我们将及时通知您。